• 沒有找到結果。

國際間對勞動派遣有關工安衛及職災事項之規範

第四章、 各國勞動派遣職業災害雇主責任之分配

第三節、 國際間對勞動派遣有關工安衛及職災事項之規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要派機構亦應負擔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責任。

第三節、國際間對勞動派遣有關工安 衛及職災事項之規範

勞動基準法係以勞工與雇主間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為前提所制定,由派遣 勞動勞動之型態觀察,勞動契約關係僅存在於派遣勞工與派遣機構之間,故派遣 機構為勞動基準法上責任主體應無疑問。但派遣勞工係在要派機構指揮命令下服 勞務,僅由派遣機構負擔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責任,如果派遣機構經營不佳或體 質不佳,對勞工保護是否相當之欠缺。127

學者洪清海認為勞動派遣制度改變傳統的勞動關係型態,使得勞動關係變 得既複雜又脆弱。要派機構只用工而不雇工,把雇主的義務與責任全部轉嫁派遣 機構,勞務成為派遣商務契約中之商品,不僅就業安定性不足,勞動權益的維護 也相對困難。但派遣勞工在要派機構提供勞務必須在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下,方 能與企業業務活動緊結合,產生最大經濟效益。故認為派遣勞工之「從屬性」亦 在於對要派機構之勞務服務上,就客觀事實而言,派遣勞工與要派機構間具有「事 實上之勞動關係」,並依此認定要派機構在法理上應負擔雇主責任。128

雖然派遣機構是派遣勞工的雇主,但派遣制度卻是要派機構的利益而為,

派遣機構因此讓與部份分雇主的權限,亦即指揮及控制工作所必須的權限,此一 情況在德國被標為「僱用關係之分離」。129亦在勞動派遣型態中,要派機構決定 了派遣勞工的具體之工作任務、工作方式並行使工作指揮監督權;派遣機構則決 定派遣勞工的錄用、派遣、工資、解雇等事項,但在實際運作上,派遣機構執行

127 以上參照邱駿彥,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雇與展望,2005 年 5 月,第 179 頁

128 洪清海,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的義務與責任,台灣總工會勞動論壇,2008 年 12 月 11 日

129 楊通軒,論德國勞動派法制,勞動派遣法制之研究論文集,台灣勞動法學會,2000 年,第 79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這些事項時,往往亦受制於要派機構。學者楊通軒即表示,在德國因前項情形之 結果是要派機構因而必須賠償派遣勞工於執行勞動契約之際,所發生的所有民事 上之賠償。130

派遣勞工在勞動派遣模式下其雇傭場所從雇主(派遣機構)延伸至要派機 構,與工作地點習習相關之勞工安全與衍生問題變得更加複雜與多樣化;行使勞 動指揮權之主體包括派遣機構及要派機構,責任主體之劃分困難;派遣勞工經常 被派往不同職場工作,對工作現場之環境及危害因子,常常未能獲得充分告知與 理解;派遣勞工與其他勞工間之互動更為疏遠,造成雇主對安全衛生事項之控制 能力及動機也降低。因此,派遣勞工面臨比傳統勞動更惡劣的工作環境及更嚴重 之職業災害,對傳統之業安全及衛生保護制度帶來了嚴竣之考驗。

派遣勞工之工作場所在要派機構,其安全衛生保護措施之主體應以要派機 構來架構。要派機構提供派遣勞工作業場所、提供勞動之設施、工具;對派遣勞 工提出工作指示及指揮監督,有義務對派遣勞工提符合法令規定之工作場所、設 施、工具,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管理,尤其要派機構最瞭解工作現場之環境及危 害因子,也最有能力預防或減輕職業災害之發生,故在安全衛生事宜及職災害防 止方面,要派機構居於關鍵之地位。

派遣機構雇用派遣勞工,決定派遣勞工工作之要派機構、地點、工作內容 等,有義務在派遣勞工之前,評估派遣勞工個人工作能力及要派機構勞工安全與 衛生狀況及需求,力求做到最適調配媒合。並應要求要派機構建構符合法令要求 之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加強派遣勞工職業技能之教育訓練及安 全教育,建構一個安全的作業環境。

我國現行之勞工安全衛生法係建構於單一雇主、全時工作的雇傭型態,對 於派遣勞工職業安全與衛生保障義務分配問題、職業災害認定標準問題、及職業 災害損害賠償問題等均有釐清之必要。

因此,本文首先探討各國對派遣勞動者安全與衛生制度之規範進行瞭解,

130 楊通軒,論德國勞動派法制,勞動派遣法制之研究論文集,台灣勞動法學會,2000 年,第 79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並就我國目前國內運作情形及各版本草案加以探討,以建構合理之派遣勞工職業 安全與衛生環境。

對於派遣勞工工作安全及職業災害保障,均為各國勞動派遣法制中令人關 注之事項,因此本節將針對各國派遣勞動制度中,派遣機構及要派機構對工業安 全衛生事項及職業災害事之關規定及其責任之分配方面加以觀察,並可做為我國 勞動派遣法制建制之參考方向。

第一項、國際勞工組織

131

之規範

由於早期私營就業機構經常被指控對求職者壓榨收取不合理之仲介費用、

將勞工騙遣至他國而淪為奴工、甚至與雇主共同趨策這些勞工等惡行,因此,國 際勞工組織自創立伊始,即主張國家應在召募及安置勞工從事就業之過程,居於 一獨占地立,堅持「勞動非商品(Labor is not a commodity )」之立場。132

隨著國際經濟環境之變遷,國際勞工組織一九九七年正式通過第一八一號

「 私 人 就 業 機 構 公 約 」( the Convention Concerning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 No.181),除革命性首次承認營利機構之雇主身份,並對派遣勞工保護 方面,採取必須之保護措施的建議以下於相關指令就派遣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條 件等事項,分述如下:

依第一八一號「私人就業機構公約」第十一條規定,要求各會員國應依據 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之規定,對派遣勞工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但對於派遣機構及 要派機構責任分配方面則未樹立任何指導原則,其相關規範事項包括:133

(一)結社自由

131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簡稱ILO)

132 焦興鎧,論勞動派遣之國際勞動基準,勞動派遣法制之研究論文集,台灣勞動法學會,2000 年,第 165 頁

133 參照黃仕儀,我國派遣勞動法制化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八十九年,

第 95、96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團體協商權

(三)最低工資標準

(四)工作時間以及其他勞動條件

(五)社會安全福利措施

(六)職業訓練

(七)職業健康與安

(八)相關職業災害與職業病補償事宜

(九)企業破產時之補償以及勞工工資求償權之保障

(十)關於母性之保障與給,以及親職之保障與給付等。

由本公約之重要內容觀察,國際勞工組織不僅在將私營就業機構之合法 化、將勞動派遣機構及要派機構納入規範、堅持「勞動非商品」之基本立場但適 度允許各會員國採取例外條款、以及設法對這些派遣勞工提供必要之保護上,採 取了較務實之做法,對勞動派遣制度,建立了基本之勞動基準。

但依據學者焦與鎧看法,可發現有下列缺點:134

(一)本公約雖承認勞動派遣制度及其三角關係之合法性,但對三者間所存在之 實際關係如何?特別是要派機構與派遣勞工間之勞動關係及僱傭關係等 並未加規範。

(二)本公約雖對派遣勞工提供了勞動者之基本保護,但仍非週全,例如未提及 雇主應提供工作時之各種保護裝置(protectve equipment),而對從事危 險作業之派遣勞工,也未規定雇主之特別醫療監護措施(special medical supervisin)。

(三)本公約對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二者之責任分配問題上未提供具體之指導原 則。

(四)本公約賦予派遣勞工較一般勞工為低之基準保護,易造成勞動市場雙元化 之效果,這種「向下推移」之結果,在勞動市場會產生「次級勞動者」之

134 焦興鎧,論勞動派遣之國際勞動基準,勞動派遣法制之研究論文集,台灣勞動法學會,2000 年,第 165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疑慮,反而對正常僱傭關係造成影響。

第二項、歐洲聯盟勞動派遣之規範

一、立法背景

歐洲聯盟制定關指令規範勞動派遣之立法背景,係因企業面臨全球化競爭 及市場之快速變遷,企業面對國、外競爭之壓力,必須撙節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始能決勝於商場,趨使企業使用派遣勞工,享有減少人事成本及勞動彈性化之直 接利益;派遣機構亦能以最簡單之型式及最小之資本迅速獲取利潤。135隨著傳統 僱用關係之轉變,企業主大量利用勞動派遣方式以節省勞動成本及雇主責任,引 發諸多法律上之問題。歐洲聯盟乃於一九0九年六月通三項指令與建議案,分別 就(1)勞動條件之維持及保障;(2)提供派遣勞工在職業健康與安全方面之防 護與保障措施;(3)三方關係當事人間應負法律責任之程與範圍等予以規範。136 接著 2002 年「歐盟派遣勞工工作條件指令(草案)」、2004 年修法之「德國 勞動派遣法」、「國就業促進法」及 2003 年修法之「日本勞動派遣法」,形成了大 陸法系新的勞動派遣法律規範。

二、相關內容

(一)歐盟通過之三項指令中,其中一九九一年「有關補充改善定期勞動契約工 或 派 遣 勞 工 安 全 與 衛 生 保 護 之 指 令 ( 簡 稱 非 典 型 工 作 型 態 指 令 ),

91/383/EEC」是唯一在名稱中有提及派遣勞工之指令,為專門規範派遣勞 工相關工作條件的指令。唯其規定的範圍僅及於派遣勞工(或定期勞動契 約工)的安全與衛生保護而已,並不及於勞動派遣的其他事項(例如許可 證)。因此,非典型工作型態指令係將其重點置於派遣勞工安全與衛生事

135 參照楊通軒,論德國勞動派法制,勞動派遣法制之研究論文集,台灣勞動法學會,2000 年,

135 參照楊通軒,論德國勞動派法制,勞動派遣法制之研究論文集,台灣勞動法學會,20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