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概述

第三節、 勞動保護法規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據,以確保受災者的生活水準,原則上應採取年金方式給與,以保障受害者及遺 屬生活。

四、重視事前預防及災後復健復工

我國過去職業災害補償相關法律,目的在於確保勞工職業傷病後的基本生 活,相關做法多停留在「消極補償」,對於勞工發生職災害後之重建明顯不足,

故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己有「職業重建」之概念,例如第十條關於「職業災 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之機制,明列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 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職災勞工職業重建所需之心理輔 導、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等,

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第十八條關於「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主管機關 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

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以體現重返工作之「積極性補償」精神。56

政府應建立整合性行政與服務體系,以結合預防與復健復工機制。職災保 費費率的調整,應作為鼓勵雇主預防職災的經濟誘因,並運用保險基金從事職業 災害預防工作。

第三節、勞動保護法規

本章首先說明目前我國保障勞工生命、身體、健康之法令規定,再接續討 論我國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中關於請求權類型及相關問題,以探討其法律關係之處 理。

第一項、勞動保護法

所謂勞動保護法係指基於保護勞工,避免勞工工作環危險、不受勞動生

56 莊正中,勞工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單獨立法之探討,台灣勞動雙月刊,第七期第十四、

十五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活之不利益等目的而訂定之制定法規範,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中關於工作場 所之安全衛生與防護措施、設備的配置等均屬之,就此意義務而言,勞動基 準法中關於勞動條件之保障,亦屬勞動保護法之一。

這些法規為公法性質之規定,係國家運用公權力,藉由課雇主以一定之 公法上作為義務,並透過國家之強制、監督、處罰、刑罰等手段來確保雇主 履行作為義務,以達到保護勞工生命、身體、健康之目的之強行法。雇主這 些公法上之義務,同時自然地構成雇主依誠信原則而生之照顧保護義務的當 然內容。57

第一款、民法四百八十三條之一

民法四百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 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本條為僱用人預防危險義務(保 護義務)為僱用人之附隨義務,如僱用人未為預防措施以改善受僱人之工作環境 者,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58。本條所謂服勞務,包括工作場所、設備、工具等有 使受僱人受危害之虞之情形。

學者林更盛認為59:民法四百八十三條之一之雇主照顧保護義務,為公法上 勞工保護及防止意外之法規,原則上構成了雇主必須嚴格遵守之不可更易的契約 上義務。通說均認為該等法規具有雙重的性格(雙重性格原則)或雙重的效力(隻 重效力原則)。亦即一方面雇主被課以遵守該等公法規定之義務(即公法上效 力),一旦違反,即會受到一定之處罰(含行政罰及刑事罰),;另一方面,該對 規定亦當然地成為勞動契約之內容,雇主應依之盡到照顧義務,勞工並且可依之 要求雇主履行(私法上效力)。60

57 以上參照黃程貫,勞動關係之內容,勞動法,國立空中大學,91 年修訂再版四刷,第 398 頁

58 林誠二,論勞工服勞務受害之賠償請求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5 期,2000 年 10 月,第 123 頁

59 參照林更盛,承攬關係中職業災害案例評釋,法學叢刊,174 期,1999 年 4 月,第 169 頁

60 參照楊通軒,職業災害之賠償與補償,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台灣勞動 法學會編,2005 年 5 月一版一刷,第 458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時、休假、退休、解雇等工作權保障等事項。就廣義而言,亦為勞工保護之法律。

第三款、勞工安全衛生法

我國 1974 年立法通勞工安全衛生法,明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管理、監督 及檢查等事宜,要求雇主有維護工作場所安全生之責任,同時並擴大政府勞動檢 查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 與衛生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依據該 法,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安全衛生法規之情形,將可處以 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工。此法也規定雇主必須通報重大職災(死亡職災或罹災 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而根據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勞動檢查機構在接獲通報 後,應立即進行檢查調察職災原因及責任。若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 雇主責任規定而導致重大職災,則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分。64

第四款、工廠法

工廠法第一條規定:凡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均適用本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工廠應為之安全設備。

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廠應為之衛生設備。

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廠對於工人,應為預防災變之訓練。

第四十四條規定如查得工廠之安全與衛生設備有不完善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必 要時並得停止其一部之使用。

前開規定目的係為保障工廠工作之勞工其工作環境之安全。然自勞動基準法公佈 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己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將凡用發動機器從事 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指定為勞動基準法適用之範圍,工廠法己無適用 餘地。

64 王嘉琪、鄭雅文、王榮德、郭育良,職災補償制度的發展與台灣制度現況,台灣衛誌,

Vol.28NO.1,2009 年,第五、六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項、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請求權

勞工工作環境之安全與衛生,為勞工生命、身體、健康確保不可或缺之一 環,我國除了在積極面上制定勞工安全衛生法、工廠法、勞動檢查法等勞動法規,

藉以透過相關機制保障勞工外,消極面也賦予勞工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保障受害 勞工之生活。65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可以提出之各項請求約略可區分為:(一)

民法「職業災害賠償」(二)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三)勞工保險條例

「職業災害給付」(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補助及津貼」。

第一款、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自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修訂後,將「雇主保護照顧義務」明文化,

使其由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提升為雇主之從義務,勞工有權根據本條規定獨立以 訴請雇主履行必要之預防義務。66

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一修訂後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自己 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 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此條係為保護受僱人所設之規 定,按為自己利益使用他人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之事務者,縱無過失,亦應賠 償他人因從事該項事務所遭受之損害,此乃無過失責任之歸責原則中所謂危害 責任原則之一類型,不以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所受已定之計 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故僱用人應負

65 林誠二,論勞工服勞務受害之賠償請求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5 期,2000 年 10 月,第 123 頁

66 劉志鵬,民法債編修正對勞動契約關係之影響,法令月刊,第 51 卷第 10 期,2000 年 10 月,

第三九四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 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 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修法後得請求之前所不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 份,對受僱人而言,可說是取得了更進一步之權利保障。

第二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僱用人故意或過失,致勞工生命、身體及健康受有損害時,雇用人應負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其類型有二種:67

(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權利是本條項前段規定 所保護之客體,僱用人未善盡維護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致受僱人發生損害者,

顯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人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故僱用人違反前文敍 述勞動保護法律相關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依前二項侵行為,其效果與債務不履行責相同。

第三款、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

第一目、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

67 參照林誠二,論勞工服勞務受害之賠償請求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5 期,2000 年 10 月,

第 126-127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 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六十條規定:「雇主依前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定義之「職業災害」,即指雇主提供工 作場所之安全與衛生設備等職業上原因所致勞工之傷害而言68。此一補償責任,

由勞動基準法六十條規定可知係法定補償,並不排除依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

由勞動基準法六十條規定可知係法定補償,並不排除依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