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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請求權間之適用

第三章、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概述

第四節、 勞工職業災害請求權間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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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項、小結

綜上所述,我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可取得之請求權包括:

一、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同條第二 項)

二、 民法契約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二二七條不完全給付、

民法四八七條之一)

三、 工廠法補助、撫卹請求權(第四十五條)

四、 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請求權

五、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第五十九條)

六、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七條)

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補助、津貼請求權(第六、八、九條)

第四節、勞工職業災害請求權間之適 用

第一項、請求權之競合樣態

民法係以權利為中心,權利之行使須藉助請求權之行使。請求權乃要求特 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為權利表現於外部之作用。81

現代法律均為抽象規定,並從各種不同角度規律社會生活;故常發生同一 事實符合數個規範之要件,致數個規範皆得適用的現象,學者稱為「規範競合」。

故當一個法律事實發生時,可能會同時與數個法律或法條有關。當同一事實具備 法律規範之要件時,得發生數請求權,其間關係可區分為不生競合之排斥關係、

法條競合關係、選擇性競合關係、請求權聚合關係、請求權競合關係、非平行請

81 王澤鑑著,法律關係與權利體系,民法總則,自刊,2004 年三月十三刷,第 99-1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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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權競合(準競合)關係等樣態82,分訴如下:

第一款、法條競合關係

法條競合者,謂數個請求權間競合時,其中某項目具有特別性或依規範目 的的有意排除其他請求權規範適用之請求權,應排除其他居於普通規範地位之請 求權適用,優先適用該特別規範地位之請求權。83這種情況下,產生表面之法律 衝突,即就同一案情,同時符合了不同規範的法律要件,然其產生之法律效果,

互相矛盾,是為法律衝突。這種法律衝突可依兩種原則去解決:84

第一目、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一、 在不同法律中有法律衝突時:

適用範圍較窄者為特別法,適用範圍較寛者為普通法。

二、 在同一法律內有法律衝突時:

當一個條文的法律要件(特殊法律要件),除具有一個條文的法律要件(普 通法律要件)外,尚具有附加的法律要件,即構成特殊性。即假定第一個 法條的法律要件由 T1、T2、T3 等法律事實所構成;而第二個法條的法律要 件,其法律效果之產生須具備 T1、T2、T3、T4 等法律事實時,則後者對前 者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第二目、後法優於前法關係

事實上有相同之法律要件,而其法律效果不同時,前法構成實質之廢止,即

82 參照黃裕峰,職業災害勞工請求權之適用關係,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1,第 99 頁以下

83 王澤鑑著,「民法實例研習-基礎理論」,自刊,2004 年三月十三刷,第 99-100 頁

84 黃立著,民法總則,元照出版社 2005 年 9 月,修訂四版一刷,第 49-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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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法優先受到適用。解釋上可以假定立法者在制定新法時,為有意廢止與新 法抵觸之前法85。惟如特別法為前法,普通法為後法時,仍以特別法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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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選擇性競合關係

選擇性競合關係又稱「擇一的法律競合」,謂就二個以上之請求權(或一個 請求權,一個形成權),當事人得選擇其一行使,倘已行使用其一時,即不得再 主張其他之請求權。87即在法條競合的情形下,有時權利人只可選擇,讓一種法 律效果發生: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遲延時,債權人得選擇,請求按原約 履行並要求賠償並要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 231 條遲延賠償),或拒 絶其給付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即履行利益,民法第 232 條替補賠 償)。88

第三款、請求權聚合關係

請求權聚合關係指當事人對於數個以不同之給付為內容之請求權,得同時 併為主張之,亦即請求權人對此數個請求權,得同時或先後、就全部或個別主張。

每一個訴請履行之請求權,構成一個訴訟標的。89

同一案情可能符合不同規範的法律要件,此時原則上所有法條均適用之,

如各個法律要件所產生的不同法律效果,可以同時併存,亦稱為累積式法律效果

85 中央法規標準第十七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 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86 中央法規標準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 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87 王澤鑑著,「民法實例研習-基礎理論」,自刊,2004 年三月十三刷,第 86 頁

88 黃立著,民法總則,元照出版社 2005 年 9 月,修訂四版一刷,第 49 頁

89 王澤鑑著,「民法實例研習-基礎理論」,自刊,2004 年三月十三刷,第 8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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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生命、身體及健康受不法侵害者,得同時併為主張侵害身體健康權之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一九三條)及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 第一九四條)或侵害其他人格權或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一九五 條)。

第四款、請求權競合關係

所謂請求權競合乃指「於同一當事人間,對於同一之給付,有複數之請求 權併存」91。如果不同法律要件所引起之法律效果,均可逹到相同目的,權利人 可選擇為權利之主張,但只能獲得一次法律效果。92其中一個請求權因目的達到 而消滅時,其他請求權亦因目的的逹到而消滅;反之,就一個請求權因目的達到 以外之原因而消滅(例如罹於時效)時,則仍得行使其他之請求權。93

例如雇主違反保護照顧義務,同時構成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勞工得對雇主主張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得擇一行使之。

倘其先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時,得再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 慰撫金(民法一九五條);反之,倘其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慰 撫金時,則損害賠償己逹其目的,自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再為請求。倘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時,被害勞工仍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94

90 黃茂榮教授譯為「並存式的競合」,參見「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第 171 頁;黃立教授譯為

「累積式法律效果」,參見民法總則,元照出版社 2005 年 9 月,修訂四版一刷,第 49 頁

91 參照黃裕峰,職業災害勞工請求權之適用關係,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1 年,

第 112 頁,引自四官和夫著,「請求權競合論」,第 1 頁

92 黃立,民法總則,元照出版社 2005 年 9 月,修訂四版一刷,第 49 頁

93 王澤鑑著,「民法實例研習-基礎理論」,自刊,2004 年三月十三刷,第八十六頁

94 林英志撰,「請求權競合理論-以日本法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 十年,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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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非平行請求權競合(準競合)關係

所謂非平行請求權競合(準競合)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經濟功能(或目的)

相同,因同一給付而生之複數請求權,但係存在其中當事人之一方(如債務人方)

不同一的法律關係之並存狀態。95

例如因運送人之過失致運送物毀損時,托運人得對於運送人主張債務不履 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運送物之所有人得對運送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

非平行請求權競合(準競合)關係中之複數請求權,固係因同一給付而生,

但係存在於不同當事人之間;請求權競合關係則係數法律關係中之當事人雙方皆 分別同一。96

第二項、勞工職業災害各種請求權之競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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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不生競合之排斥關係

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請求權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長期額外津貼補貼 請求權;同法第九條為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之短期額外津貼補貼請求 權,二者互斥,無競合之餘地。

95 林英志撰,「請求權競合理論-以日本法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 十年,第 6 頁

96 參照黃裕峰,職業災害勞工請求權之適用關係,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1 年,

第 110 頁,引自黃榮茂撰,「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第 341 頁以下

97 參照黃裕峰,職業災害勞工請求權之適用關係,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1 年,

第 153-1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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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九條、勞保給付請求權 同前項,二者互斥,無競合之餘地。

三、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勞保給付請求權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為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受災勞工之補充性補 助請求權,二者互斥,無競合之餘地。

四、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八條請求權 同第一項,二者互斥,無競合之餘地。

第二款、法條競合關係

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雇主推定過失原則係屬以過失主義為原則 之民法侵權行之特別規定,依「特別規範優先於普通規範」之原則,優 先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規定。

二、 職災補償請求權、工廠法補助請求權

自勞動基準法公佈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己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八款 規定,將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指定為勞動 基準法適用之範圍,工廠法己無適用餘地,自應優先適用勞基法之職災 補償請求權。

第三款、請求權競合關係

一、 民法債務不履行、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此二個請求權當事人同一、給付目的同一,為典型之請求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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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法債務不履行、民法侵權行為、職災補償請求權

此三個請求權之當事人同一,給付目的同一,但給付範圍不一致。依通 說肯認符合請求權競合關係且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條之規定「雇主依前 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內容觀

此三個請求權之當事人同一,給付目的同一,但給付範圍不一致。依通 說肯認符合請求權競合關係且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條之規定「雇主依前 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內容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