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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發展延革及特點

第三章、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概述

第二節、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發展延革及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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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契約之時,單純提供勞務,對於服勞務之方法無自由裁量餘地47

(五)災害範圍包括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包含勞工在工作場所中遭受意外之突發性偒害及職業病等人身傷害。

第二節、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發展延 革及特點

第一項、發展延革

世界各國對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發展,隨著歷史之發展,可區分為民事賠 償制度(侵權行為責任說)、契約上雇主責任(契約責任說)、無過失責任職業災 害補償制度(業務險責任說)及社會保險制度等四個階段。

一、民事賠償制度(侵權行為責任說)

於職業災害補償之立法制定,雇主對勞動者之補償責任,在英美普通法之 法理及大陸法系諸國,主要受民法理論之支配。依普通法法理,職業災害補償責 任乃不法行為(即我國民法規定之侵權行為)之一種,依過失問題來處理(即以

「無過失即無責任之過失主義」)。但一般雇主違反注意義務之舉證不易,且雇主 可以舉危險容認(acceptance, or assumption of the risk)48、共同受僱(common Employment)49及與有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作為抗辯理由,事實上

從屬性等。,勞工法論文集,陳林法學文教基金會,1994 年,第 45 頁

47 郭玲惠,僱傭,收錄於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上),元照出版社,2002 年 7 月初版 1 刷,

第 51 頁

48 此抗辯為勞工或受雇人己經自願地同意承擔其業務上通常且必然會發之意外,其概念為既然 勞工己經在受雇之始清楚其將承擔之風險,且也願意承擔,則一旦職業災害故發生,即無法要 求雇主對此負擔賠償責任。此概念係基於英美法系契約法契約自由及契約當事人對等之法理所 致。引自陳彥良,論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7 年 6 月,

第三十頁

49 亦稱同伴過失責任(fellow-servant doctrine),雇主可主張職業災害之發生為其他勞工之過失 所致,而由直接造成職業災害之其他勞工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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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等於免除雇主職業災害之責任。50 二、契約上雇主責任(契約責任說)

依民法之觀點視,因職業災害致傷害或死亡之情形,係應適用不法行為之 法理,抑或由僱傭關係著眼,以契約上債務不履行來處理,但在早期採契約責任 為少數說51。此說認為雇用人對於勞動者提供勞務,除給付工資外,基於社會政 策理由,在勞動契約存續中尚有保障勞動者之義務,且應保障勞工於勞動契約期 限屆滿時仍為健全之狀態。因此,在雇用期間所生傷害,推定為雇主之保障安全 義務之違反,無須證明雇主有故意過失,勞工即得請求職災補償52(舉證責任之 倒置)。此舉對於勞工雖較有利,但雇主仍得依前款之危險容認(acceptance, or assumption of the risk )、 共 同 受 僱 ( common Employment ) 及 與 有 過 失

(Contributory Negligence)作為抗辯理由。

三、無過失責任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業務危險責任說)

由於產業的進步和發達,大量使用機器、設備和原物料,帶來作業的危險而使勞 動者受害,因此認為業務傷害為業務固有之危險,如果業務與傷害之間有因果關 係,僱用人即應負責,而此責任為客觀責任或結果責任,又此責任為法律責任並 非基於契約之責任,故不得以契約免除之,對勞工之保護較為周延53。然此制度 仍有不足,倘雇用人負擔責任之能力不足,(例如破產時)受災勞工仍難受償。

四、社會保險制度

前述三種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中,不論以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為基礎之個 別雇主責任,對保護勞工而言,均有所不足,故現代國家對於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逐漸改為兼採職業災害保險方式,與其他社會保險相結合,經由職業災害保險與

50 黃越欽、王惠玲、張其恆,職災補償-論中美英德日五國比較,五南圖書,初版一刷,84 年 10 月,第 7 頁

51 黃越欽、王惠玲、張其恆,職災補償-論中美英德日五國比較,五南圖書,初版一刷,84 年 10 月,第 7 頁

52 參照陳彥良,論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7 年 6 月,第 32 頁

53 參見林豐賓,勞動基準法論,第 261 頁,三民書局出版修訂四版二刷,200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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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險、年金保險之聯合,始能對勞工及其家屬給予充之保障。54

第二項、各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點

55

職災補償經過百年之發展,先進國家己發展成了完備之社會安全制度,各國制度 設計不一,但仍有其共通點,分述如下:

一、「無過失主義」雇主責任及社會保險制度

職災補償制度以「無過失主義」雇主責任為原則,受僱者發生職業災害,

無論雇主或受僱者本人是否有過失,雇主都有責任給予補償。但考量無過失補償 責任對於個別雇主可能造成龐大負荷,大部份國家採取保險制度分攤雇主財務風 險,且為了確保雇主履行此責任,以法律強制雇主加入。基本上,職災社會保險 之保費財源全由雇主負擔,並被視為雇主社責任之履行。相較於其他社會保險大 都由被保險人與政府、雇主分攤,此乃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之特色。

二、業務災害主義

職災補償制度採業務災害主義,亦即補償範圍僅限縮於與工作業務有直接 相關的傷病事故,但應包含災害事故、職業病與通勤災害。此制度並不僅以補償 救濟個別的受災者為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透過個別勞動者職業傷病問題之公 共化,讓社會大眾正視勞動過程中之健康風險,並由國家透過法律強制,規範資 本管理者必須強化職業風險的預防,將工作者的安全健康風險納入產業經營成 本。

三、全面性之職災保障

職災補償內容應包括職災導致的醫療費用、職業災害失能造成的薪資損 失、職災死亡者的喪葬與遺囑津貼,並應提供職災者器具補助與復健復工之協 助。現金給付應以原有薪資之一定比率計算,而非以最低生活標準作為給付依

54 參照陳彥良,論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7 年 6 月,第 34 頁

55 林依塋、鄭雅文、王榮德,職災補償制度之國際比較及台灣制度之改革方向,台灣衛誌,

2009,vol28.no6,第 462-4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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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以確保受災者的生活水準,原則上應採取年金方式給與,以保障受害者及遺 屬生活。

四、重視事前預防及災後復健復工

我國過去職業災害補償相關法律,目的在於確保勞工職業傷病後的基本生 活,相關做法多停留在「消極補償」,對於勞工發生職災害後之重建明顯不足,

故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己有「職業重建」之概念,例如第十條關於「職業災 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之機制,明列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 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職災勞工職業重建所需之心理輔 導、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等,

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第十八條關於「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主管機關 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

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以體現重返工作之「積極性補償」精神。56

政府應建立整合性行政與服務體系,以結合預防與復健復工機制。職災保 費費率的調整,應作為鼓勵雇主預防職災的經濟誘因,並運用保險基金從事職業 災害預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