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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基金虧損之終止 與改善

第五章 談實證與對策

第三節 國宅基金虧損之終止 與改善

高雄市國民住宅基金之資金來源有:歷年來土地增值稅提撥 款、資金調度(短期)借款、國宅融資(長期)借款、公積及累積餘 絀、其他(含預收款.應付款.存入保証金等)等,總計 1,798,197 萬元。其資金分別運用在:待建土地、國宅貸款、待售國宅、應 收帳款、出租資產、其他(含應收利息.預付款.短期墊款)等。

惟自民國 90 年~民國 97 年 6 月,高雄市待售國宅積壓資金已 達 18 億 7,492 萬元,僅就貸款利息總負擔之 14 億 6,228 萬元而 言,已是山明國宅滯銷戶數 262 戶興建成本 7 億 6,682 萬元的 1.9 倍。故「國宅基金」之虧損可經由高雄市政府提案送請市議會審 議通過後直接辦理減帳後,將滯銷國宅轉型為社會住宅之策略,

高雄市待售國宅活化利用策略之探討-以山明國宅為例

經受訪之產官學界多數代表均表認同;業界代表甚至認為長痛不 如短痛,政策性前面已經決策了,後面的行銷、廣告戰術都已經 沒有用了。(A1,2008.10.17,高雄市政府)對於國宅基金的虧損,

應該是政府部門由上而下都要動腦筋,不管是協助低收入戶,或 者資格放寬等都是可行之作法。

一、國宅基金減帳後轉為社會住宅

回歸國宅政策目標,它是要照顧社會弱勢,國宅基金減帳 後轉為社會住宅則剛好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惟應考量財政上 的問題,財政如果可以容納的話最好。既然它是一個社會照顧、

社會福利的觀念,則除了社會局以外,應該還有一些例如教育 局等較多元之使用需求,另外國宅亦是一種中繼住宅的觀念,

對於有特別的需要社會救濟的先予安置,是故還是要有下濾機 制,由社會局提出需求國宅再配合辦理(B2,2008.10.07,高雄 市政府)。

而國宅基金如何減帳,是否符合法令上規定,中央主管代 表則是予以肯定,並指出以前國宅基金就有虧損,中央以前就 減帳了許多億元。只是以中央之角度虧損減帳非就一個社區單 獨處理,當基金有虧損產生時,經過分析整體虧損原因,例如 以前辦理的輔助人民貸款自購的補貼利息因為沒有收入,卻衍 生利息支出,在增值稅沒有提撥,公庫沒有錢入帳時就會形成 虧損,這個虧損中央就是辦理減帳(C1,2008.10.09,內政部營 建署)。

當初國宅基金就是以「政府為債權人先墊支而尚未取回資 金的部分,可以分期讓民眾攤還者;其二是貸款人民自購的部 分,以上二者政府均是債權人的角色,資金未來是可以回收的,

只是需要較長之時間,依民眾貸款年期而有所不同,政府資金 如果足夠,政府貸放收取利息,就像銀行一樣,是不會產生虧 損的」這樣的概念下所設置的。可惜事實上政府資本不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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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0 億的本金,做 100 億的事為例,其中 90 億是借貸款,在 開始時就需負擔 90 億的利息,於是開始有虧損之形成。另以輔 助人民貸款自購而言,政府沒有貸放,只是補貼利息也是虧損 的,再者例如與眷村合建國宅後之滯銷,滯銷的時候賣給軍方,

但必須折價後才賣給軍方,折價就會產生虧損,也是辦理減帳 作為終結虧損之策略,中央預算是要提送立法院審議,與高雄 市提送議會的程序略有不同,但理念大致相同,減帳的理由與 依據都是一樣的(C1,2008.10.09,內政部營建署)。

二、採民間經營之方式

國宅已全面停建,政府改以整合住宅補貼政策並積極辦理 國宅餘屋之去化,以國宅基金之龐大利息負擔而言,態是應思 考如何予以終止,而國宅餘屋如果不能順利去化,最後就是變 為公共財產,這時就需要經營,做休閒住宅、民宿等,亦或轉 作 ROT 租與民間業者去經營,但公部門對於出租國宅始終就是 不敢開辦(B1,2008.10.21,高雄市政府)。

在住宅法(草案)規定社會住宅是可以委外經營管理的,

但是委外經營管理在出租的時候是不會賺錢的,社會住宅就是 有社會責任跟義務,供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居住者,故最佳方 式還是與社會單位做結合,委外經管之費用可由社福單位分 擔,而社會福利本來就有住宅租金補貼這一塊,市政府的預算 是不是應該要重分配,則端視社會住宅是否獲得執政當局之認 同,而社會住宅如果是很優惠、便宜、品質佳者,勢必造成居 民不願搬離。以政府人力之縮減之現況,交由民間來做會是較 有彈性之方式。

日本公部門也有很多公民住宅,如果居民繳不出房租,並 非真的請其搬離,而是委由民間業者與居民協調繳交,如果居 民所得在 30%額度內尚不足支付房租者,政府會予以補貼的

(C1,2008.10.09,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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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宅之社會用途

(一)轉作為社會住宅

基本上國宅轉作社會住宅是正本清源的方式,因為可補 充目前弱勢族群房舍之不足,端視需求性決定,如果有需求的 話,政策上亦支持,則可在編列預算買斷並整修後提供給弱勢 族群居住,以社會局會為例就會有單親家園、或不願與孩子居 住之獨居老人、家暴受害者之庇護所等需求,待售國宅剛好可 提供社會局作很好的使用,而社會局則不需再新建社會住宅,

利用現有之國宅改裝後即可提供使用。社會局若經費充足,則 可一次買斷,不用一直編列租金預算,但若經費不足者,只要 每年租金足夠,不需背負房屋維修,對主辦單位而言租的方式 應是較佳。

而國宅轉為社會住宅者,最好是完全委託民間管理維護 會較具彈性,而且委託民間做,政府是事業主,民間仍是受制 於政府,只是委外經營管理必須考慮清楚,因為社會住宅就是 經濟跟社會弱勢族群去住,所以出租是不會賺錢的,端視如何 與社會單位結合,其實一些費用應該就是社福的部分,市政府 的預算是不是要重分配,只是應考慮社會住宅由民間來做可能 較具成效(C3,2008.10.15,高雄市政府)。

惟若短期內作為社會或安置不可行者,房屋是會越放越 舊,另法律上可以突破的話公開標售給民間,由民間整修後再 經出售,如此一來國宅資金可以活絡,二來不用再付貸款利息

(C3,2008.10.15,高雄市政府)。國宅轉作社會住宅或安置住 宅都是值得討論的,國宅未來走向應多管道思考,

(二)供作公共工程安置住宅

民國 96 年國宅待售戶就有提供作為紅毛港遷村戶之安 置,實際上是有部分遷入獅甲、純邦等國宅,以此模式推演,

未來政府因政策需要而辦理重大工程、違章拆除、或大林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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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未來亦不排除有遷村之可能等,會衍生政策性安置需求,政 府應留有部分國宅以因應未來之需求,未來高雄港為了提升全 球競爭力,當發展到一個階段時,也許需要大林浦的土地,則 大林浦現住戶就會面臨遷村問題(C2,2008.10.03,KOC 辦公 室)。

國宅有它的歷史背景,不像民間業者單純就是要營利,

國宅是需要與社會照顧及公共政策作配合的,如此一來就沒有 所謂營利的問題,不應從市場面來看,以高雄目前的現況來講 國宅轉為社會住宅或公共工程安置住宅是正確的,國宅不能全 部賣掉,國宅應是有一個可以容忍的安全系數,亦即安全保留 量,應留下部分來安置弱勢及配合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必要之安 置。惟新草衙地區更新的問題還要一段時日才會解決,故仍以 轉作社會住宅為優先(A2,2008.10.23,高雄市政府)。是故國 宅還是要回歸社會住宅,至於量要多少應以區域需求去衡量,

需求量應該由社會局或教育局等單位提出而公共工程安置戶 則為政策所需而非屬社會救濟,應與社會局接洽相關低收入戶 數,以尋求國宅轉作社會住宅他們願意不願意來住,如此才能 進一步作更詳細的分析(B1,2008.10.21,高雄市政府)。保留 安全存量轉為社會住宅作為日後安置使用是有必要的,比如說 現正討論的草衙更新地區有很多的違佔戶,日後辦理更新會衍 生安置需求。而待售國宅轉作社會住宅底公共工程安置住宅,

以高雄的現況來講走這樣的路線的是對的,國宅不應全數去 化,留一部分低價租予社會弱勢,新草衙地區更新的問題還要 很久才會解決,故應該轉作社會住宅(A2,2008.10.23,高雄市 政府)

學界代表亦認同將待售國宅轉作社會住宅,以落實社會 責任,並建議從社會救濟的角度來看需求平衡;由社政單位提 出需求,待售戶數扣減需求數後之剩餘戶數再去作處分,在選 定保留戶之區位時要考慮後續管理,所以要集中保留,所以待 售戶不零星賣,如果現在零星賣,未來它要整批管理可能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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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再者AMC的作法基本上他是處分不良債權,不良債權 不是實體,它是一個債權,透過AMC把國宅賣給他是會有問題 的,因為國宅目前是有對自然人鬆綁,但是沒有對機構法人鬆 綁,所以賣給機構法人的時候還是有限制的,所以法人的身份 進來跟你買,較不適用於國宅銷售(B2,2008.10.07,高雄市政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