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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談實證與對策

照片 2- 3-3 山明丁區外觀

高雄市待售國宅活化利用策略之探討-以山明國宅為例

圖 2-3-5 乙、丙、丁區公共空間現況 本研究整理

(三)租售情形

截至民國 97 年 8 月 31 日止,山明國宅甲區、乙區已售戶 數為 179 戶,尚有 235 戶待銷售。丙區售出戶數為 29 戶、11 戶為一般出租戶、25 戶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承租作為單親家庭 服務中心(即單親媽媽家園,詳照片 2-3-4)。丁區(詳照片 2-3-3 及照片 2-3-5)興建之 35 戶,由高雄市原住民委員會(簡稱:

原民會)購置 14 戶及承租 21 戶,再專 案 以每戶每月 3,500 元 之租金租予本市生活困苦原住民家庭,同時將丁區整棟設置為 原住民娜麓灣社區,後因該區環境衛生管理不易,及多數住戶 積欠租金、管理費等問題,致原民會已於今(97)年退租;該 區公共空間及屋內多處髒亂破損,退租後仍需進行大幅之清潔 與修繕。以上總計已售 222 戶,出租 36 戶,尚有 262 戶為滯銷 待售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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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6 社福機構承租位置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 山明國宅滯銷原因

民國78年因房價飆漲,執政者為解決中低收入戶居住問題,決 定興建中低收入住宅,並要求高雄市興建1,500戶中低收入住宅。

高雄市政府前國宅處(已於民國92年1月1日裁撤併入高雄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雖向中央表示小港、前鎮地區日後恐有住宅需求降 照片2-3-4 丙區-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照片 2-3-5 丁區-原住民娜麓灣社區

籌 備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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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之虞等情形,而建議暫緩實施。惟內政部仍請高雄市政府辦理,

市府為配合中央政策乃降低中央要求興建之1,500戶,並以500戶 中低收入住宅因應,故有現在之山明國宅。山明國宅於民國87年2 月開始公告出售,迄今銷售期將近11年,仍有262戶待租售,超過 半數未銷售,產生滯銷國宅,探究其成因為:

(1)政策拿捏不定

政府為解決中低收入住宅問題,大量興建國民住宅,在資金、

土地之取得未予配合,加上施工及驗收期程冗長,供給速度太慢,

以致未在房市景氣階段提供中低價位住宅、背離抑制房價之原 意;俟公告銷售時,房市景氣低迷、市場房價早已下跌,國宅售 價相對於市場成屋已不具吸引力,造成滯銷。此為國宅政策目標 不夠明確,反受房屋市場左右。

(2)區位選定不佳:

為降低成本及大面積土地之取得,本國宅基地鄰近市郊地區。

(3)承商素質不優:

承商工期延宕、施工粗糙、建築師亦未善盡設計監造責任,

影響住宅品質。

(4)驗收期程延宕:

本國宅自民國81年10月15日開始興建,契約工程期限為600個 工作天,而承包廠商金義和公司遲至民國84年12月15日始申報竣 工,施工期間長達801個工作天,進度嚴重落後。前國宅處為免面 臨無承造人會同申請使用執照等問題,故未予解約,並自民國85 年3月5日開始辦理驗收,期間因驗收缺失項目繁多,遲至民國86 年4月30日取得使用執照、民國86年6月23日始初驗合格、民國87 年4月7日完成正式驗收(監察院,2004,糾正案文)。探究原因,

應屬未確實監造、承包商中途倒閉解約後與連代保證廠商之履約 糾紛處理,或保證銀行間之工程清算追償差額、及重新發包等時 程冗長,待驗收合格推出時,適逢房市蕭條,民間市場住宅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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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價求售,國宅價位與民間房價相近,錯失銷售良機。

(5)進住國宅等同次級國民之心理因素

國宅一直以來即為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國人認為居 住於國宅有「次級國民」之心理壓力,影響民眾選擇租購國宅。

(6)國宅產品坪數小、缺乏多元性設計

國宅住宅均為 3 房 2 廳之坪數產品,空間規劃缺乏設計,與 民間住宅產品相較未具多元選擇。

(7)政府銷售不力:

政府對於國宅之銷售方式,除由具國宅承購資格之民眾提出 申請外,僅止於新屋開賣發布新聞稿、社區掛設簡易之銷售布條、

A4大小之簡易宣傳單,而帶民眾看屋、配售事務等均由國宅部門 員工辦理,本國宅屋齡較長,公部門未主動採取積極有效之銷售,

且無創新作法。

(8)低所得者難以承購:

國宅興建國宅之原意乃為協助較低收入家庭之住宅問題,

但其售價與較低收入家庭之所得背離,非原設定之客群(或說是 需求者)經濟所能負擔,以高雄市國宅售價2百餘萬元起跳,對低 收入戶而言是買不起的。

(9)缺乏管理維護:

本社區之屋齡將近13年,房屋外觀、格局、公共設施與環境 等缺乏管理維護,市府對於262戶之待售戶雖每月每戶負擔300元 之空屋管理費予社區管理委員會籌備會,作為委託其管理之費 用,但籌備會對於社區公共環境維護,及多數待售戶門窗與屋內 水龍頭、手扶梯等鐵件遭竊等管理問題均不予負責,市府主管部 門修不甚修;部分通道及公共梯間環境髒亂、堆置私人傢俱物品、

阻礙通行,多數住宅大門銹蝕、屋內骯髒、油漆脫落、磁磚、衛 浴設備破損等,屋況極差,影響看屋者之購買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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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國宅管理單位

代管仲介機構

(如:建設公 司、仲介公司或

法人團體)

1、公開徵求國宅出租代管機構 2、擬具代管企劃書

參與競標

3、擇優廠商簽約代 管出租國宅 4、收取代管服務費

民眾承租

簽約併收取租金二、負責管理維護

與市府申請

並資格審

審查通過

(一)國宅不動產轉為租賃福利住宅

方案:「住宅類」滯銷原因為每坪單價與一般市價相仿,無區隔空 間。在此種先天條件不利因素下,為維護國宅政策之福利形象,

應由政府優先示範將國宅投入住宅租賃市場,以收引導作用。「店 鋪住宅類」滯銷主因為「行銷價格」。即國宅店舖之低單價、高 坪數、高總價造成購屋者購買意願低落。

配套:短期上,「住宅類」可與社福團體、特殊機關團體(如:學 校、醫院、廠商)建立合作關係,租予私部門負責單位,並 由私部門負責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國宅主管單位可不定期抽 查管理維護情形。

中長期,應建立代理管理機構體制(如圖 2-3-8)及租金福 利制度,並整合福利補貼。

「店鋪住宅類」,可承租給有店面需求之福利團體,如:喜 憨兒麵包烘培屋。或是鼓勵傢俱、室內裝潢公司,進住承租,

如:翠華國宅社區與 B&Q 廠商合作,並提供較合理之租金,

提供設計實品屋,供購屋者參觀諮詢,並提供承購(租)戶 優惠之裝修價格,以吸引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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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住宅類」出租山明國宅丙區 11 戶給小港醫院作為員 工宿舍;租予社會局計有山明國宅丙區 25 戶、翠華 一、二期、楠梓和平乙區等,共計 67 戶作為單親家園、

翠華二期國宅社區 7 戶作為銀髮家園;及原民會承租 山明國宅丁區 21 戶作為娜麓灣社區。「店舖住宅類」

有純邦、獅甲等出租 5 戶給社會局作為魚鱗癬患者等 社福機構服務駐處。以上共計協助社政機關籌設 100 戶福利家園。

(二)直接銷售待處分國宅

方案:現存之國宅多屬屋齡較高,物理機能衰退,應加強修繕維 護。故提出 price、products、places、promotion 之 4P 行銷 策略,亦即將新建成屋之成本視為相同,但因其附加價值 不同,對價格會有增減效果,而形成最後之定價。因此,

國宅物理機能衰退,致住宅價格下跌,國宅單位如加強修 繕,則會再提升其價值;若不願意再次投入成本,則價格 將只剩最後之殘餘價值,方具有市場競爭力。另國宅銷售 通路弱。除設置接待中心,廣發傳單之外,應設置引導旗 幟並依推案規模分推銷期、強銷期、掃蕩期等銷售階段,

有不同的宣傳與策略。

配套:公部門自行銷售時,應加強國宅環境品質,進行門面整修。

或是直接將裝修價格折價於售價中,由購屋者自行修繕。

另應增加國宅社區之曝光率及行銷通路。提供一部分的獎 金誘因,鼓勵國宅管理委員會帶看房屋,以收即時服務看 屋者之效。且須設置接待中心方,以便購屋者在「單一窗 口」完成參觀、申請、付訂等手續。

執行情形:僅採行交屋後予以修繕;有關獎金及鼓勵管委會帶看 房屋乙節,因礙於法令未予執行,另有關「單一窗口」

亦未成立,仍尋舊制由主管機關銷售部門自行辦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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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帶看房屋、申請、付訂等手續,程序上未有較多之 簡化。

(三)引進資產管理公司

方案:運用資產管理公司(或相關資產、銀行、財務管理公司)

一次去化大批餘屋,可縮減處理時程及點交糾紛,並事先 載明「不負瑕疵擔保」之責。但是,此種方式可能有賤賣

「公共財」之嫌。建議以國宅店鋪為優先考量。

配套:標售時將品質較佳與品質較差的產品組合,一次標售完畢。

執行情形:礙於法令規定,故未採行。

(四)委託仲介(或代銷公司、建設公司)銷售

方案:委託仲介公司銷售,取其銷售價格與適法性之靈活彈性。

配套:主管機關應計算財務成本,於委託銷售時,給予容許之價 格調整彈性,作為仲介業者之銷售彈性。至於仲介業者受 委託之服務費,儘可能透過行政命令,擴張解釋,使其適 法。

執 行 情 形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自民國 95 年 8 月 1 日起 即開始辦理國宅委託仲介代銷公司銷售事宜,委

執 行 情 形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自民國 95 年 8 月 1 日起 即開始辦理國宅委託仲介代銷公司銷售事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