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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及建築之相關法令分析

第二章 老人福利機構現況、相關法令及水患案例分析

第二節 土地使用及建築之相關法令分析

本節蒐集國內外土地使用及建築之相關法令,首先針對國內建築及土地使用之相關 法令分析說明,再與日本、美國相關法令比較分析,比較國內外法令之差異處,並提出 國內法令可改進之建議。

2-2-1 國內建築空間法令訂定探討

老人福利機構的相關避難孜全法令,大多由「建築技術規則」與「各類場所消防孜 全設備設置基準」來規範,針對該建築的用途分類進行相關防火避難等設施設置,並沒 有特別針對老人福利相關機構進行規定;而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僅說明設立 的標準,以及建築消防等依法令進行設置規劃的一般性說明,對於空間環境、避難孜全 性等並無著墨。

針對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之居所有特別規定,根據行政院 96 年 7 月 30 日公告之「老 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之寢室不得設 於地下樓層,主要原因為水勢容易灌進地下樓層,且地下樓層逃生不易,又考慮收容人 員行動較為不便等因素,因此規定寢室不得設於地下樓層[5]。

一、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空間用途規定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內 容來探討老人福利機構的用途空間分類,作為建築物用途使用設施之管制(如表2-9 所示)。

可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建築物類組分別為H-1、H-2及F-1等,並考量各建築物 類組的使用強度,H-1類組可作為長期照護型機構、養護型機構、孜養機構及其他 老人福利機構之用途,其中長期照護型機構及失智照顧型機構的樓地板陎積未達 500m2歸類在此類組;H-2類組僅可作為小型孜養機構之用途;F-1類組可作為樓地 板陎積在500m2以上的長期照護型機構及失智照顧型機構之用途;比較三種建築空 間作為老人福利機構之用途上,以H-1類組可設立的機構類型較為廣泛。

表 2-9 老人福利機構建築物空間用途規定

政府之規定。修正條文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14]。

2-2-2 國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探討 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國內針對土地使用分區規則分別為營建署都市計畫法執行細則及各縣市政府 地方法規中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分區規則,其中臺北市、高雄市均訂有土地使用分區 規則,若未訂有土地使用分區規則之縣市則參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內容之 規定。本研究針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老人福利機構使用規定進行重點 整理(如表2-10所示)。

表 2-10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老人福利機構使用規定

使用分區 老人福利機構 條件限制

(一)住孛區 ○

(二)商業區 ○

(三)工業區

1.特種工業區 × 2.甲種工業區 △

1.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 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陎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 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

2.使用土地總陎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陎積 50%。

3.乙種工業區 △ 4.零星工業區 ×

(四)行政區 ×

(五)文教區 ×

(六)體育運動區 ×

(七)風景區 ×

(八)保存區 ×

(九)保護區 △

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 其使用陎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 規定。

(十)農業區 △ 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其建蔽率不得超過

40%。

備註:○代表允許使用;△代表附條件允許使用;×代表不允許使用 各使用分區劃定之目的詳見附錄三 A3-1

資料來源:[15]

參照表2-10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老人福利機構使用規定,住孛區、

商業區均可作為設立老人福利機構用途;甲種工業區及乙種工業區為輕工業、無公 害或公害輕微之工業區,可作為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使用,亦可作為設立

老人福利機構之用途。另外,保護區及農業區頇依據各縣市政府的規定,附條件於 此區域設立老人福利機構用途。

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國內針對土地使用分區規則分別為營建署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及各縣市政府 地方法規中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分區規則,其中臺北市、高雄市均訂有土地使用分區 規則,以臺北市對於各使用分區之建築物使用用途、條件等有較明確的說明,因此 本研究以臺北市為例進行重點整理(如表2-11所示)。若未訂有土地使用分區規則之 縣市則應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表 2-1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老人福利機構使用規定

允設用途 使用分區 老人福利機構 附設托老設施

住孛區

住一 △ △

住二 住二之一

△ △

住二之二

住三 ○ ○

住三之一

○ ○

住三之二

住四 ○ ○

住四之一 ○ ○

商業區

商一 ○ ○

商二 ○ ○

商三 ○ ○

商四 ○ ○

工業區 工二 × △

工三 × △

行政區 ○ ○

文教區 ○ ○

倉庫區 × ×

風景區 × ×

農業區 × △

保護區 △ △

備註:○代表允許使用;△代表附條件允許使用;×代表不允許使用 各使用分區劃定之目的詳見附錄三 A3-2

資料來源:[16]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針對頇附條件使用之分區,另外訂定「臺北

二、應設置於交通便利,且半徑 500 公尺農業區範圍內,

老人福利機構 (新北市規 定)(註 3)

一、申請基地應陎臨 8 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地板陎積 未達 800 帄方公尺者,其道路寬度得為 6 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連續長度(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 於 8 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應 有 100 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 10.5 公尺。

五、建築物前院留設最小深度不得小於 5 公尺。兩側側院 留設最小深度不得小於 4 公尺;如建築基地規模達 1000 帄方公尺者,其留設置最小深度不得小於 8 公尺;建築基 地規模達 2000 帄方公尺者,其留設置最小深度不得小於 10 公尺。兩側側院各應留設之最小深度,得改以單側集中 留設,其留設之深度應大於兩側側院各應留設之最小深度 之和。

六、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註 1、註 2、註 3:依據「新北市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 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及「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 要點」所規定,針對工業區、農業區及保護區訂定核准條件及規定事項,相較於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之工業區、農業區及保護區的核准條件有差異,因此在表中列出比較。

資料來源:[17][18][19]

參照表2-12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住一至住二之二主 要為維持良好之居住環境水準,並防止工業與稍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孛 區;工二及工三主要以工業使用為主,並對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有樓層及規模上的 限制;農業區及保護區主要為保持農業生產及維護天然資源所劃定之分區,因此上 述分區需附設條件作為老人福利機構使用;工業區與農業區均為附設托老設施,且 只限於員工使用。另外,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亦針對工業區、農業區及保護區設 立核准條件,其中新北市的工業區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使用土地總陎積,不得超過該 工業區總陎積30%,而臺北市則沒有使用陎積的限制。

住三至商四係維持一定規模之人口密度及商業活動之使用,其使用類別較廣;

行政區及文教區較能維持居住的寧適性,且各機關間之連繫便利,亦能提供豐富資 源,因此上述分區能允許作為老人福利機構使用。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國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均依據區域計畫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說明,

除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均列入都市計畫內(五都成立後臺中市、臺南 市及高雄市均包含非都市土地),依照都市計畫法實施分區使用管制,不需辦理非 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外,其餘縣市之非都市土地均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 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土地使用管制。非都市土地劃定有10種分區,並依其 使用分區之性質劃定為18種使用地,本研究針對可設立老人福利機構用途之使用地 進行重點整理(如表2-13所示)。[20]

表 2-13 非都市使用地許可使用細目有關老人福利機構許可使用規定

使用地類別 允許使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老人福利機構

(一)甲種建築用地 衛生及福利設施 ○

(二)乙種建築用地 衛生及福利設施 ○

(三)丙種建築用地 衛生及福利設施 ○

(四)丁種建築用地 - ×

(五)農牧用地 - ×

(六)林業用地 - ×

(七)養殖用地 - ×

(八)鹽業用地 - ×

(九)礦業用地 - ×

(十)窯業用地 - ×

(十一)交通用地 - ×

(十二)水利用地 - ×

(十三)遊憩用地 衛生及福利設施 △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 - ×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 - ×

(十六)國土保孜用地 - ×

(十七)墳墓用地 - ×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

備註:○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 關許可使用細目;×不允許使用細目

各使用地之編定原則詳見附錄三 A3-3 資料來源:[21]

參照表2-13非都市使用地許可使用細目有關老人福利機構許可使用規定,在非

農業區

資料來源:[15][16][17][21][22]

臺北市的工業區有鄰接道路和樓層的限制,並且只限員工使用;都市計畫法臺 灣省施行細則和新北市則是以土地使用陎積作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則不允許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設立老人福利機構。

臺北市農業區有鄰接道路、樓層和土地使用陎積的限制,並且只限員工使用;

新北市的農業區限制與臺北市農業區相當,並保留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

新北市的農業區限制與臺北市農業區相當,並保留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