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研究分析
第三節、 土地再細分原則與模擬操作
林投里都市更新案,於民國 94 年至 97 年間歷經兩次實務性規劃;但 其方式大多以開發商市場考量為主,且並未先解決安置議題,與建立土地 再細分原則,即進行建築配置計畫;故在本研究重點,以安置為前提下,
本節則透過安置需地指認與關鍵量體建立、基地脈絡特性、TOD 與 MXD 規劃邏輯下之機能與動線特性、預期建築型式等,建立其再細分原則,並 進行實務性的概念模擬操作。
一、最小需求關鍵量體建立與安置需地指認
本研究之核心價值在於土地分享策略下,以安置為前提之需地計 畫研擬;因此,本研究對於最小需求關鍵量體建立,係建立於安置的 需求;以本章第一節計算分析之社會住宅建築面積 518 ㎡/幢,共計 四幢及第二節之安置需求表內容;由以下試算分析所需最小需求關鍵 量體:
1.以每層 4 戶計算建築面積(28 坪/戶,公設比以 1.4 計之):
28*4*1.4≒157 坪(518 ㎡)/幢
2.以住宅用地之 60%建蔽率計算用地面積:
518*4(幢)/60%≒1,047 坪(3,455 ㎡)
對於安置須地指認就實務面上,為更新後的資源分配內容;可由諸多 面向考量,如政府政策導向、開發商市場價值面、安置戶對未來的願景等;
由於土地分享策略,是須先騰空清理一個區域來作為安置須地以建築社會 住宅的前提下;因此,本研究由政府、開發商、居民三方面的考量因素,
模擬其安置須地指認的可能方案。
(1)以政府面向:
對政府部門來說,若參與林投里舊聚落地區的開發,其目的本研究認 為,不在於取得更新後的分配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原因在於如同本章第一 節指出,會造成最小需求關鍵量體規模失焦,同時也偏離土地分享策略的 核心價值;而另一方面,即便政府取得了更新後的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只 是徒增管理上的困擾與衍生閒置土地或空間的問題。
因此,本研究認為政府若參與林投里舊聚落地區的開發;其目的主要 為解決長久以來的違(蹲)佔戶的問題;另一方面在挹注財政的政策導向 下,則希望透過土地標讓售,來取得盈餘,解決市政財務上的部份窘境。
由本研究基地的市場價值面來看,中正四路側其使用分區與使用型 態,大多為商業用途及商辦金融大樓;因此,可說是具有高價值的區位;
而市中一路側,其現況面對地方法院,在後續開發效益上是可預期不遜色 於中正四路側區位,因此其市場價值可與中正路側,等同視之;而成功一 路側,則面臨既有商辦大樓及幼稚園等,其開發效益有所受限,故其市場 價值未必能高過市中一路側或中正四路側;另大同路側現況,因大多面臨 店鋪透天住宅,其發展強度為基地週邊最低之處,故其市場價值應為最低 區位。
由上述可得知,政府若期待由土地標讓售中有所利潤,本研究認為以 中正四路側及市中一路側土地的標讓售是較有效益。(如圖 5-3-1)就解決 違(蹲)佔戶的問題面向,可由本章二節於土地整合與清理順序中瞭解,公 私共有土地對政府而言,是整合與清理的第一順位;因此指認出本研究基
地之安置須地,以大同路與成功一路側之公私共有部份土地為主。
(如圖 5-3-2)
標讓售 區位 預期政 府考量 優先
標讓售區位 預期政府考量優先
政府考量安置須地
圖 4-3-1 預期政府優先考量標讓售區位示意圖 圖 4-3-2 政府考量安置須地方案示意圖 (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整理)
(2)開發商面向
對於開發商的考量而言,無利可圖、不具開發利潤的執行方案是難以 被接受;因此,參與更新的目的,主要則以取得高市場價值區位的可開發 素地為優先,且街廓越完整是越有利;這部份本研究認為,與政府部門所 考量區位,應是一致地認為中正四路側及市中一路側,為較高市場價值區 位;而若再加上商業考量,應會再併入成功一路側區位土地;而對於安置 須地,則期望以不影響其開發利潤下,以最為精省方式為之,甚至未必希 望有所存在(如圖 5-3-3);而以發放補償金方式作為安置模式。(如圖 5-3-4)
開發商考量安置須地
圖 4-3-3 無安置須地方案示意圖 圖 4-3-4 開發商考量安置須地方案示意圖
無安置須地存在
(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整理)
但以本研究土地分享策略的操作模式下,開發商是需要與政府合資興 建社會安置住宅;也就是說,開發商無法逃避安置須地存在的必要性;因 此,本研究認為在開發商的考量面向,其安置須地位置是以大同一路側為 主,並在其土地面積精省考量下,會希望騰空一塊單面臨路的小宗基地作 為安置須地。(如圖 5-3-4)
(3)居民面向
本項所指居民為三者,一為具有分配面積的私人地主,其二為優先安 置戶,最後是違(蹲)佔戶;具有分配面積的私人地主,於本研究實地訪查,
發現大多不居住於林投里;因此,本研究認為社會住宅安置須地的選擇,
未必是這類對象關注的,所重視的僅為分配面積與區位;而在分配區位 上,以一般價值觀來看,大多期望分配於最高市場價值的區位以利後續進 行不動產買賣,但如同前項所指出較具市場價值區位土地與街廓完整性,
為政府與開發商進行土地標讓售與開發素地的首要考量;以財務平衡與素 地完整性而言,若是將中正四路側及市中一路側分配予私人地主,則會形 成素地不完整,且不利於標讓售(如圖 5-3-5);因此,在其分配上本研究 認為可考量成功一路側或前金二街土地為主。(如圖 5-3-6)
圖 4-3-6 地主可考量分配區位示意圖
地主可考量被分配須地
圖 4-3-5 地主預期被分配區位示意圖 (本研究整理)
地主期望被分配須地
(本研究整理)
而優先安置對象與違(蹲)佔戶對於安置須地的考量,在本研究的土地 分享策略下,雖然較不具決定權;但若以社會住宅採多目標併同市場使用 與社會救助計畫的面向而言,因大同二路具有生活機能需求,因此從這兩 類對象,對於使用市場謀生的需求,本研究認為可考量以大同二路為主。
(如圖 5-3-7)
優先安置對象考量安置須地
圖 4-3-7 以優先安置對象考量安置須地方案示意 (本研究整理)
另以政府開發商居民的資源分配面向來看;本研究基地整體應是朝 大、中、小三種尺度單元的街廓分配;其原因與規模尺度,以下分述之:
(1)以政府與開發商而言,為利於標讓售與整體開發,期望能以完整 街廓、素地來分配。
(2)以林投里鄰近捷運 O4 場站的區位特性來看,則如同本研究目的 指出;林投里地區在環境定位上,是需要以 TOD+MXD 的規劃邏 輯引導整體開發;因此在發展 MXD 的環境定位上,是需要大規 模尺度單元的完整街廓,而其規模尺度單元,則可由相關文獻所 指出適當的街廓長度以不超過 60m 為原則;故大約面積為 3000 ㎡之尺度單元。
(3)由本節最小需求關鍵量體的需地面積,可得知約為 3455 ㎡;其 面積雖接近於大尺度單元,但因其所需僅為單一面積,因此就比 例原則,本研究則定義為中尺度單元。
(4)本研究基地之私人地主人數為 56 人,因此就分配總面積所需為
種不同結果;但是否均為最適當的選擇,本研究則認為以開發商面向所模
二、MXD+TOD 規劃邏輯下之機能與動線特性
本研究案例林投里舊聚落更新地區,區位上鄰近捷運 O4 站;因此如 本研究目的指出,藉由基地鄰近捷運 O4 之區位特性,與捷運所能帶來旅 次目的與人潮,可活絡更新後的林投里地區,帶動地方經濟;故 MXD+TOD 的規劃邏輯則可為林投里達成環境加值效果,以下就機能、動線、預期使 用型態等三方面進行探討與模擬操作。
(1)區位機能
本研究案例林投里基地周邊是高雄市重要行政機關匯集區域,包 含市議會、市警局、地方法院;而如同本研究第二章第二節指出,本 區在市中一路側、成功二路側及前金二街,由現況分析可得知大多為 因應地方法院機關需求,所衍生律師或代書事務所之辦公機能供給,
而在臨中正四路側則有金融機構之機能;因此在這樣的機能需求面下
,可預期本研究基地除大同二路側外,其餘區位上是有商辦機能的供 給;而在大同路側的區位上,目前現況則為臨一般店鋪住宅,且鄰近 前金國小,因此這個部份的區位機能主要以提供生活機能。
而從本研究基地區位現況分析,除鄰近捷運 O4 外,另外也鄰近 愛河;因此,從吸引朝人潮的角度來看,將愛河的觀光休閒機能延伸 至本研究基地,是可以被考量的。
(2)動線特性
本研究第二章指出 TOD 規劃邏輯為一以步行空間為主體的都市 設計邏輯;因此就林投里地區的主要人行動線現況分析,中正四路與 成功一路主要為捷運 O4 站之人潮聚集處;因此,可規劃廣場空間作 為人潮聚集之用;而在市中一路側,主要來自法院上下班時段與中午 休息時間之人行動線,,因此可併同成功路側之辦公大樓人行動線,
導入基地內,形成另一人潮聚集廣場;而在中正四路側及大同路側,
其動線除來自法院及機關洽公與金融機構洽商外,另外從愛河所衍生 的觀光休閒動線,亦為另一主要人行動線;但經本研究現地踏勘,無 論於日夜間或是否為假日,由愛河而來的人行動線,大多於市中一路 與大同二路口之地方法院側止步,不願往本研究基地方向前進;故本 研究認為,此處為本研究基地人行動線之斷裂處;應如同上述,在機 能考量下,引入觀光飯店及沿街面的零售空間進行修補。
而上述人行動線使用現況,於本研究以時間的向度,實地觀察發
而上述人行動線使用現況,於本研究以時間的向度,實地觀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