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研究分析
第四節、 模擬方案成本效益分析
無 土 地 但 有 建物者
(承租戶)
第四類
無土地且無
建物者
(違佔戶)
146 無土地分配面積
5,723 坪(18,886 ㎡)
(輔購國宅,採異地安置)
7/棟
總計 542 4696 坪(15,522 ㎡)
15914 坪(18,886 ㎡)
(不含第四類)
21F
一、第一類 有土地並有建物者:
以本研究安置需求表所示與本章第一節指出;此類對象之安置方式以 分配土地(換地)或建物(換屋)為主,因此以下則以兩種不同分配方式,進 行試算分析:
1. 分配土地(換地):
採分配土地(換地)方式,所須分配面積共計 4,356 坪;以試算土地 標讓售後盈餘為主;並以每坪 100 萬元整為試算基數,試算如下:
4,356*100 萬/坪=4,356,000,00(元)
2. 分配建物(換屋):
採分配建物(換屋)方式,所須分配樓地板面積共計 2,822 坪;以試 算所產生之營建成本為主;並以每坪 20 萬元整為試算基數,試算如下:
2,822*20 萬/坪=56,400,000(元)
二、第二類 有土地無建物者:
以本研究安置需求表所示(如上表)與本章第一節指出;此類對象再依 土地持有面積,細分為大地主與小地主兩類;其安置方式分別為,大地主 分配土地(換地)、小地主分配建物(換屋)主要為社會住宅單元,因此以下 則以兩種不同分配方式,進行試算分析:
1.大地主分配土地(換地):
大地主採分配土地(換地)方式,所須分配面積共計 340 坪;以試算 土地標讓售後盈餘為主;並以每坪 100 萬元整為試算基數,試算如下:
340*100 萬/坪=340,000,00(元)
2. 小地主分配建物(換屋),並優先安置於社會住宅:
小地主以分配建物(換屋)方式,並優先安置於社會住宅;所須分配 樓地板面積共計 9,682 坪;以試算所產生之營建成本為主;並以每坪 20 萬元整為試算基數,試算如下:
9,682*20 萬/坪=1,936,400,000 (元)
如本研究安置需求表所示(如上表)與本章第一節指出,此類對象為承 租戶;其安置方式與小地主相同,為分配建物(換屋),並優先安置社會住 宅單元,需求樓地板面積共計 1,215 坪;因此其試算方式同前項之小地主,
不另贅述;試算如下:
1,215*20 萬/坪=243,000,000 (元)
四、第四類 無土地但有建物者:
以本研究安置需求表所示(如上表)與本章第一節指出,此類對象為違 (蹲)佔戶;因無任何土地或建物分配面積,故安置方式以領取補償金為主
,另以輔購國宅、異地安置方式為輔;也因此在本節之成本效益中,這類 安置對象與安置方式,本研究認為是毫無效益;僅能就其預估之補償金列 入試算成本,並以每戶發放 100 萬元補償金為預估值;試算如下:
146*100 萬/戶=1,460,000,000
由以上各項試算結果,並製表(如表);可將成本與效益分別累加後,
可得出其成本總計為 2,889,800,000 元,效益金額總計為 4,696,000,000 元;若將兩者相減,則可得出扣除成本後,概估之盈餘為 1,806,200,000(約 18 億);因此由成本效益面向,以土地分享策略操作本研究案例,對於實 施者而言,是具有相當利潤;故本研究認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表 4-4-1 安置成本效益分析表(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