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研究分析
第一節、 安置需求與原則
一、安置原則
由於本研究係以安置為前提,在土地分享策略下提出林投里舊聚落都 更地區之須地計畫;而在本研究第二章文獻回顧指出土地分享策略須先指 認出在更新區域,作為垂直立體分配的安置須地位置與面積;而其中對於 安置需求所產生的關鍵量體,則關係著須地面積;因此,對於安置原則的 建立,主要是為在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下,釐清安置的優先順序,並藉由各 類安置對象的統計結果產生安置需求,並擬定關鍵量體。
由本研究第二章及第四章所彙整林投里安置戶類型與數量可得知(圖 4-1-4),依土地與建物所有權擁有程度共計有以下四大類與統計:
第一類:有土地所有權、有建物所有權:約 72 人
第二類:有土地所有權、無建物所有權:共計約 293 人;其中 持有面積小於 60 ㎡約 247 人,其餘持有面積大於 60 ㎡ 約 56 人。
第三類:無土地所有權、無建物所有權:共計 146 戶 第四類:無土地所有權、有建物所有權:31 戶
每一類別的安置對象所擁有的產權程度均有所不同;因此在社會的公 平正義原則下,則應有不同的補償與分配方式;不能有齊頭式的標準,
以免浪費社會資源(洪崇啟,2011)。
圖 3-1-13 安置戶分類圖(資料來源:洪崇啟 2011 及本研究整理)
一如前述,本節則以四大面向建立林投里舊聚落都更地區的安置原則
,進而擬定安置需求之關鍵量體(critical mass)。
(1)正當性
本研究所指「正當性」,為產權之合法性;亦即擁有土地者具備 所有權,也可說是可提出合法之土地所有權狀者;而擁有建物者,則 具有所有權或合法之租賃權益,以建築管理面向而言,則是具有合法 建照執造與使用執照者;因此,在林投里舊聚落都更地區的安置對象 中,則是以第一、二、四類安置對象,是具有安置正當性的對象。
而在第三類無土地所有權、無建物所有權的安置對象即為違(蹲 )佔戶,此類安置對象均居住於違章建築內亦無土地所有權;一如前 述,約有 146 戶;其建物之比例為林投里舊聚落地區之最大宗,且 存在最久約有 30~40 年間,但是否具有安置的正當性,則仍有爭議 之處。
而第三類安置對象所造成安置正當性之爭議,在於此類對象主 要係因於民國 56 年間,高雄市政府為配合開闢中華一路、中華二路 而進行道路用地徵收作業,造成部份居民僅在公部門口頭默許下,
搬遷安置於林投里之機關用地上;因此,若以歷史脈絡面向第三類 安置對象在現況上所形成的蹲佔現象,可謂歷史共業;而非林投里 舊聚落部分居民所刻意造成;但以現今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大多 建立於適法性的標準而言,此類對象則不具正當性。
(2)安置對象
本研究目的之一為擬定最小需求關鍵量體作為土地細分主要原 則,因此對於安置對象探討之目的,在於藉由安置對象的分類中,
了解其中具有安置正當性的人數;以建立安置需求,從而擬定在模 擬操作中所需最小需求關鍵量體。
本節所稱之「安置對象」,已於本研究第二章第一節中依相關技 術規劃報告與相關研究訪談問卷之原始資料,將林投里都更地區之 權利關係人,依土地與建築物的所有權概所分四大類與人數;並且 於本節前述中已再次說明,因此不另贅述。
(3)安置優先順序
安置的作為必須在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下,並避免社會資源的浪 費;因此對於林投里舊聚落更新地區,依權利範圍所分四大類安置 對象,在安置的策略上,除了須考量安置正當性與避免齊頭式標準 外;則是需建立安置的優先順序,而其順序的基準則以安置正當性 、產權弱勢對象、土地清理優先順序來探討。
以安置正當性而言,如前述於林投里舊聚落更新地區的安置對 象中,以第一、二、四類對象為具有產權正當合法之對象,故屬於
(蹲)佔戶,因此在安置順序上則不列為優先考量;但安置的優先順 序是否僅就上述兩大類別作極端簡扼之順序;事實不然,以本區第 一、二類對象的產權現況來看,擁有土地與建物權利範圍最多者;
也就是大地主,大多為政府機關(國有、市有產權)與大型企業(如台 灣新生報、中油、世華銀行等),但這一類對象就數量統計中,佔本 區最為少數;另外就林投里相關研究文獻之 FSQCA 模型交叉分析中 亦指出,有一部份不須要社會計畫的幫助,其中差異點應該在於大 地主與小地主的不同。(表 5-1-1,5-1-2) (如圖 5-1-1,5-1-2) (洪崇啟 2011);
表 4-1-1 「政府提供換地邏輯敘述表」
五 政府提供換地 = f(社會救助, 就業輔導, 職 業訓練, 土地所有權)
列覆蓋率 (raw coverage)
唯一性覆蓋率 (unique coverage)
一致性 (consiste
ncy) 1 ~社會救助*~就業輔導*~職業訓練 0.395703 0.348254 1.000000
2 社會救助*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土地所有權 0.132498 0.085049 1.000000 solution coverage: 0.480752
solution consistency: 1.000000 (資料來源:洪崇啟 2011 及本研究整理)
圖 4-1-1 「政府提供換地座標圖」(洪崇啟 2011 及本研究整理)
表 4-1-2 「混合型實施者邏輯敘述表」 coverage)
唯一性覆蓋率 (unique coverage)
一致性 (consist ency)
1 ~社會救助*~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政府提供換地*國宅
換屋*現金補償*房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 0.257325
0.219108 0.948357 2 ~社會救助*~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政府提供換地*~參
與更新補貼*國宅換屋*現金補償*~房屋所有權*~土地 所有權
0.131210 0.098089 0.980952
3 社會救助*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政府提供換地*~參與 更新補貼*~國宅換屋*~現金補償*房屋所有權*~土地所 有權
0.110828 0.081529 0.956044
4 社會救助*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政府提供換地*~參與更 新補貼*~國宅換屋*現金補償*~房屋所有權*~土地所有 權
0.114650 0.080255 0.927835
5 社會救助*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政府提供換地*參與更
新補貼*國宅換屋*現金補償*房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 0.156688 0.119745 0.931818 solution coverage: 0.648408
solution consistency: 0.958569 (資料來源:洪崇啟 2011 及本研究整理)
因此對於社會住宅為社會計畫中的一環而言,在第一、二類對象中 的大地主,未必有被安置於社會住宅,作立體分配的需求;若於最 小需求關鍵量體上,以這些對象作為計算基準,並且優先安置於社 會住宅,從社會觀感而言,則為與民爭利;同時也是一種安置資源 的浪費
而如前述,在本區安置對象中具有權利合法性佔最大宗者,為 第二類中的小地主,也就是土地持有面積小於 60 ㎡,這一類對象 約為 247 人;這一類對象在現行的更新策略下,經過權利變換後,
是不會有原有產權範圍的分配面積,大多僅能領取補償金離開現地 ,形同變相的掃地出門;因此,這類對象是應該被視為產權的弱勢 對象。而另外就第四類以承租戶為主的對象約為 31 人(戶),其土 地所有權均為「國有財產局」與「財政局」;故在林投里相關研究 文獻之訪談紀錄中,則指出應該率先以地主的身份針對所經管的土 地………,解除出租土地租約…………,先溝通安置計畫的成立之 後,收回土地才是對林投里都市更新進行的第一步。(洪崇啟 2011) 綜合上述可就安置正當性、產權弱勢對象、土地清理優先順序 等三方面探討,瞭解對於本區具有安置實際需求的對象,被安置於 社會住宅的優先順序為;以第二類中的小地主與第四類的承租戶,
為第一優先考量;其次則以第一類與第二類的大地主為次要對象,
最後才是第三類的違(蹲)佔戶對象。
(4)安置方式
都市更新區內的居民各種人都有,存在了各種的可能性,更說 明了只用一種方法是無法解決林投里的問題的(洪崇啟 2011);因
此在本研究雖然以土地分享策略的邏輯,來嘗試解決林投里舊聚落 更新地區,以安置為前提的須地計畫;但並非全盤套用如本研究第 二章第一節,所指出土地分享策略在東南亞與第三世界國家中,僅 單一性地,將為蹲佔戶全數集中安置於社會(集合)住宅;畢竟在台 灣其社經條件、地方民情、國家治理型態等,與上述地區的社會落 後程度與集權式治理均大不相同;也因此在面對林投里不同的安置 對象則有不同的安置方式,但本研究仍維持於土地分享策略的邏輯 架構下,並參考林投里安置計畫研究文獻之 FSQCA 綜合分析(洪崇啟 2011),初步擬定其安置方式;以下就本研究之四大類安置對象的安 置方式,依安置順序分述如下:
一、小地主(第二類)與承租戶(第四類):
此二類對象,如前述為優先安置對象;因此在本研究第二章第二 節中則指出,優先安置對象要有共識不作平面分配以立體分配為主;
故這兩類的安置對象,則維持在土地分享策略的主要架構下,以安置 社會住宅為主。
而在林投里安置計畫研究文獻之 FSQCA 交叉分析,則指出具有土 地所有權的對象在政府提供換地模型中出現,在混合型實施者模型出 現增加現金補償、國宅換屋、參與更新補貼的項目,其中有一部份須 要社會計畫的幫助,有一部份不須要社會計畫的幫助,在此可以看出 此類居民的選擇性較為多元,其中差異點應該在於大地主與小地主的 不同(表 5-1-1,5-1-2) (圖 5-1-1,5-1-2) (洪崇啟 2011);就實際 面本研究認為,小地主在經過權利變換過程後是沒有任何產權分配面
這一類在參與更新補貼模型、實施者換屋模型中出現,在混合型實施 者模型出現增加現金補償及政府提供換地的項目,實務上無所有權是 無法換取土地,其中有一部份須要社會計畫的幫助,有一部份不須要 社會計畫的幫助,其安置方式建議以參與更新補貼做為主,現金補償 為輔的方式來解決此一類的居民。(洪崇啟 2011)
二、大地主(第一、二類):
土地所有權是各種權利之母(洪崇啟 2011),由林投里的土地權 屬現況來觀察,公有(國有、市有)土地比例佔全區將近 55%,已達過
半;而就私有土地持有面積大於 60 ㎡以上者,約佔全區 18%;故公有 土地與私有土地持有面積大於 60 ㎡以上的這兩類權利對象,可謂本
半;而就私有土地持有面積大於 60 ㎡以上者,約佔全區 18%;故公有 土地與私有土地持有面積大於 60 ㎡以上的這兩類權利對象,可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