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文獻回顧
1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A CONTRIBUTION TO THE STATE OF THE ART SERIES
2.4 公益性及必要性之介紹
2.4.3 土地徵收爭議相關案例
由前節可發現社會影響評估之觀念開始備受矚目,相關研究也日益出現,然 而與「社會」及「人」也有關係的大埔、中科事件中,使得土地徵收與公益性及 必要性之議題亦開始受到討論,然而國內對於此相關文獻卻只有出現於陳文棋
(2010),土地徵收法制有關公共利益衡量之研究,研究指出徵收法制缺乏審議 程序之必要機制,主管機關實無法客觀、審慎判斷需用土地人所評估事業計畫之 合理真實性。又審議機制規範之缺漏,行政法院有其「審查能力之極限」出現,
常無法勝任審查徵收個案是否合乎「公益性及必要性」。因而,對土地徵收具體 實施的適法性,提供根本性審查原則,實有在徵收程序裡增訂「徵收審核標準」
規範之需,如合法、必要、公益性、均衡等原則。陳文棋(2010)認為徵收首當 應遵行之要件,乃公共利益之審慎考量。徵收條款列舉之各項事業,僅是限定徵 收適格事業之範圍,但是實務上幾乎符合興辦事業者一經提出即准予徵收,而忽 略公私益之衡量,對人民憲法上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未盡保障之能事,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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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09 號解釋之旨意。民國 99 年,台南鐵路地下化也引起名眾質疑其公益 性及必要性,計畫案非同於其他徵收案採取一般徵收進行,引起質疑政府擬將徵 收得來的土地利益移轉為鐵路建設經費,且徵收過程無清楚的說明和完備的配套 措施,令民眾覺得權益被剝奪。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土地徵收必須完全符合公益性、必要性、
比例性、最後手段、完全補償五個要件,才可以進行徵收,避免徵收行動的權力 越來越浮濫(大學報,2012)。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其中增訂土地徵收
「公共利益判斷標準」,內容包括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 發展因素及其他必要因素,可使公共利益之判斷趨於具體,更落實土地徵收公共 利益的衡量;同時也可以了解到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保障情形,避免國 家權力的過渡擴張到剝奪民眾的權益,讓徵收行動達到公正與公平,也可共同享 有更好的開發建設。
2.4.4 小結
綜合上述的社會影響評估與公益性及必要性的介紹,發現二者的共同點都是 以「人」為考量主體,對於任何有干預性的開發,把任何侵略性降至最低。
社會影響評估是一種當人類聚落發展受到干涉或影響時,所發展出的一種方 法來評估一定的發展計畫項目對社會的影響,它是一種做為評估方法、是一種循 序漸進的過程;但公益性及必要性則是一種欲達到之理想,是徵收、開發過程中 需提出相關評估報告的一個辦理階段,基本上預測開發為前提,這是與社會影響 評估不同的地方,其所評估之項目又為政府所規定,包含:社會因素、經濟因素、
文化與生態因素、環境因素、是否有替代方案、評估是否符合必要性等項目,並 非如同社會影響評估具備開放性的參與,界定範圍、因地制宜、確認評估項目(詳 如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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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過程中,資訊揭露的完整性、民眾參與過程、政府提出的補償規則等皆會影響 到地主們的理性選擇,如果計畫未能通過則會增加土地交易成本;若此時政府與 民眾之間有達到「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則表示符合公 益性及必要性原則。
圖 2-8、本研究理論架構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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