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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與區段徵收簡介

一、都市計畫變更內容

(一)本案問卷調查以高雄市政府 100.7.20 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00077431 號函 送內政部修正書圖之都市計畫『變更鳳山市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暫予保留第十四案(五甲路東側農業區變更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送 內政部審議草案)』為基準。實際變更內容以內政部審議核定公告為準。

(二)送內政部審議細部計畫(草案)變更後公共設施與可建築用地面積 本案計畫區總面積 91.8768 公頃,現行主要計畫以農業區為主(面積 86.66 公頃,佔全計畫區總面積 94.33%),現行變更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草案公共設施 用地劃設比例 40%(36. 7507 公頃);可建築用地比例 60%(55.1261 公頃),如表 1-1。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圖,如圖 1-1。

表 1-1、現行細部計畫(送內政部審議草案)土地使用面積表 分區 面積(公頃) 比例(%)

可建築用地 55.1261 60.00%

公共設 施用地

交通用地 10.366 11.28%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6.3847 28.72%

小計 36.7507 40.00%

總計 91.8768 100.00%

資料來源:「變更鳳山市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十四案計畫說明書

附 1-3

二、區段徵收簡介

(一)什麼是區段徵收?

答:區段徵收就是政府為了新都市開 發建設、舊都市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 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的土地及地上 改良物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 理。開發完成後,公共設施用地由政 府直接支配使用,其餘的可建築土地,

部分作為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 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 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剩 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 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收入償還開發

總費用的一種整體開發方式,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的措施。

(二)辦理區段徵收有哪些好處?

答:辦理區段徵收,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有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減省 土地稅賦,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好處;對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則有加速公共 建設,促進地區發展,健全地籍管理,提升土地利用價值等好處。

(三)區段徵收補償有哪些補償,其標準為何

答:區段徵收應補償範圍有地價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合法改良土地之補 償、合法營業損失之補償及遷移費補償等五項,茲將補償標準分述如下:

(1)地價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 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 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 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附 1-4

之。

(2)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

土地改良物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按「高 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辦理查估補償。另農作改良物 徵收補償按「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查估補償。

(3)合法改良土地之補償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土地徵 收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 補償。

(4)合法營業損失之補償

建築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 損失應給予補償。按內政部訂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 準」辦理查估補償。

(5)遷移費補償

按「高雄市辦理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辦理查估補償。

(四)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如何處理?

答: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如果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則必須一 律拆除;如果未妨礙都市計畫,也未影響區段徵收,原則上可由房屋所有權 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但是最後究竟能不能按 原位置保留分配,須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決定。倘實際領回 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 差額地價。

(五)地價補償費補償方式為何?

答: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地價補償費可以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 發給抵價地,也可以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六)徵收補償費發放時間為何?

答:現金補償地價及相關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主管機關應在徵收公告期

附 1-5

滿後 15 日內發給完畢;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主管機關核定不 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應在核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地價完畢。

應受補償人未在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領取徵收補償費時,主管機關應將未受 領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並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應受補償人如果從接 到通知起,超過 15 年未領取,他的徵收補償費就歸屬國庫。

(七)什麼是抵價地?

答: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應發給的地價補償 費,可以向政府申請以徵收後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這種折算抵付地價補償 費的土地,就稱為抵價地。

(八)抵價地分配街廓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如何劃定?

答:由主管機關依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決定分配街廓供土地所有權人自 行選擇,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都市計畫及都市設 計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九)抵價地分配位置如何決定?

答: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並公開抽籤,其詳細作業內容,

本府另訂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處理。

(十)地主領回抵價地比例是多少?

答:本案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為總平均值之意),另 曾經辦過農地重劃的土地為百分之四十五。但是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 回抵價地面積,必須按他的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及領回抵價地位置的地價來 計算,最後的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 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四十五),也可能低於他被徵收 土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四十五),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百分之 四十(或百分之四十五)。

(十一)什麼人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

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以徵收 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

附 1-6

未辦理完竣繼承登記者,他的繼承人也可以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房 屋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之他項權利人、建築基地承租人及耕地承租人(佃 農)等,都不能申請發給抵價地。

(十二)甚麼是「整體開發」?

答:「整體開發」是政府在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建築用地時,為促進土地 開發公平合理負擔,規定「整體開發」計畫區內,所有公共設施用地及開闢 工程費用由所有地主共同負擔。為達成「整體開發」的目的,主要應用「區 段徵收」方式開發。

附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