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大埔農地區段徵收之訪談結果分析
第二節 土地徵收資訊透明化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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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土地徵收資訊透明化之探討
大法官釋字第 409 號解釋明白指出,政府徵收人民的土地,係對其財 產權嚴重之侵害,因此,對於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法律程序,皆應不厭 其詳加以規定。尤其對徵收目的及用途應具體明確、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 徵收急迫性因素等,法律均應詳加明定,且在徵收計畫確定前,更應要聽 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
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
壹、資訊公開方式未符人民的生活習性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 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 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 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 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 議…」。律師 E 君就說,政府用公展或網路貼公告,不符合一般人民的生活習 性,他接著說明:
我們不會三不五時去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去看有無公展或說明會,
或到鄉公所、上網去看公告,尤其是農民更不會。要建構參與機制,
政府在劃都市計畫前,在一定範圍內的人,可能他們的土地要面臨被 徵收,起碼要發正式的公文交給他們,讓他們有機會表達意見。在擬 定都市計畫時,則可以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此種公展方式,造成了資訊的不對稱,政府未能適時與民眾溝通、互動與 協調,讓被徵收人非常不能接受及憤怒,逼著人民走上街頭抗爭,付出了許多 社會成本,就如農陣團體的 F 君說:
在做區段徵收之前,非都土地要變更為都市計畫土地,需經過區域計 畫委員會的通過,到都市計畫委員會,要變更都市計畫之主計畫及子 計畫等之審核過程,目前政府雖有公告,惟公告的方式,一般的民眾 是不會去看這些公告,或注意此類資訊,除非是從事土地開發業者或 仲介,所以,都市計畫之變更過程,一般人是不知道的,直到要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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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府才會主動的發文給地主,被徵收者,只有在此時才知道自己 的土地要被徵收。
但是,在公部門任職已久,並負責都市計畫的 B 君認為,其實政府的資訊 並非如外界所說的資訊不夠透明化,他說:
要將農地劃入都市計畫,就算政府不公告,當地人也會知道,理由很 簡單,有都市計畫就會有人炒地皮,土地開發公司及代書,就會找那 些農民買土地,左鄰右舍口耳相傳,所以,其實政府尚未公布都市計 畫或區段徵收,當地很快就知道他們的土地要變更或被徵收,並非外 界所講的資訊不對稱。
筆者訪談大埔農地區段徵收案之受訪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G 君就非 常的不認同,他說:
謠言很多,我們有聽到,但是,政府要徵收的土地在哪裡,以及哪裡 的房子要拆,我們都不知道,直到政府舉辦協議價購,以及並同辦理 區段徵收說明會時,才知道我們的土地要被徵收。
其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與 G 君有同樣的感受,認為政府辦理徵收資訊 並無公開及透明化,B 君也承認,最先知道政府要辦理都市計畫或區段徵收者,
就是土地開發公司及代書,對一般老百姓而言,可說是資訊不對稱,極為不公 平。長期參與農運,為農民發聲的大學教授 C 君就說:
以中科三期為例,有一位果農謝先生,土地要被徵收前,他完全不知 情,在收到地方政府的通知,要做地上物查估時,才知道土地要被徵 收。他的土地是代代相傳,並透過他努力的耕作,後來在旁邊陸續再 買土地,土地耕種是一個重要的原素,土地是他的去處,也是人的來 處。
由此觀之,現今民主法治國家,政府應提供政策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參與公 共政策的管道,就必須提供充分的資訊,讓渠等瞭解政策的內容,俾便順利推 動公共政策,政府亦可藉此瞭解公民的需求,爰可促進雙方訊息交流,以避免 民眾因對政府的公共政策不滿,而走上街頭抗爭,造成社會要付出極大的成本,
終至產生政府失靈的現象。準此,解決之道,政府應將資訊公開透明化,經過 溝通、辯證及協商,化解政府與政策利害關係人的歧見,尋求公民的政策承諾 與行政支持(陳恆鈞,2009:1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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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沒有聽證就沒有民眾參與
2013 年 4 月,大法官釋字 709 號理由書指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 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係指都市更 新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 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 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土 地徵收比都市更新影響人民財產權、工作權更為嚴重,難道就不該辦「聽 證」嗎?E 君說:
立法院凍結地政司的預算,希望能參照釋字 709 號解釋文,將「聽證」
納入土地徵收條例,讓人民有更多表達意見的機會。我們會提出民間 版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遊說立法委員連署,重點會放在聽證程 序,以及公共利益的評估更加落實,目前徵收程序仍流於形式。
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惟此時尚未進入徵收程序,舉行公聽會似 無其意義,E 君又接著說:
其實,是應由徵收審議委員去瞭解需地機關為何需要土地,以及被徵 收的人民有什麼看法,要讓人民有機會到徵收審議小組表示意見,質 疑徵收有無必要性、其範圍是否擴大及公共利益等問題,俾讓徵收審 議小組檢視此徵收案是否有道理,若沒道理則退給需地機關,不准徵 收等。但是,地政司則說他們的人力不足,在徵收審議時,無法建構 民眾參與的機制,尤其是聽證。日本、德國、美國、英國都有聽證的 機制,為何臺灣做不到,其實並不是人力不足,最大的問題是我們的 徵收太浮濫。
目前土地徵收條例尚無建構民眾的參與機制,前開條例應明訂,內政部在 徵收審議前,應通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因此,要設計溝通、
協調的平臺機制,讓被徵收人能直接到徵收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此外,都市 計畫法第 19 條第 1 項「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
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 30 天及 舉行說明會,…」等之規定。從前述所陳,不論是土地徵收或都市計畫之劃設,
人民的參與機制幾乎是零。C 君認為,目前政府在辦理徵收或都市計畫只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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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衍、在跑程序,在體制裡要有應當的程序,如議事及資訊等公開,亦即所謂 的開放參與程序,他認為:
聽證會有一定的行政程序,因為它非常嚴謹及具有約束力,土地徵收 涉及到人民的財產權、工作權及生存權,我們不是應該更嚴謹的面對 它嗎
?不論是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必須要讓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都有參與的機會,政府就應採用聽證會,而不是為了跑程序,以達依 法行政之目的,就隨便辦個說明會或公聽會。
當政府要奪人田財,至少要讓老百姓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民主國家所強調 的不就是要有溝通、協調及辯證的機制嗎?苗栗縣政府辦理大埔農地區段徵收 案,口口聲聲說會創造 8 千個就業機會,以及兆元的龐大商機,這是公共利益 嗎?這樣就可以強制徵收人民的土地嗎?A 君說,
政府官員要徵收人民的土地及拆屋前,就必須跟社會進行對話,說明 政府所辦的公共政策是非常具有正大的必要性、公益性及正當性,不 要讓被徵收土地人變成災民。我認為徵收最好的方法就是舉辦「聽證 會」,讓我們的人民有機會發言,我們的政府官員也可以小心謹慎,
並規矩的在「聽證會」上處理事務,這是有法律責任的,這是最好的 機制。當時與內政部長江宜樺協調過好多次,他認為辦「聽證會」非 常的費事。但是,反觀鄰近的韓國,李明博在當首爾市長時,為了要 整治清溪川,期初市民非常反對,他一而再再而三的與人民溝通、協 商,他開了上千場的會議。苗栗大埔事件看不到溝通協調,國家也沒 這方面強制性的機制。
當初苗栗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理由,是因為竹科竹南基地之用地已不足,
需要擴廠,國科會在強拆張藥房後,於 102 年 7 月 18 日,在該會之官方網站即 發表澄清,從未表示竹科竹南基地之用地不足等問題,也未主動請苗栗縣政府 協助擴大竹南基地之面積,係該府以散彈打鳥方式,發放「投資意向書」給竹 科周邊的廠商,嗣因群創公司回應擬擴廠,該府即以群創要地為藉口,擬擴大 都市計畫,以型塑名義。「投資意向書」是隨機去發放的,後龍科技園區,也是 以同樣廠商需地為理由。E 君就提出疑問,產業專區面積,只有 28 公頃,如何 創造 8 千個就業機會,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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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去買人民的土地,賣出去時卻是用「黃金」的價格,現在有不少縣市長表示 憂心。A 君說:
用「市價」補償成本提高了,所有的地方首長,就被迫必須深思熟慮 的想清楚,徵收人民的土地是否划算,對縣庫是否有幫助。就算是用
「市價」,人民也不願意被徵收,在日本除了市價以外,還給你精神 補償費等等。為了國家及大家的利益,政府強迫你離開,你跟鄰里、
「市價」,人民也不願意被徵收,在日本除了市價以外,還給你精神 補償費等等。為了國家及大家的利益,政府強迫你離開,你跟鄰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