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大埔農地區段徵收之訪談結果分析
第一節 徵收之公益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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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徵收之公益性探討
大部分的民選首長,皆有選票的壓力,在競選期間會以繁榮地方、創造就 業機會及改善當地百姓的生活為訴求。苗栗縣政府亦不例外,為了彌補財政缺 口及繁榮經濟,向各大廠商發放投資意向書,希望有廠商能在當地設廠,以解 決前述的問題。在此前提,必須徵收人民的土地,惟是否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之立法意旨,頗令人懷疑是 否有圖利廠商之嫌。
壹、無「公共」就無公共利益可言
臺南縣政府為辦理「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徵收民地,嗣經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將民地供財團使用,並非屬公益,有違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之立法意旨,爰提起訴願,惟遭駁回,遂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該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13 號判決原告 之訴駁回,其判決意旨為,按「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 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10、其他依法得徵收土 地之事業。」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定有明文。次按「工業主管機關為開 發工業區,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25 條亦有明文。
臺南縣政府為開發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以啟動臺南科學工業園區 特定區整體開發效應,帶動周邊地區相關產業發展與創造就業機會,乃報由經 濟部報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發展計畫,自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所 規定之公益需要而得辦理徵收,原告主張本件徵收,不符合公益需要,並不可 採。
政府為實現公益,以公權力強行剝奪私人財產權,此即為我們所稱之「土 地徵收」。從前開案例中,將徵收人民之土地供財團使用,是否符合「公益」
之要件,與大法官釋字 425 解釋「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需要,對人民 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是否有違,的確是值得探 討。訧如有「環保律師」之稱的 E 君所言:
可創造就業機會,就可去徵收民地,這是公共利益嗎?有很多企業也 創造很多就業機會,並向政府繳稅,具有正面效益,可是他們都是自 己買地,政府並無為其徵收民地,因為,那是商業行為。公共利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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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共」二字談起,如果,沒有「公共」,變成只是商業上的經濟 效益。開放式的公共使用,如道路、機場及高鐵等,都需買票,使用 者付費,是具有公共利益。如徵收民地給企業使用,是經濟效益還是 公共利益,就有疑問了。
大埔事件中,有一位受訪的鎮民 G 君就認為,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很明顯是 在圖利財團,他氣憤地說:
有些財團,得知政府要辦區段徵收.他就會去買比較便宜、區位不好 的土地,如在變電所或墳墓用地旁,然後再參加區段徵收,然而,領 回來的抵價地,都在區位很好的地方,他就可以蓋房子賺錢,為什麼 要拆我們的房子,拿給別人蓋房子賺錢呢?那是我們的財產,政府辦 區段徵收,沒有半點公平性可言。
長期默默地在協助農民守護家園的 F 君,她就說臺灣長期以來,政府辦理 土地徵收,就沒有所謂的公共利益可言,而是官商勾結的最佳寫照:
所謂的公共利益,應該是大家共享,不能獨厚少數人,因此,公共利 益的成本是應該由大家共同承擔,在臺灣的公共利益是由少數集團享 受,政府可能獨厚特定的廠商或政治派系,那個利益,不是公共的,
可是那個利益的成本,卻由弱勢的農民去承擔,這是臺灣最糟糕的地 方。
綜上所陳,政府辦理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確實乏善可陳,無「公共」
可言,只是為少數財團謀福利。握有大權行政首長,用國家的機器,搶拆人民 的土地,只要增加縣庫、工廠及高樓大廈,就認為土地徵收是具有正當性、公 益性及必要性,那麼那些人民,經過了多少歲月的努力與積蓄,方有現今的家 園,卻在政府的徵收令下,要在一夕之間化為烏有,對百姓而言,是一件多麼 的殘忍。就如 E 君說:
一個有能力及會賺錢的廠商,如果,股東想要賺更多的錢,要擴廠,
根本不會找政府幫忙去徵收土地,它自然而然自己會買土地來蓋廠房,
一個不會賺錢的廠商,你硬逼他來設廠,他並不一定有意願。在商業 機制的過程中,企業家有利可圖,就會主動投資,不用政府徵收農地,
他自己就會買地。對於那些沒有政府為其找地者,也是另一種的不公 平。例如 Google 來彰濱設亞洲儲存中心,是他自己去買地,在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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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沒看過政府為了設廠去徵收民地,Google、Microsoft 及甲骨文 等,皆是非常有能力的公司,都是他們自己去買地。
貳、在臺灣公共利益從未釐清過
因苗栗大埔徵收事件,學界及社會輿論要求政府修正「土地徵收條例」,
需明定土地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爰於 2012 年 1 月 4 日,增訂第 3 之 1 及第 3 之 2 條,明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社會、經濟、
文化及社會、永續發展及其他等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 綜合評估分析。此是否就可釐清土地徵收之合理性、公益性及必要性呢?任教 於某大學的 C 君說:
公共利益從來就沒有釐清過,在傳統上,只要政府認定是重大開發建 設或都市計畫,認為這就是公共利益,例如臺南鐵路地下化東移等,
因為有人質疑,才會有就業機會及產值等量化數字,認為這就是公共 利益,公共利益的定義應由誰去決定,是市場嗎?政府為了創造就業 機會及產值等商機,應要講清楚這是如何計算,不是菜市場隨便喊價;
另外,公共利益在此界定下,所創造的利益要付出多少成本,尤其在 非資本方面,如環境成本、社會成本等,這些都應該講清楚,利益進 誰的口袋,成本是由誰付出,利益及成本是如何分配,都應講清楚,
政府所提出的政策才能釐清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公平性及必要性,才 能算出效益,只是給個數據,是無從解釋的。
憲法第 15 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然 而,土地徵收卻成為財產權限制之型態,準此,行政機關在辦理土地徵收時,
必須用盡所有法律之手段,均不可得,最後始得以徵收方式為之。但是,臺灣 的徵收為什麼那麼浮濫,就如任教某大學,對國內外的徵收制度極為熟稔的 D 君說:
區段徵收太好用,它讓政府可以獲利,它不需要管必要性,因為一般 徵收是以設施必要為限,才會有殘餘徵收的問題,如果,採用區段徵 收,隨政府的高興劃下來,然後,再以易地及調價值的方式,讓原土 地所有權人吐出土地,再還一些土地還你,就算補完。如果是真的有 必要性,還可以還出土地嗎?配還給你的地,一定是沒用到嘛,這個 制度本身有惡,是有問題的,不敢講說它有違憲。區段徵收的配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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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漲價後再來賣,土地徵收是讓政府賺錢的嗎?這有何公共利益可 言呢?
其實,在德國之土地重劃業已實施百年,不僅著眼在調整坵塊型態及耕地 結構等,同時也在配維護農村地區生態與景觀。D 君極為瞭解該國的土地重劃,
他說:
在德國實施重劃已有兩百年的歷史,現在仍在爭執中,他們發回抵費 地的比例是 90%,他們本質上不是在取得老百姓的土地。我們的區段 徵收是消滅你的所有權,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領地或現金補償。
又如桃園航空城,道路各項公共設做好後,為什麼不讓地主留在原地,
非要引進廠商不可,利益讓民眾拿走,政府為什麼不給,有增值稅可 課,有工程收益費可收,為何非把人趕走不可。政府是把土地收起來 轉賣。區段徵收是重劃的概念,政府幫人民做公共設施,工程負擔要 從人民的土地扣除來。我們的基本觀念說,這是人家的財產,為了公 共利益,迫不得已才動用到人家的土地。但是,政府現在是拿來營利 的,大埔案不也是如此,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將產業專區賣給廠商,
有 4/5 以上的土地是住商區,它並非蠻荒之地,是住了一堆人,這些 建地沒有整地的必要。把原先住在這裡的人趕走,換一批人來住。
另外,F 君亦以德國為例,她表示,在德國興建公共設施,是由全村共同 承擔成本及共享利益:
在德國,政府要開闢一條馬路,他都會考慮很久,整個區域會重新加 以稍做調整,不需將原建物全部拆除,且其居住品質也會提升,不是 只有被徵收人犧牲,是由全區域的人共同承受損失,以及共享利益。
所以,我不會為了個人的財產權,所有的建設都不該發展,相反地,
我認為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需要有較好的社會溝通協調機制,
並不一定是全有或全無,不是為了公共利益,全然犧牲個人的利益,
但是,為了公共設施的興建,個人的犧牲也許有其必要。目前,臺灣 沒有好的溝通協調機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要拆除土地所有權人的 建物,而民眾為保留房子,就開始反對,永遠都在天枰的兩端,其實,
政府與民眾之間是需要協調的,我蠻贊成德國的作法,一方面為了公 共建設,但是又透過公共建設的蓋設,將農村區域做整體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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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陳,可知徵收係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然而,此「公共利 益」應由誰來界定,難道握有行政權的國家決定嗎?當然是必須經由社會大眾 與決策者不斷地論辯;但是,臺灣辦理徵收,民眾參與幾乎是零。只要政府認
綜上所陳,可知徵收係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然而,此「公共利 益」應由誰來界定,難道握有行政權的國家決定嗎?當然是必須經由社會大眾 與決策者不斷地論辯;但是,臺灣辦理徵收,民眾參與幾乎是零。只要政府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