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大埔農地區段徵收之爭議
第四節 變質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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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變質的公共利益
壹、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個極為抽象的詞彙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體現必須經由嚴 謹的行政程序,在資訊公開及民眾公平參與的情況下,共同來型塑;也就是說,
公共利益是經由公平公開的參與、溝通及討論,最後所獲得的共識之謂37。公共 利益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嗎?而我們又如何得知大多數想要的是什麼?公共利益 是否要經過民眾參與協商的過程?公共利益是否會與私人利益產生衝突呢?公 共利益是否有的時候也會與正義相衝突?由此觀之,公共利益一詞實在難以精 確衡量(吳定,2006:94)。
陳新民認為,公共利益是經過價值斟酌後的產物,並不以受益者的數量多 寡作為認定公共的概念,只要係基於國家法制所承認的價值規範,即使受益者 為少數,亦為公共利益(陳新民,1999:136-140)換言之,只要具有「公益」
的價值即可;就如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如興辦國防、
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等等,國家基於某些目的之需要,
可對人民的財產權,以有償方式剝奪。臺灣徵收之所以浮濫,皆係冠上「國家 因公益需要」之名,輕易採行徵收手段,而有無違背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
第 23 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則未加以考慮。
然而,現今掌權者常把興辦事業計畫,視為國家建設,將該事業計畫具有 公共利益,而對民眾權益、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等,未加以重視,
由此看來,我國公共政策決策模式,仍停留在由上而下的戒嚴威權體制,並不 因解嚴而有所改變38。
貳、公益與私益如何衡量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基本權的保障,被公認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最重要指標,
沒有基本權保障的憲法,就不能成為公益良善的國家社會(許宗力,1993:155)。 我國憲法立憲之目的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對於基本權的保護,並非意味著基本權本身毫無限制存在,當權利人與國家、
37徐世榮,2012 年 4 月 13 日,「公共利益,我們一起定義!」2012 年 9 月 16 日取自『澄社網』, 網址:http://www.taipeisociety.org/node/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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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利益相互衝突時,必須建立制度與程序,協調公益與私益間的緊張關係(何 子倫,2001 年 7 月 5 日)。然而,團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之輕重如何衡量劃分,
團體利益是否應凌駕個人利益呢?
以往,我國學說上認為「公益優先於私益」,自然就無所謂「衡量」的問題,
私益與公益衝突時,私益當然要為公益犧牲,此種單純的思維方法及理論邏輯,
有再修正之必要(陳新民,1999:171)。因此,如何衡量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
又如何使公共利益極大化,俾合理分配於個體呢?此常陷入功利主義式的效用 比較,淪為追求最多數人之最大幸福的結果論、排序或綜合原則,演變為「犧 牲小我,完成大我」之情境,致個人之權益無法獲得保障。然而,公共利益的 衡量並非在公益與私益之間,應就其內容的不確定性及發展性本質下,經由國 家社會法秩序的價值判斷予以決定,故必須要有一套透明、公正的審查機制加 以衡量(楊松齡,2012:46)。
公共利益之內涵往往會受到時空環境的影響而變遷,例如因社會、文化、
政治及經濟等因素(李建良,1986:108)。陳新民更進一步指出,由於公共利 益在「利益內容」及「受益對象」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處於愈變動迅速、愈 價值多元化的社會,對於「利益」的價值判斷標準愈不一,其結果共識愈難達 成(陳新民,2002:163)。雖有人主張公共利益予以量化,即以統計計量模式 及系統分析法,俾獲得客觀的結論;惟自然科學所用的實證方法則不適用於動 態、多變的決策環境,且當結論與決策者之目標相抵觸時,不易客觀面對與接 受(吳鋼立,1998:81),反而難以呈現真實、客觀的公共利益。
參、修正後之土徵條例
由於發生多起土地徵收案例,而引發農民抗爭事件,尤其以 2010 年 6 月 9 日,怪手強行破壞苗栗大埔稻田,逕行徵收農地後,專家學者呼籲政府盡速修 改土地徵收條例的呼聲不絕於耳。前開條例遂於 2012 年 1 月 4 日修正 27 條,
並增訂 7 條條文。其中增訂第 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 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
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增訂 第 3 條之 2,明訂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 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一、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 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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齡,2012:45)。另外,在做綜合評估分析過程時,是否係在資訊公開及土地所 有權人、利害關係人之參與下,衡量公益、私益之利弊得失呢?‧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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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則將責任推給農民「要錢」,反對徵收的農民都承受非常大的污名化,及被 抹黑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