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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大埔農地區段徵收之訪談結果分析

第三節 徵收農地農民面臨問題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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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徵收農地農民面臨問題之探討

臺、土地對農民之意涵

禮記大學篇:「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

此為後來我們常講的「有土斯有財」,私有土地固然是個人財產,但 對農 民而言,土地不僅是其生產工具,且大部分是承繼祖先留下來,對農地 具有強烈的情感。然而,2013 年 7 月,苗栗縣政府要強拆張藥房等 4 戶 建物,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強制拆遷,嗣經該院於 2013 年 7 月 12 日,以 102 年度停字第 11 號裁定駁回,其駁回理由為拆除建物,並 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係聲請人對房地之「主觀依戀」。此 係法院從補償價格角度判決,未對聲請人對房地之情感及其安身立命之所予以 考量,就如 E 君所說:

如郭台銘需要工廠,才能成就鴻海,土地至於農民,除了財產權之外,

也是他工作權的維繫,只要付出勞力,在田裡工作,就有農作物的收 成,農作物的收成,就如郭台銘經營工廠所產生的收益,沒有兩樣,

郭台銘只是經營工廠,其所產生的收益數量較大,農民付出勞力所產 生的收益,雖無法與其比擬,但本質上是一樣的,不該用財產權做判 斷。

農民對農地最初視為其生產工具,務農是他的終身工作,漸漸地的對農地 具有深厚的情感,一般務農者,其農地大部分是繼承而來,對先人所留下來的 祖產,亦會格外珍惜。其實,苗栗縣大埔的農地極為貧瘠,經過歷代祖先的努 力,才有現今肥沃的「表土」,對於大埔事件,A 君說:

當他們看到怪手將「表土」挖走時,心都碎了,雖然,他們後來拿回 那些地,但是,表土都不見了,他們懷疑「表土」是被園藝公司拿走 了,地方政府只說了「表土」不見就是不見,從這裡就看出來,地方 政府真是沒同理心,我不相信那些土進了垃圾場,它是可以高價賣出 的。

大埔事件,從點點滴滴累積的不甘願,從表土無法歸還、半夜彿曉出擊,

人民認為他們是步步被算計,那些行政官員地位再大,總有一天也要回歸到老 百姓,希望他們能為小老百姓想想,當他手無寸鐵,面對國家機器時,官員們 曾為他們想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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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政府不斷的徵收農地,農民萬萬也想不到,種田也會有失業的 一天,G 君說:

以前的農地變更為建地,農民已無田可以耕種,他們的生活已失去重 心,生活變得好無意義,有很多農民,每次走到我家門口,都在搖頭 嘆息。政府為了發展經濟,以及圖利財團,卻讓老百姓生活更為困苦,

貧富差距愈來愈大,這樣合理嗎?

E 君說,農業所能創造的產值遠不及工業,是不是就該犧牲農業呢?無論如何,

政府實不應忽視農地是務農人安心立命的根本。大埔事件會會如此引起社會極 大的關注,除了與劉政鴻的行政風格有關外,另外,2010 年 6 月,為了逼農民 繳交區段徵收之同意書,派了兩次怪手搗毀農田,是重要關鍵,F 君說,

稻子已結穗,七月就可以收成,某種程度來說,他是在挑戰臺灣文化,

務農者認為,結穗已經是食物了,苗栗縣政府竟不珍惜農民的辛苦,

踩到了底線。

大埔農地區段徵收案,大部的土地都是屬於優良農地,土地法施行法第 49 條規定,徵收土地應儘量避免耕地,根據 B 君的說法:

法條只是規定應儘量避免徵收耕地,並未規定不能徵收,政府也是不 在浮濫徵收,是有這個必要才徵收。

綜上所陳,農民、學者專家及社運團體均認為政府浮濫徵收農地,但政府 將一切政策,視為重大建設計畫,民眾與政府的看法,往往是南轅北轍,而身 為農業主管機關的農委會,卻未能嚴格制定政策環評,積極扮演維護農地的角 色,進行政策環評,提出農地使用政策,就如 C 君所言:

政治人物應奉獻自己的專業,為社會大眾服務。

貳、對糧食安全之影響

2002 年 1 月 1 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臺灣農業面臨了轉型與重新定位等問題,為紓緩農產品開放進口所帶來 的衝擊,爰於 2000 年及 2003 年,大幅修正農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並確 立「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同時修正土地法,刪除農地承受人的身分 限制,國人皆可買賣農地,只規範農地農用,開啟「管地不管人」的時代;以 及有條件的可在自有農地上興建農舍。

並期加速農業基本法之立法(陳武雄,2011:16)。

2013 年 10 月,農委會公布農業年報就特別提出,28 年前,臺灣糧食自給

42何榮幸、高有智,2005年7月10,「休耕啟示錄系列」,中國時報,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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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調節、地下水補注與生物棲地等,此亦是維生城鄉所必須,但是,農地一 旦被轉用是永遠無法回復。然而,各國為了追求經濟發展,在過度濫用自然資 源後,致生態造成空前的浩劫,人類才驚覺我們所居住的地球,已面臨環境問 題。1968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人類環境之問題」,認為人類所居住的環境品 質逐漸惡化,可能會影響到基本人權,此是最早正式提出環境保護與人權關係 的文獻。為了彰顯環境權的重要性,韓國、德國等國家將其納入憲法中。將環 境權入憲,有助於落實執行環境政策;法制愈完備,愈有利於整體環境政策的 發展;1991 年,我國於憲法增修條文時,將環境權的概念溶入於基本國策,即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 護兼籌並顧」(黃鼎倫,2007:215-32)。

農地資源被轉用已成為不可逆的命運,就如本論文之個案為例,依據苗栗 縣政府所撰述之區段徵收計畫書顯示,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以水稻、果園等農 業為主,占區段徵收範圍面積之 80.52%。雖然,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 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 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就如 C 君說:

由於農業主關機關的弱勢與示弱,使得台灣農業政策虛無至極,農地 的開發對環境的衝擊,不僅影響自然生態,還包括對社會、既有的產 業、文化及健康等,就主要是我們的環境影響評估,沒有真正的落實,

環評委員會的委員們,未能好好把關,自甘淪為背書者。

綜上所陳,農委會為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不得不配合上層之指示辦理 徵收。農地轉用後,原先所具有的各種生產與生態功能亦將隨之消失。由於人 類濫用自然資源破壞了生態系統,就必須付出慘痛的代價,近幾年,臺灣所發 生之重大天然災害,說實在的,就是人禍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