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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湖南省例成案》對土地關係的法令調整

第二節、 土地租佃關係中的防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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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濱臨洞庭湖的縣份有「民稠地窄」的情形,其他縣份亦有此人口問題。12 也因此湖南的人地關係遂漸趨緊張。田地價格不若以往便宜之後,買賣與 租佃關係中的利益衝突日益凸顯,與田土相關的訴訟也日益增加。因之,

地方官不得不思索與執行土地關係中的種種防弊措施以減少糾紛的產生、

平息田土相關的爭訟。

第二節、土地租佃關係中的防弊措施

清代前期湖南省各處普遍有「進庄禮銀」的風俗,且在乾隆二年(1737)

時,湖南省巡撫高其倬在批文中即指出此俗在湖南行之已久。13「進庄禮 銀」在湖南,原具有佃戶向地主承租田地而給予其饋贈之禮的性質,並由 此行為來認定租佃關係的成立。14「楚南習俗,凡小民佃田俱有進庄禮銀,

又名寫田錢。每種田一畝需用進庄銀自一兩至二兩不等,必先將此銀交送 田主,然後允其承田。」15佃農在承租之前必先將「進庄禮銀」交給田主,

然後田主才「允其承田」。湖南省巡撫高其倬並認為,「進庄禮銀」乃「執

苗債各條」,《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典買田宅〉,卷5,頁8b-9a。

12 「出售田土山場一人不能獨置而三四人合買者議定價值先日眼同中鄰照依畝數坵塅秉 公扦分各半立定界址」,《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典買田宅〉,卷5,頁39b;

「縣有餘山土飭民栽種雜糧」,《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荒蕪田地〉,卷7,

頁6b;「麻陽縣民間置買田房不遵例投稅不粘連司尾別經發覺照律詳辦」,《湖南省 例成案》,〈戶律田宅:典買田宅〉,卷6,頁22b。

13 「禁田主納租之外派納糧米勒取禮銀役使佃戶」,《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

荒蕪田地〉,卷7,頁4b。

14 方行,〈清代前期湖南四川的小農經濟〉,《中國史研究》,1991:2(北京,1991.5),

頁51。

15 「示禁買田贖找、承繼逼嫁、乞養異姓、剝削佃民、枯骨朽棺、驅逐苗中鐵匠、借貸 苗債各條」,《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典買田宅〉,卷5,頁13a-1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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贄受田之俗利」,田主及佃戶「俱以此而定認耕年限」。16換言之,「進庄禮 銀」如同魏金玉所說,是「換取一定時限土地耕作權」,也就是「佃權的 代價」。17在雙方約定的時限內,佃農擁有土地耕作權,如在時限內解除契 約關係,則田主必須依耕作時間退還禮銀或甚至完整退還。由於耕作權受 到保障,有助於提高佃農生產的積極性。不過也有為富不仁的田主貪求進 庄寫錢等銀,將田另外佃給別人耕種。先佃田的人所出的進庄寫錢之銀多 屬借貸而來,銀田兩失下與後佃之人或田主發生爭執者所在多有。18 「進庄禮銀」同時也是地主保護自身權益的自衛手段。19《(乾隆)湖 南通志》裡對於「進庄禮銀」有更詳細的敘述:「俗謂佃田為寫田。每田 十畝有納進庄銀至二、三十兩,謂之大寫;有納進庄銀二、三兩者,謂之 小寫。有不納銀而多納租穀者,謂之加租。大寫則退庄之日田東仍還原銀 亦或有議定年份扣除銀兩者;小寫則退庄之日,原銀不復取也。其中有議 定年分者,亦有約載永遠耕種者,然近則十餘年,遠則二、三十年,仍出 銀再佃,謂之轉耕。加租則既無久暫之成約,惟視東佃之合否為進退焉」。

20「小寫銀」不退還,意義上較類似保證金的性質。不納銀者可選擇「加

16 「禁田主納租之外派納糧米勒取禮銀役使佃戶」,《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

荒蕪田地〉,卷7,頁5a。

17 魏金玉,〈清代押租制度新探〉,《中國經濟史研究》,1993:3(北京,1993),頁22-23;

方行、經君健、魏金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清代經濟卷(下)》(北京:經濟日報 出版社,1999.1),頁1826。魏金玉於文中指出,「進庄禮銀」是押租的先行形態之一,

是典型押租制度的起點。有關佃權與地權分離及押租制的討論,另可參閱:方行,〈清 代租佃制度述略〉,收入氏著《清代經濟論稿》,頁7-10;江太新,〈論福建押租制 的發生和發展〉,《中國經濟史研究》,1989:1(北京,1989),頁67-77。方行認為,

土地經營權以押租形式進入市場,有利於使土地經常保持在勞動力較強和生產資金也 較充裕的佃農手中。江太新也指出,押租制下的農民擁有穩定的土地使用權,提高了 佃農的生產意願,並且獲得了土地經營權,有利於增加佃農本身的經濟收入。

18 《湖南省例成案》中有不少地方官討論因另佃產生糾紛的事例,參見:「示禁買田贖 找、承繼逼嫁、乞養異姓、剝削佃民、枯骨朽棺、驅逐苗中鐵匠、借貸苗債各條」,

〈戶律田宅:典買田宅〉,卷5,頁13b;「嚴禁誣告人命、強搶強制、賣休、佔葬、

佃種、捐助各條」,〈刑律訴訟:誣告〉,卷9,頁27b;「勸戒士習倫常夫婦骨肉各 條」,〈刑律雜犯:拆毀申明亭〉,卷12,頁13a-13b。

19 重田德,《清代社会経済史研究》,頁75。

20 [清]陳宏謀(纂修),《(乾隆)湖南通志》,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17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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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但較難認定租約年限。「大寫銀」則「退耕時仍給還原銀」,性質上 較類似押金。清代初期在湖南的佃耕工作者,經濟狀況不會太好,付「大 寫銀」者相對較少。「進庄禮銀」的索取或加租的實施,其實就是田主為 防止佃戶逋租的自衛手段。尤其在清代前期,許多外省農民進入湖南承佃 土地,地主為了避免這些承佃的客民欠租逃走,或者希望以此彌補此後佃 農交不起租穀甚至抗租不交的損失,因而在承租之前向其索取「進庄禮 銀」,作為「羈縻佃戶的手段或地租的保證」。21

方行在談論租佃制度時指出,清中央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為處理租佃 關係,不只在《大清律例》中有相關立法規定,更頒布了許多受國家強制 力保護執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條例等等。22其主要內容大致涉及兩個 方面,其中之一為防止地主對佃農的苛索及役使。乾隆十一年(1746)擔 任過湖南安化縣及龍山縣令,已在湖南任官十餘年的道州知州段汝霖,就 其任職所見所聞提出六條建言,請求嚴禁剝削佃民苛索役使之積習即為其 中一條。他指出《大清律例》載錄:「凡地方鄉紳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照 違制律議處,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準其收贖」,「如將佃戶婦女姦占為 婢妾者,絞監候。如無犯姦情事,照畧買良人為妻妾,例杖一百徒三年,

婦女給親完娶」。他並提到,「我國家重農務本,明旨履頒諄諄以勸農教稼 為首務。此等力農佃民為之田主者,如果租課不缺,自應稍為體恤」。認為 佃戶輸將租穀本屬良民,非為僕隸,應力圖避免地主對佃農的干擾與欺凌;

處理租佃關係的另一面向則是嚴禁佃農欠租抗租。「有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 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23對地方官而言,「窮民無

南:莊嚴,1996,據湖南圖書館藏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刻本影印),卷49,〈風俗〉,

頁18。

21 魏金玉,〈清代押租制度新探〉,頁22。

22 方行,〈清代租佃制度述略〉,收入氏著《清代經濟論稿》,頁15-16。

23 「示禁買田贖找、承繼逼嫁、乞養異姓、剝削佃民、枯骨朽棺、驅逐苗中鐵匠、借貸 苗債各條」,《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典買田宅〉,卷5,頁12a-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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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置產均仰賴於富戶以資耕食;而富戶不能力田又必藉力窮民以濟食用」,

24「佃戶藉業主之田以養家,田主藉佃戶之力以收息」,25「在佃戶藉業主 之產以贍家自宜竭力輸納,而產主藉佃戶之力以生息尤當加意撫循」。26兩 者是互利的存在,彼此相依,休戚相關。因此地方官力求能夠「主佃相安」

以維護生產及秩序的穩定。

湖南省布政使張璨在乾隆二年(1737)即曾上詳,請求嚴禁需索佃戶 之陋規。張璨與段汝霖對於這些需索做過調查,首先,佃戶在佃耕之前必 被索取「進庄禮銀」和「庄屋地租」,此兩項都不在正租之內。既佃之後,

除納租外還有雜派:有新米一項,每畝派納自一升至二、三升不等;又有 新鷄一項,每畝或十畝索新鷄至二、三隻不等;還有其他另外需索鷄鴨蛋 柴薪糯米年肉以及收租人執盪小利等項。層層剝削下,種種規禮已超過正 租之數。除此之外,收租之斛不照官斛,另用一種較官斛大三、四升不等 之租斛;凡佃戶家嫁娶,田主必勒取掛紅禮銀,或一、二以至三、五兩不 等;常有將佃戶視為僕隸役使的情況,如田主之家婚喪之事以及修造房屋 等,常使喚佃民扛轎役使、幫工等等。以上各項需索若不遂田主意,輒行 批頰辱詈、尋隙另佃或藉以踞庄騙租。27

對於上述示禁的請求,巡撫高其倬就張璨的詳文,及另一詳文中的永 州府知府28、署布政司按察司的周人驥就段汝霖的各條意見覆加斟酌後查 議如下:巡撫高其倬認為這些事項在湖南行之已久,已成風俗,如果要列

24 「禁田主納租之外派納糧米勒取禮銀役使佃戶」,《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

荒蕪田地〉,卷7,頁4a。

25 「嚴禁誣告人命、強搶強制、賣休、佔葬、佃種、捐助各條」,《湖南省例成案》,

〈刑律訴訟:誣告〉,卷9,頁27a。

26 「勸戒士習倫常夫婦骨肉各條」,《湖南省例成案》,〈刑律雜犯:拆毀申明亭〉,

卷12,頁13a。

27 「禁田主納租之外派納糧米勒取禮銀役使佃戶」,《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

荒蕪田地〉,卷7,頁2b-4a;「示禁買田贖找、承繼逼嫁、乞養異姓、剝削佃民、枯 骨朽棺、驅逐苗中鐵匠、借貸苗債各條」,《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典買田 宅〉,卷5,頁12a-14b。

28 此處的永州府知府可能為乾隆六年任的曹燦或是十一年任的沈永肩。[清]曾國荃(撰),

《(光緒)湖南通志》,卷121,職官志12,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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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勒石示禁則必須再詳酌「其致備之由、量行調劑之法」,俾「洽於人情,

宜乎土俗」,讓「貧者均有德色,而富者亦無怨言」,始能「事易遵而行可 久」。一味以法相繩不只徒使有產之家一時懼而生阻,且可能引起刁佃要 挾之風。除了「納租以外的派納糧米」、「佃戶嫁娶田主勒取禮銀」及「田 主役使佃戶,不論忙閒呼同僕隸」這三項甚非情理應該如議飭禁之外,他 認為因應時節贈送若鷄、酒等物是屬於「佃田交際之恆情」,田主可以藉 此補正租的不足,但也不宜過多、過苛,「似應酌禁,未可禁絕」。至於「進

宜乎土俗」,讓「貧者均有德色,而富者亦無怨言」,始能「事易遵而行可 久」。一味以法相繩不只徒使有產之家一時懼而生阻,且可能引起刁佃要 挾之風。除了「納租以外的派納糧米」、「佃戶嫁娶田主勒取禮銀」及「田 主役使佃戶,不論忙閒呼同僕隸」這三項甚非情理應該如議飭禁之外,他 認為因應時節贈送若鷄、酒等物是屬於「佃田交際之恆情」,田主可以藉 此補正租的不足,但也不宜過多、過苛,「似應酌禁,未可禁絕」。至於「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