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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央與湖南省政府之間的行政統屬關係

第二章、 《湖南省例成案》對「重農務本」理念的回應

第一節、 清代中央與湖南省政府之間的行政統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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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湖南省例成案》對「重農務本」理 念的回應

本章主旨在於釐清清代地方政府如何承接中央的統一命令,並依照地 方的需求與條件籌劃及推行相關的具體執行方法。第一節首先闡述中央與 湖南省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行政統屬關係,藉以了解省級地方政府的行政 運作方式。第二節則解釋省級政府何以仰賴「省例」的刊刻,進行地方的 治理。最後在第三節考察《湖南省例成案》對中央「重農務本」理念的回 應,以對第三章與第四章所探討的湖南省重農政策的展開有基本認知。

第一節、清代中央與湖南省政府之間的行政統屬關係

清代中國的統治體制,是由中央政府及受其控制並由其委任的官員管 理之下的各級地方政府組成。1省是地方最高一級的政府單位,清廷將控制 地方的職責交付給各省總督、巡撫,委託其代為行使民政、財政、軍事和 司法等權力。在省級最高長官的統一督管之下,省以下各級地方政府(省 以下直至州縣)遵照並執行中央政府所頒布的行政規章,雖無權做出重大 決策但卻是實際執行中央政令、直接治理百姓的政府層級。

清代地方行政建置劃分為省、道、府(直隸廳、州)、縣四級,由負責

1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譯),《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頁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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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事務的州縣官及負責監督州縣官的上級官員——知府(直隸州知州、

直隸廳同知或通判)、道台、按察使、布政使、巡撫或總督——所組成。作 為州縣官的上司,上級官員透過書面方式監督州縣官的工作,其實只是監 督官員的官(治官之官);州縣官則執行常規行政事務和上級命令,是真正 的行政之官(治事之官),也是與民休戚相關,被賦予教養之責的父母官(親 民之官)。2整體而言,清代督撫制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是以類似於「分工 性的地方分權」的方式,來達到中央集權的目的。即中央以命令授權方式 將部份權力交給地方政府代為行使,在層層節制、互相掣肘的基礎上,實 施統一指揮,一切治權仍屬於中央政府。3

至乾隆三十八年,湖南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共有3個散廳及67個散州、

縣;領縣或散州、散廳、縣的4個直隸州、9個府;領直隸州或府的4個道 官署外,另設督理糧儲道一員。4在道員之上有「掌一省之政事、錢穀之 出納」,兼具民政、財政功能的承宣布政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兼具司法及監察功能的提刑按察使;以及「掌一省學校士習文風之政令」

的提督學政。而省內最高的文官即是巡撫,受湖廣總督節制。但由於湖南 省並非湖廣總督衙門駐地之所在,因此在湖南省,巡撫大多時候實際扮演 了一省最高長官角色,是省內最高的決策機關。5

2 王德金、李治安(撰),〈清代督撫制下中央與地方關係〉,收入李治安(主編),《唐宋 元明清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1996.1),頁432;瞿同祖(著),

范忠信、晏鋒(譯),《清代地方政府》,頁29;[清]剛毅,〈居官〉,《牧令須知》

收入《官箴書集成》第九冊(合肥:黃山書社,據清光緖十八年[1892]京師刊本影印,

1997),卷1,頁3。清人魯一同(1805-1863)指出,「天下之患蓋在治事之官少,治官 之官多。」州縣長吏丞簿尉都是「治事之官」;州縣以上皆「治官之官」。[清]魯一 同,〈胥吏論一〉,《通甫類稿》,(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卷1,頁11-12。

3 地方分權有「分割性的地方分權」與「分工性的地方分權」兩種形式。「分工性的地 方分權」是指中央機關將部份權力交與地方機關代為行使,中央才握有最終的決定 權,地方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參閱張劍寒所撰〈地方分權〉條,羅志淵(主編),《雲 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三冊,《政治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9.1,五版),

頁109-110;李治安(主編),《唐宋元明清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頁2。

4 [清]曾國荃(撰),《(光緒)湖南通志》,卷121,職官志12,頁11。

5 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獻通考》(台北:新興書局,1963),〈職官考九〉,卷85,頁 5617-5618;王德金、李治安(撰),〈清代督撫制下中央與地方關係〉,收入李治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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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省內的行政運作來看,州縣府往上通報的案件,無論是依層級層層 上報或者直接送至督撫,都必定會送至布政司、按察司處審查並提出處理 方案,督撫的最後批示往往只立大原則,具體處理通常由兩司決定或者直 接同意兩司的作法讓他們照詳辦理。由於兩司的審查並不拘泥於形式,而 是經過縝密的研究,因此兩司以下的官員們為了不被兩司駁回,就要透過 熟悉例以及理解兩司在處理案件中如何妥當地運用對例的援用,才得以領 會兩司的處理方針好揣摩上意通過審查。而省難以決斷的案件需要請示中 央政府,此時仍必須由兩司進行充分研究,再由督撫決定是否咨請。頒行 的例有不明確之處,也是由巡撫命按察使審議研究,若已足夠解釋,一般 就不再請示。此外,督撫向皇帝上奏的事案往往也已經兩司審議。於是在 一省之內,布、按兩司可說是擔負著答覆督撫的諮詢和回應道府州縣的詢 問等責任的中樞機構;督撫則憑藉著兩司的審議與研究做出最後的決斷,

擁有最終決策權。6

從上述省級政府的行政運作方式可知,在清代的官僚機構運作中,其 執行標準不僅限於遵循法律上的明確規定,還必須認真地研究、調查以作 出細緻的審議,使上級官員信服並接受其決定。清代的官僚機關在這樣的 行政運行狀態中,加上面臨著加嚴加密的審轉與審限制度,各級政府為了 免於遭駁議處,中央政府也為了正確的詳議審覆,從中央政府到基層州縣 的所有行政官員都不斷地整理、收集在行政運作上不斷增加、細分而累積 的包含省例在內的例,以求能夠完善地掌握例的援用,使行政營運得以順 利進行。7

編),《唐宋元明清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頁354-357;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譯),

《清代地方政府》,頁11-14。

6 谷井陽子,〈清代則例省例考〉,收入寺田浩明(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 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3),頁152、154-159。

7 谷井陽子,〈清代則例省例考〉,收入寺田浩明(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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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營運得以順利進行,「人」的因素也是相當重要。有學者指出,

在清開國初年,相較於政治權力中心的中國北方,清廷對於南方的治理缺 乏經驗。而且這些地區若仍然只能在軍隊控制之下才肯順服的話,中央政 府便沒有理由去探索區域的差異性,也就無法執行因地制宜的管理。8湖 南省則在平定吳三桂之後才真正符合進行因地制宜之管理的條件,清廷為 了將湖南完整地整合進帝國體制,開始在湖南進行分省改制等行政改革。

湖南在獨立建省後,中央政府勢必得對此地的管理投入更多心力。尤 其湖南省的經濟在十八世紀中葉有了長足的進展,面對更為複雜的經濟與 社會環境,湖南巡撫的選任顯得更為重要。於是此時許多在別省有過地方 治理經驗的文職官員被任命為湖南巡撫,其中不少人更以其治理才能聞 名。9離任後更有不少人在公職上有好的發展,例如於乾隆八年至十年

(1743-1745)擔任湖南巡撫的蔣溥於離任後即進入中央擔任戶部尚書等 職;10乾隆十至十三年(1745-1748)、十五至十六年(1750-1751)及乾隆 二十年(1755)(暫署)擔任湖南巡撫的楊錫紱,在派任湖南之前已有許 多地方治理經驗,離任後進入中央任職禮部、吏部尚書等職;11乾隆二十

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頁213-214。另外,有關明 清審轉與審限制度加嚴加密的討論,參見: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 商業法律》,頁103-117。

8 Kent R. Guy, Qing Governors and Their Provinces : The Evolution of Territorial

Admin-istration in China,1644-1796(Seattle and London :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10),pp.287-288.

9 蓋博堅另提到康熙及雍正時期湖南巡撫的派任情況。康熙時期,趙申喬(1644-1720)被 派任至湖南擔任偏沅巡撫,他是這個省份第一個非滿人巡撫。康熙更特別指示趙申喬 改革湖南腐敗貪污的官場。趙申喬雖在湖南省建立了更有秩序的社會基礎,但在雍正 時期,湖南官場仍是相當混亂。雍正甚至感嘆找不到適合的人擔任湖南巡撫,而且那 些被派遣擔任湖南巡撫的人又未能滿足皇帝的期待。參:Kent R. Guy, Qing Governors

and Their Provinces : The Evolution of Territorial Administration in Chi-na,1644-1796,pp.292-297.

10 蔣溥於乾隆十至十三年任軍機大臣,乾隆十三至二十四年(1745-1759)任戶部尚書。錢 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二冊(北京:中華書局,1980),頁1595-1596;錢實 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一冊,頁137-138、220-227。

11 楊錫紱於乾隆元年至六年(1736-1741)任廣西布政使,乾隆六至九年(1741-1744)任廣西 巡撫,乾隆十九至二十年(1754-1755)任吏部尚書,乾隆二十至二十二年(1755-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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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十一年(1755-1756)及二十七至二十八年(1762-1763)擔任湖南巡 撫的陳宏謀(1696-1771)在派任湖南之前也已有許多地方治理經驗,離 任後除了繼續被派任管轄地方之外亦進入中央任職兵部、吏部尚書等職。

12這些有經驗的文職官員的進駐,肯定提昇了此處地方官員的素質,使得 湖南的地方事務能夠被妥善地處理,這無疑地將為湖南省地方治理帶來新 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