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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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I.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 策的實踐(1724-1773) 摘要 十八世紀是中國農業發展的高峰,但同時亦面臨人口日增、地不加廣. 政 治 大. 的發展難題,此時各地政府對於如何持續落實中央的重農理念成具體政策. 立. 有不同做法。而湖南省此「發展中區域」的省份,在擁有足以協濟他省的. ‧ 國. 學. 糧食產出的同時,也必須透過各項重農政策的實踐以維續其經濟表現。本 論文以清代前期的湖南省為考察對象,藉由分析《湖南省例成案》中之體 現重農務本的農業政策以釐清當時湖南地方政府的經濟對策。. ‧. 綜合對《湖南省例成案》中的各項重農政策的觀察可知,湖南地方政. sit. y. Nat. 府所實踐的重農政策,包括因地制宜的各項勸農政策與為避免各種租佃和 買賣關係之間產生的弊端而對土地關係的法令所進行的調整,皆為相當全. io. al. er. 面且周密的審議結果。此外,基於湖南地方官員在提出對策時的論述及省. n. iv n C hengchi U 治理上的細緻化,而地方官在實際執行政策時,更展現出其不膠執的靈活. 內各級官員的議論,所得到對清代地方治理的認識,顯示出當時候在地方. 性。在這樣縝密的討論下所執行的重農政策,不只可以看到湖南地方官員 的努力,其對湖南省之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亦不容忽視。. 關鍵詞:重農政策、 《湖南省例成案》、清代前期、地方治理.
(3) II 謝宛洳. 目錄. 目錄 緒論.................................................................................................................................. 1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 .......................................... 8 第一節、自然地理與政區分布的既有格局 .............................................................. 9 第二節、人口成長與移民流入的衝擊變動 ............................................................ 18 第三節、清代前期湖南省的經濟角色 .................................................................... 23. 政 治 大. 第二章、 《湖南省例成案》對「重農務本」理念的回應 .......................................... 26. 立. 第一節、清代中央與湖南省政府之間的行政統屬關係 ........................................ 26. ‧ 國. 學. 第二節、清代地方治理與「省例」的出現 ............................................................ 30 第三節、《湖南省例成案》中地方官對重農務本理念的回應 .............................. 34. ‧. 第三章、 《湖南省例成案》因地制宜的各項勸農政策 .............................................. 39 第一節、清代前期湖南省的農業結構 .................................................................... 39. y. Nat. sit. 第二節、開墾荒地與進行農業多樣經營的勸諭 .................................................... 45. n. al. er. io. 第三節、有助農務的各項政策................................................................................ 64. i Un. v. 第四章、 《湖南省例成案》對土地關係的法令調整 .................................................. 75. Ch. engchi. 第一節、清代前期湖南的土地關係 ........................................................................ 76 第二節、土地租佃關係中的防弊措施 .................................................................... 78 第三節、土地買賣關係中的防弊措施 .................................................................... 88 結論.............................................................................................................................. 115 徵引書目...................................................................................................................... 118 (一)、文獻............................................................................................................... 118 (二)、近人論著 ....................................................................................................... 119.
(4)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III. 表目錄 表 1 清代湖南省行政區簡表(乾隆三十八年) ............................................................. 13 表 2 清代湖南省政區異動表(整理至乾隆三十八年) ................................................. 15 表 3《湖南省例成案》中勸墾的相關事例 ................................................................ 52 表 4《湖南省例成案》中勸諭農業多樣經營的相關事例 ......................................... 62 表 5《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門內有助農務的相關事案 ..................................... 73 表 6《湖南省例成案》中的租佃相關事例 ................................................................ 86. 政 治 大 表 8《湖南省例成案》中買賣成交時田鄰山鄰未經在場之相關事例 ..................... 96 立 表 7《湖南省例成案》中契載不清之相關事例......................................................... 95. ‧ 國. 學. 表 9《湖南省例成案》中田產買賣不銀契兩交之相關事例 ..................................... 96 表 10《湖南省例成案》中禁止苗產交易之事例 ....................................................... 97 表 11《湖南省例成案》中田房產業稅契推收之相關事例 ..................................... 104. ‧. 表 12《湖南省例成案》中粘連契尾之相關事例 ..................................................... 106. y. Nat. 表 13《湖南省例成案》中討論典賣相混之相關事例 ............................................. 113. sit. 圖目錄. n. al. er. io. 圖 1 清代湖南省行政區簡圖(乾隆三十八年) ............................................................. 17. Ch. engchi. i Un. v.
(5)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1. 緒論 (一)、研究動機 有學者指出,十八世紀是中國農業發展的高峰,其最大的成就便是在 人口成倍增加的條件下,由於糧食總產量的提昇,不但保證了黎民百姓們. 政 治 大. 不致挨餓,而且還能在有限的耕地裡不斷增加經濟作物面積,發展全面的. 立. 農業多樣經營。1. ‧ 國. 學. 這樣的經濟成就是如何實現的?顯而易見地,農業發展若沒有政府力 量的支持,單靠民間力量效果是極為有限的。王國斌於探討十六至十八世 紀中國經濟變遷動力的研究中指出,中國的國家形成與體制創建,偏重在. ‧. 創立與維繫一個農業帝國。而這樣的農業帝國有別於歐洲重商主義競賽之. y. Nat. 政治經濟體制,形成了以「有利於政治穩定」為基本方針的政策優先性,. io. sit. 並促成了和歐洲國家不同的經濟發展模式——農業式的商業經濟。明清中. al. er. 國政府雖對商人與市場持積極態度,但依然主要關注著農業經濟並促進農. n. iv n C 府對於三類經濟事務持續採取較積極的政策:其一即為鼓勵農業生產;其 hengchi U. 業經濟的擴展與穩定,商業只是次要的作用。基於這樣的政策優先性,政. 二,影響並間歇性地調節某些商品(特別是米穀)的流通與分配,以平衡. 全國各區域經濟之間的流通食糧與商品數量;其三,鼓勵民眾移墾,以平 衡全國各地人口與資源的分布差異。中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決定了其特別重 視農業的相關政策,目標是維持一個安定的農業社會。 2 尤其是在十八世紀,中國面臨了人口日增的壓力,若是不能維持農業 1. 2. 郭松義,〈18、19世紀的中國農業生產和農民〉,收入氏著《民命所繫:清代的農業 和農民》(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10.6),頁222-243。 王國斌(R. Bin Wong)著,邱澎生譯,〈農業帝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及其在當代的遺跡〉, 收入卜正民(Timothy Brook),Gregory Blue主編,古偉瀛等譯,《中國與歷史資本主 義:漢學知識的系譜學》(台北:巨流,2004),頁281-309;王國斌,《轉變中的中國—— 歷史變遷與歐洲經驗的局限》(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頁98-103、106-107。.
(6) 2 謝宛洳. 緒論. 的成長並增加相應的農產量,則百姓在吃不飽、穿不暖的情況下,即難以 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便會危及清廷所追求的政治穩定。十八世紀中葉, 地方上糧食暴動的頻繁發生,正是由於糧食供需的緊迫所造成。3因此, 清政府將重農政策視為首務,便不難以理解。 清政府重視農桑,第一層涵義無非是希望人民能夠豐衣足食。且男勤 耕女勤織,男耕女織若能互為表裏,對於穩定世道人心頗有助益。並且, 希望能夠進一步地使百姓「務本」以「減逐末」,這與政府官員普遍相信. 政 治 大 農桑為先務,才能避免風俗敗壞,人心澆漓,而有利於社會穩定。中央重 立 農理念如此清楚,但是作為代替中央實際執行政令,直接治理百姓的地方 從事商業者過度追求財富可能導致民風漸趨奢侈有關。因此只有使人民以. ‧ 國. 學. 政府,如何將這樣的理念落實成能夠實際執行的政策,是筆者希望透過本 文釐清的。而欲釐清地方政府的重農政策,透過單一省份的深入研究應能. ‧. 提供較完整的解釋。. 明末清初的湖南由於社會動盪,土地大量拋荒而呈現地廣人稀的狀. y. Nat. sit. 態。直到康熙十九年(1680)湖南境內的三藩勢力被平定後,移民的流入. al. er. io. 及社會秩序的漸趨平穩使得湖南的經濟水準得以恢復,其人口變化與經濟. n. 發展進展到康熙末乾隆初的快速增長階段。雖然在此期間也有不少人口從. Ch. i Un. v. 湖南境內移出至四川等地,但總的來說,湖南的外流人口不及外地移入湖 南境內的人口多。. engchi. 先前遷入的移民定居後的自然增長,加上此後新移民的不斷湧入,這 樣的人口增加及流動浪潮帶給湖南的不僅是人口數量及人口分布的變 動,隨之而來的土地、資源開發、經濟增長及社會流動所帶來的經濟、社 會、文化上的影響亦相當重大且深遠。 4移民的流入使得各種經濟及文化 3. 4. 岸本美緒(著),劉迪瑞(譯),《清代中國的物價與經濟波動》(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 版社,2010.4),頁266-267。 張國雄,《明清時期的兩湖移民》(陝西: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7),頁14-73;.
(7)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3. 現象在湖南交匯,更使其於清代成為協濟他省的餘糧地區。5 重農務本是皇帝賦予全中國所有地方官員的重要任務。湖南地方官員 為了保持糧食產出的穩定以維持全國經濟上的平衡,勢必得投注相當的心 力在農業相關政策方面以符合皇帝的期待。筆者因此認為,在十八世紀經 濟增長快速,承擔協濟他省食糧需求,並在清代才單獨建省的湖南省,是 研究地方官員之重農政策的理想研究對象。 另一方面,透過對《湖南省例成案》中的重農政策之研究,更能夠了. 政 治 大 的關係、地方政策與中央政策的連結狀態,並以此為依據推斷地方政府與 立 解清代地方官員如何進行地方治理,並進一步理解地方法規與中央制定法. ‧ 國. 學. 中央政府之間的互動關係為何。這樣的嘗試,或許能夠揭開被統一性「遮 蔽」的歷史樣貌,進而呈現出其中的多元性。 6. 筆者於這樣的研究寫作中所想嘗試做到,一如現今許多明清學者正在. ‧. 努力的,即為將論述對象放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考察,進入其歷史的脈. y. Nat. 絡,用當時代的歷史觀呈現出歷史的真正面貌,希冀能夠有助還原十八世. n. er. io. al. (二)、研究回顧. sit. 紀湖南省的重農政策之脈絡及其展開。. Ch. engchi. i Un. v. 郭松義對清代的農業與農民研究甚多,認為農業與農民關係著當時社 會的穩定和朝代的興衰,是十分重要的課題。特別是清代農業經過百年的 恢復與發展,進入到新的轉折時期——同時擁有經濟繁榮給農業生產帶來 的機遇以及面臨人地矛盾加劇和城鎮化的加速給農業發展造成巨大壓 力。其研究即探討了在此情況下,國家是通過哪些政策調控來緩解矛盾. 5. 6. 張建民,《明清長江中游農村社會經濟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頁3。 周榮,《明清社會保障制度與兩湖基層社會》(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10),頁 15。 王志強,《法律多元視角下的清代國家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9),頁4-18。.
(8) 4 謝宛洳. 緒論. 的。他指出,清朝政府的農業政策,到了乾隆年間,由於經濟日漸繁榮和 人口膨脹,已經由開國初年時的鼓勵墾荒、綏撫農民安心田畝,轉變為將 重點放在努力擴大生產、提高產量上。朝廷和官府不僅從國家政策層面推 動有利於促進農耕的政策,更投入對農業經營方式的倡導以及調整和理順 生產關係環節中出現的矛盾。而清中葉的乾隆朝得以成為有清一代經濟最 繁榮的時期,與上述政府對農業的關注、給予巨大的政策支持,確保農業 生產能不斷地前進是息息相關的。7. 政 治 大 將清代十七世紀下葉歸為「恢復時期」,而把十八世紀作為清代的「發展 立 時期」 。在「恢復時期」發揮作用的墾荒及輕賦政策,到了面臨人口日增、 高王凌同樣對十八世紀中國的經濟政策和政府政策有長期的關注。他. ‧ 國. 學. 耕地有限的「發展時期」時,似乎已無法繼續發揮作用,並滿足人民的生 計問題。有鑑於此,康熙、雍正和乾隆皇帝積極勸諭政府官員展開因應此. ‧. 困境的經濟發展對策,並以全面發展農業生產作為這些經濟發展政策的主 導思想推動各項勸農政策。而在地方官員對生產知識的了解與政府財政力. y. Nat. sit. 量的支持之下,政府在勸農一事上發揮了不可抹滅的作用。基於對十八世. al. er. io. 紀中國的經濟對策之研究,高王凌認為,不論對這些政府政策的評價如. n. 何,清政府官員的努力是不容忽視的;也不管清朝政府針對社會經濟提出. Ch. i Un. v. 的政策措施在現代看來有多不足,在許多方面的作用卻都遠遠超過了前 代。8. engchi. 以上兩位學者對於十八世紀中國重農政策的研究,使筆者對地方政府 的重農政策的探討能夠建立在厚實的研究基礎之上,並透過對單一省份的 深入研究,希望能對地方政府在重農政策上的作用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7. 8. 郭松義,〈政策與效應:清中葉的農業生產形勢和國家的政策投入〉,收入氏著《民 命所繫:清代的農業和農民》,頁120-145。 高王凌,《活著的傳統:十八世紀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政府政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 社,2005.8)。.
(9)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5. 十八世紀湖南省的經濟表現相當亮眼。龔勝生對兩湖地區農業經濟的 發展有全面而系統的論述。他指出,明弘治以後到明末萬曆年間,湖廣糧 食已有大量剩餘,因而得到「湖廣熟,天下足」的實名。到了清代,由於 墾復的順利進行,「湖廣熟,天下足」的稱譽從康熙三十八年(1699)直 到乾隆年間仍被不斷提及。清代康熙中期至乾隆後期的十八世紀是「湖廣 熟,天下足」之諺流傳的主體時期,這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一致的。 而事實上,所謂的「湖廣熟,天下足」早在康熙年間就已實際是「湖南熟,. 政 治 大 的米穀貿易中,真正的主要商品米穀供給地,實際上只有湖南、江西、四 立. 天下足」了。蔣建平在清代前期米穀貿易研究成果中同樣指出,清代前期. ‧ 國. 學. 川三省。而湖北在清代前期米穀貿易中並不具有主要供給地的地位。由此 可知,湖南省在十八世紀已成為協濟他省的主要餘糧地區,而這樣的經濟 表現則是從對土地的全面開發而來的。 9這便引起筆者將這樣的經濟表現. ‧. 與十八世紀重農政策的展開一併討論的發想。. y. Nat. 而以「省例」作為主要研究材料,便能同時探討中央與地方政策之間. sit. 的互動關係。王志強認為,相較於歷代的告示、公牘或私人匯編等各種形. al. er. io. 式的地方規範性文件,清代的省例具有突出的地位和特色。他指出,以地. n. iv n C 央制定法的簡單重申;第二,對中央制定法具有解釋意義的實施細則;第 hengchi U 三,當中央制定法沒有相應規定時,地方制定的處理辦法。並認為省例的. 方法規為主體的省例與中央通行法的關係,可分為三大類:第一,是對中. 組成成份以後兩者居多,其中對中央制定法的解釋雖不直接動搖中央立法 的權威性,但重新闡釋和解說則無疑是一個對制定法規範的再創造過程; 而對中央制定法有所未備時進行的補充性規定,直接體現了省例對中央制 定法的補充與發展。省例既統一於中央制定法,但同時又是對中央制定法 的補充和發展,此中即體現出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不斷調整的動態平衡關 係。10 9. 10. 龔勝生,《清代兩湖農業地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4);蔣建平,《清 代前期米穀貿易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1)。 王志強,《法律多元視角下的清代國家法》,頁19-49。.
(10) 6 謝宛洳. 緒論. (三)、研究方法與史料 要研究地方政府官員的重農政策,省例中的地方官員之相關議論不失 為一個較為完整與統一的論證材料。尤其《湖南省例成案》所載案例年代 落在雍正二年(1724)至乾隆三十八年(1773) ,11正是湖南省經濟成長最 顯著的時期。因之,這份材料所提供的經濟和社會史料恰好能使我們藉由. 治 政 經濟、社會環境改變後,如何承繼中央政府的統一命令,又能兼顧地方特 大 立 色,做出因地制宜的決策以徹底實踐地方管理。 其所揭露的現實基礎與社會控制狀況來看當時代湖南的地方官員在面對. 12. ‧ 國. 學. 又,由清代前期湖南的單獨建省及土地、經濟開發而生的治理需求, 勢必造成清廷正視湖南省地方治理能否有效落實的此一課題。「省例」所. ‧. 載內容展現了地方官員積極主動加強地方管理的努力,各省地方官員為因 應地域差異,嘗試在中央制定法的框架下,對全國統一的法令作出調整與. sit. y. Nat. io. 雖然此書首頁寫了「續增至嘉慶二十五年」,但最晚的案例為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的 「詳派南省各府廳州縣按季捐解條例工本銀兩」。此書且無序文,無從得知其編纂者 為何人,其成書年份亦不明。不過根據寺田浩明的推測,因所收最晚的案例是在乾隆 三十八年,估計編者沒有理由不放最近事例,因此推定此書告成於乾隆三十八或三十 九年。而在《西江政要》形成時期的乾隆二十六年(1761)八月開始至二十八(1763)年 十二月為止,擔任江西布政使,且在《湖南省例成案》告成前的乾隆三十六年(1771) 起至三十七(1772)年五月任職於湖廣總督的富明安則是領導此項編纂工作的可能人選 之一。參:寺田浩明,〈清代の省例〉,收入滋賀秀三(編),《中囯法制史:基本資 料の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3),頁693。 根據寺田浩明的研究指出,《湖南省例成案》內的事例收錄,除了雍正三年的一年除 外,全年次皆有事例。其年次的全體分佈以最早的雍正二年的1件及末端的乾隆三十 八年的8件為兩端,乾隆十八年(1753)的42件及乾隆二十一年的41件為高峰,形成平緩 的山型。參:寺田浩明,〈清代の省例〉,收入滋賀秀三(編),《中囯法制史:基本 資料の研究》,頁691。在這些事例中,除了58件屬於雍正朝例案外,其他均係乾隆 朝例案。參:楊一凡、劉篤才(著),〈清代例考〉,收入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 史考証續編‧第一冊‧歷代例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8),頁426。. n. al. er. 11. 12. Ch. engchi. i Un. v.
(11)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7. 補充,以使法律規範能適用於各省,也讓各項政策能夠更加順利地進行。 是以,透過《湖南省例成案》研究湖南地方政府對重農政策的展開,並同 時探察地方官員的治理手段,亦不失為探討清朝統治政策的一種研究取 徑。 而省例作為地方法規類的法律刊物,亦是研究清代法律的重要材料。 對省例之一的《湖南省例成案》進行研究考察,或許能對刊刻「省例」所 發揮的效用有較好的認識,將有助於釐清清律在地方具體實行的情況。. 政 治 大 中央政府的立場。因此,本文所使用的史料除了《湖南省例成案》 、《(乾 立 研究地方政策的制定,除了必須了解當時的地方政府情況,亦須清楚. ‧ 國. 學. 隆)湖南通志》及《(光緒)湖南通志》等所揭示的地方政府情況之外,另補 充以《清實錄》 、 《大清會典事例》 、 《清朝文獻通考》 、 《大清律例》 、 《欽定 戶部則例》等官方文書以補充中央政府的立場。. ‧. 綜上所述,本論文以清代前期的湖南省為考察對象,藉由分析《湖南. y. Nat. 省例成案》中之體現重農務本的農業政策來看清代前期的湖南地方官員如. sit. 何承繼中央統一的指令,但又能因應經濟、社會環境變化的治理需求,彈. n. al. er. io. 性且靈活地調整執行方法來達成對地方農業的有效管理,以不負朝廷賦予 的養民、牧民之使命。. (四)、章節簡介. Ch. engchi. i Un. v. 本論文除緒論、結論外,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的主題「清代前期湖 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能使我們首先對十八世紀湖南省的 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有基本的認識。第二章則探討「《湖南省例成案》對 『重農務本』理念的回應」 ,以瞭解中央與地方的統屬關係為前提,思考地 方政府在重農政策的推行上,如何既依循中央統一命令,又能依地方特色 彈性地採取有效的具體執行方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則分別考察《湖南省例 成案》中的「因地制宜的各項勸農政策」及「對土地關係的法令調整」, 進一步釐清湖南地方政府在重農政策上的實際表現。.
(12) 8 謝宛洳.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 治理需求 歷史發展和地理環境使然,距離中原較遠且山多、平原有限等因素限. 政 治 大. 制了湖南經濟的發展。但清代人口出現空前增長,儘管其增長的速度與歷 朝相比並不快,然因人口長時期的穩定增長且截至清代所累積的人口基數. 立. 夠高,使得人口累積的數量相當龐大。 1人口數量的穩定成長及主要因為. ‧ 國. 學. 人地壓力而產生的大規模人口流動和新作物的傳播支持了許多「未開發區 域」及「開發中區域」的經濟發展,對屬於遷入區的「開發中區域」省份 如湖南省和四川省等的經濟與社會結構影響尤其深遠。 2湖南省的農業經. ‧. 濟因此而發展迅速,並在清代前期成為主要商品米穀供給地之一。3. sit. y. Nat. 湖南省的重農政策該如何展開即取決於當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 況。欲掌握十八世紀湖南省地方官員規劃與制定政策的憑藉,即有必要瞭. io. n. al. er. 解清代前期湖南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下即於第一節概述清代前期. i Un. v. 自然地理與政區分布的既有格局,接著於第二節分析此時的人口成長與移 1 2. 3. Ch. engchi. 曹樹基,《中國人口史‧清時期》,第五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5),頁835-837。 根據姜濤的分析,在清代以前,中國僅在宋代及宋、金對峙時總人口達到或超過1億, 此後在明代盛年(1620年前後)達到1.5億,但從未突破2億大關。且於1650年時,在天 災人禍的交互作用下,中國人口約下降至0.9億,是為明清之際人口的谷值。到三藩平 定前,1680年前後,增長到1億。三藩平定後,由於長期的安定環境,康熙末乾隆初 期間人口高速增長,1740年前後,全國人口達到2億。1680至1740年間的平均年增長 率為11.6‰。與此同時,而耕地增長速度趕不上這樣的人口快速增長,自然造成人口壓 力,迫使稠密地區的人朝地廣人稀之處遷移。有關人口數量的討論,參見:姜濤,《中 國近代人口史》(台北:南天,1998),頁xvi、15-31;曹樹基,《中國人口史‧清時期》, 第五卷。 蔣建平,《清代前期米穀貿易研究》,頁51-66。.
(13)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9. 民流入所造成的衝擊與變動。最後在第三節討論湖南省在清代前期的經濟 角色。. 第一節、自然地理與政區分布的既有格局 清代初期湖南省的自然地理與政區分佈影響著當時的經濟與社會文 化的變遷。因此本節首先概述自然地理與政區分布的既有格局,以利理解. 政 治 大. 人口成長與移民流入對此時湖南省的經濟與社會環境所造成的衝擊與變. 立. 動。. ‧ 國. 學. 湖南省位於洞庭湖之南,境連六省,北鄰湖北,東界江西,東南接廣 東,西南接廣西,西界貴州,西北接四川。境內多山,除北部為地勢低平 的洞庭湖平原,中部為丘陵盆地外,東、西、南三面被山地環繞。湘西主. ‧. 要為武陵和雪峰兩大山地,有礙東西向交通發展;湘南有南嶺山脈,是長. y. Nat. 江與珠江水系的分水嶺,其間的低谷埡口為湘粵間的南北交通要道;湘東. sit. 與贛西之間有幕阜山、連雲山、九嶺山、萬洋山和諸廣山等阻隔,這些山. al. er. io. 脈海拔一般在一千公尺以上,地勢險要,只能藉由山地之間的峽谷平地作. n. iv n C 的聯繫以山嶺間的河谷和隘口為交通孔道。鄧亦兵指出,在清代, 「驛路 hengchi U 與鋪路組成的官路網是一個覆蓋全國的交通體系。不只能快速下傳國家政 為溝通江西與湖南的通道。 4由於東、西、南三面環山之故,與鄰近省份. 令、地方下情順利上達,同時也為百姓行旅提供了方便」,這樣的交通環 境大大地促進了商品流通。 5在湖南的陸路方面,清代湖南驛道從長沙北 可達湖北蒲圻,東南出插嶺關則可接江西萍鄉,往南可達廣西全州,往西 達貴州玉屏。6可惜由於境內大部分地區山勢起伏、地形崎嶇,在有辦法 克服這些地理障礙的近代交通工具如火車、汽車出現以前,陸運只能靠人. 4. 5 6. 參看:王勇,《湖南人口變遷史》(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3),頁355;任放, 《明清長江中游市鎮經濟研究》(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頁45。 鄧亦兵,《清代前期商品流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9),頁40。 任放,《明清長江中游市鎮經濟研究》,頁59。.
(14) 10 謝宛洳.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 力或驢、騾等畜力搬運,因此陸路交通效率較低。 7也因之現代以前的湖 南交通遂以水運為主。 「全楚地方襟江帶湖」,8作為長江中游經濟的一環,湖南水運非常發 達,其水系完整,以湘、資、沅、澧四水及洞庭湖為主幹,四水的支流在 5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000多條,呈扇形水系自西、南、東三面匯入洞庭湖。 境內河流除了湘南、湘東極少數小河分屬珠江和贛江水系外,皆屬於長江 流域。9由於水路的便利,湖南交通以水運為主,陸路為輔。南北向商路. 政 治 大 水系及洞庭湖將物資運往岳州、長沙甚至接長江至漢口的路線; 或者順 立 著四水南行可溝通貴州、廣西與廣東。東西向商路則北行經洞庭湖至漢 可從四水下游北出洞庭湖入長江,之後可溝通漢口往北走,例如經由沅江 10. ‧ 國. 學. 口,接著沿長江東下到江西、江蘇、浙江等地。由於水路的發達,水路的 交通市鎮在湖南也特別多,其中位於沅江上游的洪江即是一例。 11洪江地. ‧. 處沅江上游,從貴州省入湖南,「由清江徑沅水而入楚之洪江」 ,12透過沅 水又可接岳州府入湖北。但無論再四通八達的水路,由於地形的限制或無. y. Nat. sit. 水路流通,畢竟無法溝通各地,其中如宜章縣雖處粵楚往來孔道,但「宜. er. io. 邑至郴陸路九十里,不通水道,粵楚貨物往來如織,均在郴宜城外落行僱 夫挑運」 。13由於地勢的險峻只能運用人力,僱夫挑運走陸路。綜合來說,. n. al. 7 8. 9 10. 11. 12. 13. Ch. engchi. i Un. v. 林榮琴,「清代湖南的礦業開發」(上海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頁16。 「地方利弊應興應革各條」,《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典買田宅〉,卷5,頁 29b。 任放,《明清長江中游市鎮經濟研究》,頁56。 福田節生,〈《洪江育嬰小識》をめぐって(その1)〉,《福岡女子短大紀要》,21(福 岡,1981.6),頁67。 巫仁恕,「明清湖南市鎮的經濟發展與社會變遷」(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1991),頁65。 貴州巡撫林肇元,〈奏開河種桑捐廉辦竣片〉,[清]葛士濬(輯),楊家駱(主編),《清 朝經世文續編》(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卷99,工政12,頁1b。 「凡客商僱夫挑貨行店設立印簿給與印票以免偷竊逃亡等弊」,《湖南省例成案》, 〈戶律市廛:私充牙行埠頭〉,卷34,頁20b。.
(15)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11. 優越的水運條件搭配溝通鄰近省份的陸路交通使湖南成為清代中國重要 的水陸交通樞紐,是清代湖南市鎮興起及物產商品化的重要條件。 中國的區域開發是從北到南,湖北因較湖南靠近中原,開發時間較湖 南早,開發程度也較湖南深。14分省以前的湖南與湖北兩省在明代同屬於 湖廣布政使司轄區,由於統治者通常將注意力較多地放在開發程度較高的 地區,湖廣的重心於是在湖北,如此一來或多或少限制了湖南的發展。15是 故,康熙三年(1664)湖南的單獨建省所增加的行政資源與管理上的相對. 政 治 大 漸具備作為一級行政區的條件,然而其分省的完成並非一蹴而就,而是經 立. 便利有益於湖南地區的發展。事實上經過歷代的開發,湖南在經濟上已逐. ‧ 國. 學. 歷長時間、不斷嘗試的過程,最終才成熟成功的。之所以有分省的需求, 並不單是因為轄區遼闊只設一員難以周全而已,而是隨著人口的增加所發 生的經濟、社會變遷已使此區管理的繁雜程度提高、差異性增加。因應相. ‧. 應的強化社會控制需求,才有分省的推動。 16. y. Nat. 而清代湖南政區的變化更主要發生在人口增加快速的清代前期。康熙. sit. 四十三年(1704)添設乾州同知及鳳凰營通判;雍正六年(1728)將永順、. n. al. er. io. 保靖、桑植三土司改為永順一府四縣;雍正八年(1730)開闢六里,設永. i Un. v. 綏廳。17上述這些新增府縣大多分布在湘西山區,主要為因應開發山地的 14 15 16. 17. Ch. engchi. 龔勝生,《清代兩湖農業地理》,頁49。 張偉然,《湖南歷史文化地理研究》(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5),頁219。 張建民指出「湖廣之名見諸文獻雖早,但只有明代的湖廣布政使司轄區才真正涵蓋後 來的湖南、湖北兩省,且與兩省大體相當」。另外有關分省的制度性變化,請參考: 張建民,《明清長江中游農村社會經濟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頁28-29。 關於湖廣的分省時間,筆者認同龔勝生的想法,即分省的實際事務完成於康熙三年 (1664),此時分置湖廣右布政使司,治長沙,所轄九府州即是有清一代湖南省的疆域, 同時移駐偏沅巡撫於長沙。而康熙六年(1667)只不過是辦理了正式手續,停止湖廣右 布政使之名而照駐紮地名稱之,即將其改名為湖南布政使。相關討論請參考:龔勝生, 《清代兩湖農業地理》,頁7-11。 「示禁買田贖找、承繼逼嫁、乞養異姓、剝削佃民、枯骨朽棺、驅逐苗中鐵匠、借貸 苗債各條」,《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典買田宅〉,卷5,頁16a。由於人口 壓力的升高,許多漢民竄入邊地墾耕,遂造成苗民不滿、揭竿而起。康熙四十二年(1703) 湘西五寨司一帶的苗民叛亂即因此起。清政府在康熙四十三年平定叛亂後,趁機在此 設置鳳凰廳和乾州廳,將辰靖沅道駐紮鳳凰廳。這是清代第一次在湖南增設縣級政.
(16) 12 謝宛洳.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 需要以及漢人湧入所產生的管理問題;也有少數新設的廳縣則分布在洞庭 湖腹地,主要是當地經濟發展的結果。18湖南的單獨建省及其政區變化反 映了清代前期湖南地區的經濟成長:開發歷史悠久的洞庭湖腹地的區域經 濟因較之以往更為繁盛,人口也更加滋繁,而有增設政區的需要;而漢民 族湧入未經開發的邊遠山區進行開墾及隨之而來的管理需求則是洞庭湖 腹地的人口壓力刺激下的產物。 特別要提到的是,清代前期的湖南人口構成裡還有苗瑤等少數民族。. 政 治 大 治下的辰州府、永順府、沅州府及靖州所在區域是苗亂不絕之處,歷朝皆 立 為此區的治安問題傷透腦筋,清朝政府也不例外,尤其是鄰近貴州省的永. 「楚南辰沅永靖暨桂陽等府州所屬地方俱係苗疆」 ,19有學者更指出,湖南. ‧ 國. 學. 順府及靖州更是有清一代必須費神苦思苗亂對策的重點區域。20在清代, 無論是漢民族的湧入苗區所引起的土地、貿易糾紛抑或是統治者在少數民. ‧. 族治理中的租賦剝削及種種掠奪、紛擾,都是苗瑤人民不斷起事的原因所 在,因此如何拿捏對地方上少數民族的管理方針亦成為地方官治理地方的. n. al. er. io. sit. y. Nat. 重點項目。. 18. 19. 20. Ch. engchi. i Un. v. 區,也為雍正年間的「改土歸流」打下基礎。此後因應開墾山區的需要,遂進行改土 歸流,湖南西北的永順、保靖、桑植三土司相繼廢除,並於此地設置永順、保靖、龍 山和桑植四縣,以永順府統之。參閱:龔勝生,《清代兩湖農業地理》,頁15。 清代前期湖南省的行政區增設情形如下:康熙朝增設了2個縣級政區(乾州、鳳凰);雍 正朝增設了7個縣級政區(永順、桑植、龍山、保靖、永綏、永定、安福)、4個府級政 區(永順府、沅州、澧州、桂陽州);乾隆朝增加了2個縣級政區(清泉縣、芷江縣);嘉 慶朝升置了4個直隸廳(永綏廳、乾州廳、鳳凰廳、晃州廳),增加了1縣級單位(晃州廳)。 參:龔勝生,《清代兩湖農業地理》,頁12-17。 「撫綏苗疆應行應禁事宜各條款」,《湖南省例成案》,〈名例律:化外人有犯〉, 卷1,頁40b。 福田節生,〈《洪江育嬰小識》をめぐって(その1)〉,頁66。.
(17)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13. 表 1 清代湖南省行政區簡表(乾隆三十八年). 準 一 級 二級政 政區. 區. 長寶驛鹽. 長沙府. 三級政區. 長沙縣、善化縣、湘陰縣、益陽縣、安化縣、 1州11縣. 道 (駐長沙. 寧鄉縣、瀏陽縣、湘潭縣、湘鄉縣、醴陵縣、. 府)*. 攸縣、茶陵州 寶慶府. 邵陽縣、新化縣、城步縣、新寧縣、武岡州. 1州4縣. 岳常澧道. 岳州府. 巴陵縣、臨湘縣、華容縣、平江縣. 4縣. (分 巡 道,. 常德府. 兼驛傳、商. 澧州直. 埠、關務,. 隸州. 永定縣. 衡州府. 衡陽縣、清泉縣、衡山縣、耒陽縣、常寧縣、 7縣. y. sit. 永明縣、江華縣、道州. al. er. 郴州直. 5縣. 零陵縣、祁陽縣、東安縣、新田縣、寧遠縣、 1州7縣. v. 郴州、永興縣、興寧縣、桂東縣、桂陽縣、 5縣. n. 州). 永州府. io. 傳,駐衡. 安仁縣、酃縣. Nat. 道,兼驛. ‧ 國. 道(分守. 澧州、安鄉縣、石門縣、慈利縣、安福縣、. ‧. 衡永郴桂. 4縣. 學. 駐澧州). 政 治 大 武陵縣、桃源縣、龍陽縣、沅江縣 立. Ch. i Un. 隸州. 宜章縣. 桂陽直. 桂陽州、嘉禾縣、藍山縣、臨武縣. engchi. 3縣. 隸州 辰沅永靖. 辰州府. 道 (分守道. 沅陵縣、瀘溪縣、辰溪縣、溆浦縣、乾州廳、 3廳4縣 鳳凰廳、永綏廳. 且 帶 兵. 沅州府. 芷江縣、麻陽縣、黔陽縣. 3縣. 備,兼界. 永順府. 永順縣、龍山縣、保靖縣、桑植縣. 4縣. 亭,鎮苗. 靖州直. 靖州、會同縣、绥寧縣、通道縣. 3縣. 疆,駐鳳凰. 隸州. 營). 註:參考林榮琴「清代湖南的礦業開發」中之清代湖南省行政區簡表(嘉慶二十.
(18) 14 謝宛洳.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 五年)、牛平漢主編《清代政區沿革綜表》、《清史稿》製表。. 21. 註*:乾隆四十四年(1779)分驛傳歸按察司管理,改名長寶鹽法道。2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21. 22. Ch. engchi. i Un. v. 林榮琴,「清代湖南的礦業開發」,頁14;牛平漢(主編),《清代政區沿革綜表》(北 京:中國地圖出版社,1990.6),頁247-264;趙爾巽(等撰)、楊家駱(校),《清史稿》(台 北:鼎文,1981,據民國間楊家駱校標點排印本影印),頁3353-3354。 [清]曾國荃(撰),《(光緒)湖南通志》(台北:華文書局,1967,據清光緒十一年重刊 本影印),卷121,職官志12,頁12。.
(19)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15. 表 2 清代湖南省政區異動表(整理至乾隆三十八年). 二級政. 時間. 區 寶慶府. 乾隆三年. 城步縣往屬於靖州直隸州。. (1738) 城步縣還屬於寶慶府。. (1742) 雍正四年 (1726). 裁桑植宣撫司,於安福所地置桑植廳隸岳州府屬。. 政 治 大. 裁桑植廳置桑植縣,往屬於永順府。 立. 雍正七年. 升岳州之澧州為直隸州,析原屬於岳州府之安鄉、石. ‧ 國. 屬。. 雍正十三. io. 年(1735). 雍正十年. 於永定衛故地置永定縣來屬。. a升衡州之桂陽州為直隸州,析原屬於衡州府之嘉禾、 iv l C n hengchi U 藍山、臨武三縣往屬之。. n. 衡州府. 並於裴家河地置安福縣一併來屬。. (1732) 乾隆二十一. y. 升為直隸州,岳州府之安鄉、石門、慈利三縣往屬之,. sit. 雍正七年. Nat. 隸州. 門、慈利三縣往屬之,並於裴家河地置安福縣一併來. ‧. 澧州直. 學. (1729). er. 岳州府. 乾隆七年. 衡陽縣分設清泉縣。. 年(1756) 桂陽直. 雍正十年. 升為直隸州,衡州府之嘉禾、藍山、臨武三縣來屬。. 康熙四十三. 於鎮筸地置鳳凰廳來屬。. 隸州 辰州府. 年(1705) 康熙四十七. 於乾州城置乾州廳來屬。. 年(1708) 雍正四年. 裁永順宣慰司置永順廳,裁保靖宣慰司置保靖廳一併.
(20) 16 謝宛洳.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 (1726). 來屬。. 雍正七年. 升永順廳為永順府;改保靖廳為保靖縣往屬於永順府。. 雍正八年. 於吉多坪地置永綏廳來屬。. (1730). 沅州府. 雍正八年. 升沅州為直隸州,並析黔陽、麻陽二縣往屬之。. 雍正八年. 升為直隸州,並析辰州府屬黔陽、麻陽二縣來屬。. 乾隆元年. 升直隸州為府,置芷江縣為府之附郭縣。. 政 治 大 裁永順宣慰司置永順廳,往屬於辰州府。 立. (1736) 永順府. 雍正四年 雍正七年. 從永順廳升為永順府,並置永順縣為附郭縣;又於麂. ‧ 國. 學. 皮垻置龍山縣,改辰州府屬之保靖廳為保靖縣,裁桑 植廳置桑植縣,一併來屬。. 隸州. 乾隆三年. 寶慶府屬之城步縣來屬。. y. 析天柱縣往屬於貴州省黎平府。. al. er. io. 城步縣還屬於寶慶府。. sit. (1738). 乾隆七年. ‧. 雍正四年. Nat. 靖州直. 23. 23. n. 註:參考牛平漢主編《清代政區沿革綜表》 、趙泉澄著《清代地理沿革表》製表。. Ch. engchi. i Un. v. 牛平漢(主編),《清代政區沿革綜表》(北京:中國地圖出版社,1990.6),頁247-264; 趙泉澄,《清代地理沿革表》(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頁94-100。.
(21)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17. 圖 1 清代湖南省行政區簡圖(乾隆三十八年).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註:參考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中之湖南省地圖重製而成。.
(22) 18 謝宛洳.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 第二節、人口成長與移民流入的衝擊變動 (一)、人口成長與移民的流入 清代前期的湖南人口變化亦同時反映了清代前期中國的人口發展趨 勢,經歷了三藩勢力平定後的恢復階段進展到康熙末乾隆初的快速增長。 據曹樹基的估測,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湖廣南部的在籍人口為193萬,. 政 治 大 下的成長,乾隆四十一年(1776)湖南人口為1525萬,人口數量成長兩倍 立 以上。. 到了明末,明崇禎三年(1630)湖廣南部人口增為700萬。經過長期穩定. 24. ‧ 國. 學. 根據王勇的研究,清代前期湖南人口出現高自然遞增率的原因主要有 三。首先是社會的長期安定。從康熙十九年(1680)湖南境內的三藩勢力. ‧. 被平定後,至咸豐二年(1852)太平軍從永州進入湖南,在170多年的時 間內湖南沒有發生大的動亂,長期的安定對於人口的自然繁殖極為有利。. y. Nat. sit. 其次是此間也正是湖南經濟在全面恢復基礎上飛速發展的時期。耕地的墾. al. er. io. 闢以及雙季稻、外來作物在湖南的推廣,不僅提高了糧食產量,也使地形. n. 崎嶇和乾旱貧瘠這類具有較差地理條件的土地得到利用,經濟條件的提升. Ch. i Un. v. 促進了人口的增長。第三是政府政策的影響。諸如康熙年間的「滋生人丁,. engchi. 永不加賦」和雍正年間的「攤丁入畝」等賦役制度的改革,由於在實行以 後丁稅勞役俱免,人民從土地的束縛中解脫,不再需要以逃亡和隱匿的辦 法逃避丁銀,相對促進了人口出生率的提升。25 湖南人口在清前期的快速增長,除了自然遞增率相當高之外,大量人 口移民湖南亦造成定量的人口機械增長,而這也是康熙中期湖南人口增長. 24 25. 曹樹基,《中國人口史‧清時期》,第五卷,頁134-135、154-155。 王勇,《湖南人口變遷史》,頁207。.
(23)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19. 快於湖北的主要因素。26與歷朝以政治移民為主的移民型態不同,明清時 期的移民運動以經濟移民為主,往條件較好、發展機會較多的地方遷移為 此時移民的主要考量。尤其「攤丁入畝」政策的實行,使得人民得以脫離 土地的束縛,人口流動較之歷朝也較自由。同樣的移民吸力亦存在於其他 「開發中區域」的省份,因之湖南在接納外省移民的同時也有向外的移民, 「湖廣填四川」是與「江西填湖廣」同時進行的。兩湖籍移民向四川以及 江西籍移民向湖廣的遷徙同時緩解了兩湖與江西人口過剩區的人口壓. 政 治 大 為緩衝人口壓力的移民遷入地。大量移民的湧入在勞動力資源、技術傳播 立. 力。「開發中區域」的許多省份同湖南一樣,在清代人口快速增長時期成. ‧ 國. 學. 及商品流動方面促進移民遷入區的經濟發展,於是這些接納了大量外省移 民的省份,其移入人口不僅填補了本身人口空缺,也為當地帶來經濟與社 會結構的改變。27清朝皇帝為緩衝人口壓力帶來之困境,以鼓勵開墾閑曠. ‧. 未耕之地為主要手段。28. y. Nat. 湖南省人口壓力的緩衝也主要是通過土地開墾來實現的,除了大量人. sit. 口移到外省墾殖之外,更重要的還是向本省人少地多的地方移民。因為到. n. al. er. io. 了清代,湖南對移民的需要比起歷朝已日漸減退,相對地向本省較遲開發. i Un. v. 地的移民輸出等輸出移民之需要則日漸增加。29在清代前期,向「開發中 26 27. 28. 29. Ch. engchi. 龔勝生,《清代兩湖農業地理》,頁38。 有關移民的湧入如何改變清代前期四川省重慶城的經濟與社會結構,參看:邱澎生, 〈國法與幫規:清代前期重慶城的船運糾紛解決機制〉,收入邱澎生、陳熙遠(編),《明 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台北:中央研究院、聯經,2009),頁283-293。 從雍正、乾隆二帝對於緩衝人口壓力的意見來看,不論是鼓勵開墾、盡人力而後盡地 利以收倍穫、重農抑末以維持農業人口甚至提倡愛惜、節食和廣種雜糧等,歸根究底 還是從土地的角度來看問題,並未發現人口的持續增長才是造成人口壓力的矛盾的主 要原因。而終清一代也並未對人口的控制有過法令上或實際上的限制。參看:龔勝生, 《清代兩湖農業地理》,頁237;曹樹基,《中國人口史‧清時期》,第五卷,頁860。 根據張國雄的分析,湖南籍移民的主要遷入地為四川,其次為陝南、貴州、雲南、廣 西等西部鄰近省分,另有零星向江西、安徽、江蘇等省移民紀錄;而根據譚其驤、曹 樹基的研究,外省對湖南的移民是一個相當漫長的歷史過程,全省人口中,56%是元 以前移民後裔;35%左右是元代及明初移民之後裔;9%是明初以後移民之後裔。由是, 今日湖南人口的主體屬於遷自元代以前的移民氏族,而眾多的清代移民氏族因氏族人 口數較少,以人口計則僅占5%左右。其中江西籍移民所占比重特別高,是移民的主.
(24) 20 謝宛洳.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 區域」與「未開發區域」的遷徙因仍然有空地可接受移民,既可解決人口 過剩的壓力且尚無破壞環境的問題產生。但到了清代中期,中國南方也已 經出現了大範圍的人口過剩,在無地可移的地區,為了維持生活水平就只 好以破壞環境為代價,其惡果造成清代中後期湖南各地頻繁的災荒。30 根據張國雄對兩湖移民的研究,遷入湖南的移民類型以經濟移民數量 為最多,並且又以三種情況佔多數,分別是:政府招民墾荒政策驅動的移 民、適應區域開發的需要,為謀生而出現的移民以及因不堪繁重的賦役而. 政 治 大 因經濟實力高,影響力也較大。這些商業性移民在因經商而進入湖南到最 立 後定居下來之前屬於流動人口,如何應付這些「客商」在本省可能產生的 離鄉的移民。另外,他並提到,商業移民人數雖不如其他經濟移民多,但. ‧ 國. 學. 困難及糾紛,亦為地方官所必須面對的課題。 31移民的大量湧入不只改變 了湖南的人口數量,更重要的是使總人口中的勞動人口比例上升,促使勞. ‧. 動生產率迅速提高才得以實現此時湖南的區域開發。同時,不論是尚處於 流動人口或已定居下來的外省商人,在湖南的商業活動皆促進了湖南物產. y. Nat. sit. 的商品化並增加湖南與外省的物質交流,使湖南在清代成為長距離販運貿. al. er. io. 易中重要的據點。32然而,移民的湧入雖對湖南經濟的提昇幫助甚大,但. n. 是移民與土著民族之間、新舊移民之間的利益競爭卻導致諸多的矛盾與衝. 30 31 32. Ch. engchi. i Un. v. 體。以湖南為中心的遷入與遷出的討論,參見:張國雄,《明清時期的兩湖移民》, 頁14-82;對於湖南人來源的考察參見:譚其驤,〈湖南人由來考〉,收入氏著《長 水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7),頁300-360;曹樹基,〈湖南人由來新考〉,《歷 史地理》,第九輯,頁114-129。透過觀察湖南籍移民的遷出地分布與遷入湖南的外 省移民來源,可以發現:清代移民的流向具有中國古代離心狀移民的特徵。並且中心 區的形成與擴散是共存的,中心區形成過程中的主要擴散方向,可能正標明了下一個 人口密集區的所在,而這也正好體現在清代四川以及湖南的發展上。這場移民運動實 際上標誌著長江流域的重點開發區域由下游向中游再到上游的轉移。參:張國雄,《明 清時期的兩湖移民》,頁31、102。 龔勝生,《清代兩湖農業地理》,頁237-251。 對湖南移民動因的討論,參見:張國雄,《明清時期的兩湖移民》,頁83-102。 張國雄,《明清時期的兩湖移民》,頁165-213。.
(25)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21. 突。33. (二)、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狀況:從拋荒、墾復到開拓 以整個省的角度來看,此時期的開發狀況為:從墾復過去已開發成熟 的地區,並且持續向相對未開發的地方發展。因之與其形容清代湖南的經 濟是「重新開發」34,以乾隆晚期湖南的開發狀況而言,更可說是「擴大. 政 治 大 造」,清代湖南的耕地開墾程度較歷朝更加全面,卻也因過度墾殖而危及 立 開發」。透過對湖區和山區的開發,以及對平原丘陵地區的「挖潛」、「改. ‧ 國. 「墾復」到「開拓」的過程。36. 學. 到了生態環境。35總的來說,清代前期湖南的土地開發經歷了從「拋荒」、. 明末清初時期,湖南戰禍頻繁,且主要發生於「農業比較發達,人口. ‧. 耕地集中,土壤肥沃的湖河灘區和平原丘陵區」,因此對湖南農業發展、. y. Nat. 人口的流失和耕地造成更為嚴重的破壞。37且為了避禍,耕地的原主潛往. sit. 外省外府居住的所在多有,於是造成耕地大量拋荒38。其中如長沙府瀏陽. al. iv n C hengchi U 當客商的經營活動與土著居民的利益相衝突時,就會產生土客對立而引起種種爭鬥。 在湖南省湘潭縣,這樣的土客對立一直沒有消失,而且直到二十世紀的40年代仍然明 n. 33. 34 35. 36 37. 38. 39. er. io. 縣「自吳逆兵焚之後田地實多荒蕪,所有官地不過原主逃亡無人理業」 。39. 顯存在。參:邵鴻,〈利益與秩序——嘉慶二十四年湖南省湘潭縣的土客仇殺事件〉, 《歷史人類學學刊》,1:1(廣州,2003.4),頁83-98。 王業鍵,〈清代經濟芻論〉,頁9。 所謂「挖潛」,即充分利用零星土地;所謂「改造」,即為廢水塘為田。參照:賀方 潤,〈清代中前期湖南地區耕地的恢復與開發〉,《綿陽師範學院學報》,24:6(四 川,2005.12),頁54。 龔勝生,《清代兩湖農業地理》,頁93。 根據賀方潤的整理,明末清初發生於湖南的戰禍最為激烈者有三:其一,崇禎十六年 (1643),張獻忠攻打湖南,歷時約一年。其二,順治二年至五年(1645-1648),李自成 殘餘力量亂湖南。其三,康熙十三年(1674)吳三桂攻陷湖南,歷時約六、七年。賀方 潤,〈清代中前期湖南地區耕地的恢復與開發〉,頁53。 荒地有新荒、老荒之別。所謂「新荒」,是指曾經耕種過但因業主死徙而無人耕種的 廢棄土地,所以又叫「拋荒」。參照:龔勝生,《清代兩湖農業地理》,頁82。 「禁內更夫州縣捐貲僱募不許派累舖戶輪充」,《湖南省例成案》,〈戶律戶役:點.
(26) 22 謝宛洳.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 在結束吳三桂戰爭之前,雖有一定數量的拋荒田地已得到墾復,但因動盪 未止的關係,同時間拋荒也並沒有完全停止。 直到平定吳三桂之後,社會安定加上人口穩定成長,拋荒田地得到迅 速墾復,到了康熙後期,穩定的墾復使得全國的拋荒田地已基本墾復。由 於拋荒田地已經墾復,自康熙末期到乾隆前期,人們開始轉向開拓未經耕 種過的原荒40土地。而在開闢原荒初期,首先開拓較易開墾的原荒土地, 其主要體現在垸田開發;乾隆初年以後進入開闢原荒後期,則主要進行湘. 政 治 大 而成,分布於長沙、岳州、常德、澧州四府州,湖南洞庭一湖為川黔楚粵 立 諸水匯宿之區,其「雖曰巨浸然藉以受各省之水,各屬隄垸俱係沿湖受水. 西等山地的開發。湖南的垸田係「環繞洞庭濱湖之民就湖淤地圈築墾田」. ‧ 國. 學. 之地漸次圈成,所謂與水爭地」。受水之區縮小,導致水路被阻、川黔粤 楚各省之水無法消納,使得此後洞庭湖區水患頻仍。雖乾隆九年(1744). ‧. 即有巡撫蔣溥(1708-1761)題請「近湖荒地禁民築墾」及乾隆十二年(1747) 巡撫楊錫紱(1701-1768)請「以後民垸宜永禁再圈」 ,但直到清末垸田仍. y. Nat. sit. 在不斷地增築,「與水爭地」之勢難以杜絕。 41. al. er. io. 若說湖南的垸田開發是「與水爭地」,那麼山區開發則無疑是「與林. n. 爭地」。山區土地的開發以森林的消失為代價,森林的大面積毀滅不只破. Ch. i Un. v. 壞了植物資源,連帶地也使在山林中生存的動物也隨之減少甚或絕跡。此. engchi. 外,森林植被的大規模破壞以及山坡地的墾殖在當時也已顯現出了相應的. 40. 41. 差獄卒〉,卷2,頁6b。 所謂「老荒」,指的是從未耕種過的閑曠土地,其之所以荒蕪是因為當時生產力水平 條件下不能耕種或不必耕種,所以又叫「原荒」。參照:龔勝生,《清代兩湖農業地 理》,頁82。 「昔被水衝曾經發帑修復者曰官垸;其未經帑修及續圈者曰民垸」。[清]楊錫紱,〈查 勘濱湖隄垸情形疏〉、[清]馬慧裕,〈湖田占水疏(嘉慶七年)〉,皆收入[清]賀長齡、 [清]魏源(等編),《清經世文編》(北京:中華,1992.4),卷117,工政23,頁2862、2863。.
(27)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23. 水土流失或傾向。42清代前期湖南的土地開發雖使其於清代成為協濟他省 的餘糧地區,但過度地墾殖也為其帶來自然災害的增加,從而使這個曾經 是大量移民遷入區的地方逐漸失去吸引力。 43. 第三節、清代前期湖南省的經濟角色 伴隨著人口成長與移民的流入,湖南省的土地開發到了十八世紀已更. 政 治 大 期,並成為平衡且支撐著清代中國的經濟成長的重要省份。以下即概述湖 立 為全面。憑藉土地的擴大開發,湖南省的農業發展於此時進入了鼎盛時. ‧ 國. 學. 南在明清以來的經濟變遷中所扮演的經濟角色。. 吳承明指出十六、十七世紀中國商業有重大發展,不僅國內市場顯著 擴大,其市場結構也略有變化。這些經濟變遷皆延續明代而來並在清代有. ‧. 更明顯的發展,主要表現在商業路線的增長並從而促成商業城鎮的增多;. y. Nat. 另一表現則是大商人資本量的增大。這便同時促進了長距離販運貿易的發. sit. 展,使得長途販運貿易品種增多,貿易量也增大。在市場結構變化方面,. al. er. io. 布代替鹽成了市場上佔主導地位的工業品,構成了鴉片戰爭前的中國國內. n. iv n C 場模式。且這樣的發展是以農業和手工業的增長為基礎的。 hengchi U 雖然明清中國並沒有經過藉由資本投入和技術改進的經濟成長路. 市場的基本模式:一種以糧食為基礎,以布(和鹽)為主要交換對象的市 44. 徑,但基於人口的增長和耕地的擴張仍然創下了廣泛性成長(extensive. 42. 43. 44. 有關清代湘鄂西山區的經濟開發及影響,參見:張建民,《明清長江中游農村社會經 濟研究》,頁282-293。討論清代湖南土地過度墾殖的惡果,請參照:龔勝生,《清 代兩湖農業地理》,頁240-247。討論山地種植玉米引發的水土流失,參照:張祥穩、 惠富平,〈清代中晚期山地種植玉米引發的水土流失及其遏止措施〉,《中國水土保 持》,2010:4(河南,2010.4),頁13-16。 吳承明,〈論清代前期我國國內市場〉,收入氏著《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台北: 谷風出版社,1987),頁311-336。 吳承明,〈論明代國內市場和商人資本〉、〈論清代前期我國國內市場〉,收入氏著 《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頁270-310、311-336;吳承明,〈現代化與中國十六、 十七世紀的現代化因素〉,《中國經濟史研究》,4(北京,1998),頁3-15。.
(28) 24 謝宛洳. 第一章、清代前期湖南省的開發及隨之而來的治理需求. growth)——一個經濟單位所生產的物資與勞務總量的增加——並由此出 現了區域分工和長程貿易的商業擴張。45交通運輸路線的擴增、地區專業 化與勞動分工的發展,以及商人集團與商人資本的成長,加上政治環境對 商業政策的改善,為清代中國的全國市場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使得中國區 域間的商品、勞動、資金及信息的流動有了巨大的增長,顯示出十六世紀 以來,一個整合的全國市場已在中國形成。46 王業鍵將清代中國劃分為三個區域,並認為全國市場下的經濟交流主. 政 治 大 area”)與包括中西部、東北和台灣的「開發中區域」( the “developing 立 area”)。其間的經濟關係則為由「已開發區域」向「開發中區域」輸出資 要在其中兩個區域間進行,亦即東部的「已開發區域」(the “developed. ‧ 國. 學. 本、工業產品和技術知識,以及給予財政上的援助;「開發中區域」則向 「已開發區域」輸出原料及糧食等初級產品(Primary products) 。47透過經. ‧. 濟上的互相補充,進而提昇資源在全國範圍內的更有效利用,這樣的區域 經濟的分工化和專業化帶動了明清經濟的成長。 48. y. Nat. sit. 清代前期的湖南省即為「開發中區域」的省份之一,其特點是人口與. er. io. 土地的比例較低及自然資源的不斷開發,具有向外輸出農產品,向內輸入 手工業產品的經濟分工特色。49而清代中國在經濟上的互相補充之所以能. n. al. 45. 46. 47. 48. 49. Ch. engchi. i Un. v. 王業鍵,〈清代經濟芻論〉,收入氏著《清代經濟史論文集(一)》(台北:稻鄉出版社, 2003),頁7。 李伯重,〈中國全國市場的形成,1500-1840〉,收入氏著《千里史學文存》(杭州:杭 州出版社,2004.8),頁269-280。 王業鍵先生對清代中國的區域劃分尚包括位處邊陲的「未開發區域」(the“undeveloped area”),雖此區域亦向外輸出工礦原料並輸入糧食與手工業產品,但此類長途貿易在 全國市場內所占比重較小,在二十世紀中葉前並未因此給此區域帶來多大變動。王業 鍵,〈清代經濟芻論〉,頁8-16。 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 司,2008.2),頁5-7。 王業鍵另將「開發中地區」再區分成兩部份:邊地和內地。前者包括東北、台灣、廣 西、貴州、雲南;後者包含湖北、湖南、四川、陝西和甘肅。參看:王業鍵,〈清代.
(29)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25. 夠成立,很大程度必須倚賴「開發中區域」的拓墾與開發,提供糧食及其 他原料的供給讓國內市場之間能夠互相交換和調節彼此所生產的農工業 產品。50且經過進一步開發的「開發中區域」也同時為商品流動帶來更大 的市場。湖南省能夠在此時提供本省與他省充足的糧食等農產品,與人口 成長及移民流入所帶來的土地擴大開發密切相關,而湖南地方政府的重農 政策所發揮的作用亦不容忽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50. Ch. engchi. i Un. v. 經濟芻論〉,頁9。 王國斌著,邱澎生譯,〈農業帝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及其在當代的遺跡〉,收入卜正民, Gregory Blue主編,古偉瀛等譯,《中國與歷史資本主義:漢學知識的系譜學》,頁 302-303。.
(30) 26 謝宛洳. 《湖南省例成案》對「重農務本」理念的回應. 第二章、《湖南省例成案》對「重農務本」理 念的回應. 本章主旨在於釐清清代地方政府如何承接中央的統一命令,並依照地. 政 治 大 湖南省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行政統屬關係,藉以了解省級地方政府的行政 立. 方的需求與條件籌劃及推行相關的具體執行方法。第一節首先闡述中央與. 運作方式。第二節則解釋省級政府何以仰賴「省例」的刊刻,進行地方的. ‧ 國. 學. 治理。最後在第三節考察《湖南省例成案》對中央「重農務本」理念的回 應,以對第三章與第四章所探討的湖南省重農政策的展開有基本認知。. ‧ y. Nat. al. er. io. sit. 第一節、清代中央與湖南省政府之間的行政統屬關係. n. 清代中國的統治體制,是由中央政府及受其控制並由其委任的官員管. Ch. i Un. v. 理之下的各級地方政府組成。1省是地方最高一級的政府單位,清廷將控制. engchi. 地方的職責交付給各省總督、巡撫,委託其代為行使民政、財政、軍事和 司法等權力。在省級最高長官的統一督管之下,省以下各級地方政府(省 以下直至州縣)遵照並執行中央政府所頒布的行政規章,雖無權做出重大 決策但卻是實際執行中央政令、直接治理百姓的政府層級。 清代地方行政建置劃分為省、道、府(直隸廳、州) 、縣四級,由負責. 1.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譯),《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頁 331。.
(31)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27. 實際事務的州縣官及負責監督州縣官的上級官員——知府(直隸州知州、 直隸廳同知或通判) 、道台、按察使、布政使、巡撫或總督——所組成。作 為州縣官的上司,上級官員透過書面方式監督州縣官的工作,其實只是監 督官員的官(治官之官) ;州縣官則執行常規行政事務和上級命令,是真正 的行政之官(治事之官) ,也是與民休戚相關,被賦予教養之責的父母官(親 民之官)。2整體而言,清代督撫制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是以類似於「分工 性的地方分權」的方式,來達到中央集權的目的。即中央以命令授權方式. 政 治 大 施統一指揮,一切治權仍屬於中央政府。 立 至乾隆三十八年,湖南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共有3個散廳及67個散州、 將部份權力交給地方政府代為行使,在層層節制、互相掣肘的基礎上,實 3. ‧ 國. 學. 縣;領縣或散州、散廳、縣的4個直隸州、9個府;領直隸州或府的4個道 官署外,另設督理糧儲道一員。4在道員之上有「掌一省之政事、錢穀之. ‧. 出納」,兼具民政、財政功能的承宣布政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兼具司法及監察功能的提刑按察使;以及「掌一省學校士習文風之政令」. y. Nat. sit. 的提督學政。而省內最高的文官即是巡撫,受湖廣總督節制。但由於湖南. 了一省最高長官角色,是省內最高的決策機關。 5. n. al. 2. 3. 4 5. Ch. engchi. er. io. 省並非湖廣總督衙門駐地之所在,因此在湖南省,巡撫大多時候實際扮演. i Un. v. 王德金、李治安(撰),〈清代督撫制下中央與地方關係〉,收入李治安(主編),《唐宋 元明清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1996.1),頁432;瞿同祖(著), 范忠信、晏鋒(譯),《清代地方政府》,頁29;[清]剛毅,〈居官〉,《牧令須知》 收入《官箴書集成》第九冊(合肥:黃山書社,據清光緖十八年[1892]京師刊本影印, 1997),卷1,頁3。清人魯一同(1805-1863)指出,「天下之患蓋在治事之官少,治官 之官多。」州縣長吏丞簿尉都是「治事之官」;州縣以上皆「治官之官」。[清]魯一 同,〈胥吏論一〉,《通甫類稿》,(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卷1,頁11-12。 地方分權有「分割性的地方分權」與「分工性的地方分權」兩種形式。「分工性的地 方分權」是指中央機關將部份權力交與地方機關代為行使,中央才握有最終的決定 權,地方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參閱張劍寒所撰〈地方分權〉條,羅志淵(主編),《雲 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三冊,《政治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9.1,五版), 頁109-110;李治安(主編),《唐宋元明清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頁2。 [清]曾國荃(撰),《(光緒)湖南通志》,卷121,職官志12,頁11。 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獻通考》(台北:新興書局,1963),〈職官考九〉,卷85,頁 5617-5618;王德金、李治安(撰),〈清代督撫制下中央與地方關係〉,收入李治安(主.
(32) 28 謝宛洳. 《湖南省例成案》對「重農務本」理念的回應. 從省內的行政運作來看,州縣府往上通報的案件,無論是依層級層層 上報或者直接送至督撫,都必定會送至布政司、按察司處審查並提出處理 方案,督撫的最後批示往往只立大原則,具體處理通常由兩司決定或者直 接同意兩司的作法讓他們照詳辦理。由於兩司的審查並不拘泥於形式,而 是經過縝密的研究,因此兩司以下的官員們為了不被兩司駁回,就要透過 熟悉例以及理解兩司在處理案件中如何妥當地運用對例的援用,才得以領 會兩司的處理方針好揣摩上意通過審查。而省難以決斷的案件需要請示中. 政 治 大 的例有不明確之處,也是由巡撫命按察使審議研究,若已足夠解釋,一般 立 就不再請示。此外,督撫向皇帝上奏的事案往往也已經兩司審議。於是在 央政府,此時仍必須由兩司進行充分研究,再由督撫決定是否咨請。頒行. ‧ 國. 學. 一省之內,布、按兩司可說是擔負著答覆督撫的諮詢和回應道府州縣的詢 問等責任的中樞機構;督撫則憑藉著兩司的審議與研究做出最後的決斷,. ‧. 擁有最終決策權。6. 從上述省級政府的行政運作方式可知,在清代的官僚機構運作中,其. y. Nat. sit. 執行標準不僅限於遵循法律上的明確規定,還必須認真地研究、調查以作. al. er. io. 出細緻的審議,使上級官員信服並接受其決定。清代的官僚機關在這樣的. n. 行政運行狀態中,加上面臨著加嚴加密的審轉與審限制度,各級政府為了. Ch. i Un. v. 免於遭駁議處,中央政府也為了正確的詳議審覆,從中央政府到基層州縣. engchi. 的所有行政官員都不斷地整理、收集在行政運作上不斷增加、細分而累積 的包含省例在內的例,以求能夠完善地掌握例的援用,使行政營運得以順 利進行。7. 6. 7. 編),《唐宋元明清中央與地方關係研究》,頁354-357;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鋒(譯), 《清代地方政府》,頁11-14。 谷井陽子,〈清代則例省例考〉,收入寺田浩明(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 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3),頁152、154-159。 谷井陽子,〈清代則例省例考〉,收入寺田浩明(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
(33) 由《湖南省例成案》看十八世紀湖南重農政策的實踐(1724-1773). 29. 而行政營運得以順利進行, 「人」的因素也是相當重要。有學者指出, 在清開國初年,相較於政治權力中心的中國北方,清廷對於南方的治理缺 乏經驗。而且這些地區若仍然只能在軍隊控制之下才肯順服的話,中央政 府便沒有理由去探索區域的差異性,也就無法執行因地制宜的管理。 8湖 南省則在平定吳三桂之後才真正符合進行因地制宜之管理的條件,清廷為 了將湖南完整地整合進帝國體制,開始在湖南進行分省改制等行政改革。 湖南在獨立建省後,中央政府勢必得對此地的管理投入更多心力。尤. 政 治 大 社會環境,湖南巡撫的選任顯得更為重要。於是此時許多在別省有過地方 立 其湖南省的經濟在十八世紀中葉有了長足的進展,面對更為複雜的經濟與. ‧ 國. 學. 治理經驗的文職官員被任命為湖南巡撫,其中不少人更以其治理才能聞 名。 9 離任後更有不少人在公職上有好的發展,例如於乾隆八年至十年 (1743-1745)擔任湖南巡撫的蔣溥於離任後即進入中央擔任戶部尚書等. ‧. 職;10乾隆十至十三年(1745-1748) 、十五至十六年(1750-1751)及乾隆. y. Nat. 二十年(1755)(暫署)擔任湖南巡撫的楊錫紱,在派任湖南之前已有許. al. er. io. sit. 多地方治理經驗,離任後進入中央任職禮部、吏部尚書等職; 11乾隆二十. v. n. 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頁213-214。另外,有關明 清審轉與審限制度加嚴加密的討論,參見: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濟:明清中國的 商業法律》,頁103-117。 8. 9. 10. 11. Ch. engchi. i Un. Kent R. Guy, Qing Governors and Their Provinces : The Evolution of Territorial Administration in China,1644-1796(Seattle and London :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10),pp.287-288. 蓋博堅另提到康熙及雍正時期湖南巡撫的派任情況。康熙時期,趙申喬(1644-1720)被 派任至湖南擔任偏沅巡撫,他是這個省份第一個非滿人巡撫。康熙更特別指示趙申喬 改革湖南腐敗貪污的官場。趙申喬雖在湖南省建立了更有秩序的社會基礎,但在雍正 時期,湖南官場仍是相當混亂。雍正甚至感嘆找不到適合的人擔任湖南巡撫,而且那 些被派遣擔任湖南巡撫的人又未能滿足皇帝的期待。參:Kent R. Guy, Qing Governors and Their Provinces : The Evolution of Territorial Administration in China,1644-1796,pp.292-297. 蔣溥於乾隆十至十三年任軍機大臣,乾隆十三至二十四年(1745-1759)任戶部尚書。錢 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二冊(北京:中華書局,1980),頁1595-1596;錢實 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一冊,頁137-138、220-227。 楊錫紱於乾隆元年至六年(1736-1741)任廣西布政使,乾隆六至九年(1741-1744)任廣西 巡撫,乾隆十九至二十年(1754-1755)任吏部尚書,乾隆二十至二十二年(1755-1757).
(34) 30 謝宛洳. 《湖南省例成案》對「重農務本」理念的回應. 至二十一年(1755-1756)及二十七至二十八年(1762-1763)擔任湖南巡 撫的陳宏謀(1696-1771)在派任湖南之前也已有許多地方治理經驗,離 任後除了繼續被派任管轄地方之外亦進入中央任職兵部、吏部尚書等職。 12. 這些有經驗的文職官員的進駐,肯定提昇了此處地方官員的素質,使得. 湖南的地方事務能夠被妥善地處理,這無疑地將為湖南省地方治理帶來新 氣象。. 政 治 大. 第二節、清代地方治理與「省例」的出現. 立. ‧ 國. 學. 「省例」的出現與清代地方治理的需求息息相關,其作用在於補充律 例所未備。清律在清初經歷了三次修訂,最終於乾隆五年(1740)修成《大. ‧. 清律例》,並且直到清末,律文從未改動。如此一來,律文雖簡明但卻有 所不足,於是清廷透過例的增修以彌補律文的不足,「夫律一成而不易,. Nat. sit. io. er. 效果。. y. 例因時以制宜」 ,13以修例不修律來保持律典的穩定性同時達到以例輔律的. 然而,隨著清廷統治趨於穩定,統治者產生了對規範各級機關的辦事. n. al. 12. 13. Ch. engchi. i Un. v. 任禮部尚書。錢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三冊,頁1824-1827;錢實甫(編), 《清代職官年表》,第二冊,頁1594-1596、1596-1599、1601-1602、1606;錢實甫(編), 《清代職官年表》,第一冊,頁223-224、224-226。 陳宏謀於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三年(1733-1738)任雲南布政使,乾隆五至六年(1740-1741) 任江蘇按察使,乾隆六年任江西布政使,此後陸續擔任甘肅、江西、陝西、湖北、河 南、福建、湖南、江蘇巡撫及兩廣、湖廣總督。最後進入中央任職,在乾隆二十八至 三十二年 (1763-1767)任吏部尚書。錢實甫 (編 ),《清代職官年表》,第三冊,頁 1822-1823、1827、2047-2048;錢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二冊,頁1414-1415、 1417、1594-1610、1613-1614;錢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一冊,頁229-232。 成都府事阿麟(1852-?)〈序〉,[清]鐘慶熙(輯),《四川通飭章程》,收入楊一凡、劉 篤才(編),《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第15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2.4,據清光緖二十七年四川讞局刊本影印),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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