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湖南省例成案》對「重農務本」理念的回應
第二節、 清代地方治理與「省例」的出現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至二十一年(1755-1756)及二十七至二十八年(1762-1763)擔任湖南巡 撫的陳宏謀(1696-1771)在派任湖南之前也已有許多地方治理經驗,離 任後除了繼續被派任管轄地方之外亦進入中央任職兵部、吏部尚書等職。
12這些有經驗的文職官員的進駐,肯定提昇了此處地方官員的素質,使得 湖南的地方事務能夠被妥善地處理,這無疑地將為湖南省地方治理帶來新 氣象。
第二節、清代地方治理與「省例」的出現
「省例」的出現與清代地方治理的需求息息相關,其作用在於補充律 例所未備。清律在清初經歷了三次修訂,最終於乾隆五年(1740)修成《大 清律例》,並且直到清末,律文從未改動。如此一來,律文雖簡明但卻有 所不足,於是清廷透過例的增修以彌補律文的不足,「夫律一成而不易,
例因時以制宜」,13以修例不修律來保持律典的穩定性同時達到以例輔律的 效果。
然而,隨著清廷統治趨於穩定,統治者產生了對規範各級機關的辦事
任禮部尚書。錢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三冊,頁1824-1827;錢實甫(編),
《清代職官年表》,第二冊,頁1594-1596、1596-1599、1601-1602、1606;錢實甫(編),
《清代職官年表》,第一冊,頁223-224、224-226。
12 陳宏謀於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三年(1733-1738)任雲南布政使,乾隆五至六年(1740-1741) 任江蘇按察使,乾隆六年任江西布政使,此後陸續擔任甘肅、江西、陝西、湖北、河 南、福建、湖南、江蘇巡撫及兩廣、湖廣總督。最後進入中央任職,在乾隆二十八至 三十二年 (1763-1767)任吏部尚書。錢實甫 (編 ),《清代職官年表》,第三冊,頁 1822-1823、1827、2047-2048;錢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二冊,頁1414-1415、
1417、1594-1610、1613-1614;錢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第一冊,頁229-232。
13 成都府事阿麟(1852-?)〈序〉,[清]鐘慶熙(輯),《四川通飭章程》,收入楊一凡、劉 篤才(編),《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第15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2.4,據清光緖二十七年四川讞局刊本影印),頁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規則和強化國家各項事務的管理之需求,因此開始了「則例」、「事例」、「條 例」的編纂。並且,隨著清朝疆域的擴大,各地自然條件、風俗習慣與人 文環境互有不同,加上清初以來人口的增加與流動、經濟和社會的變遷,
為了設法對地方事務進行有效的管理,將國家法律制度落實至地方基層,
於是又有了「省例」的編纂。
「省例」這一稱謂出現於清代,其稱謂和中央部署則例的「部例」之 稱謂是相對應的。省例與部例的性質類似,清人對兩者的關係做了如下概 述:「舉凡通行部章,因時損益,所以輔律例之簡嚴;通飭省章,因地制 宜,所以闡部章之意指」;14「律一成而不易,例隨時而變通,省例則尤因 地制宜,助部例所不備」;15「各省吏治民風不免互異……於是有省例之設 以佐部例之所不及」。16六部則例可說是規範朝廷六部活動的法律細則,可 以彌補律例因求簡明而不夠詳備的缺憾;省例則為治理一省地方事務的法 律細則,能夠因地制宜地依照各地方的不同情況施行便於在當地執行的辦 法。17清代中國透過則例、省例這些在十八世紀開始蓬勃發展的法律刊物 的編纂與頒布,其刑事與行政類法律才能更加完善也更能夠適應現實的需 要。
案例能夠成為《大清律例》中的附例是經過反復權衡的結果,只有可 能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反覆適用的案例才會被確定為附例。18同樣地,被 收入省例中的事例也是為了作為今後可以永久參照的行政先例而被採錄
14 四川臬司夏旹(?-1906)〈序〉,[清]鐘慶熙(輯),《四川通飭章程》,收入楊一凡、劉 篤才(編),《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第15冊,頁2。
15 兩廣總督耆英〈序〉,[清]寧立悌(等輯),《粵東省例新纂》,收入楊一凡、劉篤才(編),
《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第10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據清 道光二十六年刊本影印),頁1。
16 廣東巡撫黃恩彤〈序〉,[清]寧立悌(等輯),《粵東省例新纂》,收入楊一凡、劉篤才 (編),《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第10冊,頁2-3。
17 楊一凡、劉篤才(著),〈清代例考〉,收入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証續編‧第 一冊‧歷代例考》,頁418。
18 清廷在決定案例能否成為附例的過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的制例原則和措施,標志著清 代在成文法吸收判例法的方法上已經趨於成熟。參:楊一凡、劉篤才(著),〈清代例 考〉,收入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証續編‧第一冊‧歷代例考》,頁348-34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差別在於《大清律例》中的附例具有全國適用的普遍性,而省例的採 錄範圍是以省為單位,擁有濃厚的因地制宜的色彩。19「條例是國家令典,
天下通行一律遵辦;省例是外省申詳事件酌定章程,各就一省而言。」20 而省例性質上雖是地方行政性法規,但本身並不是獨立的法規系統。
事實上省例是以依循統一的中央制定法這個框架為前提,但同時又是對中 央制定法的補充與發展,能夠兼顧遵循中央統一法律與應付地方需求的訴 求。21
省例的出現可能是地方效法中央立法的結果,是省級地方政府因應治 理一省事務的客觀需要而積極主動加強地方法制建設的舉措,清廷並沒有 對地方立法形式作出統一的規定。因之,以省為收錄範圍的省例匯編性文 獻並沒有統一的名稱,編纂體例、文字表述形式及編者或刊印者也有所不 同。但從《湖南省例成案》所載事例來看,被收入省例的事例應皆是編者 認為省內各級官員在每日的省政中應當參照的行政先例。22透過整理、編 輯積累的例,突出特別需要遵守或尚未眾所周知的例,使其不至於湮沒;
並且藉由一體刊刻頒發至各屬,使這些事例具有更重的分量,在一省範圍 內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尤其可讓這些需為人周知、特別需要遵守的先
19 省例中常有不止出現於一省省例,屬於通行性的事例。這些通行之例被編入條例、則 例中者也不少。但相對地,省例仍較具及時性,較能及時處理地方上不斷出現的新問 題。參:織田萬(著),李秀清、王沛(點校),《清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 版社,2003.5),頁65。
20 [清]王有孚,《一得偶談初集》,收入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第三輯第四冊(哈 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6),頁442。
21 王志強,《法律多元視角下的清代國家法》,頁24-29。
22 有關刊發省例的來由及對各省例的介紹,寺田浩明、古井陽子及楊一凡與劉篤才皆有 詳細論述,參閱:寺田浩明,〈清代の省例〉,收入滋賀秀三(編),《中国法制史:
基本資料の研究》,頁657-714;谷井陽子,〈清代則例省例考〉,收入寺田浩明(編),
《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
頁120-214;楊一凡、劉篤才(著),〈清代例考〉,收入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 考証續編‧第一冊‧歷代例考》,頁325-49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例依著巡撫的指示「通飭遵照」、「一併通飭實力奉行」、「通飭所屬一體遵 照」、「通飭各府州縣剴切示諭」等傳達給各級地方官知曉並實力奉行之;
再者,即便官員有所遷易,由於省例的印刷、頒布,不同於其他一般告諭,
這些先例具有相對比較穩定持久的效力,因此仍然可以持續被繼任的官員 運用,而且易於檢閱。23
根據寺田浩明的解題,《湖南省例成案》是依照《大清律例》的體例 作編排,事例在各律內部的分類也是在清律的律條名下進行,並且基本上 是依年代順序編排。事例共收錄有82卷及目錄2卷,全805案。24這些事例 多屬於行政類例案,即便是該書的刑律部份也多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法 律文件,由此可知其所收法規的內容,以地方行政事務管理方面的法規為 主體。25由於原件的體裁被良好地留存,因此留下較完整的紀錄。然而也 因為沒有將原件分割,包含數種制度改革的提案往往被視為一個條目並被 一併置於適宜的律目下,反而造成事例檢索上的不便。
至於其文書形式,含有巡撫自身的諭及呈給督撫的上行文書兩種,而 上詳者以布按兩司聯名為主要型態,除此之外,道和兩司的聯名或者布政 使、道、知府、知縣單獨的禀或詳文,甚至數量較少的縣民的呈都包含在 內。文案內容中,針對地方統治上的各種問題而下達勵行建立妥當的制
23 王志強,《法律多元視角下的清代國家法》,頁21。
24 寺田浩明,〈清代の省例〉,收入滋賀秀三(編),《中囯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
頁690。台灣中研院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所藏,據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硏究所刊本 影印的版本共有28冊,分別為目錄1冊(卷1-2)、名例律1冊(卷1-2)、吏律2冊(卷1-5)、
戶律11冊(卷2-34)、禮律1冊(卷1-2)、兵律5冊(卷1-17)、刑律6冊(卷1-20)、工律1冊(卷 1-2)。其中,戶律缺了卷1(參照目錄後可知所缺之戶律卷1包括〈戶律戶役:脫漏戶口〉
1案、〈戶律戶役:人戶以籍為定〉4案、〈戶律戶役:賦役不均〉1案以及〈戶律戶 役:丁夫差遣不平〉1案,共計7案),卷2前11頁上方文字脫落且卷9的第七頁以後至 整個卷10移到卷8第一頁與第二頁之間。另外,戶律卷7第一案,總目錄上之事案名為
「勸開荒土播種樹木雜糧」,但實際上戶律卷7第一案應為「禁田主納租之外派納糧米 勒取禮銀役使佃戶」。
25 從該書各條目所收的例案數量來看,以「田宅」、「錢法」、「多收稅糧斛面」、「挪 移出納」、「轉解官物」、「關津」、「廄牧」、「賊盜」、「訴訟」、「雜犯」為 最多,反映了當時湖南省地方立法的重點所在。參:楊一凡、劉篤才(著),〈清代例 考〉,收入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証續編‧第一冊‧歷代例考》,頁426-43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度、訂定罰則這類行政指示的文書佔了大半。但是在行政指示的文書之 外,針對個別案件訂定刑罰、施行處分的刑事裁判文書也有10件被收錄於 其中。不過這些刑事裁判文書末尾的督撫之批文中,除了批准對案件的個 別處置之外,還有督撫要求將這些文書通行於省內各屬的指示。26
呈給督撫的上行文書首先是上詳或禀的地方官員之禀文,接著是督撫 交代相關上級地方官員進行調查、審議的指令,然後便是這些相關上級長 官應督撫要求執行調查與提出意見的審議部份,最後以巡撫的批做結。巡 撫對禀或詳文所作出的批示,是在審慎地參考上詳者本人及其上級長官的 調查與審議後才做出決定、下達各屬遵行的。官員之間的互相牽制,使省
呈給督撫的上行文書首先是上詳或禀的地方官員之禀文,接著是督撫 交代相關上級地方官員進行調查、審議的指令,然後便是這些相關上級長 官應督撫要求執行調查與提出意見的審議部份,最後以巡撫的批做結。巡 撫對禀或詳文所作出的批示,是在審慎地參考上詳者本人及其上級長官的 調查與審議後才做出決定、下達各屬遵行的。官員之間的互相牽制,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