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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在家教育之意涵與現況

本節首先探討在家教育之法源與意涵,再進一步瞭解在家教育之服務對象 與學生特質,最後說明在家教育之實施現況,以下分別說明之。

壹、在家教育之法源與意涵 一、在家教育之法源

我國憲法賦予國民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部為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相關權益 及提供其受教育的機會,於民國71年頒佈「強迫入學條例」,其中第十三條明 定「在家自行教育」的相關安置辦法,規定:「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 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 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殊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 行教育,得由該學區之學校派員輔導」(教育部,1982)。此時期的「在家自 行教育」雖出現在法律條文中,但並未成為特殊教育的法定安置方式,只能透 過家長主動為身心障礙孩童申請的方式辦理(朱惠美,2003)。民國73年頒佈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款說明「在家自行教育」的相關事項,

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 意在家自行教育者,由該學區內之學校派輔導員,必要時聯絡鄰近學校特殊教 育教師協助輔導」(教育部,1984)。

自民國76年公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起,「在家自行教育」相關服務 才正式展開(葉瓊華,2001),開始針對學齡階段的重度智能障礙學生、重度 肢體障礙學生、或以智能及肢體障礙為主的多重障礙學生,因無法到校接受教 育而提供巡迴輔導措施。其中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重度智能不足者可於特

殊學校或社會福利機構附設之特殊教育班就學,或申請在家自行教育」,第二 十三條第三款明定:「重度肢體障礙者可於特殊學校,或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 附設之特殊教育班就學,或申請在家自行教育」,第二十四條亦指出:「在家 自行教育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學校派員輔導」(教育部,

1987)。除了上述規定之外,同年教育部更委託了當時的省立臺北師範學院辦 理相關研習班,針對啟智教育巡迴輔導員的課程訓練,以加強巡迴輔導教師的 專業能力。此時,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才開始享有接受在家自行教育的權益。

教育部為避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根據「在家自行教育」字面的解釋為「家 長在家中自行教導子女」而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或造成家長擔憂重度障礙子女 的受教權受到剝奪,故於民國87年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將「在家自 行教育」一詞改為「在家教育」(葉瓊華,2001)。此後至民國93年間,教育 部針對相關法規做了許多變更。民國92年重新修訂公布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條文中,取消了所有在家教育的相關規定,民國93年修正的「強迫入學條 例施行細則」則將民國73年制定的第十五條規定刪除,至此,「在家教育」一 詞消失於相關法規中,而改以「適當場所」一詞涵蓋之(葉瓊華,2011)。

「在家教育」一詞雖不見於相關法律條文中,但在家教育的巡迴輔導服務 仍存在於特殊教育的教育體制中,故目前其法源依據為民國 98 年修訂公佈的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實施,在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 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教育 部,2009),及民國 100 年修訂公佈的「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適 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 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 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教育部,

2011)。因目前在家教育較缺乏中央政府的法令規範,故目前各縣市的相關業 務,主要乃依據其縣市政府所自訂的在家教育辦法、計畫或要點等加以實施(陳 麗琳,2008)。

二、在家教育之意涵

在美國,在家教育(homebound education)亦稱為在家教導(homebound instruction),主要針對需長期在家的兒童,可能因其有生理障礙或患有病症,

或年紀幼小、被退學、休學及等待適當安置的學生,教育單位為避免延遲其受 教的權益,由巡迴教師至學生或照顧者的家中或工作場所提供教學的一種教育 方式。除了特殊教育老師輔導外,亦有專業人員和治療師等復健服務,而具體 的在家教育服務則透過召開家庭服務計畫(IFSP)或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會議,與學生家長討論的方式決定 (Kirk & Gallagher, 1989; Patterson & Petit, 2006; Patterson & Tullis, 2007)。

在國內,政府基於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及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就學權 益,對於學齡階段(年滿6歲至15足歲)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評 估無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在家教育的巡迴輔 導及教學。故在家教育乃特殊教育體制中的一種安置型態,主要對象為不克前 往學校或機構就學的重度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巡迴輔導教師依照其所處 不同環境及個人身心特質等因素設計課程,並定期至家中對學生進行個別化的 教學指導(吳武典、蔣興傑,1995;林寶貴,2000)。除了重度障礙學生能接 受在家教育的教學輔導外,罹患重病或身體病弱學生也應接受相關的輔導服務

(陳明華,2002)。巡迴輔導教師至學生家中輔導的次數為每週一至二次,每 次約上課一至兩小時,教學時數與課程內容視學生的個別差異而有所調整。另 因不同縣市政府的教育補助費制訂辦法不一,故接受在家教育的學生每月可領 取三千五百元至四千元不等的教育補助費。

概括上述而言,「在家教育」指教育單位為提供無法到校上課的重度或重 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罹患重病的身體病弱學生相關的教育服務,而選派巡迴 輔導教師至其家中施教,教師根據每位學生不同的能力及特質,為學生擬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設計適性化課程,並定期至家中提供個別化的教學與輔導。

貳、在家教育之對象與學生特質 一、在家教育之對象

民國71年頒佈的「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中明定「在家自行教育」的服

務對象,包含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等三類學生(教育部,

1982)。民國76年頒佈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 條第三款中規定,「在家自行教育」的巡迴輔導服務主要針對重度智能不足學 生、重度肢體障礙學生或以智能及肢體障礙為主的多重障礙學生(教育部,

1987)。民國79年至81年間,教育部為瞭解全國學齡階段(年滿6歲至15足歲)

身心障礙兒童之出現率、分布情形、障礙類型、程度、行動能力、教育可行性、

教育安置現況及教育服務之需求,故舉辦全國第二次特殊兒童普查工作,普查 結果發現安置為在家自行教育的學生當中,障礙類型多以智能障礙、肢體障礙 及多重障礙為主,障礙程度則多為重度或極重度(教育部特殊兒童普查執行小 組,1993)。

除了原有的重度智能障礙學生、重度肢體障礙學生及多重障礙學生可接受 在家教育的巡迴輔導外,自民國82 年起,更將在家教育的教學擴大至自閉症、

植物人及其他類的嚴重障礙者。至此,在家教育的服務對象有三大類型:(一)

智能障礙:包含染色體變異、內分泌失調、新陳代謝失調、頭部異常(腦水腫 與小頭症)等;(二)體能殘障:1.肢體障礙:包含腦性麻痺、癲癇、脊柱裂、

小兒麻痺、肌萎症等。2.身體病弱:包含心臟、肝臟、肺臟或腎臟等重大器官 失去功能、植物人等;(三)性格及行為異常:包含不同分類方式的性格及行 為異常,如:精神病學、行為、行為異常程度、行為表現等分類法,或自閉症 等(柯平順,1995)。民國 86 年,教育部於公告的教育代金申請標準中明定,

可申請在家教育的學生包含五大類型:(一)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學生;(二)

重度、極重度肢體障礙學生;(三)重度、極重度多重障礙學生;(四)重度、

極重度自閉症、重要器官障礙、慢性精神病、植物人學生;(五)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且障礙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的學生(鄭秀真,

2002)。

民國88年教育部另將身體病弱的癌症病童納入在家教育的輔導對象,只要 將病童的相關資料送至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經其 鑑定為身體病弱,即可安排巡迴輔導教師定期至該病童家裡給予適當之輔導教 學(中華民國兒童癌症基金會,2003)。

綜合上述所言,在家教育的輔導對象包含了重度或重度以上的智能障礙、

肢體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身體病弱及其他障礙等六類學生,其中又以重 度多重障礙者為目前各縣市接受在家教育安置學生中,最主要的輔導對象(葉 瓊華,2011)。

二、在家教育學生特質

由於接受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的學生多為重度與極重度之多重障礙者,或患 有疾病之身體病弱者,故以介紹此兩種類型學生的特質為主,如下所述:

(一)多重障礙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一條所稱,多重障礙為具 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教育部,

2012)。其中不具連帶關係是指多重障礙者同時具有的各項障礙之間,不具有

2012)。其中不具連帶關係是指多重障礙者同時具有的各項障礙之間,不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