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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灣人權促進會的創立

第三節 地下的人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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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地下」的人權組織

1970 年代臺灣的人權運動從以往個人零星式爭取人權的行動,轉向以組 織、團體或群眾為基礎的行動。臺灣人權運動的組織化,最早始於 1979 年「臺 灣人權委員會」的設置,其理念是透過人權組織的設立,來關懷「黨外」因參與 民主運動而被捕的人士。然而,執政當局為了抑制臺灣人民逐漸高漲追求民主的 聲浪及反制臺灣社會持續發酵的人權思維,在 1979 年透過杭立武、姚淇清等人 正式登記成立「中國人權協會」,使得 1984 年臺權會成立時,因法規的限制無法 向政府完成合法之登記,成為「地下」人權組織。

一、「中國人權協會」的成立

1980 年代前後,臺灣社會的人權意識伴隨著政治反對運動的蓬勃發展而逐 漸高漲,國民黨為反制此一人權思想的持續發酵率先在 1979 年 2 月 24 日成立—

「中國人權協會」(今「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65

中國人權協會是由杭立武等國內法律、教育、工商、大眾傳播等各界人士共 同發起成立之,並依「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之規定,向內政部登記,為第 1 個合法登記的人權組織,其創會宗旨為「保障與增進『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 之人權理念」。以宣揚人權觀念及民權思想,促進人權保障及實現民權制度為目 標,主要任務為:

1.關於人權觀念及民權思想的宣揚事項;

2.關於保障人權制度的研究事項;

3.關於實現民權制度的研究事項;

4.關於支援大陸同胞爭取人權實現民權事項;

5.關於保障國家安全的研究事項;

6.其他有關人權民權問題的研究事項。66

65 2010 年 5 月,為因應對內拓展業務與對外交流合作之需要,「中國人權協會」正式更名為「中 華人權協會」。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http://www.cahr.org.tw/index.php,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7 日。

66 郭松穎著,〈臺灣民主化過程中人權運動的發展與轉型—以「臺灣人權促進會」為分析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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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會首任理監事名單來看,多為國民黨或具公職身份之人士,包含:理事 長為杭立武;理事會成員:姚淇清、陳奇祿、蔡鴻文、關中、雷飛龍、王亞權、

黎世芬、劉介宙、譚瀛、陳治世、水祥雲、吳火獅、陳長文、劉鐵錚;監事:魏 景蒙、李廉、葉霞翟、翁岳生、吳舜文;候補監事為:趙筱梅、鄭貞銘。67因此,

中國人權協會從成立以來,即被視為接受執政當局協助具有「半官方」性質的人 權團體。面對這樣的說法,中國人權協會也從不否認,甚至曾任該會秘書長的徐 培資在 1993 年時就公開表示:「我們不在意別人説我們是親政府的團體,其實外 國也有很多人權團體是政府支持的。從理監事名單中,確實也是國民黨員居多,

如果要説我們是親政府的民間團體,也沒有什麼不對。」68

然而,在強人威權體制時期,該人權組織因為與執政當局間緊密的連結,限 制其發展的主體性。加之,執政當局本就意欲透過支持、允許該組織成立,在法 律上排除「黨外」人權組織「合法」成立的可能性。69使得中國人權協會成立的 政治意義大於宣揚、保障人權的實質意義。

二、「臺灣人權促進會」登記之問題

如前所述,1979 年初「中國人權協會」已在政府的「協助」下登記成立,

根據 1942 年 2 月 10 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之「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第八條 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區域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同性質同級者以一個為 限」,70此乃統治當局試圖排除親政府以外之民間人權組織存在的「合法性」及

「正當性」的手段。因此,當其餘任何人權組織於中國人權協會之後成立時,主 管機關即得以「囿於法規限制」為由,拒絕合法登記程序之辦理,使之淪為「違 法」組織。

頁 76。

67 新聞,〈保障人權 實現民權 中國人權協會成立〉,《聯合報》,1979 年 2 月 25 日,2 版。

68 郭松穎著,〈臺灣民主化過程中人權運動的發展與轉型—以「臺灣人權促進會」為分析焦點〉,

頁 76。

69 新臺灣研究文教基金會美麗島事件口述歷史編輯小組編,《沒有黨名的黨:美麗島政團的發 展》,頁 148-149。

70《國民政府公報》31:渝:439(1942 年 2 月 11 日),頁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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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臺權會早在 1984 年 8 月開始籌備之初,即多次在籌備會議中就「是 否應向政府辦理合法登記之問題」提出討論。會議中,主要討論的有 2 個方向,

一是臺權會之成員多為黨外人士,其與政治反對運動間的關係,是否影響其登 記;另一則是受限於中國人權協會已登記成立,依法無法向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程 序。多數臺權會的成員在會議中提到,即使是依照違憲之「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 織法」,因臺權會的地區與性質皆與中國人權協會不同,若依法辦理登記應獲接 受;但受限於當時國內環境及該會組成份子多為「黨外」或政治反對運動人士等 因素,若依法辦理合法登記,政府應會以「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第八條規 定加以拒絕。幾經討論之後,臺權會認為「由於中國人權協會太過官方,所以民 間實有再成立人權團體的必要,而本會成立目的即為關心人權,故在合法登記方 面必有困難,但即便不登記仍可做許多保障人權之事,且應努力尋求與國外人權 組織接觸,增強政府欲瓦解本組織之顧慮。」71如此,臺權會從成立開始,即因 未依法向政府辦理登記,而屬違法的「地下」人權組織。

1987 年政府宣布解嚴,修正「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部分條文並更名 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放寬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與權利,依該法第七條 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 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72因此臺權會不再受法規之侷限,依法得向 內政部辦理登記。然而,按照內政部所制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任何人民團體的名稱之前須冠上所屬之區域名稱—即「中華民國」之限制,但臺 權會由於不認同此一限制,所以仍拒絕向政府正式登記立案。73

此外,由於臺權會成立在強人威權體制的時期,在「白色恐怖」的陰影下,

一般民眾或企業如欲捐款資助「黨外」活動,總是默默行動(不會要求開立捐款 收據以抵稅),以避免來自執政當局的「關心」,所以臺權會成立之初沒有亟需正

71 〈臺灣人權促進會第 4 次籌備會議紀錄〉,臺灣人權促進會人權檔案數位典藏計畫—執委會會 議紀錄,

http://www.digitaltahr.org.tw/pages/db/collection/human-rights-conference-metadata.jsp?ident=M00 0-004b,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5 日。

72 《總統府公報》5042 期(1989 年 1 月 27 日),頁 1-6。

73 《臺北市政府公報》78:春:57(1989 年 3 月 24 日),頁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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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登記立案的壓力。然而,隨著 1990 年代以來臺灣社會自由化、民主化發展的 趨勢,支持政治反對運動不再是禁忌,臺權會為了募款及維持組織發展之需要,

也必須開始朝向登記立案以便開立捐款收據的方向進行,所以在 1994 年陳水扁 當選臺北市長之後,臺權會才開始著手準備向政府登記立案,直到 1997 年 10 月臺權會向臺北市政府完成登記立案與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結束長達 10 幾年的

「地下」人權組織的歲月,正式成為合法的民間社團。74

74 郭松穎著,〈臺灣民主化過程中人權運動的發展與轉型—以「臺灣人權促進會」為分析焦點〉,

頁 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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