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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權促進會的人權保障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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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人權促進會的人權保障訴求

臺灣人權促進會自 1984 年成立以來,便積極關注、參與當時臺灣的各項人 權題和事件。而在臺權會成立後至 1992 年之間,最為重視的人權保障問題是爭 取人民的公民權利,1即為要求保障「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本章以下 便針對此二部分進行探討。

第一節 言論自由

廣義而言,「言論自由」係指個人將內心的思想(精神活動),藉言論、講學、

著作、出版、繪畫、攝影、表演或戲劇等各種形式表現於外的自由,即「意見自 由」(Freedom of Expression),2亦有學者稱之為「表現自由」,3為基本人權之一。

因此,「憲法」以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十二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等明文規定,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4故言論自由 的範圍應包括:狹義的「言論自由」5、「講學」、「著作」、「出版」、「秘密通訊」

自由,或其他各種形式的言論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亦明文規定:「人 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6

惟臺灣在 1949 年後,逐漸形成強人威權體制為防止政治異議人士的反對言 論及不同的政治主張,影響其統治權力與利益,藉著動員戡亂法制和戒嚴法制為

1 張富忠、邱萬興編,《綠色年代—臺灣民主運動 25 年【上冊】1975~1987》(臺北:INK 印刷,

2005 年),頁 166。

2 李鴻禧著,〈言論出版自由之民主憲政意義〉,收錄於李鴻禧編,《憲法與人權》(臺北:元照出 版社,1999 年),頁 379。

3 林紀東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一)》(臺北:三民書局,1993 年),頁 155-156。

4 林子儀著,〈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收錄於林子儀編,《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臺北:月旦出 版社,1993 年),頁 3。

5 狹義的言論自由即指「有發言以表達其意見,與不發言之自由」。薛化元、楊秀菁、林果顯主 編,《戰後臺灣民主運動彙編(九)言論自由(一)》(臺北:國史館,2004 年),頁 3-4。

6 《世界人權宣言(中文版)》,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瀏覽日期:20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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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頒布、制定一系列限制剝奪人民言論自由的法規及行政命令,如:「出版 法」及「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1953 年)等等,7使人民原本 受到「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遭到剝奪,並羅織出不少政治案件。

保障「言論自由」是臺權會在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務與目標,故本節將以相關 案例,探討臺權會成立以來,面對統治當局侵害「言論自由」的態度,以及臺權 會爭取言論自由保障的訴求、行動及影響。

一、挑戰言論自由的限制

1950 年代以來,統治當局透過強人威權體制的建立,對於出版品言論的管 制漸趨嚴格,尤其 1960 年代,《自由中國》與《公論報》相繼被迫停刊、改組,

更顯示政府已透過報禁、書刊查禁、出版品管制等手段,牢牢掌控臺灣社會的自 主發聲與異議言論。81970 年代,初期雖有《大學雜誌》的出現突破臺灣社會長 達 10 年的政論悶局,但此時期的政府卻接連遭遇聯合國席次遭中華人民共和國 取代、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等接踵而來的外交危機,為了因應臺灣的外交 困境,統治當局不僅對前述出版品言論的箝制未曾鬆動,反而因管制措施與建構 機制在體系上已近完備,遂不斷透過修訂或頒布「出版法」相關法規與行政命令,

使箝制言論自由的範圍更加擴大、手段更甚於前。9

首先,1970 年 5 月 20 日國防部公布修訂的「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 辦法」第二條規定:「匪酋、匪幹之作品或譯著及匪偽之出版物一律查禁」,及增 加的第三條第八款,出版物不得有「內容猥褻有悖公序良俗」之記載,10除賦予 警備總部對中國出版品的審查權外,並將出版品言論管制的範圍擴及「赤、黑、

7 林山田著,《五十年來的臺灣法制:1945-1995》(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1996 年),頁 36-39。

8 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李福鐘、楊秀菁著,《戰後臺灣人權史》(臺北:國家人權紀念館籌 備處,2003 年),頁 207-208。

9 許雅惠著,〈臺灣新聞自由的發展—以廣播電視法為例【1976-2006】〉(臺北:國立臺北教育大 學教育學院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論文,2010 年),頁 52-53。

10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楊秀菁、薛化元、李福鐘主編,《戰後臺灣民主運動 史料彙編(八)新聞自由(1961~1987)》(臺北:國史館,2002 年),頁 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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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3 種為統治者恐懼的言論型態。11該辦法進一步擴大了警備總部限制出版品 言論的主導權,被視為是政府強化箝制出版品言論的措施。12

其次,政府在 1974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的「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出版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之發行旨趣,應在登記聲請書上具體載明其目 的、性質及範圍」;131979 年更增加發行旨趣「必須符合闡揚基本國策,激勵人 心士氣之旨」之規定。14透過 2 次修正「出版法施行細則」,統治當局嚴格將發 行旨趣限制在配合執政者有利的方向。加之,行政院新聞局於 1974 年以「為清 除國家社會無益之雜誌」,「鑑於現行出版法有關管理雜誌之規定,失之過寬,難 收管理之效」為由,研訂「加強雜誌管理執行要點」要求從嚴審核雜誌登記案件,

並強調:

凡內容與發行旨趣不符、或涉及淫穢、人身攻擊、捕風捉影、捏造 事實、攻擊政府或公務員、或以報導內部新聞為號召、揭發個人隱 私、對民間某一企業或產品做渲染性介紹或尖刻不實之批評,藉以 斂財者,都將以『違反發行旨趣』論處。15

對於「違反發行旨趣」罪刑的認定,不僅給予主管機關極大彈性、模糊空間,亦 不似早先從「發行旨趣」與實際內容來評判,而是純粹以刊物內容來裁定是否「違 反發行旨趣」。任何刊物只要稍有不慎,即可能無法出刊。根據《臺灣省政府施 政報告》,1970 年代每年大約都有 5 家左右的雜誌,被臺灣省新聞處以「違反發 行旨趣」停刊。16

儘管,此時期政府更加緊縮對於出版品言論的管制,但臺灣社會受到中央民 意代表增額選舉開放的影響,開始出現批判強人威權體制的異議言論與出版物,

11 楊秀菁著,《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臺北:稻鄉出版社,2005 年),頁 205-206。

12 薛化元、楊秀菁、林果顯主編,《戰後臺灣民主運動彙編(十一)言論自由(三)》(臺北:國 史館,2004 年),頁 1371-1372。

13 《總統府公報》第 2715 號(1974 年 4 月 12 日),頁 2-5。

14 〈附件(二):行政院新聞局令:修正「出版法施行細則」(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一日)〉,薛化 元、楊秀菁、林果顯主編,《戰後臺灣民主運動彙編(十一)言論自由(三)》,頁 1508-1516。

15 楊秀菁著,《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頁 208-209、222-223。

16 楊秀菁著,《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頁 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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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政論》的創刊是象徵反對執政當局的異議人士的大集結,雖然只是曇 花一現的發行短短 5 期,卻凝聚一股政治反對運動的勢力。23不僅如此,該刊試 圖將選舉與刊物結合,不顧統治當局對出版品言論的箝制,勇於發表批判政府言 論及宣傳自由、民主信念的做法,在往後的選舉中為黨外人士所延續,成為開啟

「黨外」雜誌的先聲。24

有鑑於此,1978 年 3 月,為因應年底即將到來的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避免

「黨外」候選人藉此機會出版批判政府、宣揚民主自由及違反統治政策等言論之 刊物,行政院新聞局遂通知臺灣省政府與臺北市政府新聞處等機關,暫停受理雜 誌登記申請 1 年。此外,同年 7 月,亦修訂「加強雜誌管理執行要點」,加強違 法書刊查緝,更進一步箝制言論自由。新頒定的執行要點,除了沿用原來的「涉 及人身攻擊」、「捕風捉影」等範圍外,還加入「以大字標題刊於封面、內容貧乏,

幾近招搖譁眾之雜誌應從嚴審查」,和「內容違反基本國策、破壞全民團結、打 擊政府威信,或專事暴露社會黑暗面者,應援用有關法條從嚴處分」,擴大對刊 物內容的限制。其次,該執行要點還規定:「一人登記兩種以上雜誌,其性質大 抵相同,或以同一名稱發行多種出版品者,應勸導限期合併發行或依規定處理」

及「因利用雜誌犯罪經法院判刑有案者,再申請登記發行雜誌時,應予不准」。 以預防 1 人申請多方登記證的情形發生,並限制過去曾因辦雜誌入罪者,不得再 申請發行雜誌。25然而,許多「黨外」候選人仍透過出版專書的模式,取代雜誌 發表反對言論並替自己宣傳,如呂秀蓮的《臺灣的過去與未來》;姚嘉文的《變 法與護法》、《古坑夜談》;王拓的《民眾的眼睛》、《黨外的聲音》等。26

1979 年 3 月,停止雜誌登記命令解禁,因此「黨外」雜誌大量的相繼出現,

透過刊載為當局所不容的言論文稿,意欲挑戰、突破長久以來政府對言論自由的 箝制。此舉,不僅嚴重觸犯統治當局的禁忌,亦引來情治單位大張旗鼓的動員查

23 郭紀舟著,《70 年代臺灣左翼運動》(臺北:海峽學術出版社,1999 年),頁 72。

24 楊秀菁著,《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頁 227-228。

25 〈加強雜誌管理執行要點(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楊秀菁、薛化元、李福鐘主編,《戰 後臺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八)新聞自由(1961~1987)》,頁 280-282;楊秀菁著,《臺灣戒嚴 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頁 230-235。

26 張富忠、邱萬興編,《綠色年代—臺灣民主運動 25 年【上冊】1975~1987》,頁 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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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271979 年年底「美麗島事件」的發生,除了使對「黨外」民主運動具相當影 響力的《美麗島》雜誌受到處分外,連帶也使《八十年代》、《春風》等「黨外」

雜誌都遭到停刊,造成所有政論雜誌皆被停刊的「真空狀況」,但此狀況僅存在 1 個多月。隨著 1980 年 2 月 1 日《八十年代》的姊妹刊物《亞洲人》的創刊,

臺灣乃進入發行許可放寬,但對刊物的言論仍嚴加監視懲戒的時代。28「黨外」

雜誌因此再度崛起,許多黨外人士為爭取言論自由紛紛以刊物的形式創辦政論雜 誌,如:鄧維楨的《政治家》、許榮淑的《深耕》、周清玉的《關懷》、林正杰的

雜誌因此再度崛起,許多黨外人士為爭取言論自由紛紛以刊物的形式創辦政論雜 誌,如:鄧維楨的《政治家》、許榮淑的《深耕》、周清玉的《關懷》、林正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