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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臺灣在 1949 年以後,自由民主發展受到強人威權體制的壓制,人權保障長 期無法獲得實現,在 1980 年代以前,僅有部分在野人士及他們所發行的刊物勇 於向執政當局公開提出人權訴求,而透過這些管道也使得當時的臺灣社會,得以 接受人權意識的啟蒙。對於人權的爭取也逐漸從零星式的個人行為,走向以組 織、團體或群眾運動為基礎訴求人權的方式。1980 代以後,自由化、民主化逐 步展開;1992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案,不僅代表臺灣人權 邁向新的里程碑,也讓臺灣告別了「白色恐怖」。

臺灣人民這段突破強人威權體制、爭取自由民主的過程,向來是學界相當重 要的探討課題。然而,現有的相關研究成果,多半是由統治者的態度、政治反對 運動的努力及國際壓力等因素及角度加以探究,較少以 1980 年代蓬勃發展的社 會運動團體對臺灣自由民主、人權發展的影響進行討論。

1978 年年底政府舉辦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由黨外人士組成的「臺灣黨 外人士助選團」,將爭取「人權」的理念作為政治訴求。1979 年成立的「臺灣人 權委員會」則是第 1 個以「人權」為名的組織,象徵「黨外人權組織化」的形成,

並積極推動人權保障工作。「美麗島事件」後,由於政治犯的人權問題受到國內 外的關注,許多關心此一議題的團體紛紛成立,例如在 1980 年以美麗島政治受 難者家屬為核心,以救援政治犯為理念而成立的「臺灣關懷中心」。

受此影響,臺灣部分關心人權的學者、律師及社會人士,為了持續推動保障、

促進國內外人權的目標,於是希望以超越黨派的精神組成國際性人權機構。在歷 經了 7 次的籌備會議後,「臺灣人權促進會」終於在 1984 年 12 月 10 日正式成立。

作為社會運動團體的臺權會自成立以來,便長期關注參與臺灣的各項人權議題和 事件。因此,本文即以臺權會成立的 1984 年為起點,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

第一百條修正案、臺灣告別白色恐怖的 1992 年為終點,探討臺權會對臺灣自由 民主、人權發展的影響。

強人威權體制時期政府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主要是對各種形式異議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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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出版品或不同政治主張的表達之限制,包括出版品或不同政治主張的表達。

而保障「言論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即為臺權會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務與目 標;所以該會自成立以來,也和許多黨外人士、組織一樣,選擇以出版刊物的方 式,發表為當局所不容的言論,試圖挑戰、突破長久以來政府對言論的箝制。同 時,臺權會經常透過發表聲明、舉辦座談會,乃至發動抗爭等方式,表達反對政 府以停刊或查禁出版品打壓異議言論的作為,以及要求政府保人民言論自由的立 場。例如,在 1985 年 6 月《民眾日報》停刊事件中,臺權會便積極進行聲援。

儘管臺權會宣揚言論自由的理念,積極爭取解除言論、出版的束縛,但在強 人威權體制下,在當時未能立即改變臺灣人民言論被壓制的現實,甚至在執政當 局的打壓後,連本身的會訊都被迫接受違憲、違法的登記程序,在 1987 年 9 月 臺權會將該會會訊以《臺灣人權》為名,採雙月刊雜誌的形式向臺北市政府新聞 處提出登記,使得爭取言論自由的實際的成果卻也受到相當的限制。但此後,爭 取言論出版自由仍然是臺權會後續推動的核心目標、始終未曾放棄;《臺灣人權 促進會會訊》、《臺灣人權》及後續刊物等,亦成為當時臺灣發表人權言論的重要 園地。

另一方面,當 1987 年蔡有全與許曹德「臺灣獨立案」、1988 年「鄭南榕自 焚」等因主張臺獨而被視為「叛亂」的事件,引發主張臺灣獨立是否為言論自由 範疇的爭議時,臺權會為了堅持言論自由的理念,便積極聲援相關議題,並極力 協助相關案件的政治受難者。

在蔡、許案中,臺權會號召了臺灣教會領袖、人權領袖、民主進步黨黨公職 人員,世界臺灣同鄉會、臺灣人公共事務協會等 30 多個海外團體及超過 40 個國 內團體組成「臺灣政治受難會事件救援會」,試圖透過群眾運動方式展開救援。

此外,臺權會還積極透過聯繫國際特赦組織、亞洲觀察、東亞人權協會及日本臺 灣政治犯救援會等國際人權組織,將此事件訴諸國際爭取支援。

而不同於其他聲援臺獨案件的團體、人士,臺權會除了透過群眾運動給予執 政者社會壓力的方式之外,也採用體制內的法律救援手段,更特別委任李勝雄、

蔡明華、周弘憲、陳水扁、曾肇昌、洪貴叁等 6 位律師成立律師團,分別擔任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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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2 人的辯護律師。但在當時強人威權體制仍未結束的情況下,最終還是未能改 變如蔡、許等人入獄的結果。

對於鄭南榕主張臺獨案,臺權會積極參與「臺灣新憲法案件聲援會」,由民 進黨首任主席、亦是臺權會首任會長江鵬堅擔任召集人展開聲援。鄭南榕自焚事 件發生後,臺灣新憲法案件聲援會及臺權會更發表聲明,再次強調刊登「新憲法 草案」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並協助鄭南榕治喪事宜。

至於爭取集會結社自由方面,臺權會最為關注的則是 1987 年解嚴後,「動員 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草案引起的爭議,並由該會發起一連串的抗議行動。

臺權會主張「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嚴重妨礙人民結社權益,要求刪除 該法案中罰則及過多行政干預的條文,並對人民團體成立改採報備制。為了達成 此一訴求,臺權會邀集眾多社運團體多次發表聲明、向立法院請願、舉辦研討會 來反對「人團法」的制定。

雖然,臺權會在反對人團法的運動上,無法扭轉該法的立法,更未能阻止若 干違背集會結社自由精神的條文入法,其後該會本身也面對了是否要依法前往登 記的困境,但相較於部分社運團體的立即退讓,由於內政部當時不接受以「臺灣」

為名稱的人民團體,因此臺權會並未立即妥協向政府完成登記,仍充分展現了不 輕易向「惡法」妥協的態度。

由於在強人威權體制的「白色恐怖」下,臺灣出現了為數眾多的「政治犯」

(「政治受難者」),因而如何救援、關懷政治受難者,便成為臺權會相當重要的 工作方向。而臺權會對於政治犯救援的訴求及行動上,則分為爭取廢除惡法、關 懷政治受難者及臺灣人返鄉運動 3 個部分。

在爭取廢除惡法上,1991 年「獨立臺灣會」事件發生後,臺權會藉由發表 聲明、籌組律師團等實際行動,聲援廖偉程、陳正然等 4 人,並與其他社運、學 運及學術界團體要求政府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第一百條,就在臺權 會等團體、人士的努力和社會輿論支持下,不僅廖偉程等人獲得釋放,作為當局 製造政治犯的法律根源「懲治叛亂條例」、「刑法」第一百條終於分別廢止、修正,

讓臺灣告別了白色恐怖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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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政治受難者方面,臺權會主要致力於「二二八事件」平反、要求釋放政 治受難者兩項目標。自 1987 年開始,由臺權會會長陳永興與《自由時代週刊》

創辦人鄭南榕推動「二二八和平日」促進工作。在陳永興、鄭南榕 2 人的提倡下,

臺灣人權促進會、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會、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北區聯合祈禱 會、黨外屏東聯誼會、黨外嘉義聯誼會、民進黨雲林籌備處,以及民進黨的主要 幹部服務處等 13 個團體聯合發起的「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正式成立,海內外 共有 56 個團體參與,由陳永興擔任會長、臺權會執行委員李勝雄律師擔任副會 長,積極推動「二二八平反運動」,以追求「二二八事件」的真相、恢復「二二 八事件」冤罪者的名譽、及以「228」做為臺灣民眾永遠的和平紀念日為目標。

在臺權會及各界將近 10 年的努力後,逐漸獲得當局的正面回應,行政院研 究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在 1992 年 1 月 3 日決議成立「二二八事件建碑委員會」,

預計 1 年半內完成建碑事宜,同年 2 月 22 日又審查通過《二二八事件研究調查 報告》;1995 年 2 月 28 日「二二八紀念碑」落成典禮中,李登輝總統親自出席 典禮,發表談話為「二二八事件」向全國人民道歉,使臺灣在對於二二八事件的 討論及紀念上不再成為禁忌。

臺權會自 1984 年成立以來,要求政府「釋放所有的政治犯」即是主要的工 作目標。1986 年 7 月 1 日,臺權會成立「政治犯人權保障委員會」,以臺權會的 力量協助出獄政治犯復權,並爭取釋放獄內政治犯。臺權會更於 1987 年 7 月 27 日發表〈戒嚴解除呼籲宣布大赦聲明〉,呼籲當局對於政治犯的減刑應一視同仁,

不應有個人或個案的不同,而予差別待遇,對於未獲減刑之政治犯應儘速予以補 救,更希望政府能藉「解除戒嚴」之契機宣布大赦,使政治犯得以重獲自由。

臺權會也透過各種方式,關懷已釋放或仍在獄中的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甚 至也將政治受難者問題訴諸國際,希望藉由國際壓力迫使當局釋放獄中的政治受 難者。臺權會除了透過舉辦座談會、晚會等形式表達聲援政治犯的訴求外,更以 實際行動,如替施明德等人申請保外就醫的作法協助在獄中的政治受難者,並與 國際性人權組織進行合作等方式,向執政當局要求釋放全部的政治犯。

儘管臺權會呼籲政府釋放政治犯的訴求與行動,以及種種對於政治犯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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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在當時未必能立即獲得成功,但由於該會的不斷努力下,讓政治犯議題得

協助,在當時未必能立即獲得成功,但由於該會的不斷努力下,讓政治犯議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