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臺灣人權促進會對政治犯的救援
第二節 關懷政治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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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 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條修正後,先前因臺獨言論被以該法條起訴的黃華、陳婉真、郭 倍宏、李應元及王陸康等人也在該法正式生效後,獲得當庭釋放,臺灣長達 40 多年的「白色恐怖」終於宣告結束。
1993 年 5 月 3 日,最後一位被以「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起訴的政治犯張 燦鍙無罪獲釋後,臺權會對白色恐怖時期政治犯救援的工作亦告一段落,臺灣人 權保障自此進入新的里程碑。
第二節 關懷政治受難者
一、推動「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
「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是因 1947 年 2 月 27 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專賣局 緝私員及憲警人員處理查緝私煙失當,次日行政長官公署衛兵又槍擊遊行、請願 民眾所導致的衝突事件。但是究其根本原因,則是 1945 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 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失政」,造成臺灣人民不滿的情緒反彈。「二 二八事件」發生後,國民政府派軍來臺鎮壓,且實行綏靖、清鄉等政策,造成數 以千計的臺灣人民遭到無辜的濫殺和逮捕監禁,使得「二二八事件」成為禁忌,
許多臺灣人民亦開始對政治抱持戒慎恐懼的態度。72
研究威權主義體制轉型的學者 O'donnell、Schmitter 指出,在政治自由化的 過程中,勢必面對處理威權主義體制期間鎮壓行為的問題。73而 1987 年正值「二
72 薛化元撰,〈二二八事件〉,收錄於許雪姬總策劃,《臺灣歷史辭典》(臺北:文化建設委員會,
2004 年),頁 48-49。
73 ギジェルモ・オドンネル、フィリップ・シュミッター 著,真柄秀子譯,《民主化の比較政 治学―権威主義支配以後の政治世界》(東京:未來社,1986 年),頁 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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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事件」40 週年,由於 40 年來執政當局將「二二八事件」視為最高禁忌,不 肯公布史料讓人民了解事實真相,甚至將整個事件的責任推給少數共產黨份子及 日本軍閥唆使的陰謀份子,這種說法更加深受害者枉屈不平的憤恨和不滿,使得 受傷的心靈無法得到安慰和撫平,臺灣社會更是壓抑著 40 年創傷與恐懼。74
有鑑於此,臺權會會長陳永興與《自由時代週刊》創辦人鄭南榕決意推動「二 二八和平日」促進工作。1987 年 2 月 4 日,在陳永興、鄭南榕 2 人的提倡下,
由臺灣人權促進會、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會、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北區聯合祈禱 會、黨外屏東聯誼會、黨外嘉義聯誼會、民進黨雲林籌備處,以及民進黨的幹部 謝長廷、洪奇昌、許國泰、張貴木、張甲長、許榮淑等人的服務處等 13 個團體 聯合發起的「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正式成立,海內外共有 56 個團體參與,由 陳永興擔任會長、臺權會執行委員李勝雄律師擔任副會長、鄭南榕擔任秘書長。
該會的主要旨趣包括:究明「二二八事件」的真相、恢復「二二八事件」冤罪者 的名譽、及以「228」做為臺灣民眾永遠的和平紀念日。75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成立後,不僅突破在強人威權體制之下,沒有人敢 公開談論「二二八事件」的禁忌,緊接著臺權會更積極主導規劃一連串的「二二 八事件 40 週年紀念活動」。761987 年 2 月 13 日,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發表宣言,
主張將每年 2 月 28 日訂為「和平日」。這份宣言要旨包括:「在『二二八事件』
發生的第四十週年,我們呼籲共同來紀念這個日子,並祈求和平早日降臨。我們 呼籲對該事件,得以因了解而諒解,因諒解而和解,因為和解就是邁向和平的開 端。」77
74 陳永興著,〈為什麼推動「二二八和平日」促進工作?〉,《臺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 8 期(1987 年 5 月),頁 3-4。
75 薛化元撰,〈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收錄於許雪姬總策劃,《臺灣歷史辭典》,頁 50-51;張富 忠、邱萬興編,《綠色年代-臺灣民主運動 25 年【上冊】1975~1987》(臺北:INK 印刷,2005 年),頁 248。
76 〈臺灣人權促進會第三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紀錄〉,臺灣人權促進會人權檔案數位典藏計 畫—執委會會議紀錄,
http://www.digitaltahr.org.tw/pages/db/collection/human-rights-conference-metadata.jsp?ident=M00 3-004b,瀏覽日期:2013 年 12 月 17 日。
77 薛化元撰,〈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收錄於許雪姬總策劃,《臺灣歷史辭典》,頁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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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公義與和平運動」於 1989 年 2 月 26、28 日分別於臺灣各地舉行紀 念晚會及追思禮拜等活動,臺權會主任幹事陳菊更於 28 日上午赴宜蘭參加在林 家墓園舉行之追思禮拜;28 日晚上「二二八公義與和平運動」在士林廢河道舉 行紀念晚會,會後由臺權會會長李勝雄擔任總指揮,帶領民眾遊行至「二二八事 件」當年發生地。91
經過不斷的努力,1990 年代後,「二二八事件」的平反問題開始受到重視。
首先是在 1990 年 2 月 27 日紀念「二二八事件」前夕,立法院全體委員不分黨籍 在梁肅戎代院長的主持下,集體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起立默哀 1 分鐘,這是
「二二八事件」禁忌中重大的突破。92同年 11 月 29 日行政院邀請國內專家學者,
成立「研究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負責蒐集國內外有關檔案及相關資料。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在 1992 年 1 月 3 日決議成立「二二八事件 建碑委員會」,預計 1 年半內完成建碑事宜,這是政府處理「二二八事件」、彌平 歷史傷痕最明確的一項態度表現;93其次,再於 2 月 22 日審查通過《二二八事 件研究調查報告》,這份由官方主持、規模最大的研究報告,雖然提出當時較為 完整的事件紀錄,但是對該事件受難人數仍未能掌握確實證據。94由於該份報告 未觸及事件責任歸屬問題,參與的學者黃富三即指出,該研究報告只是「剝了竹 筍最外一層皮」。95
1995 年 2 月 28 日「二二八紀念碑」在臺北市二二八紀念公園舉行落成典禮,
李登輝總統親自出席典禮,發表談話為「二二八事件」向全國人民道歉。此舉,
91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務報告〉,《臺灣人權》第 9 期(1989 年 4 月),頁 38;〈臺灣人權促進 會第五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紀錄〉,臺灣人權促進會人權檔案數位典藏計畫—執委會會議 紀錄,
http://www.digitaltahr.org.tw/pages/db/collection/human-rights-conference-metadata.jsp?ident=M00 5-004b,瀏覽日期:2013 年 12 月 17 日。
92 新聞,〈突破「二二八」禁忌朝野立委一致決議 27 日上午為死難同胞默哀一分鐘〉,《民眾日 報》,1990 年 2 月 24 日,第 3 版;新聞,〈抒解二二八陰影跨出歷史一步〉,《自立晚報》,1990 年 2 月 27 日,第 2 版。
93 新聞,〈政院決議二二八事件建碑在一年半內完成〉,《中國時報》,1992 年 1 月 4 日,第 1 版。
94 新聞,〈政院通過研究報告二二八悲劇事件主因直指陳儀政策錯誤處置不當〉,《聯合晚報》, 1992 年 2 月 22 日,第 3 版。
95 新聞,〈只是剝了竹筍最外一層皮〉,《自立早報》,1992 年 2 月 23 日,第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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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朝野立委及全國人民的肯定,並象徵「二二八事件」的平反。963 月 23 日,
立法院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其第四條定每年 2 月 28 日為「和平 紀念日」,是為國定紀念日。97
二、要求釋放政治受難者
1949 年以後,臺灣進入長達 40 多年的白色恐怖時期,在強人威權體制下,
大多數的臺灣人對於政治事務幾乎噤若寒蟬。但是,仍有若干異議人士勇於表達 不同的政治主張,及對當局的統治方式做出批判,卻因此身陷牢籠,因而產生所 謂的「政治犯」。雖然,執政當局對外一再聲稱臺灣沒有政治犯,而只有「叛亂 犯」,但事實上當時臺灣的許多監牢中,即關了為數不少的政治犯。98因此,臺 權會自 1984 年成立以來,要求政府「釋放所有的政治犯」即是主要的工作目標。
臺權會除了透過舉辦座談會、晚會等形式表達聲援政治犯的訴求外,更以實際行 動關懷在獄中的政治受難者,並與國際性人權組織進行合作等方式,向執政當局 要求釋放全部的政治犯。1986 年 7 月 1 日,臺權會第 2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中,
即做出決議成立「政治犯人權保障委員會」,以臺權會的力量協助出獄政治犯復 權,並爭取釋放獄內政治犯。99
1986 年 10 月,政府宣布臺灣即將解除戒嚴,而在 1987 年解嚴之前,執政 當局開始釋放部分的政治犯。第 1 批獲釋的是在同年 1 月 20 日,國防部以服刑 超過 2 分之 1 刑期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例為由,核准姚嘉文等 26 名 政治犯假釋出獄。100接著在 3 月份,綠島監獄先後以「保外就醫」名義釋放政治
96 新聞,〈二二八遲來得道歉朝野立委都肯定〉,《聯合晚報》,1995 年 2 月 28 日,第 2 版;李禛 祥等編,《人權之路-臺灣民主人權回顧》(臺北:玉山社,2002 年),頁 132。
97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4:1804289383:f:NO%3DE01224*%20OR%20NO%3DB01224$$
11$$$PD%2BNO,瀏覽日期:2013 年 12 月 18 日。
98 臺灣人權雜誌社編著,《臺灣 1987-1990 人權報告》,頁 17。
99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務日誌〉,《臺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 6 期(1986 年 11 月),頁 23。
100 此次奉准假釋者,計有許金看、高金子(女)、高忠堅、姜慶堯、黃宗禮、陳文雄、姚嘉文、
連金城、陳啟猛、陳光熹、陶之行、黃濟川、黃坤能、林文傑、潘松雄、陳瑋琦、高金財、林 義川、曹以梧、洪維和、江漢英、周金聲、高浩遠、林國才、楊春木、江建基等 26 名。臺灣 人權促進會,〈二十六名政治犯假釋出獄〉,《臺灣人權促進會會訊》第 7 期(1987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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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國防部軍法局提出特別接見的申請,被軍法局以臺權會非合法組織為由拒 絕。1115 月 14 日,臺權會更邀請李勝雄、蔡墩銘、林山田、洪奇昌等人舉辦「談 監獄人權座談會」,針對施明德絕食一事與監獄中人權問題進行探討。112直到 1990 年 5 月施明德獲釋為止,臺權會不僅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及方法申請特別接 見,113確保施明德的健康情形無虞,也多次為他申請保外就醫,以及發表要求釋 放施明德的聲明。114還有,像是陳明忠、楊金海等人,也是因臺權會協助申請「保 外就醫」,進而得以獲釋的案例。115
1987 年解嚴後,臺權會接獲被移送綠島崇德新村的 18 位政治犯反映,他們
1987 年解嚴後,臺權會接獲被移送綠島崇德新村的 18 位政治犯反映,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