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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臺灣人權促進會對政治犯的救援

第一節 爭取廢除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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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臺灣人權促進會對政治犯的救援

臺灣在強人威權體制時期,執政者以動員戡亂、戒嚴法規為基礎,憑藉「刑 法」內亂罪及「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特別刑法,動輒以 懲治「叛亂」及肅清「匪諜」為由,整肅異己、翦除反對勢力,造成許多政治案 件及政治犯,產生長達 40 多年的白色恐怖時期。

因此,對於臺灣長期以來的政治犯問題,即是臺灣人權促進會成立之初積極 參與的議題之一。直到 1992 年「刑法」第一百條修正、白色恐怖時代結束前,

臺權會雖然也關注其他人權議題,但政治犯的救援仍是臺權會最重要的工作。1本 章以下便針對該會「爭取廢除惡法」、「關懷政治受難者」、「臺灣人返鄉運動」的 訴求及行動進行探討。

第一節 爭取廢除惡法

1949 年 5 月 2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並隨即於同年的 6 月 21 日公布施行。2依照提案人立法委員陶希聖的說明,該條例是用來對付中國 共產黨的特別刑法,3用以加重 1935 年公布施行的「刑法」第一百到一百零二條

「普通內亂罪」的規範。4

「懲治叛亂條例」雖在名稱上未冠以「動員戡亂」等文字,但仍屬動員戡亂

1 李勝雄口述、嚴婉玲訪談整理,〈李勝雄〉,臺灣人權促進會人權檔案數位典藏計畫—口述訪談,

http://www.digitaltahr.org.tw/digitaltahr-2/pages/db/collection/human-rights-oral.jsp,瀏覽日期: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 「懲治叛亂條例」於 1949 年 5 月 24 日制定,同年 6 月 21 日公布施行,1950 年 4 月 26 日修 正公布,1958 年 7 月 26 日修正公布第九條條文,1991 年 5 月 22 日公布廢止。《總統府公報》

第 230 號(1949 年 6 月 27 日),頁 1;「懲治叛亂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10,瀏覽日期:2013 年 10 月 15 日。

3 魏廷朝著,《臺灣人權報告書(1949-1996)》(臺北:文英堂出版社,1997 年),頁 27-28。

4 「中華民國刑法」(簡稱「刑法」)於 1935 年 1 月 1 日公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國民政府公 報》第 1630 號(1935 年 1 月 4 日),頁 2-55;《國民政府公報》第 1740 號(1935 年 4 月 2 日),

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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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百條便成為臺灣自由民主運動中,特別是在 1987 年「解除戒嚴」後十 分重要的議題。11

其實早在 1987 年,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即針對「美麗島事件」,要求廢止「懲 治叛亂條例」,以配合解嚴後的政治情勢。1990 年 4 月,由立法委員陳水扁領銜,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正式連署提出首件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第一 百條的提案,唯此提案提出後即遭凍結。同年 12 月 12 日,行政院長郝柏村在記 者會中更斷然表示,「刑法」第一百條不能廢止,重申依法嚴辦叛亂罪的態度。12 由於「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第一百條是當局製造政治案件及產生政治 犯的重要根源,也成為臺權會在聲援、協助政治犯上必須面對的問題。故本節即 探究臺權會針對廢除「懲治叛亂條例」與修正「刑法」第一百條的訴求及行動。

一、廢止「懲治叛亂條例」

1991 年 4 月 22 日,國民大會臨時會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35 月 1 日,李登輝總統發布「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一 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議決廢止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茲公布之」、「第一屆國 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 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茲公布之」2 項命令,正式宣 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14

動員戡亂體制的結束,意味著臺灣將脫離非常法制步上正軌,許多藉由冠上

「戡亂時期」或「動員戡亂時期」,而侵害人民自由的特別法將被廢止,人權保 障得以進一步落實。然而,正當臺灣社會期待政治民主與言論自由的新時代來臨

年),頁 145-146;蘇瑞鏘著,〈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 史學系博士論文,2010 年),頁 78。

11 林山田著,《抗爭 100 廢除刑法第一百條抗爭札記》(臺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1991 年), 頁 28-34。

12 劉建佑著,〈戰後臺灣言論叛亂除罪化的確立〉(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5 年),頁 109。

13 新聞,〈國大臨時會起立為臨時條款劃下句點〉,《中國時報》,1991 年 5 月 1 日,第 2 版。

14 新聞,〈李總統今發布兩項命令:廢止動戡臨時條款 公布憲法增修條文〉,《聯合晚報》,1991 年 5 月 1 日,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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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卻突然發生震驚社會的「獨立臺灣會」案。5 月 9 日,法務部調查局宣布偵 破由史明(原名施朝暉)創立的「獨立臺灣會」(簡稱「獨臺會」)在臺灣的地下 組織,並逮捕該組織成員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 4 人。當天晚上 10 時,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學生廖偉程即被調查局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 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 實行」的唯一死刑內亂罪法條,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訊問後收押。而陳正 然、王秀惠、林銀福 3 人,在翌日清晨,亦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移送高檢署。

此為執政當局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以來,首宗被以「二條一」著手實行叛亂罪 嫌移送高檢署的案件。15

獨臺會案發生後,社會輿論及在野黨普遍譴責調查局的逮捕行動,且質疑既 已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則「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第一百條等危害人權法規 存在的必要性。例如民進黨高雄市黨部便發表聲明,明確指出「動員戡亂時期已 終止,仍回復『白色恐怖』,『叛亂』是『亂判』」。16儘管執政當局面對質疑,一 直以叛亂案的偵辦不受動員戡亂時期終止之影響,以及承諾改進情治人員辦案的 執行程序來回應。17但由於各界撻伐聲浪不斷,且聲援被捕 4 人的行動也紛紛出 現,迫使執政當局必須以積極的態度正視「懲治叛亂條例」的存廢及「刑法」第 一百條的修正問題。

由於事件中,歷史研究所學生廖偉程是在學校宿舍被調查局帶走,18清華大 學以人文社會學院及歷史研究所為主的學生,在 5 月 9 日當天立即成立「清華大 學緊急處理小組」,參與聲援、營救廖偉程。該校人文社會學院院長王秋桂及歷 史研究所所長張永堂並帶領學生至行政院、立法院、調查局陳情抗議,並且發表 聲明:一、抗議調查局以非法手段將學生從校園中強行逮捕;二、重申人民有受 公開合法審判的權利;三、要求違反合法逮捕程序的行動立即停止,立即釋放受

15 新聞,〈破獲「獨臺會」組織 四嫌被逮〉,《聯合報》,1991 年 5 月 10 日,第 1 版;陳東豪著,

〈大整肅開始?調查局偵辦「獨立臺灣會」人員涉嫌叛亂案內幕決策〉,《新新聞週刊》第 218 期(1991 年 5 月),頁 10-17。

16 臺灣人權促進會,〈獨臺會案大事記〉,《臺灣人權》第 17/18 期(1991 年 8 月),頁 11。

17 新聞,〈偵辦叛亂與終止戡亂沒關係〉,《聯合報》,1991 年 5 月 10 日,第 3 版。

18 新聞,〈清大校長劉兆玄:嚴重關切〉,《中國時報》,1991 年 5 月 10 日,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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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學生。19

5 月 10 日,更多的社運團體、大專院校學生團體及各界關心政治反對運動 的人士及團體,發表聲明關切此案。100 餘位清大、交大、東吳、臺大等關心獨 臺會案的大專院校教師發表聲明,認為獨臺會事件是解嚴以來侵犯人權最嚴重的 事件之一。聲明中指出,任何民主國家不能以動機、言論或持有禁書為由,即認 定有叛亂之實,並且認為情治單位的行動違反我國長久以來軍、特、警絕不在未 照會校方情況下,入校抓人的慣例,指控該事件是假公權力對學術最嚴重的侮 辱。這些大專院校的教師要求執政黨及情治單位必須在能保障人權、不侵害學術 及講學自由的前提下,徹底釐清何謂叛亂,以免陷民於罪。20甚至連立法委員也 不分朝野,不約而同的開始以質詢、聲明等方式關切此案。他們要求檢察單位應 說明言論自由的範圍,否則人民將無所適從;且認為調查局擅自進入校園逮捕學 生的行為,造成校園恐怖,將會引發社會不安。21

對此,臺權會亦在 10 日發表緊急聲明表達對此案的關切,並展開對陳正然 等人的聲援行動。在臺權會的聲明中,對於檢調單位未先傳喚涉案人,即在凌晨 突然予以拘提及搜索,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程序正義表達抗議,並且 認為動員戡亂時期雖已終止,但臺灣獨立之主張或活動長期以來受到當局積極而 不當的壓制,除非涉及武裝之暴力顛覆,否則各種言論主張與活動理應受到「憲 法」最大程度的保障與尊重。臺權會更痛批此事件所涉者,不僅包括涉案人的程 序上權益與實體上之權利,更顯示執政當局迎合中共的態度,以立即逮捕島內獨 派人士作為安撫中共對臺獨之反應的手段,無異自貶為地方政府的行為。22除此 之外,臺權會更召集李勝雄、李進勇、周弘憲、吳旭洲、江鵬堅、顧立雄、吳松 枝、林永頌、莊勝榮、高瑞錚、邱晃泉等 16 位律師,在當天下午 4 時,與涉案 人家屬一同召開聯席會議,宣布接受家屬委託將組成律師團為廖偉程等 4 人辯

19 臺灣人權促進會,〈獨臺會案大事記〉,《臺灣人權》第 17/18 期,頁 13;新聞,〈清大學生發 表聲明 並赴北市調處抗議〉,《中國時報》,1991 年 5 月 10 日,第 3 版。

20 新聞,〈蔡啟政:陳正然不是搞組織的人〉,《聯合報》,1991 年 5 月 11 日,第 3 版。

21 新聞,〈朝野立委立場一致 判斷定義急待釐清〉,《聯合報》,1991 年 5 月 11 日,第 2 版。

22 臺灣人權促進會,〈「獨臺會」案緊急聲明〉,《臺灣人權》第 17/18 期(1991 年 8 月),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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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朝野立委對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第一百條的修廢意 見逐漸凝聚共識時,5 月 15 日全國學生運動聯盟、清大廖偉程救援會、反政治 迫害聯盟等學運社團,集結約 2000 多名學生,進駐臺北火車站,提出「反對政 治迫害、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保障人權自由與學術自由、要求釋放無辜」等 4 大訴求,展開長達 6 天 6 夜的靜坐抗議。37臺權會亦在當天上午緊急召開律師團 記者會,並安排涉案人王秀惠、林銀福的家屬赴靜坐場地與學生見面,受到學生

然而,就在朝野立委對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第一百條的修廢意 見逐漸凝聚共識時,5 月 15 日全國學生運動聯盟、清大廖偉程救援會、反政治 迫害聯盟等學運社團,集結約 2000 多名學生,進駐臺北火車站,提出「反對政 治迫害、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保障人權自由與學術自由、要求釋放無辜」等 4 大訴求,展開長達 6 天 6 夜的靜坐抗議。37臺權會亦在當天上午緊急召開律師團 記者會,並安排涉案人王秀惠、林銀福的家屬赴靜坐場地與學生見面,受到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