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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廠四處為患的問題

第四章 產業現存問題之分析

4.4. 地下工廠四處為患的問題

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辦理登記之合法爆竹煙火工廠數目,目前只剩十四 家,但是地下工廠數目則高出甚多,保守估計可能超過數百家之譜。【20】這些地 下工廠,其廠房設備均甚為簡陋,安全防護與消防設備普遍不足,火藥、引信等爆 炸性物質多隨地放置,幾無安全管制措施可言。其所僱用之員工多未受過基本的專 業與工安訓練,因此大多數欠缺化學常識與安全觀念。再者,非法業者多採論件計 酬方式付費,以壓低人事成本。在不公平的競爭下,不少合法爆竹工廠為求生存,

反而提供原料給地下工廠代工,助長地下工廠的蔓延,從而大幅提高工安的風險。

由於地下工廠潛藏眾多危害因子,猶如一顆不定時炸彈,只要稍有不慎,隨時可能 引燃爆炸,對於公共安全危害甚深,從歷年來各項統計資料,可以加以印證。雖然 政府三令五申,嚴禁設立地下工廠,並且加強取締地下工廠,但是執行成效不彰,

仍有為數眾多的非法業者,相繼投入生產爆竹煙火產品,除了覬覦不法暴利外,最 主要原因是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善,使非法業者有機可乘。探究爆竹煙火工廠之所 以為患的原因,可以從獲利面、產銷面、就業面、查緝面、法制面等因素,詳加探 討。

4.4.1 獲利面

1. 生產成本低

在地下爆竹煙火工廠之生產成本中,由於並未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

設置符合規範之工廠,致使生產成本得以大幅降低。例如不需要花費龐大資金,

購置符合廠區安全距離之土地、興建不同用途之標準廠房和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等 費用。此外,業者除了欠缺安全認知,對於基本安全防護措施亦吝於投資,甚至 有些非法業者為了節省成本,不惜枉顧員工安全,將所有製程、設備,集中在同 一屋內,從事產品加工生產和製造。其次,政府財政機關無法向非法業者課除任 何稅捐,形成嚴重的逃漏稅情形。這些不法因素,直接壓低生產成本,使業者能

本要 200 元,地下工廠 100 元不到,光是成本就差了 1 倍,至於沖天炮、鞭炮更是 驚人,從 2、3 倍到 20 倍都有,而在暴利誘惑下,使非法業者前仆後繼投入。但是 自從開放進口後,由於國內生產製造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其價格無法和大陸、東 南亞所生產之產品相抗衡,使合法業者紛紛停止生產,轉而引進、銷售國外爆竹 煙火產品,賺取銷售產品之利潤。此外,合法廠商大量引進爆竹煙火產品後,使 得供給大過需求,造成價格呈現疲軟狀況,相對的壓縮地下工廠牟取超額利益,

甚至部分產品,其生產所需之成本與進口產品之價格已經不相上下。

4.4.2 產銷面

1. 原料源流管制不易

爆竹煙火原料氯酸鹽、過氯酸鹽及硝酸鹽等,過去主要由國內三元化工公司 生產,自從 92 年 11 月 22 日因爆炸案處於停工後,國內製造爆竹煙火所需原料之 主要來源,是經由進口貿易商取得,或是業者自行透過在大陸轉投資之工廠購 得,目前大部分原料主要源自於中國大陸。由於相關原料並非只生產爆竹煙火產 品之單一用途,且傳統爆竹煙火製程簡單,原料之取得並不困難,致使地下爆竹 煙火工廠仍不易杜絕。

2. 銷售管道順暢

目前市面上銷售的爆竹煙火產品,必須經過審查認可並貼上合格標示,才能 合法販售,所謂產品認可制度,是在產品製造或輸入之前,先完成型式認可,即 透過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檢驗產品之構造、材質、成份等性質,是否符合規 範;然後在產品出廠或銷售之前,再實施個別認可,經審查合格,發給個別認可 標示。政府實施產品認可制度,其目的是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並區別合法與地 下爆竹煙火工廠所生產之產品,雖然立意良好,但是政府宣傳不力,致使成效大 打折扣,造成非法業者仍有可乘之機。此外,民間節慶活動中,經常藉由施放爆 竹煙火,增加節慶熱鬧氣氛或吸引人潮參與活動,例如每年元宵節時,台南的鹽 水地區會有施放蜂炮活動,或是在台東地區有炮炸寒單爺活動。這些活動所使用 的產品,部分可能源自於地下工廠。雖然實施認可制度,已經影響地下業者產品 銷售通路,但是民間習俗活動所使用的爆竹煙火產品,若無法有效管控,將無法

4.4.3 就業面【22】

1.常設立於經濟困頓地區

從歷年來發生災害事故與查獲地下工廠之資料中分析,其設立地點主要分佈 於台灣西部區域之農業縣市,尤其是桃、竹、苗、雲、嘉、南等地區,其數目約 佔絕大部份。這些傳統農業縣市,一般而言,工商經濟並不發達,無法提供足夠 就業機會,滿足求職者需求,而且工作選擇性少,造成年輕人或身懷一技之長之 勞工,紛紛遠走經濟發達地區就業;而競爭力較弱之勞工,則礙於生計,只能選 擇當地危險性或粗重工作,這些勞動人力,適時填補地下爆竹煙火工廠所需之勞 力。雖然明知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的危險性,為了養家糊口,只能鋌而走險,貿然 從事此項危險工作。

再者,每一個農業縣境內,各地區經濟發展情形並不一致,相對亦影響地下 工廠分佈狀況,例如嘉義縣消防局從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內共查獲非法廠外加 工、地下工廠、違規囤積販賣共六十一件,如表 4-8 所示,縣內共有東石鄉、六腳 鄉、民雄鄉、水上鄉、朴子市等地區查獲地下工廠,其中以東石鄉 21 件最多,顯 示沿海地區為大本營,應與此地區缺乏高經濟農作物,就業機會少,致民眾生活 困苦,因而鋌而走險有關。

2.重操舊業比率偏高

依據各縣市消防局查獲資料分析,遭受取締之地下工廠業者,屢見累犯情形 發生,主要因素是除了過去罰款偏低,對於遏止非法業者,無法產生立竿見影的 效果,造成非法業者膽敢一再累犯。此外,遭受取締之非法業者,從就業年齡分 析,均是上了年紀的中、老年人,若要立即轉業或另謀他途,恐怕必須面臨就業 困難、或無一技之長等實際問題,故只能待在最熟悉的行業裡,繼續圖謀不法利 益。例如葉榮輝、蔡秋埤、宋盛仁等人。

4.4.4 查緝面

1.設置地點隱蔽

依據嘉義縣查獲地下工廠位址分析,詳見表 4-9 所示,地下爆竹煙火工廠主要 藏匿於廢棄豬舍、雞舍、牛棚、工廠以及偏僻工寮等場所,其中又以廢棄豬舍遭 受取締數目最多。這些閒置場所,主要位於人煙稀少的地區,既使位於人口較為 稠密的地區,其附近的鄰居也難窺其貌,往往發生災害事故才能一探究竟。因為 這些閒置場所,本身擁有基本的水電設施和房舍存在,不需大興土木,只需簡單 裝修,即可從事加工生產,故難引起左鄰右舍的注意,造成警消人員難以查緝。

2.利用人頭冒名頂替

從事非法製造爆竹煙火業者,於發生災害事故或遭受取締時,為了逃避罰 責,往往會找人頭冒名頂替,使自己免於受到法律制裁或負擔賠償責任,造成實 際經營之非法業者,依舊逍遙法外,甚至另起爐灶,繼續危害社會。這是查緝非 法業者時,必須注意的盲點,惟有將真正的不法之徒繩之以法,才能有效遏止地 下工廠之肆虐。

3.生產過程不易查覺

傳統爆竹煙火產品製程簡單、加工容易、生產時間短,甚至不需使用高深的 技術及精密的機器設備,即可從事生產。由於製程以手工作業方式為主,其生產 過程中,不會產生特殊的噪音;而產品之原料,亦不會產生任何氣味,因此很難 被左鄰右舍查覺,除非走漏消息,遭人舉發,或是警方主動查獲取締,否則有關 單位往往於災害發生後,才知悉地下爆竹煙火工廠之存在。

4.行跡不易洩露

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為了躲避警方取締,避免事跡敗露,所找的同夥,多為 自己的親朋好友,除了自身、妻子、子女外,即為親戚或好友。因為成員之間內 聚力強,彼此均是利益共同體且休戚與共,較不容易洩露行蹤,或是走漏消息,

因此徒增警消人員查緝地下工廠之困難度。

5.採取游牧經營方式

非法製造爆竹煙火業者為了逃避警、消人員的取締,除了設置地點日益隱密 外,更發展出一套游牧經營方法,以規避查緝。即生產地點並無固定場所;生產 時間採取每個時段,僅作短暫時日之機動作業方式,只要當地一有風吹草動,即 轉往他處另起爐灶,或是等到事過境遷,再伺機生產,使警消人員在查緝時,難 以直搗黃龍。

6.合法掩護非法

一般合法爆竹煙火工廠所在的縣市內,擁有為數不少的地下爆竹煙火工廠,

主要因素,是不少地下爆竹煙火工廠,常藉由合法工廠名義掩護其製造爆竹煙火 情形,例如較常發現的現象有部分製程委託地下工廠加工,或是向地下工廠購買 半成品材料,以及將廠房分租給非法業者從事生產製造。所謂委外加工,即合法 工廠將部份生產過程委託地下工廠製作生產,然後一起出貨,使雙方皆能獲利,

此現象常發生在趕工旺季時期。其次是購置半成品,即為直接向地下工廠購置半 成品材料再包裝、加工出售,企求降低生產製造成本。最後常發生的現象,即將 廠區之閒置廠房分租給非法業者,合法業者只須收取豐厚的租金,並不過問其他 事項,造成廠區管理經營權無法統一,對於工廠安全影響甚巨。上述行徑,使有 關單位難以舉發取締。

此現象常發生在趕工旺季時期。其次是購置半成品,即為直接向地下工廠購置半 成品材料再包裝、加工出售,企求降低生產製造成本。最後常發生的現象,即將 廠區之閒置廠房分租給非法業者,合法業者只須收取豐厚的租金,並不過問其他 事項,造成廠區管理經營權無法統一,對於工廠安全影響甚巨。上述行徑,使有 關單位難以舉發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