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濁水溪沖積扇地下水管理策略研擬與模式應用
5.1 濁水溪沖積扇區域概述
5.1.4 地下水管制區
依據「水利法」規定「省(市)主管機關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之超抽所引 起之海水入侵或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而 其劃設評分原則包括:
(1) 有下列二項者為正分,每項給十分。
1. 地盤高於標高十五公尺以上。
2. 地盤非為礫石層與黏土層之互層。
(2) 有下列四項者為負分,每項扣十分。
1. 地盤已下陷地區。
2. 地下水位已低於海平面。
3. 近十八年來,年最低水位下降三公尺以上。
(3) 零分以下者列入管制區 。 (4) 以鄉鎮(區)為管制單位。
濁水溪沖積扇共有 45 個鄉鎮市,而根據上述之劃分原則彰化地區計有六個 鄉鎮被列入地下水管制區,分別是伸港鄉、線西鄉、鹿港鎮、福興鄉、芳苑鄉以 及大城鄉;而雲林地區則有十個鄉鎮被列入地下水管制區,分別是麥寮鄉、臺西 鄉、四湖鄉、口湖鄉、東勢鄉、崙背鄉、褒忠鄉、元長鄉、北港鄉以及水林鄉。
經濟部於 2004 年 12 月修正上述地下水管制區訂定辦法,改為分別對本島 1 公里×1 公里、離島 0.5 公里×0.5 公里所畫設之網格點進行評分,其評分原則如下:
(1) 地層下陷變化之評分
1. 累積下陷量,以該鄉(鎮、市、區)內所有檢測資料之最大累積下陷量 為評分依據,累積下陷量每增加 1 公分,該鄉(鎮、市、區)內所有網 格加給二分。
2. 地層下陷速率,以該網格近五年之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為評分依據,
其平均年下陷量每增加 0.01 公分,該網格加給三分之一分。
(2) 地下水位變化之評分:
1. 地下水位下降幅度,以該網格近五年之地下水位下降幅度為評分依 據,地下水位下降量每增加 1 公分該網格加給一分。
2. 地下水位低於零水位線面積,以該網格近五年之最低月平均地下水位 低於零水位線面積比例為評分依據,該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該網格 加給一分。
3. 地下水位絕對高程,以該鄉(鎮、市)內所有監測資料之最低月平均地 下水位高程,低於零水位之高程差為評分依據,其高程差每增加 1.4 公尺,該鄉(鎮、市)內所有網格加給一分。
(3) 地質之評分,以該網格地層之地質種類所佔比例乘以其配賦評分權重之總 和為其評分依據,各地質種類配賦之評分權重如下:
1. 固結岩:零分。
2. 礫層:二十五分。
第五章 濁水溪沖積扇地下水管理策略研擬與模式應用
3. 砂層:五十分。
4. 泥層:一百分。
(4) 地面高程之評分,以距離該網格最近驗潮站歷年之大潮平均高潮位加 100 公分減去該網格地面高程所得之差值為評分依據,其差值每增加 1 公分加 給該網格一分。
(5) 水質之評分,以該網格近五年之氯鹽平均值大於 250 mg/L 之差值為評分 依據,其差值每增加 3.75 mg/L,該網格加給一分。
按照上述標準計算各網格之總分後,再依下列各檢討項目按其權重,加總計 算之;總分在四十五分以上者列為管制網格:
(1) 臺灣本島地區:
1. 地層下陷變化:
(a) 累積下陷量:百分之十五。
(b) 地層下陷速率:百分之二十五。
2. 地下水水位變化:
(a) 地下水位下降幅度:百分之二十五。
(b) 地下水位低於零水位線面積:百分之十五。
3. 地質條件:百分之十。
4. 地面高程:百分之十。
(2) 離島地區:
1. 地下水位絕對高程:百分之四十。
2. 地質條件:百分之十。
3. 水質條件:百分之五十。
待各鄉鎮市全部網格之加總分數獲得後,管制區域之劃設與解除則依下列原 則辦理:
(1) 經檢討管制網格範圍達全鄉(鎮、區、市)檢討範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者,該鄉(鎮、市、區)檢討範圍全區域均予管制。
(2) 經檢討管制網格範圍未達全鄉(鎮、市、區)檢討範圍面積百分之二十時,
該鄉(鎮、市、區)檢討範圍全區域不予管制。
(3) 經檢討管制網格範圍達全鄉(鎮、市、區)檢討範圍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八十時,得依應予管制範圍周邊之明顯地形、地貌、排水、道 路或地段分界劃設管制範圍,惟管制範圍不得小於管制網格之範圍。
(4) 原已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經檢討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劃設邊界外者,得解 除管制。
依據上述之劃設原則,彰化縣除了原已劃為地下水管制區之六個鄉鎮市外,
經評分後則增加了二林、秀水、埔鹽與竹塘等全鄉鎮,以及和美、埤頭與溪湖等 鄉鎮部分地段;而雲林縣則除了原有之十個鄉鎮市外,亦新增了二崙、土庫、虎 尾、斗南與大埤等全鄉鎮,以及西螺鎮之部分地段。圖 40 及圖 41 所示分別為彰 化及雲林地區地下水管制區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