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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權理論起源、內容與發展

第三章、 城市權(Right to the City)的理論與實踐

第一節、 城市權理論起源、內容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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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權(Right to the City)的理論與實踐

於本章,本文將從城市權的理論與實踐二方面進行闡述。在理論層面,城市 權(Right to the City)係由法國新馬克斯學者 Lefebvre 所提出,為針對全球化所造 成的社會型態與城市空間問題所做出的回應,而後繼也有諸多學者並針對此概念 或作內容之補充,或做實踐性的策略分析(Harvey; Purcell; Bulter; Marcelo;

Marcuse 等);在實踐方面,本文分別以全球性與地方性的案例說明目前城市權從 理論到實踐的操作過程。全球性的法制化工作以聯合國人居署與教科文組織起草 之世界城市權憲章(World Charter for the Right to the City)為例,雖然尚未成為正 式的國際公約,但仍有其參考價值;地方性的實踐則以巴西的城市法(the City Statute)為例,說明其立法背景以及法律實踐的現實。

第一節、城市權理論起源、內容與發展 第一款、城市權理論起源的背景

城市權理論,最早係由法國新馬克思主義學者 Lefebvre 於 1968 年所所撰之 文章〈城市權(The Right to the City)〉所提出,該文的寫作背景為 1960 年代的法 國社會。當時法國的經濟逐漸從戰後復甦,資本家與國家把持著經濟決策的主導 權,戰後嬰兒潮在那個時候正好邁入青壯年,龐大的人口進入勞動市場,造成就 業的供給多於需求。

在這個背景之下,勞工權利受損、工會的談判能力不佳,於是巴黎的工人階 級與移民便逐漸被排擠至城市邊緣(Harvey, 2008; Purcell, 2014)。〈城市權〉是 Lefebvre 對這個現象所做的回應,其認為空間不僅是社會關係的表現,更影響了 社會關係。隔年(1968)法國即發生五月風暴,作為歷史上規模龐大的學生運動,

其反映了當時社會當中既有的矛盾(Brown & Kristiansen, 2009; Harvey,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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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ebvre 的研究領域廣泛,從基礎哲學、農村社會、城市學以及國家理論都 有涉獵,其思想主要受到 Marx、Hegal、Nietzsche,以及 Heidegger 的影響。在 當時的氛圍,對於蘇聯及其他共產國家奉行史達林主義所形成的龐大官僚體系並 沒有好感,因為其繁文縟節以及腐敗的問題叢生,致使社會主義的理想在實踐上 遇到挫敗。因此,Lefebvre 的政治與學術的目標是為既存的城市提供一個轉型到 另一種社會的理論,而這種社會是超越資本主義的,是超越國家的,甚至是超過 消費型社會的(Purcell, 2014)。

城市權的概念自 Lefebvre 該篇文章提出後,已受到越來越多的都市計畫學 者正視,「都市正義的實踐即為住民城市權利的爭取與實現」的觀念已逐漸為人 所接受。以下,將介紹城市權理論的內容。

第二款、城市權的理論內容

一、空間與城市,私有化與異化

在談論城市權之前,我們必須先以城市所座落的空間(space)作為討論的起點。

Lefebvre 認為空間是整體(holistic),包含物質環境、日常生活、社會關係,以及 政治鬥爭。其認為空間可以用三個面向討論,分別是構想的(conceived)、感知的 (perceived),以及生活 的(Lived)空間,而抗爭與鬥爭就在這些感知空間之中 (Knudsen, 2007; Purcell, 2002)。

關於構想的(conceived)空間,Lefebvre 認為是一個概念的空間,它被科學家、

都市計畫者,以及政治家等意識形態所支配,是一個空間的思想建構。此部分與 知識的力量密切相關,Lefebvre 注意到在此理解下的空間通常在諸如語言標誌之 類的知識系統中運行。例如在一個以計畫主導為典範的都市計畫中,強調的是被 視為理所當然的「計畫的內容是什麼?(what planning is)」而不是「計畫可能是什 麼?(what it could be)」(Knudsen, 2007; Purcell, 2002),因此,在科學家、都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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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者,以及政治家等行為者所設計的計畫之下,其都市計畫通常為由上而下的設 計與施行,城市住民的需求是否被涵蓋,則不無疑義。

感知的(perceived)空間可以理解為規劃者與他人所規劃的空間,而使用者針 對此空間進行每日的佔用(appropriation)。例如當身為空間使用者的我們,於空間 中看到紅燈,而通常看到紅燈的意義為禁止通行時,等待綠燈即成為了日常慣例,

而這遵循了空間設計背後所具有的抽象意識形態(Knudsen, 2007; Purcell, 2002)。

生活的(lived)空間是在已規劃的空間中進行爭論,也是社會生活的一部份。

透過日常生活實踐,其將物理空間轉變為象徵性的空間。而這種爭論可以是明確 或隱含的,例如一個街頭塗鴉者,可能藉由塗鴉於公共空間中,表達該空間仍有 其他可能性的建議。而這個行為帶來了其他使用空間的可能性以及既有計畫空間 使用的辯證,也就是這種辯證,讓 Lefebvre 構想出一個烏托邦空間的可能性 (Knudsen, 2007)。

在此理解上,Lefebvre 認為人擁有許多感知這個世界、空間的需求。而有些 需求,是不能夠由商業與文化基建(cultural infrastructures)所滿足的26,那就是對 創作活動的需求,對資訊、符號、想像、遊憩的需求。我們進行在玩樂、性、運 動、創意活動、藝術,以及獲取知識的時候,是人的根本慾望滿足與展現的時刻。

因此城市(city)的以及城市生活(urban life)的需求,包含了對地方感知的需求。

Lefebvre 城市並不只是交換價值、商業以及追求利益的競技場,而應重新將焦點 轉向使用價值。因此我們對於傳統的人權觀念應該重新塑造新的關懷與框架,以 及新的實踐(praxis)(Lefebvre, 1996)。

城市,是各種人與各種階級融為一體的空間,人們透過各種形式的創作與藝 術,訴說城市生活的共同記憶,我們可以看到電影、音樂、繪畫等等作品中所描 繪的城市,這屬於城市的共同性。在這個意義下,我們應該把城市,視作生產共

26 Lefebvre 認因為這些是由吝嗇的城市設計者所給予。

單僅屬於生產出來的物品(Knudsen, 2007)。

於是,Lefebvre 反省傳統的人權理論所建構出來的人權觀,認為當時的社會 看來,自由主義的理論是為強佔與壟斷建立正當性的論述,因此,Lefebvre 的理 論核心在於工人階級如何對抗資本的力量(Lefebvre, 1996; Pindell, 2006)。

在資本主義下的財產權體制,土地上任何行動者的需求幾乎都受到忽略,居 住者並不對他們的需求有任何的主導權。私有財產權制度分離了土地與其上的居 住者,它抽象化在土地上發生的所有社會連結。Lefebvre 以異化說明城市發生的 現象,亦即私有財產制異化了土地使用者的關係,土地的使用者對於土地的使用 是疏離的,其無法對土地使用加以表達需求,就如同在生產過程中,勞動者與產 品關係被異化一樣。因此,在這個情況下,城市住民無法為生活的內容自主抉擇,

亦即不具自主性28(autonomy)(Lefebvre, 1996)。

27 Purcell (2014)詮釋了 Lefebvre 所描繪的資本主義城市,認為其是由消費行為構築而成的城市,

在這個城市之中所著重的是物質的交換價值而非使用價值。城市的核心在於財產的關係,在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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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應異化的方式:重新奪回主導權

主張城市權是一種哭訴,也是一種訴求(The right to the city is like a cry and a demand.)29。對在巴黎逐漸蕭條的日常生活所產生的痛苦感而哭訴,對藉由觀察 城市發生危機並建設另一種城市生活而表達訴求。為了能夠回應這種訴求,

Lefebvre 強調城市住民應當具有完整的自主性(autonomy)。Harvey (2008)也持類 似看法,認為城市是人類可以按照願望創造的空間。而城市權並非僅僅屬於獲得 城市資源的個人或群體的權利,而是按照住民的期望改變和改造城市的權利,在 改變城市的過程當中,城市住民也同時在改造自己。因此城市建造並不是所有權 人間的行為,更是整體城市住民的集體行為。

針對 Lefebvre 提出的自主性,Purcell (2014)為回應 Lefebvre 寫作的背景提出 補充。在城市權理論下的治理,意味著自主管理。Lefebvre 十分強調無產階級專 政(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的重要性。但 Lefebvre 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並非 如傳統馬克思主義者所述,認為需要一個由先鋒黨取得國家的控制權,而應該是

「由下而上」的治理。因此在 Lefebvre 看來,無產階級專政是必須立基於民主政 治,社會上的多數人從少數人手上奪回統治的權力。如此意味著社會上的多數人 決定要負起管理自己生活的責任。隨著他們越來越有效率地做這件事情,國家的 重要性將逐漸降低。此係與史達林主義不同的,史達林主義強調透過強大的國家 官僚機構管理整個社會,但官僚機構在 Lefebvre 看來只是由另一少數的布爾喬 亞階級所控制。因此 Lefebvre 認為當作出抉擇的不是國家,而是公民自身時,我 們就有機會重新奪回自身生活的一切,此時國家、政府,及企業的重要性就越來 越低,他們就會邁向萎縮之路。

Purcell (2013)認為當代的制度體現了一個缺失,亦即應用自由民主制度的框 架,透過一系列的選舉、政黨、法律等制度,反而弱化人民對於政治生活的控制

29 Marcuse (2009)認為要求(demand)不只是一個法律上的意義,而且具有道德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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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因為人們將制衡的權力交給代議士,而這限制了人們對於城市得以主張的權 利。因此,自主性應該如何落實,Lefebvre 認為城市權應包含差異的權利(right to difference)與資訊取得權(right to information)。一方面可以使城市公民具體成為城 市的居住者以及城市提供多重服務的使用者,另一方面可以讓使用者能夠對於其 於城市區域內活動的空間與時間中,表達他們的想法,進而主導城市發展的方向。

城市權概念的提出,引起了爾後許多的討論,學界也針對城市權的內容有許多的 討論,城市權究竟包含什麼權利,本文將詳細說明如下。

三、城市權的權利內容

(一)什麼權利(What Rights?)

1. 權利的概念

(1) Hohfeld 對權利的理解

什麼樣的東西可以被稱為是權利?這是我們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權利通常是 指經過法律保障而賦予人們所能享有的利益。法律學者 Hohfeld (1917)主張所有 的法定權利(legal entitlement)皆得由以下四個基本類別的角度理解,分別為透過

什麼樣的東西可以被稱為是權利?這是我們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權利通常是 指經過法律保障而賦予人們所能享有的利益。法律學者 Hohfeld (1917)主張所有 的法定權利(legal entitlement)皆得由以下四個基本類別的角度理解,分別為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