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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城市權構築的居住權內涵

第四章、 城市權理論與居住正義-以文林苑都更事件為例

第三節、 由城市權構築的居住權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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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權理論則是為回應縉紳化的現象以及私有財產與公益的拉扯,其特別強 調財產的社會功能,認為社會功能的追求是為了達到社會正義,而社會正義是城 市發展的基礎。因此城市在整體計畫中必須考量城市的所有住民,亦必須兼顧當 代與後世的人們。至於社會功能應該成為私有財產與公益考量的目標,私有財產 不應以成為追求私人利益為主要目標,而此觀念應於都市更新中,成為城市住民 相互影響的核心。因此在此類案件,重要的是擴大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而這亦為 司法院釋字 709 號解釋所一再強調的。另外,在居高不下的房價議題上,城市權 給吾人的啟發亦如上述,城市發展的成果並不應該由私有財產所有者所享有,而 是應該由城市的全體住民所共享,房地產不應成為投機商品。城市的建設會帶來 創造性破壞,在此過程中有人得利,有人流離失所,因此應透過城市化過程中對 剩餘資本進行民主管理。

雖然在第 4 號一般性意見中有關於房屋價格應該以居住者負擔的起為原則,

但就現今資本社會的運作下,國家對市場價格的干預仍會受到擁護財產權自主及 市場效率者的挑戰。國家雖可透過貸款或補貼措施對無力負擔房價者伸出援手,

然而這無助於解決房價日益高漲及其背後泡沫化的危機。故本文認為應參考城市 權理論以及對資本社會危機的診斷作為反思財產權之法理基礎,始能扭轉吾人對 於私有財產的既有觀念。

第三節、由城市權構築的居住權內涵

一般而言,我們在討論居住正義的內涵時,會考慮到適足居住權,而適足居 住權的內容則是仰賴《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此的詮釋。該公約係以 既有的國家角度思考居住權的保障,對背後資本積累所隱含的問題並無深刻著墨。

適足居住權所建構的權利內容,權利的主體係以個人為思考的基礎,亦即每一個 公民都是原子式的關係,因此在遇到都市更新、都市計畫變更時,導致原財產權 人的財產遭到徵收或必須拆除等,是呈現個人與個人之間因捍衛財產權而對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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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於此情形中,參與程序的設計成為保障財產權人之權利不受到他人侵害,

國家的角色於此成為個人與個人間權利衝突的中介者。

就房地產投機的角度而言,適足居住權本質上仍不脫資本社會的邏輯,公約 第 4 號意見書僅認為不應將房屋狹隘地視作商品,針對房價的問題,國家應有補 貼措施等。此等無助於解決房地產投機所帶來的困境,投機的行為,在資本社會 中由於涉及一個人對於市場預期的專業,故個人藉由投機市場獲利本身在資本社 會是正當的,且累積資本的行為對於資源使用的效率是有益的。但城市權理論給 我們的啟發是,因為城市的空間建構仍是掌握於國家力量與有資力的民間機構

(如營造業、建商或地方政治派系等),整個城市發展的剩餘價值是所有住民共 同創造的,最後卻是由財產所有權人所享有,而此財產所有權人卻是僅以投機的 方式取得該財產。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們仍對於城市空間的發展距離遙遠,且享受 不到其共同參與創造的剩餘價值。因此以財產權為核心討論居住正義,對於房地 產投機問題仍有其齟齬之處。

若以「參與」成為討論的核心,傳統適足居住權所建構的參與程序,是基於 保障財產權人不受到國家的公權力實施或他人的不當侵犯,僅有消極防禦的意義;

而城市權理論中的參與,則是使權利人在參與的過程中避免自己的利益犧牲,甚 至能夠為了政治社群的共善,共同參與設計城市未來的發展,因此除了有消極的 防禦面向,更有積極的掌控集體未來的意義。在城市權的理論下,整個城市成為 一個命運共同體,而非單純原子式個人的集合,因此沒有一個城市住民能夠被排 除於城市的發展之外。透過 Banerjee and Duflo (2011)於《Poor economics: A radical rethinking of the way to fight global poverty》一書中說明,寡頭政治鐵律(Iron law of oligarchy)73是許多國家解決貧窮問題時所遇到的困境,資源與政策無法有效地 運作在政策目標上。若使民眾參與決策過程,民眾的政治參與效能感提高,更能

73 該理論由 Robert Michels 於 1911 年提出,其認為無論多民主之政體,最後運作的結果,決定 權將只會落在少數人手中,而組織越大,權力核心將會離民眾越來越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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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民眾關心公眾事務的熱忱。傳統適足居住權是以國家作為治理的規模,而城 市權理論則強調各城市的自主性,將治理規模縮小至城市,或許有助於提升城市 住民對自身生活周遭發生的公共事務之參與效能感。

綜上所述,城市權理論所帶給吾人的啟發是不再僅以經濟發展、獲利考量作 為城市發展的核心,而是將城市是為一個藝術品,此藝術品必須由每一位城市住 民所共同參與製作。Harvey 將空間以及後現代的因素帶入社會正義的討論,這包 含了空間以及時間的政治化、權力化,與資本化的思考。將正義帶入空間與後現 代的思考更有助於我們理解居住之城市所面臨的問題是什麼,係以微觀的角度看 待社會正義。從 Harvey 對現今資本社會的詮釋,得以見得資本對城市空間的重 塑過程中,基於宰制的地位不斷加深社會的不正義。

基於此種理想,在世界上有各種立法的嘗試,而這些嘗試皆與我國目前以自 由主義為基底的法律思考,將財產權近乎神聖化的保障迥然不同。城市權給予我 們的可以回應此種困境的資源是不再將財產權視為獲利的工具,且致力於提倡無 產權人跟私有財產所有者間的平等,最後使城市住民成為都市計畫的主要參與者。

在居住正義的議題上,城市權理論認為居住問題並非係單純的財產權問題,是更 寬廣的城市空間發展議題,財產的交換價值並非核心,而是屬於社會的使用價值,

而此使用價值應由整體城市住民所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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