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款、研究動機

本文的寫作出發點為筆者的生命經驗。一個人的成長與發展,不可能脫離空 間而獨立存在,空間建構了我們的生命記憶,個體同時建構了空間。筆者從小居 住在狹窄的租屋處中,黑暗、潮濕,以及因狹窄而感到壓迫的感覺,構成筆者成 長的回憶。在那個時候總會認為待有經濟能力時得改善自身的生活品質,或者一 走了之到其他城市發展。當偶爾嗅到屬於這個城市,不論是餐飲業者或工廠傳來 的各種氣味,不禁回想起兒時各式各樣的記憶。對此城市感受至深,係難以用語 言表達的。然而,城市對於居住者而言,雖然在空間的使用關係密切,但是對於 空間的發展,城市與居住者的距離可謂非常遙遠,居住者對城市的發展,似乎完 全無法置喙。

居住空間對於人而言,是在城市當中開展生活以及建立各式關係(包含人際 關係以及人與自然的關係)的基礎,其重要性不可言喻。適足居住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的概念從全球層級之規範文本,有 1948 年聯合國之「世界人權 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 25 條第 1 項1,以及 1966 年《經 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第 11 條第 1 項,後者因為公約監督機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 會受理個人申訴之權限,較前者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參與國家數量少,保障有限

(翁燕菁,2015)。《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居住權內涵之詮釋

1 全文為:「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standard of living adequate for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himself and of his family, including food, clothing, housing and medical care and necessary social services, and the right to security in the event of unemployment, sickness, disability, widowhood, old age or other lack of livelihood in circumstances beyond his control.」(粗斜體字為筆者所加。)

象徵。針對房地產的投資風氣,新馬克思主義學者4David Harvey (2014)(以下皆 稱 Harvey)認為就在投資性需求日漸高漲之背景下,人們對於房屋交換價值的重

2 全文為:「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recognize the right of everyone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 for himself and his family, including adequate food, clothing and housing, and to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living conditions. The States Parties will take appropriate steps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is right, recognizing to this effect the essential importan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ased on free consent.」

3 票選 10 大民怨 最恨高房價。蘋果日報。取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1130/32127065/,最後瀏覽日期:

2016/12/4。

4 相較於過去傳統馬克思主義者將研究聚焦討論馬克思文本內容的分析與詮釋,新馬克思主義者 著重於將馬克思主義的思考,與其他領域做結合,例如本研究所引用之主要解釋框架的理論家 David Harvey,其原本的專長領域為地理學,但在其接觸馬克思思想後,其試圖以馬克思理論結 合地理學,發展其批判地理學的研究途徑。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視逐漸超越使用價值。交換價值(exchange value)所指的是商品間能夠相互交換的 數量,使用價值(use value)則是人們於使用商品時,從商品本身的功能滿足各式 各樣的生活需求。由於房屋商品化的影響,在建商鼓勵人們購買昂貴的房子作為 投資標的時,建商、投資者所著重的已經非上述的使用價值,而是交換價值。房 屋建造的成本原則上包含勞動力、土地取得(購買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以及原物 料等。因為房屋商品化的影響,現在成本還包含了建商預期獲得的利潤。對投資 者而言,購買房屋的主要目的則是轉手房屋所獲得的差價,這與房屋座落地區的 房價漲跌幅有關,因此擁屋者通常不希望房屋周邊的區段房價下跌,並會對於設 置有可能導致房價下跌的鄰避設施採取反對的政治行動。而建商與投資者的共同 點在於他們皆以房屋的交換價值,也就是透過交易所能獲取的利益。然而替他人 創造使用價值僅是達成目的的「過程」之一。

房地產透過炒作,吸引越來越多人前來購買。因為房屋價格不斐,通常消費 者都是向銀行貸與高額借款支付價金,透過不停上漲的房價,轉手所獲得的利益 既能支付前次交易的借款與利息,又能使自己的資產增加。資產泡沫隨著許多因 素影響的房價逐漸上漲而有破滅的危機,許多人因為房屋價值比他們欠金融機構 的房貸還低,當無法清償貸款時,房屋被銀行透過債權人制度例如查封等手段取 走。因為不顧後果地追求房屋的交換價值,最後反而不只喪失了交換價值,連持 有房屋的使用價值能力也已喪失(Harvey, 2014)。

「有土斯有財」為華人文化中的重要觀念,認為購置房產是累積財富的重要 手段,當多數人們認同「有土斯有財」的觀念,買房子成為自己在生涯規劃中重 要的里程碑,擁有房屋與否更是在婚姻市場中成為舉足輕重的衡量指標。曾亦辰 (2014)於研究成果指出在投資市場中,「有土斯有財」也被認為是投資的真理。房 地產在台灣因為持有成本低,且投資報酬率高,在台灣投資市場並不多樣化的環 境下,加上有土斯有財的想法,人們一旦有多餘的金錢,就把資金投入房地產中。

(2007)所闡述的美國經驗顯示,社會住宅(Public Housing)政策,如果為大規模興 建集中式住宅,最後衍生的結果為該地區淪為貧民窟,甚至被認為是犯罪、疾病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74790,最後瀏覽日期:2017/6/4。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使用者的需求可謂被排除在外。

居住問題也展現了貧富差距的社會不平等現象,平等自由主義者認為個人不 應該為自己的出身貴賤負責,認為若要實現平等待人的理想,必須消除那些使某 部分人受損的不平等,這些不平等可能源於天賦與身體健康,甚至是特定的階級、

性別或是種族。只有在個體的行動與選擇,亦即自身努力的結果而獲得的社會益 品,才可以容許因此產生的不平等。無論是 John Rawls 或是 Ronald Dworkin,皆 對促使實質平等的社會福利政策提供了許多寶貴的思想資源(Kymlicka, 2003)。而 本文所採取的理論依據將從左派的新馬克思主義,藉由其對私有財產制與資本流 轉的詮釋,以及對城市權的概念進行填充,希望為法學界對於居住正義提供不同 的視角。

城市權是為了回應城市的居住者對於城市並無實質掌控權的困境,逐漸於學 術界興起的討論。城市權係由法國新馬克思學者 Henri Lefebvre(以下稱 Lefebvre)

所提出,其認為「城市並不是為了利益存在,而是為了住民」。此想法促使筆者 想要研究此課題,我們或許可以透過民主的程序選出政治社群中的領袖,但是對 於自己的生活空間,卻毫無置喙的餘地,只能被動地接受地方政府與財團的設計 與規劃。而城市權理論的重要核心為,找回土地的社會功能與使用價值,而非讓 個人產權與交換價值凌駕於土地與房屋,重視城市住民的個別差異以及自主性。

故本文希望透過對城市權論述的爬梳,對現今城市發展與房地產市場,在奠基於 新自由主義私有財產制為主的法律研究中,提出不同角度的分析。

第二款、問題意識

如前所述,本研究的問題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為因房價高漲造成居住景況 兩極化的成因為何,房屋是否能作為一般的商品進入交易市場?第二部分為傳統 的居住正義理論上遇到了何種困境?而我們如何使用城市權的理論,回應這種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

境並建構居住正義的內涵?

就第一個問題,高房價的成因牽涉到新自由主義為基底的政治思想影響,其 認為私有財產的累積應當受到保障,資本積累是受到鼓勵的。然而從前述我們得 以窺見,房地產市場因為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倒置,除了使無法負擔高額房價 的人無法享有適足的居住權,亦使房地產市場面臨泡沫化的風險。因此,房屋得 否成為一般的商品進行交易,則不無疑問。

資本的累積過程如何改變地景,改變城市的空間,進而影響房地產的價格,

亦為重要的議題。空間原本是一張白紙,其因資本累積而造就了城市的地景。這 展現了是資本主義在各時代以不同生產方式造成的空間性(spatially)。以此角度而 言,城市空間規劃的主要驅動能量是「獲利動機」,將資本移轉至工業投資與房 地產投資,循環進入新的營造或重建市中心與週遭的郊區(Zukin, 1993)。本研究 將以 Harvey 的理論作為解釋的核心,以其於新自由主義下詮釋資本如何循環,

如何進行掠奪式積累,解釋在城市發展的過程中,高房價問題如何形成,並反思 房屋是否能夠成為一般商品進入交易市場。

就第二個問題,城市權是以反省目前現有資本社會建構的私有財產權體制而 發展的權利理論。資本主義社會所發展的私有財產權制度分離了土地與居住在其 上的居住者,它抽象化在土地上發生的所有社會連結。且在資本社會中,法律邏 輯是保障個人的權利,個人與個人之間是原子式的關係,資本得以在這種環境下 無限制的積累。然而對新馬克思學者而言,私有財產制無疑是異化了土地與其使 用者的關係,如同在生產過程中,勞動者與產品關係被異化一樣(Purcell, 2014)。

因此為了要處理這種異化關係,城市權的理論建構在於將城市發展的決定權重新 交回住民手中,且由住民決定如何分配城市生產的剩餘價值。城市權,是在台灣 法律學界鮮少被提及的權利概念,更遑論付諸於立法,故本研究希望透過介紹城 市權的發展脈絡、巴西的實踐與《世界城市權憲章》的起草,希望能夠以城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