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未來之研究展望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6

傳統對於居住正義的想像仍是以保障個人財產權為論述的重點,對於無產權 人則是以社會權作為保障的依據,然而此種思維背後仍預設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權 利緊張關係,以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保障關係。而如以個人財產權保障為論述的 中心,則為何房地產投機行為應受到限制時可能會有齟齬之處,因投機所帶來的 是活絡經濟發展,得以促使財產權人的財產價值提升。本研究之貢獻在於以新馬 克思主義的角度探討居住權,透過文獻的爬梳,本研究認為居住權的討論並不能 單以法律規定,賦與國家義務之方式以保障個人權利。居住權本身包含著房地產 是否能作為一般商品販賣、資本的流轉、都市計畫後產生都市剩餘價值的分配問 題,本質上是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複合問題。而城市權理論本身並非僅探討個 人權利的保障,其中更強調住民與城市的互動關係,而這是一種集體的關係,係 從多方面討論如何保障居住權的議題。而這正是我國目前法學界甚少著墨的領域。

第二節、未來之研究展望

城市權,本質上為反思傳統自由主義所建構的憲政國家造成的問題。在未來 的研究,本研究認為有以下幾個發展方向:第一為城市權理論以及背後所支撐的 民主理論問題;第二為城市權理論中,關於公民資格(citizenship)的問題;第三,

則為空間轉向(spatial turn)的批判法學。以下分別敘述之:

第一款、城市權理論與背後所支撐的民主理論

城市權的概念,成為四十多年來凱因斯主義以及新自由主義主導下的政策指 導方針後,許多地理學者以及都市計畫學者專注的重點。國家在治理當中所扮演 的角色從大量的經濟干預,到恪守最小國家原則,採取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最 後到達治理區域應以城市為核心,以抵擋國家與資本的力量(Purcell, 2013)。

針對城市治理民主的概念,Purcell (2013)也提到,因為代議政治的制度關係,

人民對於生活周遭的控制力正在減弱當中。從自由民主的角度看,自由民主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7

(liberal democracy)與民主(democracy)是不一樣的。自由民主的政治結構透過法律 制度、選舉、政黨,以及治理機構等,讓人民與決策的距離越來越大。事實上,

自由民主的國家是由相對較少數的人所組成,這些少數的人擁有設計整個國家政 策的權力。因此更大膽地說,現代的民主國家與其說是民主政體,倒不如說是寡 頭政權(oligarchies)。

在爬梳城市權理論的文獻中,有文獻提及基進民主(radical democracy)者(De Souza, 2010; Dikeç, 2002; Purcell, 2002)。基進民主的主要想法有二者,一為強調 更廣泛地參與公共政策,公民應在公共決策方面發揮更大,且直接的作用,或至 少更深入地參與實質性政治問題,並確保官方將對其所關切和判斷的事物作出反 應。第二,基進民主的支持者強調審議,並不贊成由權力角力與利益交換的政治,

而是強調更具審議的民主,公民透過論述探討解決公共問題最好的方案,並且在 討論的過程中,作為民主生活中主導力量的所有公民皆為平等(Cohen & Fung, 2004)。要構成以上目標的制度安排,則必須完成分權與參與的制度框架建立。

基進民主理論運用了馬克思主義的思想傳承,認為憲政法治體制是資產階級 用以壓迫、剝削勞動階級的工具。現代國家是支配經濟之階級創造的產物,目的 在於謀求自身的利益,而非公益。於是,現代主權國家並無統治的正當性,法律 只是用以掩飾宰制跟壓迫之工具。

基進民主理論從「反面性」的思辨,探討民主政治的意義。從我們習以為常 的憲政法治秩序中,反思背後蘊含的弔詭與壓迫。此種觀點得以讓我們見得民主 政治中的對立、衝突與暴力、不穩定性。基進民主論的批判得以使我們看見現行 憲政民主理念的不足之處。惟基進民主論於法律制度、道德正當性的論述薄弱,

並無闡釋民主社會中的衝突如何解決。民主政治因此形成相對不安定的生活型態,

有論者認為不可忽略維繫民主政治穩定性的「非政治性」因素,例如社會的規則 及憲政制度的運作、法律約束等(蔡英文,2005)。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8

綜上所述,城市權主張城市的公共事務應取決於城市住民的決策,基進民主 理論以參與、分權的角度看待民主政治,與城市權的主張相輔相成,惟如何針對 理論的缺陷進行補充,仍是未來研究需要進行的方向。另外,我國臺北市政府也 開始進行參與式預算的政策74,參與式預算的起源來自巴西的城市權實踐經驗。

關於我國實踐的經驗仍需要未來的實證研究為進一步的分析與探討。

第二款、公民資格的典範轉移

人進入了政治社群後,身分即分為二者,其一為處於公領域的公民身分 (citizenship),其二則為私領域的個人,而公民身份則是在民主社會中關乎參與的 資格,以下關於公民資格的討論,共分成公民資格的界定,以及公民德行的養成。

自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建立後,政治上的公民身分是我們熟悉的國籍,我們透 過國籍的身分得以享有國家所保障的權利甚至各種福利措施的給予,而這形成一 種法律上的典範。然而城市權是建立在使用城市空間的權利之上,係以城市作為 中心甚至是抵制國家的。因此其關注的是住民的權利,故如何將政治上公民身分 轉移到城市住民,是值得我們進一步討論的。

目前,在城市權理論中,學界有將城市公民(urban citizenship)的概念取代傳 統政治公民者,Purcell (2002, 2003)認為由於全球化經濟的影響,傳統以國界區 分公民權有無的觀念已逐漸不合時宜,在現代,個人因為不同的身分,例如種族、

性別、性傾向等,而有不同的認同,不見得要以傳統的國籍建立認同感。城市公 民的身份設定,得以將控制權從國家、資本轉移到城市住民,並直接挑戰自由民 主(或是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的政治公民身分。Butler (2009)亦認為這種新形式 的空間上的公民身分(spatial citizenship)可能比傳統上國籍的概念更貼近民主。

Fernandes (2007)從 Lefebvre 的理論中提醒我們,任何有意義的「居住權」都必須

74 詳 見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民 提 案 參 與 式 預 算 資 訊 平 台 , http://pb.taipei/ct.asp?xItem=113566028&ctNode=82081&mp=100012,最後瀏覽日期:2017/3/5。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9

與社會生活中的「參與權」一起追求。其並以巴西城市法立法的政治與法律鬥爭 過程,說明城市權於任何法律環境的推動,皆需要克服參與權界定的障礙。

城市作為一種政治社群,在社群中如何達到正義,亦為一個議題。從本文之 第四章我們可以看到 Harvey 用後現代主義、空間的角度討論正義,試圖從批判 的角度找尋空間中宰制住民的霸權是什麼,而我們如何處理此霸權。此外,城市 權理論中,公民與社群的關係是否能夠從過去的思想泉源獲得啟發,亦為可深究 的議題。Lefebvre 在哲學上,係承自 Marx、Hegal、Nietzsche 以及 Heidegger,其 原初談及的公民資格,僅有城市住民而已。惟城市住民因依照城市批判理論建設 的制度,需要如何的條件,並無清楚界定。城市住民需要何種的德行,以及如何 建立對城市的認同,是可進一步探討的議題。

針對城市與公民的關係,Collins (2006)反思在自由主義下,由於討論主宰性 的價值觀,以及由國家提供這種價值觀是非必要的,甚至有論者主張在自由主義 下,個人有權利逃離(right to exit)政治社群,過著完全的私領域生活。Aristotle 關 於德行給我們的啟發是:美德是每一個城市所關注的問題,法律當然也必須保證 正義,同時也必須使公民能夠成為好且公正 (good and just)的公民。城市亦為社 群組成員追尋人生福祉的場域,而人們如何在城市當中追求善。而 Aristotle 指出,

智慧(wisdom)在做決策時是必要的,智慧能夠給予我們一些指引,而智慧包含了 人類的最高善。

在培養公民德行時,Aristotle 主張教育是必須的,而教育包含法律以及法律 給予,而此處提及的法律包含成文與不成文,這些法律定義了德行,例如勇氣、

節制以及自由等,每一個體制在建構政治秩序時,皆需要鼓勵特定的德行,如此 能夠將社群的善與合法建立關聯性。Aristotle 在公民議題的研究可以給我們的啟 發是,我們在政治社群中,了解社群中的善是必要的,特別是與正義以及高尚的 連結(Collins, 2006)。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0

綜上所述,城市權理論帶來了新的治理規模,亦即拋棄傳統國家的治理,而 是由各個城市自治。在城市自治中,關於公民資格的認定,便不再以國籍作為唯 一的區分標準,其焦點轉移至城市的住民,城市的住民取得公民權後,才得以進 行城市公眾事務的參與,如此城市才得以成為住民尋求人生福祉的場域。另外,

Aristotle 給我們的啟發在於培養公民的德行,以追求社群最大善。在城市生活中,

由於每個城市住民皆具有做出決策的權力,同時肩負起管理自己生活的責任,因 此在決策中智慧的運用相形重要;在房地產市場中,房屋作為商品可能引發的危 機已如上述,該如何使公民理解投機性投資帶來的惡害。法律如何於擔負教育的 角色中,使公民做出對城市的善有益的決策,亦為未來值得發展的方向。

第三款、空間轉向的批判法學

城市權的概念來自於 Lefebvre,而其對於空間的理解,為批判法學提供了另

城市權的概念來自於 Lefebvre,而其對於空間的理解,為批判法學提供了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