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急難救助之沿革與現行制度
第三節 基層地方政府之急難救助政策執行—以「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為例.43
欲研究我國基層地方政府之急難救助政策執行,必須以 2008 年開辦的「馬 上關懷急難救助」為例進行探討。本章首節曾經提及,急難救助雖為我國社會救 助體系的重要政策之一,肩負照顧因急難事故而陷入短期貧窮者之責任。然而,
原有的層級化急難救助體系運行多年後,被發現許多待改進的缺失,例如:救助 對象限制戶籍而申請便利性不佳、申請資格與給付內容未有明確標準、依賴行政 裁量作為個案認定標準、繁瑣的行政程序降低時效性、救助成效無法評估等問題
(石晏宇,2010;孫健忠,2002、2008;賴麗伶,2008;薛承泰,2007)。
因此,2008 年中央政府面對經濟局勢的重大變動及新型態貧窮家庭的增加 趨勢,正式啟動「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專案,針對上述缺失進行改善,將全國各 村里納入急難救助通報及受理窗口,並強調「快」、「準、「效率」的特色,以 彌補過去層級化急難救助體系的缺失。「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的政策內容、特點 等分述如下:
壹、「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的政策內容 一、救助對象: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 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受理通報及申請窗口:
(一)村(里)辦公處
(二)鄉(鎮、市、區)公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訪視小組:接獲通報 24 小時內必須組成訪視小組進行訪視,其成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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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機關之代表。
(二)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三)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受社會信賴公益團體代表。
依據作業要點規定,訪視小組應實際訪視個案,符合資格者可於 24 小時內 獲得一至三萬元補助,若仍未紓困再回歸公所、縣市、衛生福利部層級化急難救 助體系或尋求民間資源給予協助,若為資格不符者可提供轉介服務。此外,要點 也規範有備用金制度,若個案具有急迫性時,訪視小組可立即發放新台幣五千元 現金紓困(內政部,2013)。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強調「速訪、速審、速發」,在資格審查中給予地方 政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另外,「馬上關懷」納入村里長、村里幹事以及民間專 業團體作為共同執行者,以期能多元評估個案境況,執行過程中如何對個案做出 評估,以及社會工作專業扮演何種角色,都是值得探究的議題。
貳、「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政策特點與相關討論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專案自 2008 年實施以來,如前述已累積學術界不少 的討論,該政策在我國現行的急難救助體系中的特殊性,以及基層地方政府執行 政策的現行狀況,經本研究整理如下
一、急難事由定義寬廣,執行機關擁有較大裁量權
「馬上關懷」申請救助資格為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 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細部申請要件未有明確定義,故實務 上仍仰賴政策執行機關的裁量。
二、申請地不受戶籍拘束,強化民眾便利靈通性
與以往層級化社政急難救助體系不同,有急難需求的民眾可直接就近於 居住地申請,不以戶籍地為限,增加民眾的方便性,相較於公所以及縣市急 難救助是以戶籍地做為區分原則,是一大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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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擺脫以往行政作業模式,新增訪視小組導入民間專業
民眾申請後,公所應即時籌組訪視小組進行審查。在審查的過程中除依 基準表認定,亦由村里長、村里幹事提供在地觀點、民間團體提供社工專業 觀點,強化救助的公正性與公平性。
四、強調受理訪視及救助金撥付時限,重視民眾即時性需求
「馬上關懷」明訂執行機關應於一天內完成訪視,並於三天內核發救助 金,與以往層級化急難救助體系比較,展現迅速時效的特點,可以發現政策 設計對於即時性的重視。
五、發展緊急備用金制度,讓申請民眾可獲得立即性資源
「馬上關懷」授權訪視小組如遇有急迫性個案,得立即發給緊急備用金 新台幣五千元,對於具有即時需求的民眾給予紓困,剩餘款項再於核定 後 24 小時內發給。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雖於 2019 年由「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所取代,實施期間引發諸多討論,正反兩面的評價不一,本研究參考戴于文(2014)
的研究整理,就相關文獻進行探討:
一、非正式文獻部分:
(一)訪視小組的保密功能:古揆一等人(2010)研究以個案分析方式,
研究南投埔里社區的實施情況,發現訪視小組成員因強調在地性,
所以與地方社區緊密連結,但也往往無法確保個案資料的隱私保 護,使專業保密的工作倫理受到挑戰。
(二)社工專業定位:陳怡靖等(2010)探討「馬上關懷」中社工的角色 與定位,認為因不強制納入社工介入評估,再加上執行者有很大的 裁量空間,在沒有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倫理導引的情形下,是否能 作出對個案有利的裁量與評估,而此舉亦顯現社會工作專業有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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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化的現象。
(三)政策興革建議:黃全慶(2015)的研究認為,雖肯定馬上關懷帶來 的改革,但也提出資訊化整合、調整發放時效、調整村里幹事角色、
聘用專業社工人力等數項建議。
二、碩博士論文部分:
(一)石晏宇(2010)以質化方法研究台北市文山區的福利輸送體系,研 究發現「馬上關懷」在可近性與可及性上有所提升,但在整合性、
連續性、公平性、可責性等方面有待改善。
(二)陳弘章(2010)則以量化方法分析台中市「馬上關懷」的訪查、核 定和撥款的影響因素,研究發現政治因素與專業素養為影響裁量權 的最主要因素。
(三)劉一龍、鄧佳明(2013)的研究則指出,「馬上關懷」確實能發揮 多元入口、在地救助、快速訪視與核發等效果。但相對的,政策施 行仍具諸多挑戰,需在「及時性」、「接近性」、「責信」和「服 務品質」等價值間多方取捨。
綜觀上開「馬上關懷」的部分研究文獻,可以發現研究者多肯定「馬上關懷」
有立意良善的規劃設計,但政策規劃者卻沒有考量到實際執行的困難,出現執行 與理想上的差距,殊為可惜。
參、「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與「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的比較分析
衛生福利部在 2018 年訂頒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將「馬上關懷急難救 助」在次年調整修正為「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並針對馬上關 懷過去不足的缺失反省思考,將急難救助納入整體的社會安全網絡,其中計畫的 主要政策檢討如下(衛生福利部,2018):
一、因傷病、失業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工作者,或因生活陷困引發之酗酒、吸 毒、精神疾病、婚姻失調、家庭衝突、親子教養、兒虐、家暴等事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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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的救助已不足以解決其生活困境及多重問題。
二、基層承辦業務人力及專業度均不足,未能以家庭整體需求考量來協助求 助家庭,導致對於家庭或個人問題,未能確實評估、落實轉介及後續追蹤 與關懷,錯失介入先機。
三、社會福利專業分工日趨複雜,以致急難救助之辦理常忽略服務的連續性 與一貫性。具多重問題之個人或家庭,亟待透過社工專業評估及相關機 制,加強橫向聯繫及跨域資源整合。
基於上述政策檢討,衛生福利部參照「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執行機 制,擷取執行經驗與優點,建構速評、速發、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以 補現行社會安全體系之不足(衛生福利部,2019)。其中前者速評、速發乃原馬 上關懷急難救助之特色,後者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即是急難紓困的方案 重點,綜觀兩者間的相似度極高,但仍有少部分相異處,整理如下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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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可得知,兩計畫(方案)間,在救助對象、受理窗口、個案核定及轉 介、給付及認定基準、書表文件等有些微相異點,簡要分析如下:
一、救助對象:將因經濟因素而有自殺風險、脆弱家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等個案正式納入,並正式納入「已申請福利項目,尚未核准期間」之狀 況。
二、受理窗口:擴大通報網絡,除原有之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
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再增加便利商店、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中心、醫療機構等。
三、個案核定:依救助對象之新增,納入縣市政府之核定權責。
四、個案轉介:除將鄉鎮市區公所也納入轉介權責單位外,於正式文件中新 增「社會救助連結社會福利服務流程」,將轉介流程明確化、轉介資源 具體化。
五、認定基準表:納入個案後續多元評估部分,強制訪視小組應就個案或家 庭進行脆弱家庭或保護個案評估,以加強個管機制。
六、給付基準:刪除同一家庭每年領取急難救助金總額新臺幣十萬元上限規 定。
綜上分析,新一代的「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確實在內容部分加入許多社會工 作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並扣緊衛生福利部普設區域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之政 策,將上開權責加諸於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之社工員(師)身上,惟實際政策執行 狀況如何?是否確實能達成政策設計目標?仍待研究得知。此外,鄉鎮市區公所 角色在新方案中仍然肩負重要角色,包含受理通報、籌組訪視小組進行評估及核 定(包含六歲以下多重脆弱因子家庭、保護議題事件、脆弱家庭事件之辨識)流 程、以及負責個案後續資源轉介的功能,依現行鄉鎮市區公所的人力資源及組 成,是否能確實擔負起此項工作任務?有哪些因素影響此一政策執行過程?因急
綜上分析,新一代的「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確實在內容部分加入許多社會工 作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並扣緊衛生福利部普設區域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之政 策,將上開權責加諸於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之社工員(師)身上,惟實際政策執行 狀況如何?是否確實能達成政策設計目標?仍待研究得知。此外,鄉鎮市區公所 角色在新方案中仍然肩負重要角色,包含受理通報、籌組訪視小組進行評估及核 定(包含六歲以下多重脆弱因子家庭、保護議題事件、脆弱家庭事件之辨識)流 程、以及負責個案後續資源轉介的功能,依現行鄉鎮市區公所的人力資源及組 成,是否能確實擔負起此項工作任務?有哪些因素影響此一政策執行過程?因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