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建議
本研究依據前節所提八大主要發現,提出四項政策建議,包含強化公所社會 工作專業、增加急難救助相關資源、由公所為主體整合區域公私部門以及加強網 絡通報單位認知與功能等,分述如下:
建議一:全面導入社會工作專業人力及相關訓練
一、鄉鎮市公所應配置專職社工員辦理急難救助業務
急難救助的求助者多為短期遭遇急難事故者,短期需求可為民眾進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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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資源的窗口,而社會工作作為一門助人的專業,社工員具備會談技巧、多 元評估,整合性服務與資源連結的相關訓練,除短期救助外,尚可協助求助 者申請長期性生活扶助或連結民間資源,本研究建議,鄉鎮市公所應配置專 職、專任的社工員負責急難救助業務,以達成上述目的。
二、村里幹事職務再設計,並施以類社工之專業訓練
由於社會經濟文化變遷,現階段村里幹事的職責任務已接近社政業務為 重、民政業務為輔的狀況,現有法令及組織隸屬已不符實際狀況,本研究建 議,應就村里幹事職務重新設計並調整組織規範,使其可充分配合社政單位 政策執行。此外,村里幹事派駐村里第一線,如無法以社工人力代替,應施 以類社工專業訓練,以強化專業評估及個案服務技巧。
三、變更職系或鼓勵聘任公職社工師擔任社會課課長
社政單位主管如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對於福利整合、統合領導、回應 壓力都有正面助益。為增強第一線社政人員實務歷練,中央政府於 2006 年 起已增加「公職社工師」類科(社會工作職系),本研究建議,應將鄉鎮市 公所社會課長職系由「社會行政」變更為「社會工作」,鼓勵機關首長任命 由具社會工作背景者出任,亦回應社會對於社工專業的需求。
建議二:強化急難救助資源及發展中期協助方案
一、 公所應全面化制訂自治條例並編列急難救助預算
鄉鎮市急難救助具有裁量彈性,並可與其他相關急難救助項目形成互補 性,對第一線政策執行機關而言實有助益,惟多數公所未訂有自治條例,導 致財源未有法源基礎且申請條件、核定基準等付之闕如,另全數案件均轉縣 市政府亦違反層級化申請原則並增加上級機關負擔,本研究建議,公所應全 面化制訂自治條例並編列急難救助預算,強化自有資源。
二、 鼓勵公所成立社會救助金專戶,以募集民間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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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金專戶財源來自民間善款,支用上可免除行政科層體制的無效 率,且具備裁量彈性避免違法疑慮,對於急難救助政策而言尚有補充性及擴 大性兩種功能,前者可作為未符資格者或資源不足時的補充,後者可用以發 展各種福利服務方案,提升急難救助效果,本研究建議,應鼓勵公所成立社 會救助金專戶,募集民間資源促進服務效能。
三、 發展「中介型協助方案」以協助急難戶度過難關
急難救助為短期、一次性之經濟協助,許多受短期因素影響衝擊家庭功 能,卻無法符合長期性法定社會福利的近貧(near poor)或新貧(new poor)
家庭,公部門資源僅能給予一次性救助,之後卻被法令排除在社會救助體系 之外,本研究建議,政府應規劃更多專案型的短、中期協助方案,讓在遭遇 急難事故且無法立即復原家庭功能的情況下,協助其渡過難關。
建議三:成立區域型公私部門福利資源整合平台
一、公所應與區域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就個案服務面向充分合作
以急難救助政策而言,公所長久以來均為政策執行的第一線,為民眾習 慣求助的受理窗口,政策設計多重問題者直接向區域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申請 受理,研究發現並無法落實。而政策設計亦期待公所受理案件後,能肩負初 篩、辨識及後續轉介功能,本研究建議,兩者應充分就個案服務進行合作,
統一由公所作為求助窗口,並配置專職專任社工進行個案多元評估,非經濟 議題且具多元問題的個案直接通報中心續處,其餘個案則在核予救助後,依 相關指標進行辨識及轉介,始能發揮急難救助政策之個案管理機制。
二、以公所為主體成立公私部門區域福利資源整合平台
公所是最基層的行政機關,具備足夠的公信力、動員力、號召力,且村 里組織(含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皆歸由公所管轄,實務上 70%以上 的福利項目均可由公所受理申請,也是一般民眾習慣求助的窗口,本研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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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應建構公所成為區域的福利資源整合中心,作為公私部門資源的整合性 服務據點,其中民間資源部分應將民間單位初步分類為專業團體及一般民間 慈善單位,由公所為主體定期結合縣市政府區域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舉辦區域 網絡資源平台會議,前者協助訪視、促進連結在地資源,橫向互動;後者整 合資源,避免重複申請,增進轉介效能。
建議四:增強宣導網絡單位通報責任及初篩能力
一、量的增加:加強宣導法定通報責任,訂定部分通報績效目標
我國社會救助法已明訂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
村(里)幹事、警察人員之社會救助「法定通報責任」,惟實際執行並未能 落實。本研究建議,應就所有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定期進行宣導講習,使其瞭 解法律規範之責任,或比照部分網絡單位(例如:警政單位)訂定績效考核 指標,以增進通報數量。
二、質的進化:強化網絡單位初篩、辨識能力,增加通報之效率
由於民眾知識水平逐漸提升,多數不願透過網絡單位之協助進行通報,
在「量」暫時無法提升的情況下,尤其在急難紓困方案又擴大增加網絡單位 的類別,網絡通報單位更應增進其初步篩案及辨識案件類別的能力,本研究 建議,應透過講習講解法令規定或定期辦理個案研討會,使各網絡通報單位 提升能量,增加通報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