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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基層醫療照護

一、 基 層 醫 療 照 護 定 義

基層醫療照護這個名詞,最早出現在西元 1920 年由 Dawson 氏所 撰寫的健康服務區域化報告,他在報告中提到基層醫療照護中心是一 個由該地區全科開業醫師主持,能提供治療性與預防性保健醫療服務 的機構(Dawson,1920;李龍騰,2000)。

西元 1978 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在哈薩克首都 Alma Ata 舉行的基層保健醫療服務會議中,聲明以基 層保健醫療來做為達成全民均健的方法,基層保健醫療照顧的目的,

是在提供個人、家庭和社區的基本保健醫療照顧,會中並提出基層醫 療的定義,其重點為(WHO,1978;詹其峰等,2000):

1. 基層保健醫療是提供民眾一種絕對必要的(essential)健康照顧。

2. 基層保健醫療照顧是以科學上健全的、妥當的,社會上可以接 受的技術與方法,來為民眾提供健康服務。

3. 基層保健醫療照顧服務對於整個社區中的每一個人和每一個 家庭來說,都普遍具有可近性和方便性。

4. 基層保健醫療所提供的服務,在財力上必須是該社區或國家所 能負擔得起的。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基層醫療照護服務所涵蓋的範圍包括:

1. 提供適當的食物及營養。

2. 提供安全的水質及基本的衛生設施。

3. 執行婦幼衛生計畫(包括家庭計畫)。

4. 針對主要的傳染病施行預防接種。

5. 預防並控制地方性的疾病。

6. 適當地治療常見的疾病和傷害。

7. 提供必要的基本藥物。

世界家庭醫學會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of National Colleges and Academics,WONCA)於西元 1981 年定義基層醫療為:「這種健康照 顧強調對人的責任,開始於初次見面並保持其繼續之關係,所提供的 照顧,包括健康問題的處理和協調,並在必要時轉介照會二級或三級 醫院之專科醫師或其他專業醫療人員」(WONCA,1981)。

國內對於基層醫療的定義不同於國外的角度,乃以醫療服務單位 為出發點,依據衛生署通過的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條規 定,從事基層保健醫療工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在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家庭醫學科執業。

2. 在衛生所或群體醫療執業中心執業。

3. 在家庭醫學科、內科、小兒科、外科、婦產科或一般診療之 診所執業。

不管從服務的內容,服務所涵蓋的範圍,或者是從服務機構來 看,基層保健醫療所提供的服務對象是社區內的個人和家庭,它所涵 蓋的是不分年齡、不分科別和性別的基本健康照顧。

二、 基 層 醫 療 照 護 特 性

過去十幾年來美國因為健康保險的支付制度及經濟政策的影 響,不僅致力於增加基層醫師及基層醫療機構,促使醫療資源合理分 配,也十分重視基層保健醫療服務的品質。許多研究在評估基層醫療 照護品質時,大都以美國醫學研究所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the Institute of Medicine,IOM)所定義的五種特質作為設計評估工具的 主要概念(Starfield B, 1998;Safran DG et al., 1998)。

美國醫學研究所委員會於西元 1978 年指出,基層健康醫療服務 包含下列五種特質(IOM,1978):

1. 可近性(Accessibility):第一線接觸的照護服務,當有新的健康 問題發生時,基層醫療即扮演起民眾進入醫療服務系統入口 處(Point of Entry)的角色,提供最快、最方便的途徑解除身 體的不適。

2. 周全性(Comprehensiveness):提供廣泛的健康服務及生命週期 中每一階段的健康問題的資訊,當民眾身體有任何的不適,

幾乎都可以尋求基層醫療服務提供者解決問題。

3. 持續性(Continuity):醫師或醫療團隊在一段期間內提供連續性 的照護,意即必須有一個地方、一個人或一群相關人員所組 成的團隊,作為民眾一段期間內的健康照護資源,且不論民 眾是否發生健康上的問題,均能使用此一資源。

4. 協調性(Coordination):確保所有提供的健康照護服務或資訊可 以符合民眾的需求,醫師能藉由各種管道追蹤及了解病人接 受每一次照護的資訊。

5. 負責性(Accountability):醫師或醫療團隊對照護品質、民眾滿 意程度、有效使用醫療資源及符合道德倫理行為等負責。

由於基層醫療照護具有前述的各項特質,故能有效減少不必要或 具有潛在危險的照護,以減少整體醫療照護的成本(Cassady CE et al,2000、Starfield B,1992),故評估基層醫療照護提供者前述五大 特質的表現有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