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產證券化之意義
第一節 基本概念
『證券化』一般可以細分為『傳統證券化』與『資產證券化』。傳統證券化是 借款人發行有價證券,透過承銷機構再轉賣給投資者的融資方式。此種證券化是 企業以本身的信用發行證券,直接從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而不用透過銀行等金 融機構之仲介,故又可稱為『企業金融證券化』。而所謂的『資產證券化』,若以 資產之性質加以區分,又可以分為『金融資產證券化』與『不動產證券化』。但 嚴格來說,一般論及『資產證券化』時,是指金融機構或一般企業將其所擁有能 產生現金流量的各種資產,轉換成證券型態銷售的一種流動化、市場化現象,38 本文亦採此說法。
而本研究所稱的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以下簡稱證券化)是指企 業或金融機構(創始機構)將其能產生現金收益且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加以群組
(pooling),經過資產分割(asset partitioning)的破產隔離機制後,發行證券出 售給投資人,藉此籌募資金的過程。而為了降低證券的投資風險,增加資本市場 對該證券的接受度,信用增強機制(credit enhancement)的運用亦是此過程中不 可或缺的部分。39此外,由於證券化的過程會涉及為了隔離創始機構破產風險,
而進行資產分割的組織重整過程,使得證券化亦有『架構式融資』(structured
finance)之用語,兩者含意大致相同且具替代性。40 目前市場上盛行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為房貸相關債權的證
券化,其產品泛稱為不動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或稱為房貸支持證券),一為非房貸型債權的證券化,其產品泛稱為資產 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41目前已有的證券化標的包括:信用
38 參考王文宇,資產證券化之意義、基本型態與相關法律問題,金融法,元照出版,2001 年 5 月,第3-4 頁。
39 參考陳文達、李阿乙、廖咸興合著,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智勝文化,2002 年 8 月,第 4 頁。
40 參考王文宇、黃金澤、邱榮輝合著,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2003 年 2 月,
第2-4 頁。
41 有人將此翻譯為資產『擔保』證券,但此稱作資產支持證券之原因為該證券的權益可能是表 彰該資產利益的股權形式,也可能是由該資產擔保清償之債權形式,為求涵蓋這兩種情狀,故統
卡貸款、汽車貸款、學生貸款、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租賃、公司應收債款、
債券或權益證券、壞帳等等。42
而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則對金融資產證券化作以下之 概念解釋:『金融資產證券化係指,銀行等金融機構或一般企業透過特殊目的機 構(可分為公司型態或信託型態)之創設及其隔離風險之功能,從其持有之各種 資產如住宅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等,篩選出未來產生現金流量、信用品質易於 預測、具有標準特性(例如類似的期限、利率、債務人屬性等)之資產作為基礎 或擔保,經由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制之搭配,將該等資產重新組群包裝成為單 位化、小額化之證券型式,向投資人銷售之過程。』。43
二、起源與發展
於1970 年代,為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嬰兒潮的龐大購屋資金需求,美國 華爾街投資銀行研發出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並於1970 年由 Ginnie Mae 發展經聯 邦住宅局(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 FHA)保險與退伍軍人局(Veterans Administration, VA)保證的單一家庭住宅貸款(single-family mortgage loans)所 支持的GNMA 轉付證券(pass-through),正式揭開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序幕。44其 後,Freddie Mac 也於 1971 年首次發行其房貸支持參與證券(Mortgage-Backed Participation Certificates),而在 1981 年 Fannie Mae 也發行其第一次的房貸支持 證券。
在1980 年代初期,由於美國房市的復甦,使得抵押房貸的需求大增,但因 投資人對房貸轉付證券的需求已經飽和,需要有更細緻的證券化商品作為投資工 具,於是Freddie Mac 藉由將包裝好的抵押貸款以多重組(multiple class)的方 式發行出售,稱為擔保房貸憑證(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 CMO),成 功地吸引不同投資目的與需求的投資人,使得房貸證券的市場快速擴張。45
在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成功發展後,金融界遂將房貸證券化之技術應用到 抵押債權以外的其他金融資產上,首先是1985 年 3 月 Sperry 電腦租賃合約與同 年5 月的汽車貸款證券化,接著是 1987 年的信用卡貸款證券化。而在 1980 年代
稱為資產支持證券。
42 參考陳文達等三人合著,同註 255,第 4 頁。
43 引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www.boma.gov.tw/modules/basection/article.php?articleid=204(2004/9/1 瀏覽)。
44 參考 Christine A. Pavel, Securitization: The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Loan-Based /Asset-Backed Securities Markets, Probus Publishing, 1989, at 3.
45 參考陳文達等三人合著,同註 255,第 8-9 頁。
末期,證券化之技術也被運用到美國儲貸機構的不良債權(non-performing loans)
上。46
資產證券化技術廣泛運用的結果,使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規模大增。發展至 今,與美國其他債券市場,如聯邦政府公債、公司債及市政債券等相較,毫不遜 色。而根據債券市場協會(The Bond Market Association)之統計,於 2004 年 3 月底,GSEs 所發行 MBS 的市場規模已達到三兆五千兩百多億美元之鉅額,而 CMO 則約有一兆美元。47同一時間,ABS 的市場規模則約有一兆七千五百億美 元之多,其中以信用卡貸款(credit card)、房屋權益貸款(home equity)、擔 保債券(務)憑證(CBO/CLO)及汽車貸款(automobile)為四大主流。48若將 MAS 與 ABS 合併計算,美國資產證券化之市場規模已經超過七兆美元!
47 資料來源:The Bond Market Association 網站,http://www.bondmarkets.com/story.asp?id=323
(2004/8/13 瀏覽)。
48 資料來源:The Bond Market Association 網站,http://www.bondmarkets.com/story.asp?id=84
(2004/8/13 瀏覽)。
∗ 資料來源:The Bond Market Association, http://www.bondmarkets.com/story.asp?id=84
(2004/8/13 瀏覽)。
1,748.50
238.2
406.5 385.1
43.9 102.4 68.7
253.3 250.4
三、與其他融資方式之區別
企業不論是發行股票或公司債,還是透過傳統的銀行抵押貸款進行融資,都 是以其擁有的整體資產作為清償債務與支付股息的擔保,且股東與債權人所面臨 的風險是企業整體的營運風險與債信能力。而證券化融資與上述融資方式最大之 不同在於其信用基礎為一組特定的資產池,而非創始機構的整體資產。因此,資 產支持證券的投資人對創始機構通常只有有限的追索權,甚至沒有追索權
(non-recourse)。同樣地,投資人所面臨的風險僅來自於該資產,而不受創始 機構營運與破產風險之影響。此外,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常透過信用增強的 機制提高該資產支持證券的債信,使得其信用評等可以高於創始機構,進而獲得 較優惠融資成本的資金。
而資產證券化之最大優勢在於,透過資產分割的架構安排,使得特定資產的 財務行為表現(包含風險、收益)可以獨立於創始機構之外,讓投資人可以專注 分析該資產的財務行為表現。且隨著電腦科技的進步,資產證券化將可成為最有 效率的融資方式之一,因為藉由電腦儲存與取得資產池相關財務行為的歷史資 料,可以增加對資產池日後行為之認識與預測,進而降低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