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特別收入基金運作之評估
第一節 基金財務資源評估
整體觀察特別收入基金的財務資源,圖 6 顯示民國 92-100 年度的特別收入 基金來源和支出用途,在法定預算數方面,可以大致得出兩個現象:第一,基金 規模大致穩定,支出用途和基金來源由 92 年的 2141 億元和 1602.5 億元逐年遞 減;第二,僅有在民國 99 年度有賸餘,其餘年度的支出用途數均超過基金來源 數。
圖 6 特別收入基金預決算收入及支出規模
單位:百萬元 資料來源:中央政府總預決算查詢及統計資料庫
但若是總決算情況顯示,基金規模在民國 93 到 98 年之間出現大幅震盪的情 形:支出用途在民國 92 年度只有 1135.8 億元,但是在 94 年突然暴增到 2053.8 億元,在 95 年卻掉到 1333.8 億元,97 年增加到 2341 億元,卻又在 98 年掉回到 1462 億元,而基金來源數大致呈現相似的情況。在基金賸餘方面,在民國 95 年 度(包括 95 年度)以前,基金來源都超過支出用途;在 96 年度以後,基金來源 數和支出用途數相近,但是卻變成支出用途超過基金來源的情形。
92年度 93年度 94年度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98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決算基金用途 113582 143945 205377 133384 186715 234104 146197 133059 149065 預算基金用途 214125 192400 167280 183926 155913 179664 156100 149703 163515 決算基金來源 161816 175672 234817 138799 176599 227551 141491 128534 144538 預算基金來源 160250 175733 152219 166202 141015 175218 150276 155903 137460
100000
120000
140000
160000
180000
200000
220000
240000
260000
比較法定預算和決算數另外會發現,在民國 94、96 和 97 年度,無論是基金 來源或支出用途,都出現決算數超過預算數的情形,甚至在 97 年度的差距將近 500 億元。這或許是預算併決算辦理,或者前年度保留數的結果。
我國特別收入基金訂定之收入來源,依照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區分為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18、債務收入、勞務收入、農政收入、財產收入、政府撥入 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撥入收入共有三項,包括政府售股撥入收入、國庫撥款收 入和政府其他撥入收入。
依據現有特別收入基金設置之法令依據,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部分,個別基 金之收入來源整理如同表 13。可得知,在 24 單位特別收入基金當中,共有 19 單位基金有特定收入。這些特定收入,不必然全部是空氣汙染防制基金那樣的指 定用途稅(earmarked taxes)或特別公課(Sonderabgaben),19例如通訊傳播監督管理 基金從既有規費劃分 5-15%的比例做為基金收入來源。但是單看法令並不一定準 確,縱使法令明定多項基金收入來源,若是這些收入來源實際上並不充裕與穩定,
不足以支應特定政務大部分支出,這些收入來源也意義不大。
18 民國 92 到 99 年度稱為徵收收入。依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科目與編號參考表」,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共有 24 項,包括就業安定收入、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回收清除處理收入、
污染整治收入、違規罰款收入、醫療衛生救濟提撥收入、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有線廣播電視事 業提撥收入、徵收金融重建收入、商港服務費收入、就業保險提撥收入、金融監督管理收入、推 廣貿易服務費收入、能源研究發展收入、石油業務管理收入、緊急應變整備收入、通訊傳播監督 管理收入、替代役研究發展收入、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再生能源發展收入、金融業營業稅分 配收入、環保提撥收入、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其他徵收收入。
19所謂指定用途稅乃是針對特定公共支出而徵收的稅,其專款專用之特點與德國財政法學上特別 公課(Sonderabgaben)之概念類似。特別公課之定義是:一、課徵是為了追求特定之經濟或社會目 的,而不僅限於財政上之效果。二、用來實現特別之任務;特別公課的負擔義務人與該特別的任 務間有較密切之關連。三、對於特別公課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國家不須相對應的對待給付。四、
課徵是以「特殊的法律上關連」為出發點,亦即,金錢給付義務與負擔理由之間需存在「特殊的 法律上的關連」,此種「特殊的法律上關連」也成為其合法性之要求。大法官釋字第 426 號闡明 根據《空氣汙染防治法》第 10 條所徵收之空氣汙染防制費即屬特別公課(吳世宗,1999)。
表 13 特別收入基金法定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來源
基金
分預算 收入來源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基金
1.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等收入歸屬中央政府部分。
2.本基金之融資利息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 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 營化基金
1.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出售政府資本未超過 50%之事業公股股份,政府所 得資金經行政院核定之撥入款。
2.財務艱困事業移轉民營或結束營業時,受本基金支應者,其於辦理清算 時,政府可得之款項。
3.財務艱困事業移轉民營時,受本基金支應者,其已依本條例領取公保、
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時,繳還 原請領之補償金。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 基金
無
社會福利基金 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 基金
無
研發替代役基金 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收入。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 空勤人員及協勤民 力安全基金
無
學產基金 1.由原臺灣省省有學產基金之財產撥充之。
2.學產租金收入。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1.推廣貿易基金收入。
推廣貿易服務費。
2.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入。
(1)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2)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3.石油基金收入。
依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收取之金額。20 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入。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一定裝置容量以 上者,依本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繳交之一定金額。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 1.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逐年按提撥率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
20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行為收取一定比率之金額,成立石油基金:一、探採或輸入石油。但依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核准輸入者,不在此限。二、製造石化原料工 業副產之石油製品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售與石油煉製業。
基金
分預算 收入來源
基金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無
航港建設基金 1.商港服務費收入。
2.高雄、基隆及花蓮港務局年度盈餘提撥收入。
3.高雄、基隆及花蓮港務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管理費提撥收入。
4.原商港建設費撥入。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 基金
1.依本法21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 之收入。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1.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1)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2)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2.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 其進口權利之所得。
4.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1)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
(2)水權費提撥之收入。
(3)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4)違反森林法之罰鍰收入。
(5)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之收入。
5.漁產平準基金收入。
漁產品價格超過平準價格之提撥收入。
6.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7.農村再生基金收入。
就業安定基金 1.就業安定費收入。
2.勞工權益基金收入。
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3.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收入。
健康照護基金 1.醫療發展基金收入。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
2.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入。
(1)自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貸與之款項。
(2)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
2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基金
分預算 收入來源
3.藥害救濟基金收入。
(1)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2)滯納金。
(3)代位求償之所得。
4.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入。
依本法22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收 入。
5.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入。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繳納之徵收金收入。
6.疫苗基金收入。
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環境保護基金 (無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3 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公告指定業者依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2.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本法第 38 條、第 39 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3.土地開發行為人依本法第 46 條第 3 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4.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5.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水汙染防治基金 水污染防治費24 環境教育基金
1.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 5%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2.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 撥 10%之金額撥入。
3.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 撥 5%撥入。
中華發展基金 無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
22 菸害防制法。
23 目前仍然沒有搜尋到相關法令抑或基金收支保存及管理辦法。
24 水汙染防治法第 11 條。
基金
分預算 收入來源
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 其他規費等收入。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 金25
1.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起至 99 年 12 月底 9 年期間之營業稅稅款。
1.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起至 99 年 12 月底 9 年期間之營業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