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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非營業特種基金制度之發展

第一節 非營業特種基金分類及規定

美國全國政府會計理事會(National Council on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NCGA)第一號聲明書「政府會計與財務報告準則」(Governmental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Principles)區分政府基金為三類九種,三類為政事型基金

(Governmental Funds)、業權型基金(Proprietary Funds)及信託型基金(Fiduciary Funds)等三大類,其中政事型基金包括普通基金(The General Fund)、特別收 入基金(Special Revenue Funds)、資本計畫基金(Capital Projects Funds)、債 務基金(Debt Services Funds),業權型基金包括營業基金(Enterprise Funds)和 內 部 服 務 基 金 ( Internal Service Funds ) , 信 託 型 基 金 包 括 動 本 信 託 基 金

(Expendable Trust Funds)、留本信託基金(Nonexpendable Trust Funds)、卹養 信託基金(Pension Trust Funds)和代理基金(Agency Funds)。9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標準」, 對於基金亦採取「政事型基金」、「業權型基金」及「信託型基金」三種分類。

政事型基金是「為政府政務運作而成立之基金,通常其按年或按計畫取得之財務 資源可全部支用」,包括收入供一般用途之普通基金;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

9 The General Fund--to account for all financial resources except those required to be accounted for in another fund. Special Revenue Funds--to account for the proceeds of specific revenue sources (other than expendable trusts or for major capital projects) that are legally restricted to expenditure for specified purposes. Capital Projects Funds--to account for financial resources to be used for the acquisition or construction of major capital facilities (other than those financed by proprietary funds and trust funds). Debt Services Funds--to account for the accumulation of resources for, and the payment of, general long-term debt principal and interest. http://www.gao.az.gov/publications/SAAM/SAAM-1a00-20011212.pdf

之特別收入基金;處理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資本計畫基金;及依法定或 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債務基金。業權型基金,包括供營業循環運 用之營業基金;及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

這些是以民國 87 年以後的情況。在此之前,特種基金的分類方式與種類與 現行並不全然相同。茲就《預算法》第四條針對特種基金之分類,予以回顧。

民國 21 年制定公布《預算法》,第四條關於基金部分,規定「歲入適用一 般管理辦法,而供一般支出之用者」稱普通基金,「其有特殊管理辦法及特殊用 途者」稱特種基金,並分成七類:營業基金、公債基金、非營業循環基金、特賦 基金、留本基金、信託基金及暫存基金。10

民國 26 年時對於文字做部分調整,特種基金定義改為「其供特種用途者」,

對於特種基金之分類,基金定義做部分文字更動以外,刪除特賦基金及暫存基金,

並新增「其他特種基金各依用途定其名稱」。11

民國 42 年修正中把特種基金分類大幅刪減,僅留下營業基金與其他基金「歲 入之供其他用途者,並各依其用途及設定之條件,定其名稱」。

在民國 60 年以前,大抵以國營事業的營業基金為重心(呂秋香,2004),

甚至曾經在民國 42 年時候的《預算法》修正草案中,打算將營業基金獨立在特 種基金之外、與普通基金相提並論,不過最後仍以普通基金、特種基金區分,特 種基金下分營業基金與其他基金(立法院公報,1953:80)。

10一、以營業管理辦法管理,而供營業之用者,為營業基金。二、依法定或約定之管理辦法管理,

而供公債償本付息之用者,為公債基金。三、雖非營業而其資金每經用去必須還原者,為非營業 循環基金。四、為土地改良而對於直接享受利益者所徵收之特賦為特賦基金。五、以法令、契約 或遺囑設定依信託保管辦法保管其本金,而僅以孳息充指定之用途者,為留本基金。六、為私人 或他公務機關之利益依所定之條件管理辦理或為處分者,為信託基金。七、用途尚未確定者,為 暫存基金。

11一、供營業循環之用者,為營業基金。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供公債還本付息之用者,為 公債基金。三、凡經用去仍須還原或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四、

依法令契約或遺囑之所定,僅以孳息充指定用途者,為留本基金。五、為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

依所定條件管理或為處分者,為信託基金。六、其他特種基金各依用途定其名稱。

為加強管理,民國 60 年修正重新將特種基金分類區分,除了營業基金,還 回復原稱公債基金的償債基金、信託基金、非營業循環基金,但仍保留其他基金

「各依用途定其名稱」。

民國 87 年修正,將償債基金改名為債務基金,刪除其他基金,將非營業循 環基金改為「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作業基金,新增「有特定收入 來源而供特殊用途」的特別收入基金和「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

的資本計畫基金。

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中的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同屬於 政事型基金 (張育珍,2007:19-20) 。主計處亦援引該分類,《主計月刊》亦 多引用此一分類標準。

但是彼此除了相似處以外,亦有不同之處。兩種基金相似處在於,同樣是為 了政務推動,收入與支出彼此不相屬,而且多半是強制性收入。吳文弘(2002)

則指出政事型基金同屬「量出為入」的「公理財」觀念。不同的是,政事型特種 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普通基金編列單位預算,後者收入與支出項目規定較為 嚴格,執行彈性更低,用途別流入流出的限制較為僵化。政事型特種基金決算賸 餘可以滾存以後年度繼續使用,短絀可以以前年度基金賸餘填補,普通基金則無 此彈性。詳見表 5。

表 5 政事型特種基金及普通基金之異同

資料來源:李佩華(2005:29-31),作者自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