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特別收入基金概述
第三節 民國 92-101 年基金整併和新增情況
黃永傳(2000)已就民國 61 年到 89 年度(包括 88 年度下半年)非營業基 金簡併和新增情形,予以完整的回顧,依據其資料製作成圖 4,可以明顯看出非 營業基金逐年增加的趨勢。呂秋香(2004)在其研究中也指出,自民國 61 年開 始設置非營業基金以後,不到十年就有基金浮濫設置的檢討聲浪出現。而行政機 關亦從善如流,自 69 年開始每年均針對基金是否有減併之必要予以檢討。民國 71 年行政院訂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其中對於基金簡併部分並予以 規定。
在民國 89 年台灣省政府基金併入中央政府基金,以及大學院校依據《國立 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全部編列特種基金開始,非營業基金數額暴增,又 再度引發議論。行政院亦陸續於民國 89 年和 92 年陸續訂定「非營業特種基金設 置、簡併、裁撤及預算編製共同性原則」和「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
以做為基金簡併或裁撤之檢討依據。本文接續黃文傳(2000)和呂秋香(2004)
之研究基礎,進一步依據民國 92 年至 102 年間總預算說明,探究特別收入基金 變遷情形。
圖 4 非營業基金新增、簡併和總體個數
資料來源:依據黃永傳(2000)資料整理製圖。
說明:民國 89 年度(包括 88 年度下半年)校務基金之 26 所國立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由附屬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基金,提升為附屬單位預算基金,同時原台灣省政府所屬之基金,亦歸併入中 央政府,非營業基金數量暴增至 98 個。為避免影響呈現圖表,予以省略。
民國 92 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基金,簡併為「環境保護基金」;經濟發展基金分割為經濟作業基金及經濟特 別收入基金、交通建設基金分割為交通作業基金及航港建設基金、農業綜合基金 分割為農業作業基金及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並將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併入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編制分預算。在分基金部分,則將原經濟發展基金所屬促進 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納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民國 92 年度特別收入基金共有 18 單位,分別是行政院主管之行政院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離島建設基金、醫療服 務業開發基金及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內政部主管之社會福利基金,財政 部主管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教育部主管之學產基金,經濟部主管之經濟特別 收入基金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交通部主管之航港建設基金,農業委員會主
61年 62年 63年 64年 65年 66年 67年 68年 69年 70年 71年 72年 73年 74年 75年 76年 77年 78年 79年 80年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非營業基金個數 12 12 18 17 21 22 21 23 19 20 23 21 21 21 22 24 26 27 29 29 34 33 35 37 37 38 34 29 與前年相較增加 6 3 4 1 2 1 1 3 1 1 2 2 1 2 5 1 4 2 1 1 2 4
與前年相較減少 -4 -1 -5 -3 -2 -2 -1 -6 -9
-10
-5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管之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勞工委員會主管之就業安定基金,衛生署主管之健康照 護基金,環境保護署主管之環境保護基金,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之文化建設基金,
大陸委員會主管之中華發展基金,新聞局主管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民國 93 年度特別收入基金無增減,但是在分基金部分,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所屬「自然生態保育基金」依基金檢討結果裁撤,業務改納公務預算辦理。農業 作業基金所屬林務發展基金併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所屬造林基金,改稱林務發展 暨造林基金。
民國 94 年度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增設金融監 督管理基金。在分基金部分,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修正及《兒童福利法》
之廢止,裁撤兒童福利基金。
民國 95 年度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及行政院開發基金合併設置為行政院國 家發展基金、改編制分預算;裁撤業務單純、規模較小之文化建設基金;依《九 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於年度中屆期並辦 理清理結束;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3 條規定,增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 基金;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增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為環境保護基金之分預 算。
民國 96 年度《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廢止,裁撤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
依《通訊傳播基本法》規定增設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民國 97 年度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設研發替代役基金;依《警察消防海 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增設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 勤民力安全基金;部分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裁撤就業安定基金所屬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民國 98 年度為協助各縣市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方經濟繁榮,行政院 依《預算法》第 21 條規定,設置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民國 99 年度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增設運動發展基金;依《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規定增設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列為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分預算;依《傳 染病防治法》規定,增設疫苗基金,為健康照護基金之分預算。為提供多元訴訟 協助,迅速解決勞資爭議,增設勞工權益基金,為就業安定基金之分預算。
民國 100 年度基金部分無變動。但在分基金部分,依《農村再生條例》增設 農村再生基金,為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分預算;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對產業及勞工 帶來之衝擊,增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為就業安定基金之分預 算;依《環境教育法》增設環境教育基金,為環境保護基金之分預算。
民國 101 年度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行政院金融重 建基金於 100 年底屆期結束,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增設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 金。
圖 5 特別收入基金個數和預算支出用途數
單位:百萬(左、支出用途數)、個(右、基金個數)
資料來源:中央政府總預決算查詢及統計資料庫,本研究自行彙整。
基於前述,可以發現在 92 年到 102 年之間,共簡併了 8 單位基金及分基金,
但是增加了 14 單位基金及分基金。其中共有 13 單位是依特定法律設置,僅有地 方產業發展基金是行政院依據《預算法》21 條設置。新增基金主要在民國 99 年 與 100 年度設置,光是這兩個年度就增加了 7 單位基金及分基金。
15 17 19 21 23 25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220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千
支出用途 基金個數
但是若僅就基金的部分,數量增加情形就不那麼顯著。原因在於,若新增之 基金其主管機關有同一性質政務基金,基金將改以分基金的型態設置,例如新增 之農村再生基金和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便分別併入農業委員會原有的特別收入基 金,以及經濟部原有的經濟特別收入基金。因此,若我們僅就基金個數觀察,自 92 年到 101 年度,基金數只有增加 5 個,如圖 5。
表 12 非營業基金民國 93-102 年簡併情形
年度 結束、簡併或裁撤 增設
93 裁撤分預算自然生態保育基金
簡併分預算林務發展基金與造林基金為 林務發展暨造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94 修法裁撤兒童福利基金 無
95 裁撤文化建設基金
屆期結束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分預算水污染防治基金 96 修法裁撤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97 修法裁撤分預算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研發替代役基金
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 基金
98 無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99 無 運動發展基金
分預算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分預算疫苗基金
分預算勞工權益基金
100 無 分預算農村再生基金
分預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 基金
分預算環境教育基金 101 屆期結束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102 無 無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民國 92 到 102 年度之間,已經裁撤或簡併 8 單位基金或分預算基金,大致 整理如表 12。其裁撤或簡併之理由,可以區分如下:
1.同一主管機關同一性質政事:民國 92 年大幅將主管機關轄下同一性質政 事簡併成單一基金,或者將基金依其性質分割或轉移成作業基金,包括經濟特別 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等。
2.業務單純:依據基金存續原則第四項「業務單純、規模過小無設置必要者」
予以裁撤,包括民國 93 年度裁撤「自然生態保育基金」、民國 95 年度裁撤「文 化建設基金」。
3.法令修正:基於設置之法律變更或廢止,基金予以裁撤,包括民國 94 年 度裁撤「兒童福利基金」、民國 96 年度裁撤「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及民國 97 年度裁撤「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4.屆期裁撤:設置之法律訂定基金存續期間,基金屆期清算裁撤,包括民國 95 年度「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和民國 101 年度「行政院金融重建基 金」。
在裁撤或簡併基金方面,儘管行政院訂定有「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 原則」,真正影響到基金存續的因素,還是以法令修正與屆期裁撤為大宗。全部 8 單位有變動的基金當中,依照基金存續原則而遭到裁撤或簡併的,只有 2 單位 基金。
在新增基金方面,民國 92 到 102 年度之間增加了 14 單位基金及分基金,其 中共有 13 單位是依特定法律設置,僅有「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是行政院依據《預 算法》21 條設置,比例不到一成。
新增的 14 單位基金分別是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分 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 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運動發展基金、花東地區永
新增的 14 單位基金分別是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分 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 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運動發展基金、花東地區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