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女教書中的倫理與復仇
第一節 「報仇死孝」〆父母之仇的性別分析
永樂十二年(1414),明成祖命胡廣(1370-1418)、楊榮(1337-1440)
等人修纂《四書大全》、《五經大全》,十三年(1415)完成後,成祖即 令禮部刊行,並頒降於府、州、縣學。6《五經大全》作為各地讀書人 學習的參考用書,以及科舉考試的定本,表達了官方的立場,五經中 的《禮記大全》,有以下兩條與復仇相關的討論 :
1. 父之讐,弗與共戴天々兄弟之讐,不反兵々交遊之讐,不同 國。7
2. 子夏問於孔子曰〆居父母之仇如之何〇夫子曰〆寢苫枕干不 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鬬々不反兵者,不反 而求兵,言恒以兵器自隨。曰〆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〇曰〆 仕弗與共國,衘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鬬々曰〆請問居從父昆弟 之仇如之何〇曰〆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8 針對第一條經文,《禮記大全》的註疏寫明,人面對殺父之仇、殺兄弟 之仇、殺交遊之仇,因為恩情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態度。父親的恩情 最重,所以殺父之仇至重,父之仇不共戴天,是指人必定要讓殺父仇
6 林慶彰,〈《五經大全》之修纂及其相關問題探究〉,《中國文哲研究集刊》,創刊號(1991),
頁361-383。
7 (明)胡廣,《禮記大全》(收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2冊,臺北〆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卷一,頁72b。
8 (明)胡廣,《禮記大全》,卷三,頁41a-41b。
.60.明代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人死亡,與殺父仇人共同活著是一件非常羞恥的事情。9兄弟之仇不反 兵的意思,則是指兄弟被殺時,必須隨時帶著兵器,為復仇做好準備。
交遊之仇不同國,是指人會因為厭惡與交遊之仇比鄰相親,而主動遠 離仇人。該條說明復仇的經文,表面上似乎男女均可適用,不過「交 遊」,基本上便是朋友、往來交際者,而中國傳統對於女性的要求和期 許之一,則是「正位於內」。10即使不論女性是否可有對外交際往來的 友人,主動離開家內、遠離仇人這樣的要求,預設的對象應該不是女 性。
子夏問於孔子的經文寫明,人子面對父母之仇,必須一心只想著 復仇,睡覺時以兵器為寢具,無心仕宦並隨身攜帶兵器,若在路上遇 到仇人便可立即上前爭鬥。但若是昆弟之仇或是從父昆弟之仇,由於 關係漸疏,報仇的輕重緩急不同,則必須以公事為重,不可因為私仇 妨害君令或公事。傳統中國只有男性才有仕宦的資格,該經文談論復 仇時,將仕宦、公事列入考量,顯然是認為只有男性需要負起復仇的 責任。
換言之,《禮記大全》這兩條談論復仇的史料,基本上預設擁有報 仇責任的性別應是男性,而女性復仇則不被視為一種常態。不過,女 性復仇的故事和傳記,仍被收在孝行故事或女教書中,這類基於世教 而編纂的書籍,是如何看待女性復仇的?
晚明蔡保禎(1568-?),字瑞卿,漳浦人,是著名的孝子。保禎 收輯了歷代孝行故事,分門別類集成《孝紀》十六卷,包含十六類孝 行,一卷一類,並包含了〈復仇孝紀〉與〈女孝紀〉,11此種編排可以
9 (明)胡廣,《禮記大全》,卷一,頁72b。
10 劉秉愉,〈正位於內—傳統社會的婦女〉,收於《中國文化新論〄社會篇》(台北,聯經出版 事業公司,1982),頁143-187。
11《孝紀》全書的各類孝行排列,依序是〆帝王孝紀、聖門孝紀、純孝紀、世孝紀、祿養孝紀、苦 行孝紀、神助孝紀、通神孝紀、尋親孝紀、格暴孝紀、復仇孝紀、死孝紀、永慕孝紀、瑞應孝 紀、童孝紀、女孝紀,精確的來說是並非每種都是孝行,有的類目是以身份分類,如帝王、聖
第三章 垂範與規範〆明代女教書中的倫理與復仇〃61〃
用來觀察編輯者如何看待女性復仇,對於復仇的評價是否因性別而有 所差異。
《孝紀》的序言凡例清楚說明了編輯次序的理由,例如他認為帝王 以孝治國,帝王若有孝行,則天下百姓俱與之學習,所以〈帝王孝紀〉
排在卷一。12各類孝行中,〈格暴孝紀〉與〈復仇孝紀〉排在一起,是 因為以下的理由:
時際多艱,禦災防患以全其親,乃貴有子,格暴次之々暴不及 格,恫乎悲矣々復仇死孝,誼無可解,故又次之。13
蔡保禎認為當時世道艱難,故而更重視能抵禦災害禍患、保全父母親 人生命的孝子,但若是無法及時格暴,父母死亡,孝親者感到痛心悲 傷,進而則為父母復仇,此種孝行是否合宜則有所爭議,故而排序在 格暴之後。格暴救助父母,格暴不及則為父母復仇的想法,並非蔡保 禎個人獨有,明律「父祖被毆」條,其實是包含了及時格暴救助父母,
與父母被殺,子孫復仇兩種概念,律文如下: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及時救護而還毆,非折傷,勿 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鬪三等,致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 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者,杓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 論。14
蔡保禎在〈復仇孝紀〉卷首,說明收輯復仇孝行的理由稱:
父母之仇,不共戴天,此通義也。乃勢有所阻,時當其難,非 天植其性,奮不顧身,潛而圖之,勇而發之,固非易易,况當 稚弱,而能自效以快幽憤,更足嘉矣。凡為此者,匪以愽名,
賢、女性、兒童的孝行。
12(明)蔡保禎,《孝紀》(明崇禎十二年刻本,收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傳記類,第 88冊,臺南〆莊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6),〈孝紀序畧〉,頁1a。
13(明)蔡保禎,《孝紀》,〈孝紀序畧〉,頁1a。
14 黃彰建編著,《明代律例彙編》(臺北〆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9),下冊,〈刑律 三〄鬥毆〄父祖被毆〉,頁847。
.62.明代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子職無憾,世道攸關,輯復仇孝紀。15
雖然在《孝紀》的序言中,蔡保禎點出了復仇孝行的爭議,但在〈復 仇孝紀〉卷首的論贊中,他還是強調「父母之仇不共戴天,此通義也」, 並未質疑復仇的倫理。16 他形容復仇孝子的幾種基本要素包括智慧、
勇敢、奮不顧身、天性真摯、正氣凜然等,復仇的快意,洩「幽憤之 情」也是形容復仇孝行的重要方式,對仇人身體施加傷害,手刃仇人、
斬頭剖心是常見的快意方式。蔡保禎對各種孝行的分類,不以孝順的 實際行為而以孝子身分分類的是〈帝王孝紀〉、〈聖門孝紀〉、〈童孝紀〉
和〈女孝紀〉。帝王和聖人的人格和行為是「式範」,故另起分類,〈童 孝紀〉的撰寫是因為蔡保禎認為幼年時便是孝子,何況成人,然而〈女 孝紀〉被排在最後一卷的理由卻是:
至於女子,亦人子也。粉黛之流,偏有至性,豈其鬚冉,乃不 鍾情〇顧以女孝終焉。17
這段文獻非常有趣,蔡保禎提到,女子當然也是人子,而身為「粉黛 之流」的女性,能有如此至性孝行,若是生為男性(「鬚冉」),其孝心 一定是鍾情深刻,所以將女孝放在全書的最後。〈女孝紀〉一共包括六 十餘個孝女故事,復仇孝女包括:趙娥、緱玉、程烈女、衛孝女、王 孝女(即王舜)、謝小娥六人。蔡保禎對於女孝的論述如下:
余輯女孝六十餘人,不嫁而事親者若而人,死以殉以代以毀者 若而人,復仇者若而人,搏虎者若而人々又如撫孤立後、割股 廬墓往往有之。是何女孝之多也〇大抵遭家多難,孝行乃彰,
女以孝稱,非家之福。18
15 (明)蔡保禎,《孝紀》,卷十一,〈復仇孝紀〉,頁1a。
16事實上復仇的爭議性除了情與法的兩難外,往往也在於何種情況下,報復的行為確實符合倫理,
如果父母是因為犯罪而被處死,子女仇恨判刑者或行刑者便都是不正確的復仇,不過若父母無 辜被殺,則子女便有絕對有復仇的權力或責任。
17 (明)蔡葆真,《孝紀》,〈孝紀序畧〉,頁2a。
18 (明)蔡葆真,《孝紀》,卷16,〈女孝紀〉,頁20b-21a。
第三章 垂範與規範〆明代女教書中的倫理與復仇〃63〃
女性以孝著名,非家之福,其實是反映了士大夫書寫女性傳記的傳統。
對女性既有的形象和規範,是「正位於內」、「內言不出於梱」。19有德 女性應該在家庭的包容下,做一個好妻子、好太太,這都是所謂不應 出於家庭的「內事」。學者對於史家歐陽修(1007-1072)書寫女性的 研究指出,歐陽修身為一個堅持紀實,且時常書寫人物傳記的的史家,
由於「女無外事」、「正位於內」的儒家原則,在書寫女性傳記時,便 時常面臨「無事可記的難題。20換句話說,即是每天在家中晨昏定省,
噓寒問暖,照顧侍疾,對父母盡孝,照顧舅姑的女性,反而無法被士 大夫所書寫。她對家庭的付出都是「內事」,在儒家文化對有德女性的 既定的框架下,便無法「被書寫」。反過來看,就是由於女性「遭家多 難」,所以她們的孝行才得以因為「家破」,而不再是「內事」,能被文 人看見,被書寫下來。此點在女性復仇故事的文本中特別明顯,這是 因為復仇的前提,便是仇人破壞了他人的家庭關係,使得復仇者不得 不反抗。〈女孝紀〉卷末的贊語形容女子孝行:
女子善柔,乃有奇行,雖遭多難,實關至性,投河覓親,叩闇 感聖,父子相依,謝絕自聘,存孤立後,機先操定,無父何怙,
身殉以正,視死如歸,鴻毛等命,報仇似俠,引領如龍,女兒 能孝,沐風可咏。21
贊中寫明了〈女孝紀〉記載的女子孝行,是「奇行」。學者的研究指出,
明代孝婦傳記的書寫,如同貞節烈女的傳記一般,充滿奇異激烈的情 節,以「至奇至苦為難能」。22就是由於女性傳主生平的悽慘,女性之
19 野村鮎子著,涂翠花譯,〈士大夫如何書寫家中女性—詴從性別觀點研究古典文學〉,《當代》
第214期∕復刊第96期(2005),頁70-87。
20 劉靜貞,〈性別與文本—在宋人筆下尋找女性〉,收入李貞德主編,《中國史新論〆性別史分 冊》(臺北〆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9),頁239-282。
21 (明)蔡葆真,《孝紀》,卷16,〈女孝紀〉,頁21b。
22 林麗月,〈孝道與婦道〆明代孝婦的文化史考察〉,《中國近代婦女史研究》,第6期(1998),
頁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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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家」,使得女性孝行得以「離家」而被書寫下來。
〈女孝紀〉的贊語認為,女孝「實關至性」,〈女孝紀〉卷首談論女
〈女孝紀〉的贊語認為,女孝「實關至性」,〈女孝紀〉卷首談論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