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〆復仇報惡的倫理思想
第二節 「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〆儒家倫理與報應思想的 疊合
第二節 「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〆儒家倫理與報應思想的 疊合
楊聯陞先生曾討論「報」的廣泛意義,論及「反應」、「還報」是 中國社會關係中重要的基礎,在人與人之間,人與超自然之間,都應
31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301,〈列女〄石孝女〉,頁7695。
第一章 復仇報惡的倫理思想〃23〃
當有某種確定的因果關係存在。32「報」又可分為報善、報惡兩種性質 相反的社會關係,本章著重討論「復仇報惡」概念的道德倫理傳統,
上節略述復仇的中心倫理價值,「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五倫復仇觀」
和親屬復仇責任概念,屬於人與人之間的因果關係。但在「復仇報惡」
的傳統論述中,人與超自然間的關係,也是不可忽略的敘事架構。
深植於中國宗教中的一個傳統,是相信自然或神的報應。33儒、釋、
道的倫理體系中,對於「報應」各有一套解釋語言,但又彼此混雜、
借用,難以明確地彼此分割,明末清初的大學者顧炎武(1613-1682),
於其《日知錄》中,大略指出「報應」思維的理論體系來源:
善惡報應之説,聖人嘗言之矣。大禹言惠迪吉,從逆凶,惟景 響。湯言天道福善禍淫。伊尹言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
作不善降之百殃。又言惟吉凶不僭在人,惟天降災祥在徳。孔 子言〆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豈真有上帝 司其禍福,如道家所謂天神察其善惡,釋氏所謂地獄果報者哉〇
34
由顧炎武的分析可大略得知,「報應」這個概念是「聖人嘗言之矣」,
在古代儒家的政治經典中,便已認為命運是一種道德報應,某種力量
(「上帝」)會以一種合理的方式賞罰人類的行為;談論報應的詞彙中,
天神觀察人的善惡這種說法,來自於道教;而果報,報應及於今生、
擴及來世的想法源自佛教。儘管解釋的方式各有不同,但儒、釋、道 的思想都存有一種「善惡報應」的概念。明人周清源便認為儒釋道三 教的「報應觀」其實大致相同:
話說儒、釋、道三教一毫無二,……,不過是門庭設法,雖然
32 楊聯陞,〈報—中國社會關係的一個基礎〉,頁49。
33 楊聯陞,〈報—中國社會關係的一個基礎〉,頁58。
34 顧炎武,《日知錄》(收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858 冊,臺灣〆商務印書館,1983),
卷 2,〈恵迪吉從逆凶〉,頁 7a-7b。
〃24〃明代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世界〉,頁168-181。
37 (漢)鄭玄注,(清)阮元校刊,《尚書》(收於《十三經注疏》臺北〆藝文印書館,1965),
卷8,頁115。
38 (漢)鄭玄注,(清)阮元校刊,《周易》(收於《十三經注疏》臺北〆藝文印書館,1965)
卷1,頁20。
39本段討論主要參考自楊聯陞的研究,見楊聯陞,〈報—中國社會關係的一個基礎〉,頁49-74。
第一章 復仇報惡的倫理思想〃25〃
報應及於個人和家族,符合儒家倫理中重視家族關係、家內倫理 的概念,但更重要的是,佛教道教的善行惡行標準,基本上也是以儒 家的標準基礎,特別是元明清以後更為明顯。明末流傳甚廣的袁黃
(1533-1606)《功過格》中,便有:「教人不忠不孝大惡等之事」、「反 背師長」、「惡語向尊親師長良儒」等破壞儒家倫理的惡行。報應在人 與人的關係上,以血緣家族為主,善惡的標準則以儒家倫理為準,善 惡報應、因果報應的概念,具有宗教上的監督和保證的力量,佛教、
道教宣揚行善之人進入天堂仙境、行惡之人陷落地獄酆都的圖像,即 使人間有不義之事,在陰間必能獲得平反,今生無法看到公正,後世 必能有公平的結果,此種補償的心態反映在文人士大夫的寫作中,鄉 野奇聞、小說故事、戲曲等充滿了善惡報應的思考。40
凌濛初《二刻拍案拍案驚奇》中,收錄了〈焦文姬生仇死報〉的 故事。41此故事的敘事結構前半部與「金玉奴棒打薄情郎」相似,焦大 郎接濟流落異鄉、落魄潦倒的秀才滿生,並將女兒焦文姬許配給滿生,
但滿生考試登第,有了官職後,卻另娶了出身更好的朱氏,從此對焦 氏父女不聞不聞,焦家舉家含恨而死,焦文姬在冥府訴冤獲准,其冤 魂重回人間向滿生索命。焦文姬的故事,雖不像金玉奴棒打丈夫後,
有著「圓滿」結局,但冤魂向負心人報仇,也是大快人心。
焦文姬的故事開頭便論及「冥冥之中,便有分曉」,因為男子負心 導致「誤人終身,害人性命的,也沒一個不到底報應的事」。前已論及,
善惡報應的標準以儒家倫理為基礎,女性的貞節在明代,成為具有象 徵意義的倫理標準,此類與毀人名節相關的報應故事,甚至在《明史‧
40本段討論主要參考自葛兆光與包筠雅的研究,見葛兆光,《中國古代文化講義》,第11回,〈古 代中國的兩個信仰世界〉,頁168-181々包筠雅(Cynthia J. Brokaw)著,杜正貞,張林澤 ; 趙世 瑜校,《功過格〆明清社會的道德秩序》,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〆1999。
41 (明)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臺北〆三民書局,2006),卷11,〈滿少卿饑附飽颺 焦 文姬生讎死報〉,頁217-236。
〃26〃明代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列女傳》中,都有記載:
劉烈女,錢塘人。少字吳嘉諫。鄰富兒張阿官屢窺之,一夕緣 梯入,女呼父母共執之,將訟官,張之從子倡言劉女誨淫,縛 人取財,人多信之。女呼告父曰〆「賊污我名,不可活矣,我 當訴帝求直耳。」即自縊。盛暑待驗,暴日下無屍氣。嘉諫初 惑人言,不哭。徐察之,知其誣也,伏屍大慟。女目忽開,流 血淚數行,若對泣者。張延訟師丁二執前說,女傅魂於二曰〆
「若以筆污我,我先殺汝。」二立死。時江濤震吼,岸土裂崩數 十丈,人以為女冤所致。有司遂杖殺阿官及從子。42
劉烈女因為被人毀謗名節而自殺,自殺前明言將「訴帝求直耳」;其冤 魂附身在將要毀謗她的訟師丁二身上,使丁二死亡;時人認為劉烈女 的冤情使山川異變。在這則傳記的敘事中,表現了陰間正義、鬼魂報 仇和天地感應等報應觀。43另一則蔡烈女的故事中,蔡烈女為了抵抗賊 人的性侵而被殺,賊人逃走後不久突然自首投官,賊人自述是:「女拘 我至此。」蔡氏的冤魂不僅是為自己報仇,報仇的方法還是將賊人送 進官府,讓公權力給予懲罰。44劉烈女、蔡烈女的傳記表現了報應的思 維,但鬼魂真正報復仇人的方式卻是讓有司懲罰犯人,這兩則傳記情 節離奇卻符合公權力的規範,正史刻意選擇以激奇方式實踐倫理的人 物傳記,從這樣的角度思考,劉烈女、蔡烈女的故事實則展示了極富 文化意涵的書寫模式。
42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303,〈列女〄劉烈女〉,頁7741
43有關傳統中國陰間正義、地獄審判的討論,可參看陳登武,〈論唐代地獄審判的法制意義〉,《法 制史研究》第3期(2002)頁17-70,〈從唐臨《冥報記》看唐代地獄審判〉,《法制史研究》,
第6期(2004),頁1-40々巫仁恕,〈節慶、信仰與抗爭──明清城隍信仰與城市群眾的集體抗 議行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34(2000),頁145-210。
44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302,〈列女〄蔡烈女〉,頁7720。
第一章 復仇報惡的倫理思想〃27〃
小結
在進入復仇故事的性別分析前,必須先瞭解復仇的文化背景,和 報應思想的傳統圖像,才能進一步理解復仇敘事的倫理基礎。儒家推 崇的報仇倫理,建立在「五倫復仇觀」與親屬責任制的概念上,復仇 者「為了親人」而殺人,使其罪行成為被推崇的道德行為。女性因為 與自己關係密切的尊長或丈夫被殺,而為被殺者復仇,其殺人罪行被 理解為對父母的孝行或對丈夫的貞節。在孝、貞的道德論述下,女性 復仇成為一種道德責任,而「以復仇為名」的殺人罪行,也可能因為 道德的動機而消弭罪責。
當復仇成為一種道德責任,與仇人「不共戴天」,為被害者雪恥報 冤的想法,便成為某種心理壓力。報應的思想,其實是某種超自然力 量為人復仇的想法,可能是儒家的天,道教的司命之神、地獄冥司,
或佛教的輪迴果報或前世業報,當復仇者無力實踐自己的孝行忠貞,
無力為被害者報仇洗冤,報應的思想提供了某種程度的安慰。不過報 應思想在更多時候,是要警惕人不能有惡行,否則會有惡報,與儒家 的報仇倫理仍有差別。
無論報仇或報應,都是因為有某個作惡者先犯下罪行,才會產生 復仇的道德行為,或是鬼魂報應、輪迴報應的懲罰。女性的復仇故事 中,有為父母或近親報仇,因血緣關係而產生的報仇責任,也有因為 婚姻關係產生的一種為夫、為公婆報仇的責任。為他人報仇的倫理行 為,在對尊親盡孝、對丈夫守貞的道德項目下似乎「大義凜然」,掩蓋 了暴力殺人的罪行;在遍布女性自戕的男性書寫中,女性對於惡行暴 力的反抗,即使是以冤魂的方式出現,也有著耐人尋味的性別史意義。
〃28〃明代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29
第二章 生與死〆 明代司法官員的復仇觀
明神宗萬曆九年(1581)二月,浙江武義縣人王世名,殺死同族 的親戚王俊後自首。武義縣官陳某審查王世名殺人一案,發現六年前,
王俊將王世名的父親王良毆打致死,當時王世名若是告官,由官府來 調查王良的死因,便可使王俊入獄受刑。不過王世名考慮到官府驗屍 會損害王良的屍身,不願告官,而佯裝與王俊私下和解,暗自計畫為 父報仇。六年來,王世名偷偷將父親肖像懸掛在密室,肖像旁畫有自 己佩戴刀子侍奉父親的圖像,早晚哭泣著祭拜父親,並買了一把刀子,
刻上「報仇」二字。王世名為王良服滿三年喪後,生下一子,確定王 家香火得續後,便對母親告別,殺死王俊後自首。
陳某認為王世名是孝子,不肯將王世名判刑,於是將此案上奏到 金華府,金華府便派金華知縣汪大受來查案,1王世名雖向汪大受自請 死刑,但大受表示若是打開王良的棺材驗屍,確認有傷,便可免去世 名的死罪。唯世名仍堅持六年前不肯告官的理由,不願意開棺驗屍,
陳某認為王世名是孝子,不肯將王世名判刑,於是將此案上奏到 金華府,金華府便派金華知縣汪大受來查案,1王世名雖向汪大受自請 死刑,但大受表示若是打開王良的棺材驗屍,確認有傷,便可免去世 名的死罪。唯世名仍堅持六年前不肯告官的理由,不願意開棺驗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