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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之義」〆復仇的倫理和法理

第一章 〆復仇報惡的倫理思想

第一節 「復仇之義」〆復仇的倫理和法理

在儒家倫理的討論中,復仇一直佔有一席重要位置。在《周禮》

這本古代官制書中,便有專管報仇事務以及為人調解仇恨的官吏。《春

Street,2007)。女性復仇電影的題材,例如為自己和被殺的丈夫復仇為名,四處追殺仇人的女 殺手電影。當犯罪的動機是復仇時,時常使得瘋狂的犯罪者並不可怕,甚至被理解成「正義」

的化身(Kill Bill Vol.1,2,2003,2004)。臺灣也曾拍攝明朝為時代背景的女性復仇電影《俠女》

(1971),頗受國際間的注目和肯定。

5 鄧如雈殺夫案以及趙岩冰殺夫案,引起婦女團體的高度重視,開啟法律學界探討家暴問題的熱 潮,修正了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之要件。

第一章 復仇報惡的倫理思想〃15〃

秋》記錄了眾多的報仇事蹟。《禮記》、《大戴禮》也有詳細的理論討論 復仇。《禮記‧曲禮》論及復仇的原則,說: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々兄弟之仇,不反兵々交遊之仇,不同國。

6

《禮記‧檀弓》討論的更為詳細:

子夏問於孔子曰〆居父母之仇如之何〇夫子曰〆寢苫枕干不仕,

弗與共天下也々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鬬。曰〆請問居昆弟之仇 如之何〇曰〆仕弗與共國,衘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鬬々曰〆請 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〇曰〆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 其後。7

《大戴禮‧曾子制言》也提到:

父母之仇,不與同生々兄弟之仇,不與聚國々朋友之仇,不與 聚鄉々族人之仇,不與聚鄰。8

《禮記》、《大戴禮》論及面對仇人應有的態度和應負的社會責任。中國 的社會關係是五倫,所以復仇的責任也以五倫為範圍,因為五倫間的 親疏關係不同,而報仇的責任也有輕重的不同。9

在孝道的脈絡下,歷代學者並未反對《禮記‧曲禮》所言:「父之 讎,弗共戴天。」或和《大戴禮‧曾子制言》所說:「父母之讎不與同 生」。子女面對殺父殺母的仇人,具有絕對的深仇,不能與仇人共處在 同一個世界,孝子為父報仇的道德動機,也從未被質疑。然而《禮記‧

檀弓》所言,面對父母之仇,必須「寢苫枕干不仕,不與共天下也;

6(清)陳夢雷纂輯,《古今圖書集成》(上海〆中華書局,1934),〈明倫彙編〄交誼典〄恩讎 部〄恩讎部總論〄禮記〉,第116卷,頁1143。

7(清)陳夢雷纂輯,《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恩讎部〄恩讎部總論〄禮記〉,

第116卷,頁1143。

8(清)陳夢雷纂輯,《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恩讎部〄恩讎部總論〄大戴禮〉,

第116卷,頁1143。

9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頁87。

〃16〃明代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間,歷代學者實各有議論:唐代的陳子昂(659-700)、柳宗元(773-819)、 韓愈(768-824),宋代的王安石(1021-1086)都有文章討論孝子為父 報仇的問題。11到了明代,邱濬(1418-1495)更於其闡明治國平天下 之道的《大學衍義補》中,寫下萬言長文〈明復讎之義〉。12

(臺北〆三民書局,1965),頁214。

11陳子昂,〈復讎議〉々柳宗元,〈駁復讎議〉々韓愈,〈復讎狀〉々王安石,〈復讎解〉均收於

(清)陳夢雷纂輯,《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恩讎部藝文一〉,第116卷,頁 1140-1151。

12邱濬,〈明復讎之義〉,收於(清)陳夢雷纂輯,《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恩 讎部〉,第116卷,頁1144-1147。

13韓愈,〈復讎狀〉,前引註。

第一章 復仇報惡的倫理思想〃17〃

親自手刃仇人以報恨,或依法請求官府為死者報冤等,歷代學者們的 立場和討論都各有不同。不過仍可大略觀察出一個趨勢,便是學者們 逐漸趨向 孝子復仇的方式,是向官府訴冤,而不是直接殺死仇人。邱 濬的〈明復讎之義〉中,更是強調此點,邱濬認為:

凡有父兄親屬為人所殺者,除誤殺、戲殺、過失殺外,若以故 及非理致死者,親屬鄰保即為之護持其子若孫及凡應報復之 人,赴官告愬々如無親屬,其鄰里交遊皆許之。府縣有碍赴藩 臬,藩臬有碍赴闕庭,赴者不在越訴之限。若官司徇私畏勢,

遷延歲月,不拘繫其人而為之伸理,其報復之人奮氣報殺所讎 者,所在即以上聞,特敕理官鞫審。若其被殺者委有冤狀,而 所司不拘其人,不具其獄,即根究經由,官司坐以贓罪除名,

而報讎者不與焉。……14

這段文獻寫明,子孫應先依循官司報冤,若官司不公,使得報仇者無 法藉由以司法程序報仇時,復仇者直接殺死仇人,則應有另外的司法 程序,處理此種特殊狀況。往下邱濬更假擬了其他的情狀和處理方式,

希望「復仇」能「于經于律,兩無違背」。丘氏不以「法外開恩」的方 式處理復仇的問題,而是盡量想出一套整體的方式,讓復仇者不違背 司法,但又能達到復仇的目的。

司法官員時常表露出對「復仇孝子」的同情崇敬。以孝為名的殺 人惡行,往往不但不加罪,甚至是表揚其行。15唐宋以後的法律雖然一 貫禁止復仇,但卻附上但書,子孫復仇者可由有司具案奏取敕裁,此 種做法其實便是在禁止復仇和允許復仇間,留下妥協的空間。

《元史‧刑法志》論〈殺傷〉時提到:

諸人殺死其父,子毆之死者,不坐,仍於殺父者之家,徵燒埋

14邱濬,〈明復讎之義〉,收於(清)陳夢雷纂輯,《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恩 讎部〉,第116卷,頁1144-1147。

15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頁93-97。

〃18〃明代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應檟(1493-1553)的《大明律釋義》對該條文的解釋是:

蓋父母之讐不共戴天故也,此律所以明復讐之義見於言表矣。19

18黃彰建編著,《明代律例彙編》(臺北〆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9),下冊,〈刑律三〄

鬥毆〄父祖被毆〉,頁847。

19 (明)應檟,《大明律釋義》(收於《續修四庫全書》史部,政書類,863冊,上海〆上海古籍 出版社,1983,據上海圖書館藏明嘉靖三十一年廣東布政使司刻本影印),卷20〈鬬毆〄父祖 被毆〉,頁29a-29b。

20 (明)雷夢麟撰,李俊、懷校鋒點校,《讀律瑣言》(北京〆法律出版社,1999),卷20,〈鬥 毆〄父祖被毆〉,頁393-394。

21 (明)王肯堂,《律例箋釋》(東京大學藏萬曆四十年序刊本),卷20,頁33a-34a。

第一章 復仇報惡的倫理思想〃19〃

明文認可了復仇行為?或者僅是具宣示性的條文?該律在明代社會實 行的程度和重要性難以確知,不過從明代的法律專家們解釋〈父祖被 毆〉的方式可知,他們基本上仍在孝道的脈絡下,尊崇復仇的義理情 感,對「父母之仇不共戴天」的動機,以及孝子復仇的「激憤之情」,

多加偏袒維護。

明律於嘉靖年間重刊時,〈父祖被毆〉附有嘉靖新例如下:

嘉靖貳拾肆年(1545)刑部議准〆犯人崔鑑,年壹拾參歲,因 讀書外歸,見其父妾原係娼婦,將母毆罵,遂持刀殺其父妾,

事發,免其抵死,送工部徙工三年。22

崔父的妾不過是毆打辱罵崔母,便被崔鑑殺死,但崔鑑仍因「以孝為 名」,而免去殺人抵命的刑罰。此事在《明史》也有記載,當時的刑部 主事吳桂芳為崔鑑著論擬赦,尚書聞淵認為吳桂芳之舉:「此董仲舒春 秋斷獄,柳子厚復讎議也。」23聞淵認為赦罪崔鑑是一種原情定罪的方 式,只要理解崔鑑殺人的原委,便應該寬宥其罪行。「柳子厚復讎議」

指的是柳宗元的〈駁復讎議〉。該文是為了反駁陳子昂的〈復讎議〉而 寫。陳子昂針對當時孝子徐元慶為父報仇,殺死仇人後自首認罪一事 件,認為儘管徐元慶的孝行值得嘉許,但「殺人者死」是不可破壞的 國法規定,所以應處死徐元慶,但於其家鄉旌表其義行。柳宗元認為 殺死義人再旌表其義行,基本上就是矛盾的行為,徐元慶殺死殺父仇 人,是兩命相抵,所以仍合於禮,且徐元慶「不忘讎,孝也。」殺人 後自首是「不愛死,義也。」認為將徐元慶處死的判決不應成為國家 法典的一部份。明代的大臣聞淵,認為崔鑑殺父妾一事宥罪,符合柳 宗元〈駁復讎議〉的論述,顯示聞淵認為崔鑑事是孝行,也是義行。

崔鑑殺人一事,也收在《明史.孝義傳》,表揚其「殺人孝行」。24從崔

22 黃彰建編著,《明代律例彙編》,下冊,〈刑律三〄鬥毆〄父祖被毆〉,頁847。

23 (清)張廷玉等,《明史》(臺北〆中華書局,1966),卷223,〈吳桂芳〉,頁5873。

24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97,列傳185,〈孝義二〄崔鑑〉,頁7610-7611。

〃20〃明代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鑑事一方面可知〈父祖被毆〉與傳統孝行倫理的密切關係,另一方面 也可看到實際上確實有以孝為名殺人,並獲得赦免的例子。

復仇的道德內涵被提高的同時,復仇者所負擔的道德責任,也相 對沈重。復仇者與仇家交好、和解的行為,不僅在道德上難以原諒,

法律上也有明文懲處。唐律規定祖父母父母被人殺死,子孫私自和解 的流二千里,期親以下的尊長,由於服制漸遠,仇漸輕,故私和罪亦 漸減。25明、清律也繼承了唐律私和罪的精神,《大明律‧尊長為人殺 私和》條的內容為: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

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徙三年々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 者,杖八十,徙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 尊長私和者,各減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 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 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斷。26

應檟對該文的詮釋是「此條有以見復讐之義矣!」27雷夢麟則解釋得更 詳細:

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被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 私和者,杖一百,徙三年,以其為至尊至親,而其讎為至重也。

期親以下,其親漸遠,則其讎為漸輕,故其罪亦漸減矣。卑幼 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照服制,減卑幼一等。尊長止減卑幼 一等,以其所讎同也。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 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猶重於常人之罪者,

以其讎重於常人也。此蓋以其倫之親疎,為讎之輕重,以讎之

25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頁99-100。

26黃彰建編著,《明代律例彙編》,下冊,〈刑律二〄人命〄尊長殺為人私和〉,頁823。

27 (明)應檟,《大明律釋義》,卷19〈人命〄尊長殺為人私和〉,頁18b。

第一章 復仇報惡的倫理思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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