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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付女性復仇故事的書寫與傳衍

明付史志中的女性復仇故事

第二節 當付女性復仇故事的書寫與傳衍

謝小娥這個經典的復仇故事,在史志的傳抄與小說戲劇的改寫過 程中,越來越符合女性貞節的形象。這個故事所經歷的刪改添加,是 否只是因為「謝小娥復仇故事」是一個具有戲劇張力的故事,只是一 個巧合。又或者,文人在謝小娥復仇故事上覆蓋貞節的影子,緣自於 明代文人士大夫對於女性既定形象的認知,便在有意無意間,將女性 復仇故事寫成節烈故事?

為了獲得這個問題的解答,筆者首先檢視了《明史‧列女傳》收 錄的女性故事,以暴力殺傷仇人的復仇故事,有將自身鬼魂附身在仇 人身上的劉烈女;因不肯與僧人通姦而被殺害,鬼魂將僧人抓入官府 治罪的蔡烈女;以及殺死企圖染指自己的壞人後自殺的孫烈女。不過 這幾個故事都是女性為自己的貞節復仇,以生命為代價,殺傷玷污自 己名節的仇人。23

不過就如第三章所論及的,女教書中的復仇,主要是以為父、為 夫復仇為主,而正史所記載的女性復仇故事,除了女性為自己的貞節 復仇,也收錄了女性不肯事父仇、夫仇的故事,以較為迂迴的方式表 達復仇的倫理,著重強調女性對於殺害親人者的憤怒怨恨。例如永樂

(1403-1424)初年的石孝女故事,石孝女的父親被母親的兄弟殺害,

但殺害父親的舅父卻安排孝女與其族子成婚,孝女不肯與殺父仇人聯 姻,便在成婚當日自縊,石孝女的母親,哭喊著說:「吾女之死,不欲 為讐人婦也」,慟哭數日而亡,當地的官員聽聞此事後,隨即將石女舅 父治罪。24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史書的記載中,石孝女的母親,其實 是說:「吾女之死,為父報仇也。」25據此,石孝女之死,不僅僅是「不

23(清)張廷玉,《明史》,卷302,〈列女二〉,頁7719-7720々卷303,〈列女三〉,頁7741。

24(清)張廷玉,《明史》,卷301,〈列女一〉,頁7695。

25(明)蕭良幹,張元忭等纂修,《萬曆紹興府志》(收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地理類,

第四章 重述與流轉〆明付史志中的女性復仇故事〃109〃

肯事仇」,其實也是一種「報仇」的方式。

又如正德(1506-1521)年間的唐氏,與丈夫一同以歌舞為業,遊 食四方,後來遇到以傀儡為業的史聰,聰貪圖唐氏美色,殺害唐氏的 丈夫後,以利刃脅迫唐氏就範,唐氏說道:「汝殺吾夫,吾不能殺汝以 復仇,忍從汝亂耶?」史聰便殺了唐氏。唐氏雖然沒有以行動殺傷殺 夫仇人,但她卻以言語表達了必須為夫報仇的憤恨之情。石孝女與唐 氏,一個為父,一個為夫,她們的復仇故事,都並非直接以傷害仇人 的方式復仇,而以兩種方式呈現:一是以言語辱罵的方式表達對仇人 的憤恨;二是不肯以身事仇。

《明史‧列女傳》所收的復仇故事,表達了孝行、貞節這兩種道德 項目,表述貞節的方式,包括出嫁者對丈夫的忠誠(情感上的憤恨夫 仇、行動上的拒絕以身事夫仇),未嫁者對自己貞節清白的保護兩種(例 如殺死企圖污衊自己清白者)。這些女性復仇故事的共同點在於,女性 無力在生前以自己的力量復仇,文本表達她們體現復仇倫理的方式,

不是她們的復仇行為是否成功,而是這些女性對於仇人的憤恨之情以 及不肯事仇的絕決。

明代著名的學者唐順之(1507-1560),曾為嘉靖年間慘死的二女 寫有〈二烈祠記〉,將二女的自殺,比擬為不肯事仇而壯烈犧牲的復仇 故事。女性慘死的復仇故事,由於故事更奇更苦,便容易受到文人士 大夫的重視,也容易留下文人對該事件的評語或論述,比起內容簡短 的方志傳記書寫更容易看到時人的看法。以下便以〈二烈祠記〉的女 性復仇故事為主,討論這樣復仇故事是如何被書寫,在文人間被傳述,

甚至成為民間傳說?

嘉靖十八年(1539)編輯完成的《常熟縣志》,記載了這樣一個故 事:如皐縣(今江蘇省如皐縣如城鎮)婦盧氏與其夫遷往常熟白茆(今

第200-201冊,臺南〆莊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卷47,〈列女〉,頁25a-25b。

.110.明付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江蘇省常熟市東南部,白茆塘畔)居住,倚靠當地的豪民張島,張島 貪圖盧氏及其女的美色,先以酷刑強迫盧氏丈夫承認犯下強盜罪,但 當時的兵備副使認為其夫為盜一事沒有證據,所以不肯受理,張島便 淹死盧氏夫,屍身沈於海。張島欲娶盧氏為妾,島的同夥欲娶盧氏的 女兒。盧氏知其謀後,便殺死女兒後自殺,張島倉皇間收二女屍體焚 燒,埋在圃中。後來當地人將盧氏一家三口的命案告訴巡按御史陳廉 得,廉得細查此案,終於讓張島及其惡黨一併伏辜。26御史陳廉得覺得 盧氏三人的命案過於悚異,將該事上奏,請為盧氏及其女建專祠,並 享春秋二季祭祀。27

當時的知縣馮汝弼,選擇常熟稅務課的舊址,建立二烈祠,並寫 下〈題二烈祠〉一詩紀念此事:

移家遙汎海東船,誤入江南草市邊。妻為夫讎甘白刃,女殉父 難亦黃泉。身違魚腹綱常在,節顯烏臺日月懸。眼底男兒應負 媿,為題新刻付新編。28

其實在方志的記載中,並無法看出盧氏的自殺,是不是像前述石孝女 一般,是一種復仇的舉動,不過在知縣馮氏的眼中,二烈「妻為夫讎 甘白刃,女殉父難亦黃泉」是為夫仇父仇而甘心殉死的義烈,二女的 確是因為「仇」所以自殺。

二烈祠建立數年後,知縣羅氏將該祠遷至虞山山麓,並請唐順之 作記。29唐氏寫了〈常熟縣二烈祠記〉的長文,將盧氏及其女的自殺故 事,寫為無法成功復仇的「復仇故事」。

26(明)馮汝弼,鄧韍纂修,《嘉靖常熟縣志》(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8),卷8,頁26a-27a。

27 二烈祠的建立經過以及祠內塑像樣貌,見 (清)李銘皖,譚鈞培修々 (清)馮桂芬纂,《同治蘇 州府志》(收於《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七冊,南京〆江蘇古籍出版 社,1991)卷38,〈壇廟祠孙〄二烈祠〉,龔立本「二烈祠考」,頁45a-47b。

28《嘉靖常熟縣志》,卷13,〈集詩〉,馮汝弼「題二烈祠」,頁31a。

29 二烈祠的遷移,見《同治蘇州府志》,卷38,〈壇廟祠孙〄二烈祠〉,龔立本「二烈祠考」,

頁45a-47a。

第四章 重述與流轉〆明付史志中的女性復仇故事〃111〃

祠記的開頭,唐順之便先將夫妻間的忠貞關係,比擬為君臣間的 忠誠。(女性的「從一於夫」即臣子「從一於君」)。然後舉例討論,當 奸人篡竊國柄,臣子應如何為國君復仇: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應忍 辱負重,等待機會復仇,如王允以計謀殺死奸臣董卓、段秀實以笏擊 打謀反的朱泚,30不過此種情況由於情勢的困難而無法必定成事;另一 種是面對奸人的賞識或收買,臣子仍堅持與前主之間的策名情誼,「寜 死而不二其心,寜死而不二其君」,如豫讓知道自己無法報仇,便象 徵性的刺殺仇人的衣物後自殺,王蠋認為與其屈從,不如自殺激勵國 人。31唐順之認為在有可復仇的機會時,不應該立刻以死盡忠,選擇「生」

的臣子應該要「無迂身於徼倖之嫌」,而選擇「死」的臣子應是「無 自經於無濟之愧」。

唐順之認為相對於臣子對於國君的效忠復仇,女子對於丈夫,也 應該如此。所以他也以兩種女性復仇故事為例,與上述的臣子復仇故 事相對比。第一種一樣是忍辱而成功復仇,如三國時的孫翊妻(孫翊 妻與盧氏相同,同樣都是有賊人貪圖她們的美色,而殺死了她們的丈 夫),先佯裝答應嫁給兇黨,隨即偷偷聯絡亡夫的部將以為援手,孫 翊妻在與仇人成婚當天,終於有機會殺死仇人,為夫報仇。唐順之認 為孫翊妻「雪不共天之憤於閨闥盃酒之間,斯亦可快矣」。第二種臣 子為國君復仇的方式,是無法復仇而選擇自殺,唐順之便以盧氏二烈 比擬:唐氏認為二烈的情況是身邊俱是兇人之黨,不似孫翊妻有亡夫 舊部可援,二烈只有倉惶「自刃而死」,唐順之對於二烈無法復仇而 選擇自殺,充滿感懷,他說:

30 王允事見(劉宋)范曄,《後漢書》(臺北〆中華書局,1966),卷66,〈陳王列傳〉,頁2172-2177。

段秀實(719-783),字成公。唐德宗四年(783),朱泚與秀實商議謀篡帝位,秀實大怒,奪 走他人手上的象牙笏猛擊朱泚,遂被朱泚所殺。見(後晉)劉昫 ,《舊唐書》(臺北〆中華 書局,1975),卷128,〈段秀實〉,頁3583-3588。

31 豫讓事見(西漢)司馬遷,《史記》(臺北〆中華書局,1981),卷86,〈刺客列傳〉,頁2519-2521。

王燭事見《史記》,卷82,〈田單列傳〉,頁2457。

.112.明付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嗚呼可謂烈矣〈雖然二人者豈不欲手揕讐人之胸,如孫妻之為 以報夫與父哉〇而勢有不能也,則一死而其事辦矣,故嘗合孫 妻與二烈之事論之,茍機有可乗而速忿以必死,則殺身而無益,

茍事無可濟而濡忍以有俟,則危逼而近辱,此亦其所處不同而 其要於自盡則一也。32

唐順之論述二烈事件的方式,是與臣子報君相並論,為臣者面對國仇,

有報仇成功與不成功者,女子面對殺夫之仇也一樣,有像孫翊妻成功 為夫報仇,也有像二烈一般雖欲「手揕讐人之胸,如孫妻之為以報夫 與父哉」,但勢有不成,則「一死而其事辦矣」,換句話說,整個情 勢實在無法報仇時,復仇者必須以死亡終結與仇人之「共戴天」。

不過二烈的無法復仇,仍是一個遺憾,所以唐順之針對二烈的慘 死終於被巡按查出,將張島等人定罪的結局,以「天理還報」做為解 釋,他提到:

蓋足見節義之氣有時而必伸,淫兇之誅有時而必不能逭也,與 二烈者,固不必手揕讎人之胸而後為快矣。…‥嗚呼〈此義行 不特所以勸節,其亦深所以懼兇也歟〈是有關於世教大矣。33 唐順之的〈常熟縣二烈祠記〉將女子對於丈夫的從一而終,比擬 做臣子對國君的忠心不貳,並對「自盡」一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 為承受不義之事的人,不應該因一時的憤恨而自殺,而應觀察是否有

蓋足見節義之氣有時而必伸,淫兇之誅有時而必不能逭也,與 二烈者,固不必手揕讎人之胸而後為快矣。…‥嗚呼〈此義行 不特所以勸節,其亦深所以懼兇也歟〈是有關於世教大矣。33 唐順之的〈常熟縣二烈祠記〉將女子對於丈夫的從一而終,比擬 做臣子對國君的忠心不貳,並對「自盡」一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 為承受不義之事的人,不應該因一時的憤恨而自殺,而應觀察是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