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〆復仇報惡的倫理思想
第二節 「正法凜凜」〆刑案中的理直冤伸
筆者運用明代的判牘,討論復仇報惡的文化觀。然而其實就本質 而言,復仇報惡並不是一種主動的行為,而是遭受不義之事後的被動 反抗。復仇者的父母被殺,是復仇倫理能成立的先決理由,報仇除了 是孝行,也是一種「正義」。當復仇者無力以自身的力量報仇,對社會 正義的需求,便時常轉為「天道還報」、「鬼魂復仇」的慰藉式思考,
換句話說,即是會出現其他的力量,幫助被害者復仇,懲罰加害者,
讓被害者的冤情怨氣有抒解之可能。
與婦女相關的刑案中,婦女時常是無力報仇的被害者,司法官員 面對這些被殺害、被他人逼迫自盡的受害人,不僅充滿了同情,也時 常以「申冤補恨」為己任,因為認同、同情被害者的死亡,而加重對 不義之人的懲罰。站在天理昭昭、正法凜凜的角度,司法官員扮演了 為被害者復仇的角色,在這樣的脈絡下,被害者的死亡反而具備了積
第二章 生與死〆明代司法官員的復仇觀〃41〃
極的意義,自殺成為復仇的方式之一。換句話說,死亡不是被害事件 的結束,而是被害者復仇的開始。
《明史‧列女傳》的劉烈女故事便是如此:錢塘人劉烈女,已和吳 嘉諫訂婚。鄰富張阿官時常偷窺劉烈女,一日甚至爬牆闖入,烈女呼 喊父母將張阿官扭送官府,阿官的從子為了救阿官,便到處宣揚其實 是烈女存著騙和解金的心態,主動引誘阿官,很多人都相信了阿官從 子的謊話,包括烈女的未婚夫嘉諫。劉烈女因為由於阿官從子污衊自 己的名節,決意自縊以維護自己的清白,死之前對父親說:「賊污我名,
不可活矣,我當訴帝求直耳。」烈女死後,她的復仇才真正開始:張 阿官闖入烈女家的訴訟在烈女死後,仍繼續進行,阿官為了脫罪,便 聘請一名訟師丁二,堅持是烈女引誘他闖入,烈女的魂魄附身在丁二 身上,自言:「若以筆污我,我先殺汝。」丁二隨即死亡。是時江濤震 吼,岸土裂崩數十丈,時人都認為是因為烈女的冤情導致江水異變,
當時的司法官員,也因此將張阿官和其從子杖擊致死。28
劉烈女的故事中,烈女的死亡才是復仇的開始,不僅以鬼魂附體 的方式殺死即將污己名譽的訟師,時人將山川異變解釋為烈女冤情所 致,也使得司法官員加重刑罰,杖殺烈女的仇人,為烈女所受的冤枉 復仇。此種被害者死後復仇的想法,經常出現在官員的判牘中,仿判 牘形式寫成的公案小說,也含有更多類似的案情和細節。
在這些死後復仇的故事中,天道還報、鬼魂訴冤固然是主要的敘 事主題,但就現實面而言,真正能為冤者復仇,重罰犯罪者的人,其 實是司法官員。不過,針對官員為死者申冤的角度,仍可分為兩種情 況,一種是被害者直接被殺,官員可以直接以殺人抵命的角度處罰加 害人;另一種則是被害者可能被強暴或名譽被污衊,無法忍受心理壓 力而自殺,加害者的行為害死了一個人,但他卻不需負擔殺人的罪名。
28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303,〈列女〄劉烈女〉,頁7741-7742。
.42.明代女性復仇故事的文化史考察
不過《明律‧人命‧威逼人致死》條,卻留下了一定的法理依據和解 釋空間,讓司法官員得依此律為口實,類推該法條為自殺者復仇報冤,
判處被害者死罪。以下筆者將從司法官員為死者復仇的觀點,討論刑 案中死亡的後續效果及其相應的文化觀念。
《律例臨民寶鏡》收有〈殺妻〉一案:在這個故事中,尤廣廉因為 懷疑妻子五答不忠,便將妻子殺死,以刀截斷妻子的手腕後再切斷咽 喉,手段非常殘忍。尤廣廉殺妻後逃跑,但仍被抓回官府受審,官員 對於這個案子的判語是:
怨氣歷天,雖終天而罔極々冤魂慘地,每觸地而追隨。雖暮夜 潛逋,將圖漏網〆乃旅店顯現,終復兇身。可信天理之難欺,
誰謂陰司之無報。汝以疑殺妻,出爾必然反爾々吾以罪諸爾,
一死還應一償。置之重刑,誰曰不可。29
判詞描寫被殺妻子五答的冤魂,追隨逃跑的尤廣廉,並在廣廉寄宿的 旅店現身,使得企圖逃跑的廣廉被抓。最後官員提到天理有償、陰司 有報的想法,並決心要判尤廣廉的重罪。《律例臨民寶鏡》並未收錄〈殺 妻〉一案詳細的案情,只收錄了官員對案件最終的判詞,所幸此案也 同時收在余象斗編的《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傳》中,此書雖屬公案小 說,不過仍可幫助讀者進一步理解〈殺妻〉一案的相關案情。30小說中 詳細述說被害妻子五答的冤魂如何使得尤廣廉被抓的經過:尤廣廉殺 妻後逃跑,投宿在旅店中,付房錢時,店家看到有一小娘子與廣廉一 同住店,所以要收取兩人的費用,但廣廉堅持自己是獨自一人,爭吵 中引起官差的注意,發現了廣廉的行蹤,讓官差即時逮捕預備逃出關 的尤廣廉。小說最後的按語提到:「冤魂入店,以致爭店錢而為公差所
29 (明)蘇茂相輯,《律例臨民寶鏡》,卷6,〈人命類審語〄殺妻〉,頁197。
30 (明)余象斗,《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傳》(收於國立政治大學古典小說研究中心主編,《明 清善本小說叢刊》,第三輯「公案小說」,臺北〆天一出版社,1985),上卷,〈人命類〄
譚知縣捕以疑殺妻〉,頁25a-27b。
第二章 生與死〆明代司法官員的復仇觀〃43〃
捉。天理真可畏哉!」無辜被殺的五答冤魂,為自己報仇,使尤廣廉 被抓的〈殺妻〉一案,「鬼魂復仇」、「天理還報」都是時人理解此案的 內在邏輯。
《律例臨民寶鏡》另收有〈姦殺〉一案,該案同樣僅有判詞,缺乏 案情細節,不過因為收錄在公案小說中,便提供了更多的細節和相應 的思考。〈姦殺〉一案是寡婦馮氏帶著兒子到寺廟參拜,僧人晴雲,想 要強姦馮氏,馮氏不從,晴雲便將馮氏與其小兒一同殺死,埋在寺廟 旁邊的淨手處。官員對晴雲的殘暴非常憤怒,認為:「此而可忍,孰不 可忍!是肆所為又何弗為?」認為馮氏的「蘭體香魂」即使埋在便溺 之處,也無法污染,馮氏對晴雲的憤怒怨恨,也不會因死亡而有消減。
官員提到:
須信忿情游魄,托禽鳥以鳴冤。切切情悲,抱□慘死母子之恨々 哀哀叫號,含不白二命之冤。想怨氣不磨,故繞法官而訴屈々 豈覽輝而下,特來方丈以揚聲。啼血杜鵑,怨殘春且為墮淚々 銜木精衛,恨苦海猶然驚心。矧茲烈婦之魂,奚逭兇僧之殺。
梟其首以正典刑,懸於寺用懲來者。31
判詞裡提及的「托禽鳥以鳴冤」,在公案小說中有著更多細節:某日南 京太平府董知府、盛同知、鍾通判,與推官項德人在慶元寺講鄉約時,
有一鳥綠身黃尾,飛立寺簷,聲聲唱「好」,四人中僅推官項德人聽出 鳥叫音悽情苦,必有冤抑。在黃尾鳥的帶領下,項推官在慶元寺內僧舍 旁的淨手處,挖出穿著綠衫黃裙的婦人,旁邊還有一個四、五歲小兒,
兩屍頸上俱有刀痕。項推官隨即查出晴雲姦殺馮氏的惡行,判晴雲梟 首之刑。32
31 (明)蘇茂相輯,《律例臨民寶鏡》,卷9,〈僧道類審語〄姦殺〉,頁258。
32 (明)余象斗輯,《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傳》,上卷,〈人命類〄項理刑辨鳥叫好 〉,頁 18b-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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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2-1〆
〈項理刑辨鳥叫好〉插圖書影。
收於,《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傳》,上卷,頁19a。
《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傳》一書的版面編排,是上圖下 文,上方為故事插圖,下方為故事正文。
第二章 生與死〆明代司法官員的復仇觀〃45〃
附圖2-2〆〈項理刑辨鳥叫好 〉插圖書影
收於,《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傳》,上卷,頁20b。
附圖2-1、2-2的插圖俱凸顯了司法官員在公案小說敘事中的關鍵地位。
〈姦殺〉一案是禽鳥訴冤,官員指出這是烈婦之魂,抓住了兇僧,
使其罪行曝光,司法官員則站在為冤魂伸冤的立場,替死者復仇,將 犯人逮捕處刑。不過鬼魂訴冤、鬼魂殺人的事件渺渺茫茫,判牘中更 常見的,其實是司法官員面對這樣無辜被害的慘案,表達對亡魂的哀 悼痛惜之意,並認為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場懲罰殺人者,才能安慰冤者。
例如「使冤魂逐雨韻以悲號,點點梨花墮淚,致怨氣隨風威而淅瀝,
淒淒槐砌訴冤。……異鄉中孤客今以雪冤。……,殺人者死,速即爾 刑」33,即是認為必須以法律懲罰害人者,才能慰藉冤魂的想法。
張肯堂的《 辭》另記有〈李還等〉一案,簡單的說,是李還等 人同謀盜財,被李氏發現,一時兇性大發,便將李氏勒死,李還等人 逃走後,隨即被捕快抓回官府受審。不過事件發生時,當時的知縣並 未立即將李還等人審判定罪,知縣張肯堂在整理縣內公文時,發現此 案,閱讀案卷而感到李還等人罪行令人髮指,雖然這些人已經關在監 牢,但若不定案,則李還等人的「罪狀不彰,人心未快,恐李氏沈魂
33 (明)蘇茂相輯,《律例臨民寶鏡》,卷6,〈人命類審語〄謀殺〉,頁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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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魄,未必不悲嘯於淒風霜月下也。豈以代庖無幾,遂寬此案,以俟 未定之天乎!」張肯堂的說詞中,為了慰藉慘死的李氏冤魂,是他願 意擔負「越俎代庖」的批評,代替前任知縣將此案定罪的主要理由。34 上述的幾個案例,都是司法官員同情慘死的被害者,並扮演為死 者復仇,以平撫冤魂的角色。在前述劉烈女的故事中,雖也是冤魂復 仇,但烈女其實是不堪謠言而自殺,是自我的選擇而不是直接被害死。
同樣的事件如果放在現代,張阿官雖會飽受輿論的職責,但並不需要 為烈女之死負責,張阿官企圖強姦劉烈女未遂,按照明律其實應是處 以杖刑後流放,而張阿官的從子污衊烈女名譽,誣告烈女誘姦、勒索,
同樣的事件如果放在現代,張阿官雖會飽受輿論的職責,但並不需要 為烈女之死負責,張阿官企圖強姦劉烈女未遂,按照明律其實應是處 以杖刑後流放,而張阿官的從子污衊烈女名譽,誣告烈女誘姦、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