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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不動產政策類 、 不動產政策類 不動產政策類 不動產政策類 一、都市計畫及更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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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不動產政策類 、 不動產政策類 不動產政策類 不動產政策類

一、都市計畫及更新類

(一)黃瓊瑩(2006)在其碩士論文《建構策略式都市計畫內涵之研究》當中 提到關於現在的都市計畫觀念,為劃定都市計畫藍圖之後,依照藍圖去

執行。但是,這種執行結果,會造成都市計畫的僵化,也就是在執行過 程中如果遇到事件,可能無法如期解決。作者認為,經過策略式規劃後 的都市計畫,可以讓都市中的公民自發性的達成都市計畫目標。

(二)謝文昇(2005)在其碩士論文《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之問題研究

-以高雄市為例》中,提到許多都市計畫中容積移轉問題。2005 年 7 月 1 日起,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於直轄市、各縣市全面實施。而高雄市自 2005 年 7 月公布審查要點以來,至今僅兩件申請案件,不見移入基地 開發案件熱絡申請的景況。研究方法採個案研究法中,探索性的方式,

以案例的試算及利害關係人的訪談進行研究。目標是要做「通則性」

(generalizing),而不做「特殊性」(particularizing)的分析。該研究發 現如下-從高雄市都市發展,採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政策(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TOD)的方向來看:政策方向,對市中心區(前金、新 興、苓雅、三民、鹽埕區)而言,有配合中央「都市更新六年示範計畫」

的作用。但民間不動產業,對都市更新多認為窒礙難行,且建商投資發 展的走向,是市中心區以外第二圈及郊區的素地開發。如此,政策走向 與民間投資行為沒有結合,市中心有容積需求但進行困難;而第二圈及 郊區,因不符合發展政策卻沒有給予容積移轉獎勵,容積移轉短期要獲 得成效並不容易。台北縣市,因繁榮發展、人口聚集、房價益本比夠高、

容積移轉卻非常受歡迎;而高雄產業不振、購買力下降、無外來人口、

沒有人口成長、再來的房地產市場難以促進容積移轉政策發展。因為,

容積移入基地是否具有,能創造利潤的交易誘因,是容積移轉能否成效 裴然的關鍵。

(三)楊福銘(2002)在其碩士論文《從公共利益觀點探討都市計畫之民眾參 與》中,提到都市計畫係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促進地區永續經營、均 衡發展為目的,但是政府諸多努力和大量公共投資卻往往得不到民眾的 支持與感激,而都市計畫衝突事件近年來日愈增多,其抗爭程度也有日

愈昇高的趨勢。都市計畫應以公共利益為核心議題,並以達到公共利益 效率的極大化和分配的公平為最重要的使命,尋求建立公共利益共識的 方法。研究發現溝通理性規劃典範和共識建立理論的應用,可以促使政 府與民眾共同尋出相容利益的策略及建立公共利益之共識。建議: (1) 於規劃階段創制共識協商委員會(2)資訊公開(3)運用社區規劃師幫助社 區居民蒐集、解讀都市計畫訊息並溝通、協調與整合民眾意見 (4)地方 自訂自治規章將以上措施法律地位化;亦即企圖以此最少的更動,來達 到改善民眾參與效率與建立公共利益共識的效果。

(四)都市計畫的另外一項重要課題,為都市計畫中之都市設計審議。劉俊明

(2000)在其碩士論文《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機制之研究》中,

研究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的功能。其主要目的在檢討都市計畫審議委員 會,是否能真的達成設立該委員會之目的。

(五)在都市的規劃過程方面,陳蓓如(1992)在其碩士論文《都市設計在都 市計畫綜合規劃過程中角色之研究》中,提到幾個問題,而該問題之研 究及成果如下:

1、在都市設計在台北的經驗中,一般認為「都市設計」一詞沒有被明 確的界定,究竟都市設計在都市計畫規劃過程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 色?

2、都市設計在台北市經驗中,施行之成效不明顯是因為都市設計的目 標(設計準則)並不清楚。都市設計在台北市的目標應該是什麼?

最後論文針對以上兩大都市設計課題,在分析研究中分別提出 一系列解決的對策,做為研究建議:

對策一:制定以台北都會區為基礎的台北市都市設計計畫。

對策二:將都市設計概念納入各層級的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

對策三:建立起一個由下而上的都市設計體系。

對策四:建立建全的目標體系。

對策五:建立分期分區實施計畫。

(六)邊子樹(1984)在其碩士論文《我國都市計畫分期分區發展實施方式之 研究》一文中,有如下之研究成果:

1、現行都市計畫法雖具有分期分區發展之精神,但未能進一步明確規定 實施方式,造成徒具形式而無實質計畫功能之結果,實施成效不佳是 必然的現象。

2、都市計畫是長程性的計畫,且須依發展需要及地方財力循序建設以達 計畫目標,並不須亦不可能在短期內建設完成。因此,必須訂定分期 分區發展計畫作為發展指導,使都市計畫地區各項都市計畫事業有計 畫地循序建設發展。

3、應強化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法律地位,期能與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具 有同等的執行效力。該三者之層級應為主要計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細部計畫。

4、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實施方式之改進,除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外,諸如 財務計畫、預算制度之配合、計畫與執行、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劃方法、實施手段之運用等均須併同周詳考慮。

(七)陳北辰(1975)在其碩士論文《台灣地區都市發展中土地政策之研究》

中,提到台灣在 1970 年代都市的快速發展,形成都市人口高度集中,

都市也隨著人口都市化的結果逐漸擴大,甚至超越原有行政區域範圍,

吞併鄰近鄉鎮而形成都會區域。都市土地問題在當時變得相當嚴重,諸 如都市蔓延與住宅用地之不足,而由於都市土地相互變更使用和土地由 農地改變為都市用地,造成土地投機、地價急遽上漲、都市發展用地取 得困難等土地問題。隨著都市迅速的發展,土地需求也將日益增長,然 土地供應是有限的,因之,如何適應都市發展趨勢,必須訂立一個理想 之市地政策,以解決迫切的都市土地問題。此一論文主要從理論上了解 都市的土地政策及其意義、內涵。此一論文之參考價值主要在台灣經濟

快速起飛的年代中,都市開發所遇到的問題。此篇論文,作者提出了土 地政策的趨向:

1、土地取得政策和處理方式有土地徵收,超額徵收等。

2、土地所有權的控制有土地先買權、土地開發權。

3、土地稅課有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

4、分區管制。

5、價格及建築管制。

6、其他管制技術有優先發展、控制邊緣土地、土地重劃、預購土地、

發展權移轉。

7、積極前進的都市土地政策:有開發新工業區、新社區和國土計畫等 趨向。

(八)賴建良(1999)在其碩士論文《台灣都市計畫建立歷程之研究》中,提 到台灣都市計畫建立之歷程。基本上,此篇論文為台灣從日據時代開,

始直至今天之都市計畫歷史過程。此篇論文對於台灣都市計畫之歷史背 景研究有相當大的幫助。其論文摘要如後:

1、臺灣都市計畫(1945-1976)建立之歷程,初期係以承續日治時代所遺 留之都市計畫法制與計畫案,1964 年後才有國人重修都市計畫法及 新擬定之都市計畫案。

2、戰後雖有許多相關之研究,但因為撰寫或引用史料之謬誤,致使各 家之研究結果各有不同。

3、光復後 1945 年,國民政府公告日治時代法令仍繼續援用。再者如由 內政部於 1956 年,先行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注意事項」,為戰後臺 灣實施都市計畫之過渡性措施,規定都市計畫發布之時限、方法及 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之套繪及印行發售等事項。

4、1964 年方進行本土化之「都市計畫法」之修正公布,將原本 32 條 之都計法大幅翻修,如增加都市計畫種類為市鎮、鄉街、特定區及

區域計畫等 4 種、都市計畫層級分為主要及細部 2 級制等,使成為 能適合臺灣本土都市發展之法令。

5、1973 年第 2 次修法,加強都市計畫分期分區建設、延長公共設施用 地取得年限,最長為 15 年等。1976 年公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 行細則」及「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至此臺灣省都市計畫法 制確立。

6、台灣之都市計畫分期,大約可以分為下列三個時期:

(1)過渡期(1945-1955):該期係以援用日治時代公布之都市計畫相 關法令,並承續該時期之計畫案為主,是以都市復興建設與安 定社會為主之時期。

(2)重建期(1956-1973):係以都市計畫法之修正、都市計畫人才之 充實為主,並配合都市計畫專責機關之設立,協助地方政府擬定 計畫案之時期。

(3)確立期(1974-迄今):1976 年都市計畫法之省市實行細則之公布 實施,戰後臺灣都市計畫法制於焉完備,計畫體制之運作漸趨成 熟,確立戰後臺灣都市計畫制度之時期。

(九)李憲昆(2006)在其碩士論文《由台灣地區都市土地使用規劃探討住宅 區空地現象》中,提到台灣地區都市計畫其中的一個問題,即都市住宅 區中的空地。空地的存在相當浪費土地資源。都市空地的面積代表一個 都市發展的均衡與否。都市空地的問題主要與容積率有關,政府在進行 都市計畫時,往往會就人口數目進行土地面積分配,但是常常發生「沒 有如此多的人口來使用住宅區土地」的現象。該文作者提出了三個重要 的要點處理這個問題;即「改進都市計畫作業」、「改良都市計畫審議組 織」與「空地自治管理」三項。

(十)王俊傑(2005)在其碩士論文《都市計畫公共空間生產過程之公共性研 究 - 以台中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為例》中,提出公共空間在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