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貳
貳、 、 、都市開發之政策規劃 、 都市開發之政策規劃 都市開發之政策規劃 都市開發之政策規劃
都市地區土地政策之規劃,即為都市計畫之規劃。這種規劃,基本上是一 種過程(王濟昌,1986:20)。由於都市人口眾多,各種活動繁雜,計畫者必須不 斷的參考各項數據及活動,思考未來可能發生的種種事件。都市規劃既然是一種 過程,這就是動態的,是一種連續的活動。今日之社會,造成都市計畫複雜性的 原因,還有科技的因素內。由於技術不斷的進步,在計畫過程中必須隨著最新科 技進行修改,甚至在計畫完成之後;也會因為新的技術或是新的事件,及新發生 的未考慮到的問題,而必須修改計畫(王紀鯤,1978:41)。
一一一
一、、、動態的都市計畫、動態的都市計畫動態的都市計畫 動態的都市計畫
傳統的都市計畫,注重最後規劃的成果,一個計畫定案後不輕易修改。
現代都市計畫的觀念是動態的,動態規劃重視之觀念有下列三點(王濟昌,
1986:27):
(一)重視規劃過程的協調配合。在規劃過程中,規劃機關應該對各個施政機關 進行協調,使其相互配合不至於矛盾而無法執行規劃後的政策。
(二)必須保計畫的彈性,彈性的計畫在發生新的事件時,很容易就可修改以配 合新的環境。
(三)隨時做必要的修正。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 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 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都 市計畫法 26 條)。
信義計畫區為台北市都市計畫的先鋒。其初始之計畫目標,為新設市 政中心及次商業中心、示範性新社區三大主要目標。14在民國 89 年台北市 政府公布之信義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當中,其目標改為「建設信義 計畫區為台北市邁向二十一世紀國際性大都會之副都心,並且具備國際金 融中心及業務中心功能。且為配合國際金融辦公中心之需要,建設國際化 高品質住宅之支援性新住宅社區。」由信義計畫區之通盤檢討計畫之計畫 目標修改,可得知一個計畫區,必須隨著時代的改變而繼續進步。
就信義計畫區而言,動態的都市計畫,必須將相關法規進行修訂。在
上述通盤檢討計畫之後,必須進行信義計畫區建築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 修正。
二二
二二、、、、都市計畫的過程都市計畫的過程都市計畫的過程都市計畫的過程
由於都市計畫牽涉到大量的都市人口利益,都市計畫的過程非常龐雜,
簡要敘述如下(王紀鯤,1978:40):
(一)在規劃的準備過程當中,要決定針對何種問題採取何種行動,估計其中須 要的人力及經費,列出詳細的工作項目及工作時程表。先擬定一個計畫的 程序,探討計畫的初步結果等等。
(二)基本規劃設計階段,在此過程中,主要目的在研究問題,思考應該以何種
14 民國 69 年 5 月 1 日公布之主要計畫。
方法解決現階段都市所面臨到的問題,並且解決之。在對欲計畫之地區實 施勘查,並且徵詢當地居民之意見之後,即可確定初步規劃目標。
(三)資料蒐集是第三個階段。資料蒐集是為了進行最適當的規劃。在初步資料 蒐集之後,必須對這些資料進行量化工作,然後將這些資料應用在規劃上。
(四)接著是都市計畫的完成階段,都市計畫並非只制定出一套計畫,而是制定 出好幾套,供決策者進行參考。決策者必須找出一份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 案,然後執行。
(五)最後是都市計畫的執行階段,在這個階段當中,必須將工作分派給各個單 位執行,都市計畫機關除擔任諮詢的角色外,必須協調各部會之工作。
都市計畫之擬訂過程,分為四個步驟(李先良,1963:39):
1、 勘查(Survey):這是制定都市計畫的第一個步驟。勘查的對象包括:
(1) 人口數量,人口的年齡組合,職業及收入等等。
(2) 地形。欲開發地區中的自然資源、河流,及氣候等。
(3) 土地。欲開發地區之土地數量、用途及位置。
(4) 經濟。當地人民之工作情形,及當地商業活動。
(5) 交通。運輸設備、停車場、公路及街道情形。
(6) 公共設施。學校及公共建築、遊憩場所等等。
2、 目標:基本上,都市計畫是一個都市全面性的計畫,包括:住宅區、商業區、
工業區等。都市計畫所必須達成的目標,不是由一個人單獨決定。都市計畫 的目標必須由社會中各階層的分子共同達成決定。是故,必須召開公聽會或 是在議會當中進行都市計畫目標的決定。
3、 分析:都市計畫的第三階段便是進行分析的工作。所謂的分析工作,主要在 探討都市中各種不同的問題,並且對蒐集而來的資料進行分析,找出未來發 展可能的跡象。分析的目的,在找出未來發展所會有的趨勢,及各種可能 發生的問題的答案。從資料的分析當中,可以獲得預期的結論,並且透過這
些結論進行都市計畫的初步規劃。
4、 草定計畫:經過上面三個步驟,都市計畫便可以草擬出來。都市計畫通常是 一張地圖並附著簡單的說明。這稱為都市計畫藍圖,稱為草定計畫的原因,
是因為還沒經過立法機關的通過。
信義計畫區之規劃過程,其原計畫之規劃主導為台北市政府之工務局及台北 市政府都市規劃勘測大隊、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處15。根據林將財先生的說法,
信義計畫區之規劃,為考察過日本新宿地區之都市設計,委託旅日建築師郭茂林 進行設計研究。當時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及中興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淡 江大學建築系也都參與信義計畫副都心之設計規劃研究。根據都市計畫法,首都 之都市計畫,在台北市政府進行規劃完成後,需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審 議。上述之研究計畫,為對內政部及市議會進行遊說的工具。
三 三 三
三、、、、都市計畫的範圍及種類都市計畫的範圍及種類都市計畫的範圍及種類都市計畫的範圍及種類
都市計畫如何定義範圍及種類?首先,必須先界定何謂都市。所謂都 市,指的是從事非農業活動的一群人,所聚居的區域,又可稱為社區(蘇志 超,1999:368)。都市計畫的種類,可以分為下列幾種(李先良,1963:34
-36):
1、鄉街計畫(village planning):所謂鄉街地區,指的是人口兩千人以上,或 是最近五年內,人口顯著增加,或是工商業人口佔就業總人口數百分之五 十以上者。根據民國 91 年修訂之都市計畫法,鄉街計畫之定義為鄉公所所 在地或是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 之地區。另一種為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 之五十以上之地區。及其他經縣 (局) 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 地區(都市計畫法 11 條)。
15 現已改名為台北市都市計畫局。
2、市鎮計畫(town planning):首都、直轄市、省會、市、縣 (局) 政府所在 地及縣轄市、鎮,及其他經內政部或縣 (市) (局) 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 市 (鎮) 計畫之地區(都市計畫法 10 條)。
3、城市計畫(city planning):包括首都、直轄市、省會、省轄市,及其他一 發需擬訂都市計畫的地區。
4、都會區域計畫(metropolitan planning):以首都、省會、省轄市或是直轄 市為中心,以主導都會地區之全面發展。計畫所包括的地區,應該包括圍 繞都市的衛星市鎮。
5、其他區域計畫(regional planning):區域計畫在涵蓋地區上比都市計畫來 的大。都市計畫所計畫者,為都市內之區域,區域計畫所涵蓋的範圍則包 括了都市範圍外之自然資源及農業地區。
都市計畫法規中最重要的,是土地分區使用管制(zoning)。土地使用 分區之劃分方式,最主要的有三種主要劃分概念(蘇志超,1999:371):
1、按都市活動之種類而分區,如同類的或是同性質的活動在同一區。商業區、
住宅區、行政區等等,此種劃分方式,為都市活動種類分區方法。
2、限制性的使用分區,或是消極性的使用分區。比如規定某些地區的土地僅 准許作何種用途使用,不得作他種使用。如都市中的綠帶禁止建立工廠。
3、許可性,或是鼓勵性的使用分區。在某一特定地區當中,積極鼓勵作某種 用途之使用,獎勵私人投資某種特定用途等等。
土地使用分區除了必須在地圖上明確標示分區界線及各區需作何種使 用之外,還必須對於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等詳細規則進行規範。一般來 說,主要規定標準如下:
1、建築基地面積限制(lot area control):規定最低或是最高之建築面積。建 築面積的限制要旨,在於避免土地使用的浪費及人口過度擁擠的狀況。
2、建築高度之限制:通常以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及建築物基地面積之比值,
設定一個比率。這種比率稱為建築容積率。
3、空曠地比率之限制:空曠地面積除以建地面積,乘以百分之百,稱為空曠 地比率。如果建築物愈高,則空曠地比率應愈大。
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主要在控制都市人口的密度。讓環境不會過度擁擠 或是過度浪費土地資源。在都市土地寸土寸金的情況之下,土地使用分區之相 關規定,可謂相當重要。
另外,由於必須進行都市計畫的關係,都市中的土地,並不能太過於細分。
所謂細分的意義在於土地所有權的細分。如果一塊土地由太多所有權人共同擁 有,則進行利用時必須得到大部分所有權人之同意。依據現行民法關於土地所 有權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原則上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
第 828 條第 2 項)。如果都市土地經過一再細分,則政府將難以進行市地重劃及
第 828 條第 2 項)。如果都市土地經過一再細分,則政府將難以進行市地重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