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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Beirne-Smith、Pattonvo 和 Kim,他們共同參考 Polloway、Smith 等人的 想法,將特殊教育歷史發展分成五個時期,分別為古代期、曙光期和稍早的幻滅期、機

構本位取向期、服務本位取向期和支持本位取向期(鈕文英;2013)。

1700 年代以前的古代期對身心障礙者因為不了解想要滅絕他們;之後至 1890 年的 曙光期和稍早的幻滅期已慢慢能夠接受,並透過教育啟蒙身心障礙者。

1890 年至 1960 年的機構本位取向期,隨著義務教育觀念抬頭,有些國家主張應讓 身心障礙者在普通學校的特教班接受教育,美國受此影響設立特教班,1930 年代為社會 和經濟穩定,Hoover 總統召開第一次「白宮兒童健康與保護會議」,針對兒童的教育和 福利做了討論,這期間因為智力測驗的發展,智能障礙尤其受到注意,到了 1950 年代

「民權運動」的興起,智能障礙家長團體的倡議、法令的推動以及法庭判例的影響,讓 身心障礙教育再次受到重視,尤其在法案的推動和法庭判例方面,美國國會於 1954 年 通過「合作法案」(Cooperative Research Act,即「81-531 公法」),撥款研究智能障 礙議題,同年(Brown 和 Board of Education)判例,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建立反對隔 離身心障礙的判例;至 1958 年則通過「智能不足學生的師資訓練法案」(Training Provisions for Teachers of Students with Mental Retardation,即「85-926 公法」),資助各種機構智能障礙學生師資的培訓。在 1890 年至 1960 年的機構本位取向 期,從剛開始的隔離教育,到晚期反對隔離的法庭判例,雖然仍未出現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但身心障礙者的福利與需求已漸受注意(林素貞; 1997)。

1960 年至 1985 年的服務本位取向期,此時期延續了「民權運動」,於 1964 年通過

「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Beirne-Smith et al.,2006),推廣教育均等的觀 念,就讀特教班的孩子得到注意,教育掀起改革風潮。接著 1966 年成立身障學生教育 局(Bureau of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apped, BEH),負責推動特殊教育。隨著特 教受到重視,家長也開始意識到自身權益,進而要求教學品質。因此 1972 年 Galligher 提出「特殊教育合約」,1975 年 Abeson 等人提出「教育服務合約」陸續對特殊教育品質 提出因應對策。聯邦法院也要求阿拉巴馬州立學校與醫院,為身心障礙者設計「個別復 健計畫」(individual habilitation plan,IHP),以上的演進奠定 IEP 納入 1975 年「殘

障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即 94-124 公法)

的基礎,在此法案中明定公立教育必須對 3-21 歲身心障礙學生設計並執行個別化教育 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簡稱 IEP),此外為了了解 IEP 的書寫品質,

大家開始分析 IEP 的內容,為了提高效率,IEP 走向電腦化的時代,(鈕文英;2013,林 素貞; 1997)。

1985 年至 1999 年的支持本位取向期,雖身心障礙者已經有了可以受教育的地方,

甚至在 94-142 公法中,除確保三到二十一歲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外,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也是公法六大重要原則之一,強調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是實現適性教育的手段。在 1986 年 99-457 公法中,增列規範三歲以下身心障礙幼兒,即零歲到三歲身心障礙幼兒 需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1990 年 101-476 公法修定「殘障兒童教育法案」

為「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在此法案中除擴增原有的法案內容,還增列早期療育和轉銜需求。1997 年 IDEA 再次修訂,稱為 105-17 公法,服務對象從三歲向下延伸從零歲起,且強調個別化教育 計畫(IEP),應包括零至三歲的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s,簡稱 IFSP)、3~21 歲的 IEP 及 16~21 歲的個別化轉銜計畫(Individualized Transition Plans) (李慶良;2002)。

結語:

依據 Peterson 和 Hittie(2010)將美國特殊教育發展歸納成四個階段:第一個階 段為「減絕」,為了保護社會,將不同的予以消滅。第二階段為「隔離」,為了保護社會,

防止身心障礙者受到傷害,將他們隔離至其他地方並提供不同的服務,例如隔離學校、

安養院。第三階段為「悲憐」,身心障礙者雖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但是社會已慢慢能接納,

他們也開始接受社會的幫助和施捨。第四階段為「社群」,身心障礙者能被社會接納,

也被視為有能力,對社會能夠有貢獻的人(鈕文英;2013)。

特殊教育從最開始當成異族被滅絕,在二十世紀以前,身心障礙學生的受教育權一

直都未受到法律保障,到了 1960 年代,人權運動與教育機會均等運動陸續興起,身心 障礙兒童的家長逐漸意識到子女的受教育權,於是開始挺身積極為身心障礙子女爭取教 育機會與權利。直到 1975 年公布 94-142 公法,此公法才成為美國特殊教育法的里程碑,

當時全國依據 94-142 公法,針對特殊教育和特殊教育政策做了規定,內容包括確保三 歲至二十一歲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使其能獲得免費而適當的公立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 ,簡稱 FAPE),法案中重要的精神包涵:零拒絕、非歧視性評量、免 費且適當的教育、最少限制的環境、適當的程序及家長與學生的參與等(陳韋良,候禎 塘,吳柱龍;2010)。其中最重要的一項規範,即強調在公立機關監督之下,除了提供 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並且要求身心障礙兒童能在最少限制環境下接受教育,同時規定 必須為每一個特殊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何麗玉;1997)

回顧特殊教育發展史,歷經一連串受教權意識的抬頭,身心障礙者的家長積極爭取 受教權利,到現在法律明文規定,必需依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隨著需求逐漸被看見,零至三歲的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也在 1986 年 99-457 公 法中被提出公布,這是針對不同年齡需求做的考量,另外 1990 年 101-476 公法(簡稱 IDEA)中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在 16 歲時需因應身心障礙者下一階段的轉變和需求做「個 別化轉銜計畫」(簡稱 ITP),1997 年 105-17 公法依 IDEA 修正,除了強調 IEP 之實用性 與教育成效之外,也為身心障礙學生開啟融合教育之門。2004 年仍為 IDEA 的改進方案,

但在 IEP 方面有了重要的改變,針對 IEP 的內容、出席人員、教育安置以及 IEP 的檢討 與修改方面,在 1997 年 105-17 公法中本來都並未多做描述,直至 2004 年都有了新的 規定,以上這些都是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內容的演進,為的都是更符合身心障礙者 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