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大學智慧財產管理
1980 年美國通過了拜杜法案(Bayh-Dole Act),其允許中小企業與大專校院可享有 政府出資的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此政策使得大學取得研發成果的專利權,促使各 校無不致力於研究發明的專利權取得,並進而帶動技術創新與發明知識的商業化,創 造了一波知識創業的風潮(Bremer, 2001)。受到美國拜杜法案的啟發,我國在 1999 年 1 月制定了「科學與技術基本法或稱科技基本法(Science and Technology Basic Law;
STBL)」,科技基本法(STBL)明定歸屬於學校、研究機構或公營事業研發成果,保管、
使用、收益或處分均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排除大專院校在授權活動上的限制,
並允許大專院校擁有源自於政府資助研究經費下所產出的智慧財產權。將政府資助計 畫研發成果下放,揭開我國大專校院智慧財產管理的新里程碑。一般預期科技基本法 (STBL)能促進學術界對於智財權的擁有及管理,進而加速新技術的商品化以及提升經 濟發展與創新活動(Chang, Chen, Hua, & Yang, 2005, 2006;Chang, Chen, Yang, & Hua, 2008)。而為了有效管理與運用智慧財產權,各校開始紛紛設立智慧財產相關管理單 位,本節將針對智慧財產管理單位其中之技術移轉中心與創新育成中心來分別作介 紹。
一、 大學智慧財產管理單位之運作
我國大學智慧財產管理單位係因應政府積極鼓勵產業與大學進行合作,補助各 校成立創新育成中心、技術移轉中心、區域產學中心等智慧財產管理單位,所以各大 專院校開始紛紛設置相關智慧財產管理單位。目前我國大專校院多數已設置智慧財產 管理單位,雖然各校在名稱上沒有統一,且在校內的編組層級、主管職等與組織規模 也不盡相同,但都是屬於仿效美國大學技術移轉辦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TTO)的模式運作(葛孟堯等人,2010)。
目前我國大專校院校內智慧財產管理單位,主要由一級單位「研究發展處(簡稱 研發處)」主政,部分技專校院則由「技術合作處」擔綱,較具規模的學校,則另成 立專責單位負責推動,如台灣大學、成功大學、逢甲大學等。智慧財產管理單位包括 技術移轉中心、產學合作中心、智財管理中心、創新育成中心等,但有些學校並沒有 分門別類的設置各項的智慧財產管理單位,而是以一個綜合單位負責所有智慧財產相
關業務運作,比如說規模較小的學校,其學術研究單位、技術移轉單位、產學合作單
我國目前已成立6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分別於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
心或技術授權辦公室,辦理科技研發成果推廣與技術移轉事宜,大專校院必須 自行管理其研發人員所產出之研發成果,並有效地推廣利用(教育部產學合作 資訊網,2006)。
學校成立技術移轉中心,主要的功能在於:(1)協助校內研發人員,有效 地管理及推廣其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包括研發成果之權利化(含申請專利及其 他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研發成果加值、行銷及技術移 轉等)、研發成果產生收入之管理及運用等。(2)順利釋出大學研發成果,解決 產業界在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時,所面臨的技術困境,並減少自國外技術輸入 所花費龐大支出,使創新技術在國內生根發展。
技術移轉中心的服務對象包括了校內教師及研發人員、鄰近大專校院及研 究機構需要研發成果推廣服務者、民間企業需要創新技術者以及一般社會大眾 需要利用學術研發成果者。
(二)技術移轉之運作流程
技術移轉的模式開始於大學教授的發明與研究成果,之後以書面文件的方 式向大學技術移轉中心進行揭露,由大學技術移轉中心決定是否申請專利,以 保護此智慧財產權。因為申請專利要支付高額費用,如申請費、專利事務所服 務費、年費等,再加上大學的經費有限之下,所以技術移轉中心需要去評估其 潛在的商業價值,一旦取得專利後,技術移轉中心便開始行銷該技術,找尋有 意願的企業執行技術授權或大學自行成立新創公司,最後產生授權金與權利金 (Siegel, Waldman, & Link, 2003; 林意茵,2009)。如圖2-5技術移轉的過程可 以清楚看到整個技術移轉中心所負責的業務內容與運作流程。
研發 成果
發明 揭露
專利 運用
技術 授權
技術授權 權利金
授權 收益
新創公司 財富 圖 2-5 技術移轉過程
資料來源:Friedman and Silberman (2003)
綜所上述,「技術移轉中心」的運作內容可簡單區分為三個部分: 需求者之間的橋樑(Siegel, Waldman, Atwater, & Link, 2004)。且技術移轉三方 的角色在技術移轉過程中的行為以及動機均不同,彼此之間的關聯性如表2-8
民國85年設立「研究總中心」,負責推動跨系院、跨學門的合作研究,協助校 內教師申請各項研究專利及技術移轉,係產學合作的資源整合的重要推手。特 別的是,其採取自負盈虧的「企業化經營」模式,一方面讓各研究中心更具備 成本管理的概念,一方面也促使校內教授更積極著力於產學合作研究,以免因 為研究成果不合產業所需而「虧本」,其成效更被國科會評定為「績優技術移 轉中心」。
三、 創新育成中心
(一)創新育成中心之意涵與功能
為協助中小企業創業及創新,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自1997年起結合政府、研 究機構、大專校院與民間企業推動育成政策,鼓勵設立育成中心(incubator)。
創業艱難眾所皆知,尤其是在開始最脆弱的時候,創業者最痛苦的莫過沒資金、
沒土地、沒人脈,但是因為產學合作使得情勢有了轉機,由政府、民間及大專 校院所建設的「創新育成中心」,提供了資金、土地及各種研發支援,成了最 佳的企業保溫箱(湯堯、成群豪、楊明宗,2006)。透過「創新育成中心」提供 國內中小企業於創業、新創及升級轉型過程中所需的各項技術、知識、資金等 輔導與協助,以建構創業學習機制,打造知識型的創業社會。
經濟部(2008)即指出「創新育成中心」是一個孕育新事業、新產品、新技 術及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的場所,藉由提供進駐空間、儀器設備及研發技術、
協尋資金、商務服務、管理諮詢等各項協助,並有效結合多項資源,降低創業 及研發初期的成本與風險,創造優良的培育環境,提高事業成功的機會。故「創 業」與「創新」是育成機制的核心功能,可解決中小企業「創業驅力」與「創 新能量」之不足。
創新育成中心的目的主要是對尚在孕育階段或剛起步的事業,給予必要的 支援與扶持,讓他們在競爭且多變的環境中仍能穩定的茁壯與成長。經濟部中 小企業認為由高等教育機構設置創新育成中心具有六項功能包括:
1、 降低創業及創新研發過程的投資費用與風險,增進初創業者及創新研發者 的成功率。
2、 協助產業孕育計畫、開發新技術與新產品。
3、 引導研發成果商品化。
4、 提供產學合作機制。
5、 提供測試服務與加速產品開發。
6、 輔導企業有關人才培訓、資金籌措、資訊服務及營運管理之諮詢。
(二)創新育成機制的沿革
台灣育成機制發展歷程可回溯至1970年代,由當時行政院院長孫運灣、資 政李國鼎,極力促成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的籌備,開啟了國內創新育成機制(溫 肇東、陳峻志,2002;蔡千姿、蔡旻翰,2010)。1996年工業技術研究院(l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lnstitute, ITRI)籌設台灣第一所創新育成機制-工研院創 新育成中心,並引進美國創新育成概念,型塑台灣創新育成組織的雛形,同年,
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核定「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 創新育成中心要點」,鼓勵各級機構審設創新育成中心,台灣創新育成體系即 誕生於此(蔡千姿、蔡旻翰,2010)。
經濟部提出「架構中小企業創業成長基地」的目標,以創新/創業育成組 織、創業知識資訊、創業創新資金等三個構面,作為此一政策的推動方向,來 協助中小企業邁向高附加價值、技術與知識創造導向發展(經濟部,2008)。在 具體的政策推動上,除了鼓勵研究機構、學術機構、政府單位等設立創新育成 組織,配合中小企業創業政策之外,另擇定重要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特定產業 培育的創新育成組織。
(三)創新育成中心的現況
經濟部(2011)於「2011中小企業白皮書」指出,自1996年發展開始,截至 2011年6月全國創新育成中心共計有131所(名冊如附錄二),分布於20縣市。育 成中心以台灣北部59所最多;在機構型態分佈上,學術型育成中心為主,大專 校院型育成中心共有98所(名冊如附錄二,以粗體顯示),比重超過70%。2011 年接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之育成中心計73所,補助金額1.41億元。
在育成中心培育領域部份,全國育成中心培育領域以資訊電子占28.35%
最高,其他比率較高領域依序為生物科技14.83%、機械電機13.44%、教育文 化藝術5.74%、環保產業4.66%、多媒體傳播4.42%、材料原料4.05%、醫療產 業3.75%、民生工業3.67%。創新育成組織的育成服務,也以協助進駐新創企 業研發與生產技街的強化、技術發展、關鍵資源彌補等活動為主要價值(蔡渭 水 & 龔鴻裕, 2007)。這樣的現象也表示,進駐創新育成組織內的新創企業,
關鍵資源的缺乏為主要吸引企業進駐的原因,透過創新育成組織的支援,得以 創造互補性的效果(蔡千姿、蔡旻翰,2010)。
在育成輔導績效方面,自1997年推動育成政策以來,計補助育成中心23.43 億元,截至2011年6月底,共培育5,000家企業,企業資本額增加達665億元,
育成新創企業1,920家,進駐企業之從業人數86,351人,歷年累計協助育成企業 取得專利2,745件,協助育成企業取得技術移轉1,280件,且已有53家育成企業 上市/上櫃(經濟部,2011)。
從上述數據中可以發現幾個現象:(1)國內育成中心大部分屬於學校型育
從上述數據中可以發現幾個現象:(1)國內育成中心大部分屬於學校型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