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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學治理的探討

第二節 大學治理的演進

大學在現今社會上,一直是一個受人矚目且性質特別的機構,最主要的是大 學需要國家提供龐大的經費使其能夠順利運作,但是相對的,也提高的政府和一 般大眾對於大學的關切;而大學這個包含了研究與教學的機構,在社會中的角色 定位,長久以來也是極受爭議的論點。追本溯源,本節將著手於討論大學這個機 構的形成與早期的治理形式,以便釐清大學創設的理念與運行原則。

一、大學治理的起源

今日世界各國的高等教育可說主要是從歐洲的中古大學演變而來。雖然早在 希臘晚期,就有「雅典大學」(University of Athens)和「亞里山大亞里大學」

(University of Alexandria)的出現,而羅馬帝國時期也有「羅馬大學」

(University of Rome)和君士坦丁堡大學(Constantinople University)的設 立,但是因為這些「大學」的研究性質只偏重少數幾門科目,而成員亦只具地域

性,因此學術界並未將其視為最悠久的高等學府(林玉体,1997)。其它文明古 國如印度、埃及,和中國等,雖然都具有獨特的高等教育傳統,但大多已消逝(戴 曉霞,2000)。而歐洲中古大學之所以能夠得到大學史學界的認同,成為公認最 早出現的大學,是因為這些學府在出現之後,雖歷經興衰起伏,卻仍源遠流長;

對於學科的研究較為廣博;具有學術巨擘授課,使學生自遠方慕名而來;師生的 來源擴散於歐陸之間,並非侷限於小部分地區;而師生也開始享有了特殊的權利

(林玉体,1999)。總而言之,大學治理的起源受以下各點影響甚深:

(一)教會的影響

歐洲自西羅馬帝國崩裂後,進入了黑暗時代,社會秩序靠著各地區政治 勢力與教會權威勉強的維持著。這段時期的文化活動,僅在於各地的修道 院。西元六世紀,聖本篤(St. Benedict, 480-543?)領先在義大利設立 了規模組織最嚴密完整的修道院,為其後成立的修道院所取法。院中的修 士和修女除了過著與世隔絕的苦修生活之外,手抄經典亦為生活的常規之 一,修道院中也收藏了典籍,使希臘羅馬的人文智慧得以延續。有些修道 院還另外辦有寺院學校以培養傳教士。修道院設有終身職的院長(abba), 成為監督並經營這種修道院生活社群的大家長。院裡實施公決制,重要事 務必須經過院長所主持的院會(council)會商意見,這種生活社群的組織 形態對後來大學的發展形式,不無啟示(郭為藩,2004)。

而到了十一世紀中期,由於十字軍數度的東征,促進了東西的文化交 流,教會為了培養人才以配合社會需求,便開始興辦教會學校(cathedral schools),教授七藝和聖經。十二世紀時,由阿拉伯文翻譯而來的古希臘 哲學大行其道,巴黎的教會學校,因為擁有名師的教學,吸引了來自歐洲 中北部各地的學生。其中最負盛名的便是於聖母院(Notre Dame Cathedral)

執教的亞培拉(Peter Abelard, 1079-1142)。亞培拉博學多聞,精於邏輯,

擅長神學和哲學,曾吸引數百學人聚集巴黎,聽眾一度多達五千人。巴黎 的教會學校,因此成為了爭辯和研究教父哲學的大本營,為後來的以神學 聞名的巴黎大學奠下根基。

(二)行會形式的啟發

當歐洲漸漸走出黑暗時期,封建制度漸形解體,商業開始熱絡,市鎮興 起,但當時的社會仍時有動亂,在尚未出現強而有力的中央統治政府之際,

各行業的新興的商賈勢力為了自己的利益,和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以助 於交易買賣能夠順利的進行,隨組成了自保性的組織—行會。中古歐洲的 行會在十二世紀時便開演進成與現代商業組織相似的機構,而在十四世紀 時的德國,機構形式臻至成熟,某些行會在當時享有的特權,仍延續至今 日。

行會的組成人士,皆是同行技藝中經驗豐富的專家,他們被稱作師傅

(master craftsman),其地位介於貴族教士與佃農之間的中產階級,隨著 這些人的財富累積越來越多之後,行會的勢力也就越來越大,不但左右了 經濟權,支配了藝徒教育權,並且進而向政治權進軍(林玉体,1997)。

當時的帝王會發放專業特許證(letters patent)給各行會,此外,為 了獎勵行會在打擊殘餘的封建勢力上的幫忙,便授予行會許多貿易上的特 權與方便。但在享有特權之外,各市鎮的商業當局會派代表參加行會的會 議,以便監督和控制這些技藝活動。而行會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如遊行、

示威、罷工等,亦是將來大學師生組成會的模仿之舉。

行會最具體的功能之ㄧ,便是規定了行業技藝標準、成品價錢、以及會 員權利與義務等。行會也是當時藝徒制度(apprenticeship)的審查組織。

當時的人若想要加入某個行業,則需要通過該行業的藝徒教育訓練,訓練 有三個階段,學徒(apprentice)、技師(journeyman)、和師傅(master)。

行會的審查是在技師階段,學成的技師可以向該同業技藝的行會提出個人 之「精心傑作」(masterpiece)的評定,作品若通過,則該技師便開始享 有師傅的頭銜,可加入行會,獨立開業,亦可收授學徒(林玉体,1997)。

(三)大學治理的起始

1.大學的形成

聲望崇隆的大師於歐洲各大城市執教和辯論,吸引了許多學生慕名而 來,使得這些城市日後逐漸發展為中古大學的據點,如在巴黎有亞培拉講 授神學;義大 利 南部的沙列 諾 有醫學 名 家君士坦丁( Constantine of Cathage)的教學,將此地塑造為醫學重鎮;而義大利北部的波隆納則因為 有民法專家艾爾納留(Irnerius, 1071-1137)帶頭講授羅馬法—即查士丁 尼法典(Justinian Code),刺激了教徒對宗教法的整理編撰纂,使得此處 成為法學研究的大本營。從此,這三所大學成為日後大學設立所模仿的原 型,稱為母大學。

但是大學成立的時間沒有辦法切確的論斷,因為一開始只是教授和學生 的聚集之處,在早期,稱為 studium,意指學習之所;或是 discipulorum,

即一個致力於追求學問之人的結合;逐漸的,當教會學校吸引了越來越多 的教師和學生後,便開始有了 studium generale 這個詞的出現,意思是國 際性的學習場所。

十三世紀末到十四世紀時,對於大學機構的發展才開始有了比較嚴謹的 法律界定。教宗會為 studium generale 背書,使其具有作為學習之所的法

定地位,有時這法定權威的授予則是由帝王來進行的 (Cobban, 1992)。

一直到十五世紀,universitas 這個字彙才被廣泛的用來指稱一個聚集 了 教 學 和 學 習 的 學 術 社 群 。 而 大 學 一 詞 —university 便 是 源 自 universitas,原是借用羅馬法規,意思是「法人組織」(corporation)。

根據羅馬司法體制對這種「法人組織」的認定,必須符合五個條件:(1)

至少有三位以上的創始人;(2)組織的行動由多數決定;(3)由一位首長 或代表人對外處理相關會務;(4)其債務或財產係組織公有,不由個別成 員負責;(5)整個法人財產的維持視同一個體,比照任何公民在擁有財產 的身分上一樣。無論行會或是法人組織,基本上,在發展初期的大學,性 質上僅為一種學術性的結社,受到當地政府勢力或教會的保護;而後才逐 漸演變成為機構(institution)的型態(郭為藩,2004:4),模仿起技藝 行會組織,形成「學者集團」,稱之為「教師與學生行會」,此為大學的雛 形。

學者集團的運作也有著和一般行會的一樣的層級制度,相對於學徒、技 師 、 師 傅 , 在 學 者 行 會 方 面 , 地 位 最 低 的 是 還 在 學 習 三 藝 的 undergraduates,其次是修完三藝的 bachelors,地位最高的是七藝都合格 的 masters,擁有教學證書,可以教導 undergraduates 和 bachelors(戴 曉霞,2000)。

2.大學的早期治理

大學在形成初期,所要面對的外部治理,主要是面對政治當局和教會 的力量。當時的教皇及世俗政權一直不斷的有權力上的競爭,雙方皆想藉 著拉攏大學來強化自身的力量,大學因此從中獲得了不少利益。例如,學 者集團為求自保,會向帝王和教會要求頒授皇章(imperial charter)或

是教皇詔書(papal bull)來確立自身的地位,同時爭取特殊的權利。1158 年日爾曼帝王 Frederick Barbarosa 頒給了波隆納師生研究和教學自由的 特權; 1194 年巴黎的學人獲得教皇的恩准,享有了免稅、受當地政府保護、

免受市民干擾之類的特權。逐漸地,中古歐洲的大學師生擁有了下列四項 特權:(1)罷課、罷教、及遷校的自由,此項特權有助於學術研究自由的 爭取,學者的身分因此被看重,也讓知識傳播了開來;(2)免稅、免役並 且享有司法審判權;(3)教授享有參政權;(4)獲有大學學位者,擁有到 處教學權。

中古時期的大學在內部治理的形式上一般來說有兩種,是依據教師薪 資給付的來源所界定的分別是教師大學(magisterial university)和學 生大學(student university)。

(1)教師大學

教師大學多位於阿爾卑斯山以北,以巴黎大學為代表,所又稱為巴黎模 式。教師的薪水是由教會所給付的,而教師處理學校事務。個別的學科會 形成個別的教授團,一開始只有神學、法學、及醫學教授團,但其後七藝 的學習日漸重要,文學教授團才因此成立。早期的母大學是單科大學,日 後大學的規模逐漸擴大,大學裡遂有文、法、神、醫四個教授團,而文、

法、神、醫四個學院也就相繼的成立。例如巴黎大學於 1200 年成立文學院,

1208 年在神學院裡加上宗教法之教學,1271 年成立法學教授團,1274 年成 立醫學教授團。波隆納則於 1316 年才有醫學教學,1360 年才設有神學院。

逐漸的,四種學院齊全的大學才開始普遍 (林玉体,1997)。

各教授團會各選出一名院長 (Dean),大多由資深教授擔任。由於文學 院的教授特別多,因此勢力也最大,所選出來的院長在大學行政上也最有

舉足輕重的地位。巴黎大學的文學院院長則是稱為 Rector,1275 年時,教

舉足輕重的地位。巴黎大學的文學院院長則是稱為 Rector,1275 年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