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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家庭權在我國憲法上之定位

第二章 婚姻與家庭權

第二節 婚姻與家庭權在我國憲法上之定位

第一項 婚姻與家庭在國際公約與外國法制上之定位

關於婚姻與家庭權,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 16 條第 3 項:「家庭為 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之規定及相關 國際條約(諸如 1976 年生效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92、1978 年生效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93)可知,國家對於做為社 會的自然及基本單元之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當他負責及教育 未獨立之兒童時,應給予盡可能完善之保護與協助。而對於婚姻與家 庭權在比較法上,依德國基本法第 6 條之規定:「婚姻與家庭應受國 家之特別保護」;瑞士憲法第14 條規定:「婚姻及家庭權應受保障。」

另日本及韓國憲法亦皆明文保障婚姻與家庭。準此,無論從各項國際 公約(協約)或外國法制之憲法規定,均強調締結婚姻、建立家庭及 家庭團聚權等權利之價值。換言之,婚姻與家庭權之保障係一屬於憲 法位階與層次之問題,當無疑義。有學者甚至認為,尊重家庭團聚權 已成為國際習慣法原則之一94

第二項 婚姻與家庭權在我國憲法上可能之定位 第一款 概說

婚姻與家庭權在我國制憲之初,由於受到威瑪憲法體系之影響,

91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截至目前為止,唯一對於大地區人民明白加以定性者,當屬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 90 訴字第 4636 號判決,該判決亦持「大陸地區之人民依中華民國憲法仍是中華民國之國民」。

92 依據該公約第 23 條第 1 項之規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位,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 護。」

93 依據該公約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當作社會的自然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 當它負責照顧和教育未獨立之兒童時,應給以盡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

94 B. Sen,"Admission or Exclusion of Persons Moving Across Borders" in L.B. Sohn &T. Buergenthal

(ed.), The Movement Persons Across Borders,(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1992), pp.65-77.轉引自刁仁國,婚姻移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問題及對策研討會,中華救助總會主辦,

2004 年 12 月,頁 1。

是以有若干草案將婚姻與家庭之保障明文規定於憲法之中,例如薛毓 津的草案,將婚姻與家庭在「個人權利」後單列一節,並在第 17 條 規定:「婚姻為民族發達之基礎,應受國家之保護……。」另於第 20 條規定:「一、婚姻為家庭生活之基礎,受憲法特別保護,……。」95 至張之本之憲法草案亦有類此規定96。惟於 1946 年底所通過之我國 現行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部分,並未有明文列舉保障婚姻與 家庭權,僅在基本國策章社會安全一節中,間接的針對與家庭有關的 母性、婦女、兒童之生活等為概括性規定,惟此亦尚難直接認為「婚 姻與家庭權」保障之憲法依據。因此,婚姻與家庭是否為受我國憲法 所保障之基本權,即產生疑義。

對此,學者嘗謂:「憲法若對於提供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必要的 心理、經濟與教育支援的最基本單位,或對於具有生育、教育、社會 及文化多重功能社會最重要的基本單位的家庭,不予保障,殊難想像

97。」另,儘管依據我國現行憲法並無明文列舉有關婚姻與家庭權之 保障,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62 號解釋:「…適婚之人無配偶者,本 有結婚之自由,他人亦有與之結婚之自由。此種自由,依憲法第 22 條之規定,應受保障…」;此外,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242 號解釋,認 為法規範之規定,若「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 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 牴觸。」而後在司法院釋字第 372、552 及 554 號解釋文中更重申「保 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及「婚姻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 法制度性保障。」凡此可知,無論從學者或釋憲實務皆係將婚姻與家 庭納入憲法所保障之範圍。

茲有問題者,儘管學者肯認婚姻與家庭權應受憲法保障,另據上 述相關釋憲文雖可謂皆肯定憲法有保障婚姻與家庭之意旨,然其依據 者為何?衡諸論及並肯認婚姻與家庭權之相關釋憲文當中,雖或有以 憲法第 22 條為依據而為論述者,但僅有結果,卻未見其選擇之依據 及相關法理基礎之論述,對此,自難免有流於粗略之嫌。準此,本文 試圖從學說及相關實務見解,綜合說明將婚姻與家庭權依附於憲法第 22 條可能之前提基礎,並藉以明確地釐清婚姻與家庭在我國憲法上 可能之定位。

第二款 憲法第 22 條與作為婚姻與家庭權保障之依據

各國憲法有關於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單純採取列舉方式

95 繆全吉,中國制憲史資料彙編---憲法編,國史館印行,1989 年 6 月,頁 383 以下。

96 同前註,頁 441。

97 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16 期,2004 年 7 月,頁 72。

98,亦有列舉與概括方式混合規定者99。我國憲法係採混合方式之

綜上所言,我國現行憲法雖未明文保障婚姻與家庭,但基於上述 標準,合乎人性且未違反公序良俗之婚姻與家庭,誠屬對於個人乃至 於人類社會發展有其歷史意義與重要性。是以,婚姻與家庭權具有憲 法第22 條其他自由與權利之基本權的性質,要無爭議。